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历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历史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的。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的部分内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改。

一、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的,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则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表决,结果得赞成票1197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全票赞成而诞生,世称“五四宪法”。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106条。

这部宪法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确定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反映了国家根本要求和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

二、1975年宪法:“文革宪法”

1956年,我国已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在阶级关系方面,我国最后一个剥削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原来的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的绝大多数也早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条战线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应该是进一步发展生产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不失时宜地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它已经不能反映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应该进行修改了。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彻底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1967年“一月风暴”引发的夺权使国家机构处于一片混乱状态,宪法与法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已不起任何作用。夺权的成果——“革命委员会”和各项“左”的政策却需要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不过,在确定国家与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方面,继承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等的基本规定和基本原则,因而仍不失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它的结构过于简单,不可能概括国家生活各方面的内容,从而也必然影响到它的完备性。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所谓“党的基本路线”,强调“继续革命”、“全面专政”等极左的东西。指导思想上的错误必然导致宪法在内容上的严重缺陷。

总之,1975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在历史上只存在了3年多,由于“四人帮”蔑视法制,因而它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得到认真贯彻,没有起到多少作用。

三、1978年宪法:过渡宪法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1977年8月召开了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要求动员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为了清除“四人帮”强加进宪法中的“左”的流毒,恢复被破坏的民主与法制原则,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适时地向全国人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必须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体例仍与1975年宪法相同,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文。条文由原来的30条增至60条,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增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而最大的改变就是恢复了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取消了1975年宪法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规定。

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一些“左”的条文。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所以,在其通过并公布实施后不久就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改,即,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在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了条文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尽管在1978年宪法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和不足,但相对于1975年宪法,它仍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在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中,仍然占有相当的地位,它的历史作用不容忽略。可以将其视为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向“改革开放”转变时期的一部过渡宪法。

四、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修改宪法,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再一次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于1982年4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并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在历时4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广大群众表现了高度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提出了大量的意见。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该草案再次修改后,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开会期间,全体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又作了多处修改之后,于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

这部宪法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原则;二是贯穿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三是确定了“权力制衡”的体制;四是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里程碑。1982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章组成,共138条。它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深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突出明确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宣布“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982年宪法还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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