2018年以前,理财行业几乎无“业绩比较基准”一说,普遍使用“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
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以后,“预期收益率”被禁用,理财行业开始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一词,但是直至2021年5月之前,银保监会官方并无“业绩比较基准”一说;
2021年5月,理财销售新规出台,理财领域“业绩比较基准”首次被提及,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2022年10月,银行/理财公司首次由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问题被处罚,“业绩比较基准”逐渐得到重视;
2022年11月,由于债市波动,理财产品净值下跌,引发赎回潮;进一步体现理财业绩方面的投资者教育欠缺;
直至2022年底,理财领域的“业绩比较基准”才以银行业协会发文的形式被首次正式规范(银协发〔2022〕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本文纲要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概念和五种类型
二、业绩比较基准可以如何宣传?
(一)理财领域开始重视“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规范
(二)证监体系业绩比较基准宣传规定较为完善,且总体严于理财领域
三、概念辨析
(一)业绩比较基准宣传VS过往业绩宣传
(二)业绩比较基准、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综合下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业绩比较基准用单一数值的形式来表示,这是此前理财领域的首选方式,管理人会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考虑期限收益、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根据基准利率/市场化利率/指数收益率测算出来具体的数值。如宁银理财发行的“宁欣固定收益类3个月定期开放式”33号理财产品A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4%,这种表达方式简单、直观,也有利于管理人计提超额业绩报酬,但是目前证监会禁止旗下产品(私募基金和证券期货经营私募资管计划)使用这一形式,原因是防止机构利用业绩比较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
(二)区间数值型
如光大理财发行的“阳光金6M添利1号”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在“3.65%-4.15%”,这种方法适用于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相对于单一数值型更为谨慎保守,但攻守有序,给管理人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三)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
例如,光大理财发行的“阳光碧灵活1号”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这种产品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适用于追求绝对收益的理财产品。
目前来说,理财产品选择的基准利率主要有:
7天通知存款利率和活期存款利率:大多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会用此基准利率表示;
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美元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四)指数或指数组合型
例如光大理财发行的“阳光红新能源主题”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20%”,这种产品一般追求相对收益,投资资产挂钩相应的指数。
一般而言,理财产品选择的挂钩指数主要有: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
中债-同业存单AAA财富(总值)指数;
中债-高信用等级中期票据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
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全价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
中债-工行绿色债券指数(CBC03403.CS)区间涨跌幅
中证500指数年化收益率
300ESG指数区间涨跌幅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
上证综合指数
中证新能指数收益率
……
(五)基准利率与指数之间的组合
例如,光大理财“阳光金2号”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2%)×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其中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整存定期存款利率挂钩债券类资产,沪深300指数收益率挂钩权益类资产。此种方法能够将不同类型的资产做好明确的业绩归因,适用于追求相对收益的产品。
总体而言,业绩比较基准的大小主要受投资资产类型、投资周期等方面的影响。同时,会存在同一产品不同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不同的情形,是由于不同份额的产品面向的投资者不同,通过设置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达到收取不同浮动管理费的目的,从而影响投资者最终实际获得的收益。例如,宁银理财2021年10月发行的“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3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33号”理财产品,其A份额(面向宁波银行及部分其他渠道客户销售)业绩比较基准3.4%,C份额(面向宁波银行白金卡(月日均资产达到30万)个人客户、薪福宝客户、企业财资客户和企业APP渠道专属客户销售)业绩比较基准为3.5%,产品浮动管理费计提比例为55%,若产品年化收益率大于3.4%,则C份额的客户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要大于A份额的客户。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部分产品的理财季报中会看到不同份额会披露不同的产品收益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挂钩基准或指数具体情况如下:
业绩比较基准的前身为“预期收益率”,虽然资管新规后要求全面净值化转型,但是于部分银行而言,还是会有误将“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率”来宣传的嫌疑;于投资者而言,部分也未完全转变思路,存在将“业绩比较基准”等同于“预期收益率”的错误想法。业绩比较基准是销售机构销售产品最直接、最核心的展示因素,因此,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在当前环境下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财领域开始重视“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
1.严禁出现“预期收益率”等字眼的宣传
此前,在银行理财刚兑的时代,大多数机构将理财当成存款,以预期收益率约定投资者的实际收益。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做法被禁止,转而用“业绩比较基准”来代替,核心要求则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还应于显著位置出现“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等涵义的文字性提示。
2.严禁单独或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严禁单独使用数值展示是指使用单一及区间型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配套相应说明;
2022年10月,银保监就针对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开了两张罚单,其中兴业银行案由为“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农银理财则是“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3.展示的一致性
以产品为主体进行划分,同一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上的宣传展示应当一致。
4.审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原则上要求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在开放期间的调整应当遵循审慎原则,确需调整的,需要做好信息披露及履行告知义务。
2022年10月,包含农银理财、青银理财、苏银理财、宁银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华夏理财在内的多家理财公司宣布调整旗下多款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多数是基于审慎性原则,在资本市场表现不佳、利率下行的大环境下,宣布下调业绩比较基准。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宣传并不是必选项,目前也有理财产品开始进行创新,管理人不再宣传业绩比较基准,例如华夏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3号和4号均产品合同中均明确标明“本理财产品无业绩比较基准”;此外宁银理财、兴银理财、浦银理财、邮储银行也不展示旗下部分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二)证监体系业绩比较基准宣传规定较为完善,且总体严于理财
所以,目前理财产品要求不得采用宣传预期收益率,实际上是参照证监会的一套,而综合下来,不同监管体系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不同,目前证监会旗下的产品在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上相对银保监旗下要更严格:2019年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为固定数值,而目前理财产品使用此种形式较多。
而目前对于业绩比较基准该如何选择,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各资管产品尚未有明确及统一的规定,仅证监会在《关于就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未生效)有过较为详细的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不过,根据现实情况来看,不同于理财子业绩比较基准规则制定的多样性,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在规则上基本实现统一,均采用挂钩型报价,通过与挂钩基准利率及指数收益率进行动态比较。
不同类别公募基金挂钩指数特点目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为在基准利率上做加减;另一类为挂钩债券指数或股票指数,第三类是基准利率、债券指数和股票指数在一定比例上的结合。
下图为不同类型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制定示例:
1.债券型基金:是唯一一个存在单纯利率基准挂钩的基金类型,锚定指数以债券指数和债券指数与基准利率结合为主。其中较为常用的债券指数是中债指数,较为常用的基准利率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主。
典型案例如下:
2.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有一大类别为完全不与股票指数挂钩的纯债型,但股票型基金处于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很少完全锚定于股票指数收益率,一般会选择与债券指数与基准利率组合挂钩,股票型基金挂钩指数可选范围广,其中大盘股主要挂钩沪深300指数,其余则对准中证指数收益率。
3.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顾名思义是基金投资方向兼顾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分为偏债,偏股和灵活选择三种指数分布,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一般选择债券指数与股票指数挂钩,债券指数主要锚定中证,股票指数选择较为灵活,以沪深300为主,但也有巨潮500,恒生指数等其他选择搭配。商品类基金也是混合类基金里的一个子模块,以黄金等商品交易为主,业绩比较基准锚定该类商品收益率,辅以存款利率作为调整完善,不掺杂其他复杂指数。
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对于投资者而言均只是一个参考,均不代表机构对于产品未来实际业绩的承诺。
(二)业绩比较基准宣、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超额业绩报酬是指产品管理人对于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收取一定的比例,本质是属于管理费的一种,为管理人财产;一旦提取,此后产品实际收益表现不及预期时,严禁回拨超额业绩报酬。
而业绩比较基准则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一种形式。2020年,中基协首次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超额业绩报酬的三种计提方法:
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业绩报酬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即业绩比较基准),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虽然在私募基金领域,较为常见的高水位的超额业绩报酬法,但是在理财中,浮动管理费的提取一般有以下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为“固定数值型”,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该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区间数值型”,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下限/中枢/上限。例如,兴银理财稳利恒盈ESG三年封闭第1期固收类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5%-4.8%,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业绩比较基准中枢。
不设定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指定数值,此类产品公募理财产品较为少见,私募理财会涉足;
而对于超额业绩报酬具体的计提比例及计提间隔,证监会对旗下资管机构也做了规定: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连续两次计提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采用6个月间隔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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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纲要
主题一:政府出资产业母基金的投资特点、投资策略与市场化探索解析
1.母基金的发展历程及趋势格局
l母基金“大历史”
l中国母基金大事记
l投向的变化
l2012-2022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与募集情况
l母基金发展趋势
l产业母基金发展趋势
l宏观经济对母基金的意义、投资契合度及链接
2.母基金的前瞻性市场探索和布局
lPSD模式
lS基金的发展现状
lS交易的能力需求
l对S基金GP的评估
lPSD模式案例——混合所有制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产业集团管理人、市场化母基金和头部GP
3.政府出资产业母基金的特点与投资策略
l国资投资基金的定义
l政府产业基金发展现状
l政府产业基金发展现状、特征、矛盾与问题、投资策略、基金特色业务
4.广州乡村振兴基金的市场化探索和实践总结
l广州乡村振兴基金简介
l广州乡村振兴基金–布局与策略
l广州乡村振兴的鲜明特点
l乡村振兴基金的探索
l用投资视角如何做好政府出资产业基金
1.S基金的前世今生--从“接盘侠”到“高富帅”
1.1前言:近期S基金起势,上海、深圳入局
1.2S基金的源起
1.4S基金的生意经:一个经典案例的剖析
1.4.3GP的利益:业绩实现
1.5S基金赚的是谁的钱?
1.6做一支S基金,会面临哪些难题
2.S基金的常见运行模式及知名案例
2.1LP型交易及案例
2.2直投型交易及案例
2.3收尾型交易及案例
3.S基金交易流程
3.1S基金交易流程
4.S基金交易法律尽调要点及案例启示
4.1S基金管理人
4.2标的份额
4.3重点底层资产
4.4信息披露义务风险考量
5.S基金交易条款重点问题及案例启示
5.1S基金交易条款重点问题
5.2S基金交易条款重点问题(续)
5.3典型案例
6.2试点平台积极制定信披制度
7.基金架构多层嵌套的处理
7.1资管新规
7.2目前市场操作
8.LP份额转让责任承担条款谈判风险要点
主题三:私募股权基金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投后管理
1、核心信用主体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监控
2、私募基金法定股权权利的行使
3、私募基金特殊股东权利的行使
二、股票减持退出的典型实务问题
1、股票实物分配
2、二级市场减持的合规要求
3、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及业绩报酬核算
三、非现金财产分配
1、非现金财产分配的应用场景
2、非现金分配的决策机制
3、非现金分配的操作流程
4、非上市股权的分配
5、非标准化债权的分配
四、项目出险后的投资退出实务问题
1、PE基金在对赌协议项下的权益实现
2、风险项目的替代性退出方案
3、基金出险后GP与LP的利益博弈与纠纷解决
4、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的合规要点
主题四:私募基金的监管与法律之私募基金设立及募集的监管要求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环境
1.资管新规后的监管格局
2.私募基金监管全景图
3.监管历史
4.传统的分类监管格局
5.大资管时代的监管理念
6.资管新规后的监管格局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规则梳理
1.《办法》的修订思路与总体结构
2.《办法》总则部分核心条款解读
1.《办法》管理人登记部分条款解读
2.《办法》私募基金备案部分条款解读
讲师介绍
讲师A:某乡村振兴基金副总经理,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老师在政府引基金管理、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及资本运作方面拥有极为丰富的从业经验。
讲师B:主要执业领域为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兼并收购、资本市场。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国内高成长企业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尤其擅长TMT、新能源、生物医疗等行业。
讲师C:拥有多年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并创办了世一律师事务所。
在私募基金领域具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经验,主导、参与了众多基金的设立、募资、投资、退出、合规管理以及纠纷解决事务。
培训形式及费用
城市:青岛(具体地点报名后通知)
日期:2023年8月19-20日(周六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费用:3800/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午餐、茶歇、纸质教材、纸笔)交通和住宿需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