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主要战略力量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多极化政治格局深入发展。在此背景下,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与民粹主义抬头,推动大国战略博弈加剧。以特朗普政府为首的西方势力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进行了强力遏制与打压,其接任者拜登政府亦延续了强硬的对华政策。《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成功提交美国国会参议院审议,标志着美国两党对华政策合流。这项法案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意识形态等多个领域,意图在前沿科技、联盟和伙伴、西方价值观、经济治国方略(EconomicStatecraft)以及战略安全领域与中国开展长期全面战略竞争。
一、文献综述
首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先进性体现在其“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这一总体性特征不仅蕴含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与当代系统科学的系统思维,还彰显了中国传统文化仁爱善良和以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其次,总体国家安全观辩证地认识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调“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从而放弃追求绝对安全,保障相对安全。最后,总体国家安全观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区域安全理念,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开辟出一条基于合作与信任的现代安全新理念。
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构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目前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知识产权安全研究还比较缺乏。现有研究主要从“风险管理”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在风险识别方面,一些早期研究识别出的风险受限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已不符合我国现状。例如,有学者在2004年指出,我国专利拥有数量、类型及所属技术领域全方位落后于国外申请人,因而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在风险评估方面,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评议构成了评估的基础。例如,丁明磊等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安全评议工作作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中的一项嵌入式支撑性工作;何炼红指出应当围绕产业创新链进行知识产权安全预警分析,在专利信息分析基础上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在风险防控方面,吴潇菲提出了拥有和保护核心技术、规避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措施。
从构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的角度看,现有研究着眼于特定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的防范,未能从治理的高度系统回应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应当“治理什么”“谁来治理”以及“如何治理”三个基本问题。本文认为,回答这三个问题需要从本体论层面加深对“知识产权安全”的认识。只有明确知识产权安全的内涵、特征及定位,才能有效构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从知识产权安全的内涵来看,不同安全风险在产生时点、产生原因及应对方式上差异较大,缺少类型化的理论体系使治理对象难以系统化。从知识产权安全的特征来看,准确把握其特征是提升安全治理绩效的前提。从知识产权安全的定位来看,只有明确知识产权安全与国家安全其他要素的关系,才能使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融入总体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从而产生协同效应。
二、我国知识产权安全的内涵
知识产权安全是近期涌现的一种非传统安全要素。早期的研究者将知识产权视为影响经济安全的一个要素,而非独立的国家安全子领域。在官方话语中,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第一次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将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联系在一起。对知识产权安全内涵的探究,回答的是“治理什么”这一基础问题,其结论将引领新的安全政策与资源分配,对我国知识产权安全的实现有着深远影响。
国家间竞争范式的转变为知识产权注入了国家安全的内涵。知识产权安全的兴起,源于知识经济时代国家间竞争由传统军事竞争向经济、科技竞争的转变。这是因为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各国学会了如何实现经济的迅速增长;二是包括核技术在内的军事科技也远比从前更有破坏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中国崛起成为新兴大国,还是美国维持其霸主地位,其实现的根本路径是经济竞争,这是当代国家间竞争范式的根本性转变。传统观念中,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而私权通常与国家安全无关。国家间竞争范式的转变,增强了私营部门在国家安全领域的作用和地位。新范式下,国与国之间的竞争逐渐演化为顶尖企业之间、关键产业之间的竞争。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成为国家竞争中的关键因素,对一国的科技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其他许多领域的安全和利益问题都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
(一)创造环节的安全
(二)运用环节的安全
知识产权运用环节的安全是指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等过程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运用环节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从内部因素来看,运用环节的典型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现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立法层级较低且缺乏具体审查细则,容易产生重大关键技术流失的风险。二是国家资助科研项目中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机制不完善,在推动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三是对外国主体滥用知识产权侵害我国企业利益缺乏规制的风险。现行的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存在规范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我国企业在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充分救济。
(三)保护环节的安全
从外部因素来看,保护环节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风险。其中一些所谓的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政策实际上为美国政府超越司法程序直接制裁我国企业提供了便利。例如,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2021年4月表决通过的《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中所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者名单”条款,就可以不经司法审判直接对我国企业予以制裁。二是外国法院无视国际礼让、公平等原则,通过司法手段损害我国企业正当利益的风险。例如,英国最高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案”中,主动裁决无线星球公司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条款,违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给我国无线通信企业的发展以及司法管辖带来巨大冲击。三是外国政府及企业针对我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和诉讼风险。例如,美国针对我国产业和关键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337调查等。
三、知识产权安全的特征
四、知识产权安全的定位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安全就是维护国家创新事业、创新活动的安全。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繁荣。因此,知识产权安全与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联系最为紧密。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为我们理解知识产权安全与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的关系提供了视角。
在权利与制度视角下,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发展成果的主要途径,也是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机制。首先,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是科技安全的主要目标之一。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依靠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还有赖于专利制度、商业秘密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其次,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排他性权利、专利披露制度、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科学技术系统协调运行的核心机制。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发明人、减少重复研发、平衡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最后,知识产权安全需要以科技自立自强为前提。正如林肯所说,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在此意义上,知识产权安全与科技安全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综上,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的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得以运用、保护,获取的经济利益又保证了新一轮的研发投入,从而产生新的技术成果。可见,知识产权安全是这一循环的关键要素。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安全还与国家文化安全、卫生安全、国防安全、粮食安全乃至政治安全存在联系(具体联系如图1所示)。
图1知识产权安全与其他国家安全的联系示意图
五、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安全的内涵、特征及定位综合回应了治理对象、治理主体与治理路径等问题,是构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的基础。其对应关系如图2所示。
图2知识产权安全本体论与治理体系关系示意图
从治理对象来看,知识产权安全的内涵从知识产权创造环节安全、运用环节安全及保护环节安全的角度回应了“治理什么”这一问题;从治理主体来看,知识产权安全的公私混合性特征表明国家应当与私权主体协同治理知识产权安全风险;从治理路径来看,知识产权安全的法治性特征,表明了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而知识产权安全的传递性特征及其与其他主要国家安全要素的关系,则确定了知识产权安全战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安全战略
我国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安全战略,为正在进行和即将展开的战略竞争奠定安全基础。可以考虑在最新版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中加入有关国家安全的内容,明确我国的知识产权安全法律、政策的制定规划,应对外部知识产权安全威胁。国家知识产权安全战略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由于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的传递性,知识产权安全的治理不能仅顾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其治理过程应考虑知识产权风险的演化与传递对国家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粮食安全等国家安全其他领域造成的影响。例如,在专利转化率低的真正原因不甚明确的情况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设的“产权激励”条款,可能导致由国家财政资助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权流失到个人手中,进而被外国控制,形成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如果该专利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导致产业链发展受到制约,则可能危及经济安全。若该专利是某重大科技成果的基础专利,则我国后续研发成果的实施都将受其制约,进而形成科技安全风险。
最后,要坚持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知识产权国际安全理念。当前,部分西方国家奉行实用主义政策,安全观念仍停留于零和博弈的传统认识,而一些中小国家采取传统的大国平衡术,试图通过调动和利用大国安全矛盾受益。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知识产权国际安全理念是对西方国际安全观的超越。它昭示了中国制定对外政策和处理国际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原则。这一理念表明,在我国倡导的新型国际关系下,合作的安全、共同的安全、可持续的安全是能够实现的。我国支持本国疫苗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开展合作生产,就是对这一理念的践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与政策
完善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抓住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窗口。现有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且均在近期有过修改,在其中加入有关国家安全的条款较为困难,也违背民法的体系性要求。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再次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问题。知识产权基本法“对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为知识产权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战略实施,提出法律上的活动依据和行为准则,是为公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作为公法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应当承接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主要规范,明确公权力介入私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同时以立法链接的方式,赋予有关机关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安全审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权力,从而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法律体系。
(三)建立关键产业知识产权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
建立关键产业知识产权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是私权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度,知识产权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缺乏普及性、权威性、约束力。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安全政策,我国在光刻机、芯片、操作系统、航空发动机短舱等关键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凸显,建立关键产业知识产权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迫在眉睫。
(四)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安全合规体系
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安全合规体系是私营部门参与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重要方式。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企业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必要性。以合规激励、督促企业进行自律管理,进而弥补、配合国家法律规范,是现代监管理念的最新发展。目前,在中央企业全面推动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为知识产权安全合规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结语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竞争中战略地位的提升,研究知识产权安全基本理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探究知识产权安全的内涵是防止知识产权问题过度安全化的基础。泛化的安全话语不仅冲击现有的学术概念体系,同时还可能限制正常的知识产权市场活动,从而导致营商环境受到破坏。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安全的特征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安全认识,选择知识产权安全治理路径具有指引作用。例如,知识产权安全的公私混合性特征就提示了私营部门在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最后,分析知识产权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定位有助于把握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在国家安全体系的传导机制,理解知识产权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关键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