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不论是从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上看,中小企业都存在很大资金缺口。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很少,绝大多数只能在间接融资方面寻找突破。由于目前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现实,使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放贷风险。而金融机构为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引起信贷风险的发生,便采取“慎贷”甚至“拒贷”的做法,从而产生信贷市场的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小企业急需资金进行经营却无处寻觅;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积压大量存款贷不出。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单靠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将难以奏效,必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解决因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而诱发的两难选择。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虽走过了10年的里程,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初始阶段。为了找到适合我国实际的运行模式,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模式的不同观点
(二)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践模式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方式的分析和比较,我们认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采取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与社会互助型担保相结合,以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为主、社会互助型担保为辅的运作模式。[page]
2.运用社会互助担保方式弥补政府政策型担保方式的不足。由于政府政策扶持模式容易降低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财政负担,所以应辅之以社会互助的方式运作来弥补政府政策扶持型模式的缺陷。社会互助型担保主要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组建,通过会员缴纳风险贷款保证金,进行会员之间的互助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式运作,也符合我国特殊人文网络下所形成的社会互助的实际。我国中小企业集中在一定地域内,业主彼此了解,在行为和思维方式上具有很强的趋同性,容易形成群体信誉机制,为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互助型担保提供了社会基础。
3.不宜把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一翼。我国一些人认为,应把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支柱,这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一是商业担保公司是纯粹以赢利为目的的,这无疑将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容易诱发“资金紧缺→高成本融资→利润下降→资金紧缺”的恶性循环;二是现在的商业担保公司,大多只是其多元化经营的一个方面,它必须通过兼营其它业务所得,建立担保业务补偿资金,才能维持正常运行。可以说它不是独立的担保业务,只有少数企业可以操作,且风险较大;三是由于风险难以控制,成立并发展的条件苛刻,所以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商业性担保公司,中国深圳中科智公司也是这样。中科智公司实际是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信用互助会的咨询单位。当时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需求,但由于信用等级低而难以获取贷款。福田区企业家联谊会发起成立信用互助会,得到了成员单位的积极响应。中科智公司只是对信用互助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予以帮助而已。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尤其是从1992年开始,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有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出。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中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担保体系的建设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有关政策纷纷出台。
1999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做出要求,并明确提出:“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2002年6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型用担保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举措进行了确定,不但明确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且鼓励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2003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目的在于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的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