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道德论文精品(七篇)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中国传统道德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华夏文化起源于三皇五帝,在经历过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兼容并包的大融合后,及至汉代,儒、释、道三家的思想文化逐渐成为其主流并形成了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中国传统文化。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柱就是儒、释、道文化三位一体的和谐共生体,而其道德理念则是这种共生状态的最高追求。

时至21世纪前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人和社会转型的愈加剧烈,国人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其中既有社会制度层面的,也有个人生活层面的,但究其根源,实乃东方与西方文化传统、现代与古代文化传统的价值观、道德观之冲突所致,并由此在国内各个领域掀起了一场重新反思中国传统文化的热潮,其中,众多学者用不同视角对中国浩瀚渊博的传统文化和道德传统作了正本清源式的诊释,希望能够重新找回改良社会、抚慰民众的信心和力量。在此大背景下,本文选而择其一,仅从其道德理念层面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代道德文化的衰落

清末以降,在经历了“西学东渐”“全盘西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等一系列大争鸣、大讨论后,国人似乎普遍对中国传统文化失去了原有的尊崇和拜服,转而向西方文化和现代文明寻找救世之道。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因缘和各种中外思想的博弈,从西方舶来的各种主义、精神均在几十年的大融合、大碰撞中被一一冲击、压抑、解构乃至遗忘。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当代道德文化开始进人信仰、理念全面式微的阶段,随之而来的是精神上的“无法无天”,胜者为王、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开始支配众多国人的思维。于是乎,一些人迅速丧失了体验和言说道德的勇气和能力,在他们心中似乎只剩下利益多寡的博弈而无半点义与不义之别;于是乎,在我们身边似乎只能看到胜者、败者及其羡慕者、嫉恨者的此消彼长,却很难再发现知耻者和悔恨者;于是乎,要求他人言说和遵守道德成为一种展示权力的手段,而拒绝羞耻和言说道德则成为人们自我保护的不二法门;于是乎,几乎所有关于道德的话题都毫无保留地指向他人而非内心,原本发自内心的道德感成为日益稀缺的体验,传统道德理念正不断丧失其在国人心目中的神圣领地。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本有其道德之维

梁启超先生曾说“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致身心,西学应外事”(《劝学篇》),此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特点,即西方文化更注重个体行为实践的合理、合法与有效性,惯于追求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践理性,而中国传统文化则更看重为自身的思想言行找到本源的精神根基和理念寄托,进而追求“天人合德”的精神境界。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特别重视人的内在觉悟和身心境界的提高,其本质就是一种道德文化。而宏大的道德理念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种“仰望星空”的精气神,正是国人活在世上的一种姿态和尊严,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境界和气质写照。正如老庄所言“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庄子·逍遥游》)、孔孟追求的“仁者爱人,克己复礼”和佛家向往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就是这种厚德载物的视野和气魄成就了中华民族一个个道之、德之、道德之楷模。

三、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理念

如前所言,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古就充满着宏大的道德理念,“道”像一只无形的手掌握着国家、民族、家庭乃至个人发展的方向,左右着国人的思维言行。老子的一句“道可道,非常道”(《老子》第一章)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国人对于“道”的追问和向往都限制在神玄、博大、形而上的境界之中,而身处世俗的人则只能从心灵深处景仰、参悟而无法言传。正因为此,在传统文化中总是强调“道”与“天”齐、“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第五十一章),特别向往“天人合德”的和

合境界,且为国人追求崇高的道德理念预设了思想规范:“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述而》),“大道把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老子》第三十四章)这种语境中的“道德”之理念固然源于人的内省,但内省的原则又源于对依“道”而立“德”、立“德”而明“道”的信服:“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礼记·中庸》)面对广大、高明、悠久的天和天道,人必须“孔德之容,惟道是从”(《老子》第二十一章)、“诚于中,形于外”(《论语·子路》),不断内省自己的言行,进而追寻更高的道德境界。

对于“道德”的敬畏是国人生成其世俗道德理念的基础。在国人心目中,“道德”无时无刻不在对世人的言行进行审判,道德之人会受到天道之庇佑,不道德之人也会因天道之剑高悬而生出畏惧和悔恨之意。正是由于人人、事事、时时以“道德”为尺度,国人的反躬自省、克己复礼才有了依据,道德理念才能得以践行无阻。

四、中国传统文化之道德理念的世俗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理念之所以会造就众多道德之人,首先是因为它虽然身处人们的心灵深处,却又早已为人们设定了精神生活的终极目标和绝对法则,从而使国人能够随时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事件进行道德的评估与审判。假如没有这些目标和法则的引导与约束,人们当下的行动就会缺乏方向和尺度,就无法区别正义与不义,很容易沦落为误道之人或无德之人。其次还因为它也积极关照着人的世俗生活,最主要表现莫过于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家文化”,“家”实在是“中国式”道德的最佳世俗表达,一个“家”字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世俗道德规范,它既是国人日常生活的精神根基,也是国人践行道德理念的具体社会表现。当然回归世俗的道德理念也时刻不忘提醒人们“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礼记·中庸》),并以此告诫人们只要时刻抱着“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上)))的人世态度,自觉地正心、修身、养性,就可以实现“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的人生理想。

一、儒家诚信的表现

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诚与信并未过多在一起使用,但诚与信是诚信的两个维度。诚作为一种内心的品德诉求,意味着对自己内心的忠诚,澄明自我的内心。诚信最先表现为一种人的内心状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诉求,也是一种内在美德。这种内在的美德使人与天相通达,并且是承受天命的基础。

作为人,不能狂放而不直率,糊涂而不老实,愚昧无知却不讲信用,如果做不到诚信,弄虚作假,就谈不上做人之道。在儒家思想中,注重修身,努力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因为身体力行,信守承诺,这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和根本。

二、当代大学生青年诚信缺失表现

1.考试作弊,无羞耻心。对这种行为的纵容与无视,助涨了很多高校的不良风气,更有的学生为了能够考试过关,不惜找路子、托关系、打招呼,希望老师给高分等现象。

2.简历造假。这一现象在当今人才市场广泛存在,这是高校部分学生诚信缺失的延伸,是诚信问题的一个重要表现。这一方面是部分青年大学生的诚信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大环境给予的压力,使得一些学生迫不得已,但是迫不得已并非充分理由来解释这种造假行为。

3.人际交往中传递不实信息。作为“90后”的大学生,网络等虚拟世界已经成为大学生们的生活必须,在这个虚拟世界形成的众多不良交往习惯,必然对现实生活产生特殊影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同学之间的交往不真诚,做人不诚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表里不一,言行虚伪。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教育存在的问题

1.传统文化传播过程中商业化过于浓厚。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在关于“课程与文化:中国乡土知识传承与校本课程开发”研讨会上,曾批评当前对传统文化的传播于弘扬过程中存在着的商业化现象。传统文化要发扬光大,既要和商业化寻找合作的机会,但也应当和商业保持一定的距离。

2.文化传播的功利化,使得学生接受时染上功利色彩,对诚信丧失信心。由于传统文化在当下的传承中出现严重商业化现象。在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对社会资源配置有着重要作用。而这一问题使得人们误认为追求私利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

3.文化贫困化造成优秀传统文化失去公信力。学生只看到商业化、功利化、贫困化,使学生对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文化失去信心,未能从内心达到一个合理的认同。

四、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传播的有效方式

论文关键词:法律传统;法律起源;法律思想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同时也是我国现代法律要求研究的对象。对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尤其是儒、法、道三家思想进行重新梳理和解释这无疑也是对我国现实的法律实践面向法制现代化转型有着重要的价值启示。

一、中国传统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源于何时

一是认为起源于五帝时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认为起源于夏代。这种观点是基于公共权力的设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学说。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利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三是认为起源于商代。我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学者根据考古发掘的殷墟甲骨资料推定,汉字出现于商代,因此中国传统法律也应当源于殷商时期。例如,陈顾远认为,“《中国法制史》之始页,惟有断自殷代”。

四是认为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现代法律被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探讨我国传统法律起源的时候,从国家的起源作为探索点。我国古代法,早在黄帝时期就已见端倪,《皇帝李法》作为法的胚胎已孕育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母体之中。

(二)中国传统法律何以产生

关于中国法律何以产生,目前学术界还存在比较多的观点,但占主导地位的是“刑起于兵”和“源于祭祀”这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刑起于兵。在原始社会末期,战争使军纪、号令成为规范;战争促进了最早的审判制度;战争促进了惩罚手段的诞生。二是认为源于祭祀。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逐渐制度化,进而固定为一整套行为规范体系。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洞悉

(一)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以人的道德发展为基点,论证了因人的道德成就而形成的道德等级的合理性,设计了“圣、贤、民”的道德等级秩序,并说明礼教是实现这种等级秩序的主要途径。当然,这种等级秩序是以服从于道德成就最高的‘圣人王’为归宿点的”,强调王要修德,以德市民众归顺。他论证了君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也起到巨大作用。并且为后世“纳礼入律”奠定基础。

(二)法家法律思想

在法家学派观点中:人性本恶。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预防犯罪,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赏罚安把人民纳入法治轨道。商鞅说:“民之性,饱而求实,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悉以论自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之所禁,而不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第二,法家提倡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最早有管子提出,他认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韩非子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第三,以刑去刑。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三)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是东周时的史官,出身贵族,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观点,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道家提倡的“无为”和“自然”,对君主的绝对权威和国家强制力提出了挑战,具有朴素的反专制和反对法律一元化的因素。

论文关键词:传统文化;生态伦理;儒学

生态伦理又称环境伦理或环境哲学,其主要内容是肯定自然界和一切生命皆具有内在价值,人应该尊重生命、尊重自然;人不再是自然伦理的中心,应把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自然界并承担道德人的责任;人与自然应协同发展。它着眼于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最终达到人类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从根本上讲与道家是一致的。它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万物同类,因此对自然应采取顺从、友善的态度,以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肯定人道本于天道,“赞天地之化育”的同时,又肯定人为万物之灵,可以“制天命而用之”,主张尽人事以与天地参。在此基础上,儒家提出了丰富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这些思想蕴涵着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念。

(一)兼爱万物。尊重自然

儒家认为“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自己,爱惜它物之生命,也就是爱惜人自身的生命。人要博爱生灵,兼利宇宙品物。儒家六经之首的《周易》中,就把“生生”(尊重生命、长养生命)作为人之“大德”,“天地之大德日生”。随后的儒家哲人也大都从自我生命的体验,转而同情他人的生命,并推及对宇宙万物生命的尊重。以情度情,以类度类,进而效法大自然的厚德载物,博大无私。

苟子认为,万物各得其和而生,各得其养而成,主张对自然万物博施以“仁”。汉朝的董仲舒则更明确地主张把儒家的“仁”从“爱人”向爱物扩展:“质于爱民,以下至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以谓仁”宋代张载进一步将仁爱原则推广到包括非生命物质,提出了“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思想,认为天下所有的人都是我的同胞兄弟,外物都是我的同伴朋友。爱必泛爱,成不独成。要真正的爱人,就必然要爱物。

儒家的这种“生生”、“利物”、“泛爱万物”的思想,类似于当代生态伦理观所主张的把人类的道德关怀从对人扩展到对一切自然生命的思想,但两者也有着本质区别。现代生态伦理学认为物与人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应该受到同样的道德关怀;儒家强调爱有差等,推己及人,由人而及物,以层层向外推扩。这里儒家的人与物虽为一体,但这一体中各部分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万物享受的爱的关怀也截然有别,有厚有薄的。对此,明代的王阳明从“大人与物同体”的角度,作出了独特的论证。他认为,在利益分化发生矛盾时,家庭血亲处于中心、优先的地位,先爱至亲、家庭,再爱路人,最后是禽兽、草木,层层向外辐射。爱护草木,是为了使禽兽有足够的饲料,而爱护禽兽则是为了养亲祭礼,所以爱护草木禽兽是围绕自身家庭这个中心运转的。王阳明还认为,如果接受上述这种观点,那实际上就是接受了以人为中心,包含义、礼、智、信的整个封建道德准则体系,使五常之德适用于整个自然界。显然,儒家的爱物是有差异性的,强调的是要人们去爱惜自己周围的一切事物,而“爱物”的终极原因是使人生活得幸福,爱物就是爱人类自己。

(二)以时禁发,以时养发

中国古代是农耕社会,农业生态环境的好坏与庄稼收成的丰歉关系着历代王朝的兴衰和百姓之生计。因此,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生物的再生产能力,不能不成为历代君王与百姓的大事。儒家正是依据对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从利国富民,保汪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源的持续性发展出发,要求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顺应事物的繁育生长规律,“以时禁发”,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孟子、苟子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管子的“以时禁发”思想。孟子主张对生物资源要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不违农时,谷不可胜时也。”“故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苟子则使管仲生态伦理思想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早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林,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耕、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食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苟子的这些保护主张,是作为圣王安国治邦之策提出来的,并建议有德之君将保护生物资源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

(三)取时有节,物尽其用

儒家注重经世治国,他们所倡导的“礼仪”政治是一种有节制的政治,要求统治者节制自己的行为,克制自己贪得无厌的欲望,把节约人、财、物上升到国策的高度。孔子主张“政在节财”。唐代名相陆贽亦日:“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长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长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人为出。”儒家“政在节财”的主张,主要是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但它客观上具有自然保护的意义,从而避免了对自然的掠夺和资源的浪费。

儒家所提出的节约的主张,一开始就是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的,儒家从天地自然万物所具有的再生性与有限性规律得出了人事行为要有“节”的结论。“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同时,儒家把节制的要求延伸到自然资源的取用,形成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爱物”原则。儒家历代把“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不用大网捕鱼、不射夜宿之鸟)自觉地体现在行动上。《吕氏春秋》认为破坏大自然是一种不祥的举动,它必将召来灾祸,使那些象征吉祥的动物都销声匿迹。“覆巢毁卵,则凤凰不至;刳兽食胎,则麒麟不来;干泽涸渔,则龟龙不往。”同时只有爱护、珍惜大自然,使各种生物各得其所,生物界才会出现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水泉深则鱼鳖归之,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这都是要求人类对自然资源在爱护和珍惜的前提下有度地使用,不能使物种灭绝,才能保持其持续存在和永续利用。正如朱熹所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

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儒家要求人们珍惜自然提供的生活之源。儒家认为,只有统治者谨慎地对待自身的物质利益,注意节约,鼓励生产,不断地权衡利弊得失,才能使天下的财富丰裕,国泰民安。“故明主必谨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对斟酌焉,潢然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下俱富,交天所藏之,是知国之极也。”

在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物质财富相对匮乏,人们为了很好地生活下去,就不得不实行节俭,所以也就比较容易做到物尽其用。现代社会虽然拥有很高的资源利用技术,但并非一切资源都已得到再利用,而且再利用的费用也相当高。所以,取用有节,物尽其用,仍然是现代社会解决资源短缺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合理而有效的对策。

二、传统文化中的反生态伦理思想

虽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像西方文化那样被纳入到主客二分的框架中加以研究,但是在天、地、人三才构成的系统中,人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就如同天、地、人虽然可组成一个“家庭”,但人是“主人”,天、地则是吾家之旧物。

它们虽然也时常得到主人的呵护,但那是由于它们是“主人”的所有物,三者之间的亲密无间并不意味着自然之天、地的独立性或内在性已经为人所尊重、认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的命题中仍然弥散着浓厚的反生态伦理的思想要素,二者存在着相冲突的地方。

(一)自然规律伦理化

(二)重德性,轻技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宗法伦理道德精神的高扬,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们科学地认识和利用自然,也在自然和人文之间形成了较大的矛盾或张力。具体说来,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常常受到宗法伦理观的抨击或限制。孔子曾将要求“学稼”的樊迟斥为“小人”,将各种生产或手工技艺看成小器、“末业”,将从事宇宙探询或天文历算研究的看成只是史官或阴阳家所做的事情,从而开启了儒家重德性、轻自然、斥技艺、贬功利的思想。这种观点在中国文化史上不断得到加固而成了一个庞大的人文价值传统,在历史上留下了沉重的一笔。这种鄙薄探询自然、技艺的传统使得古代众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受到了“于国事无补”或“玩物丧志”等诸般嘲弄,并导致长期以来中国的自然科学总是停留在一种直观、经验的水平上。

(三)重主体。轻客体

在中国传统文化所构架的天、地、人的思维系统中,对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和高扬实际上也以独特的视角表达了中华民族的一种“重生”意识,即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的生命,而这与宗法社会促进生命生生不息的伦理要求是完全契合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的命题中还包含着这样一种内涵,天地万物都统一于人的生命存在中,都可以成为保持生命、延续生命的手段和材料,这实际上就把人的生命的存在看成是最终的目的,而自然的目的性则常被忽视,或所强调的仍然是其工具价值。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尽管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与西方的“主客二分”在致思路径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忽视自然必然性这点上,二者完全可以殊途同归。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把自然物作为体现生命价值的一种手段,这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如以饮食为例,在西周时就形成了“重食”的氛围,周朝为此设立了专门的“食医”,位于各种医师之首,其主要职责是掌握饮食的搭配。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饮食文化非常注意从人与自然相合的基点来决定饮食上的选量与选味,这其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东西,但也有不少糟粕性的东西。在历史上有不少人把追求奢华的生活作为人生价值实现的一个标志,把占有和消费自然珍稀之物作为个人身份的体现,豪门贵族常以奢侈为荣,竟事侈糜,饮宴常是“食前方丈”,“穷水陆之珍”。他们崇尚口腹之欲,广市齐珍异好,对难得之物嗜食尤甚。隋唐之际,捕食麇鹿、野象之风尤盛,以鹿、象制作的菜肴很多,有用鹿舌制作的名菜日“生平炙”,也有用象鼻制作的特色食品“象鼻炙”。总之,中国传统饮食文化中有许多教训,“滥捕野生动物就是深刻的教训之一。这一教训,在当时并看不清楚。因为野麋鹿等生动物还相当多,鹿肉等又为人们所喜爱,只是到了后世,当麋鹿等野生动物濒临灭绝成为珍奇稀有动物时,才会感到教训深刻,这对于今天来说亦应引以为鉴”。

三、评析

传统文化在不同的时代里呈现出不同的伦理思想,但其本身又存在着积极与消极的两面作用,既能够促进生态伦理的发展,又成为人类沉重的枷锁,阻碍了生态伦理的发展。所以,面对传统文化我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人文魅力;分析

一、注重德性

我国哲学属于文化的中心,占据主导地位,而伦理文化属于我国哲学的重点内容。把人生和人心当作参照,实际上是在寻求必然之理的过程中,一般是指向人性,进而把人性归纳到道德之性,于是构成了中国传统理论文化当中的德性主义精神。在这样德性主义精神的前提条件下,我国古代人文精神将先秦儒家思想当作主动,编制出十分全面的道德标准,将仁当作伦理道德的中心,重视生命的作用和道德方面的教化,重视自律和自我反省。例如,如家代表人孔子,其提倡的仁政以及德治教化,属于我国历史第一个提出以德治国的观点,其在我国几千年历史进程当作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二、以人为本

我国古代有关书籍当中提出,为天地万物之母,为人万物之灵,这不仅表达了我国古代人们对于人性的看法,也给不一样历史环境下生活的人们提供了安身立命的选择机会。我国人文注意,在春秋阶段开始流行的,但是,我国人文主义中心思想,也就是民为邦本这一思想观点,早在尧舜时期就出现了。在有关书籍当中记载,皇祖有训,民可进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很多古代哲学家,例如,孔子和孟子以及朱熹和王阳明这些人,都由不一样的理论,站在不一样的角度赞扬了将人当作核心的这个主题。

三、和合精神

这里所说的和合精神,包含天人合一以及和谐思想。在老子的有关作品当中,有道法自然这个说法,实际上就是提倡人们一定要顺应自然,在宋朝和明朝的时候,天人合一这一思想发展到巅峰,有关学者吾心和宇宙之间的存在的关系,心外无物和心外无理这一思想,囊括着人心和万物合一,这些也相当于是天人合一思想的进一步延伸。传统文化当中的天人合一这一思想包括着人和自然二者的相互融合,将人和自然结合在一起,表现出尊敬和顺应自然的意思。我国人们思维模式当中的和合精神对于全国思想文化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我国古代和合的自然观和现代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这些理念一致,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人们核心主义。

四、群体本位

我国传统人文精神在形态以及本质方面是将自然经济当作前提的农业文明是群体本位的思想。而群体本位文化属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征和民族性格的主要表现,觉得人是需要群体生存的,拥有理论道德的互动个体的一种。所有人的命运均和群体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以往群体本位其价值观点提出,人们的全部行为都要确保群体利益,将群体和谐当作出发点,要求个人一定要融入到社会以及其所属的系统当中。在群已关系的基础上,注重加家和国以及天下三者均是存在统一的关系,拥有不可以分割的特点。因此,我国传统人文精神和西方人文精神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重点体现在将人当作群体的一部分,是群体的人,并不是非独立的个体。

五、热爱生活

所有人均不可以脱离人己关系,有关学者发出感慨,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仅仅是气愤激动的言辞,发这个牢骚的庄子还要和人争辩,朝人借米,和多种类型的人交往,以一身而已,人有万千,人已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体和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所有人存存在相应的社会关系当中,这是一个不可以否认的实施,而如何对待,就是思想文化方面的问题了。我国传统文化当中,修己治人,提倡人要利用修养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为社会贡献一份理想,是采取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人己关系。但是,这个说法现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是给治人者模拟的人生道路,仅仅是少部分的,针对大部分人来讲,治人几乎使用不到,修己这一部分也存在不一样的内容,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不可以照搬使用,需要进行改进,添加新的内容。这也是另外的话题。我国思想文化面对人己关系思想存在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要求人们注重加强自身素养,承受其对应的社会责任,给社会贡献出一份自己的理想。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中国传统文化人文魅力的进一步分析和探索,使我们了解到人文主义教育这个传统的阵地以及人文精神会不会消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以往的经验表明,任何偏差均有可能出现,但是基于人类社会整体以及历史发展方向观察,能够发现人文主义光环不会暗淡下去,这是由于其植入在人本质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当中。因此,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中国传统文化人文魅力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确保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

参考文献:

[1]于丽萍.中国传统礼仪文化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6,06:21-22.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应当科学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同遗产的性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取舍,将其中合理因素加以继承和改造,为现代的法制建设服务,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现代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古国,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遗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包括实现法制现代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要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如何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因素化为积极力量,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应当成为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诸法合体”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的原则不断得到强化,最后形成了“诸法合体”“、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首先,礼是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被作为治国之道,而法只能成为礼的补充手段;其次“,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过分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法律在这里只是被作为统治者镇压百姓的工具和礼的载体。

(二)国家本位、义务本位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主要表现便是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皇权至上。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是最高的法律渊源,法律是皇权的附属品。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长官兼有司法权,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封建统治者们只注重人们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个体成员的权利受到社会、家族等因素的抑制。

二、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和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是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它却没有得到科学公正的待遇。对其有两种极端的看法:一种是把它渲染为中华民族的国粹精华;另一种则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样的态度是不对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必须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是必然会存在冲突的。首先传统法律文化是产生在落后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形态;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次,两者体现了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传统中国社会权力至上,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忽视个人权利;现代社会人人平等,民众的权利意识很强,强调权利本位。这两种法律文化植根于不同的土壤,所以传统法律文化难免会显得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抑制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消极因素。

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公丕祥教授指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2]”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文化,更不能割断传统,要注意从我国的传统中发掘积极因素,使传统发生创造性转换,因为“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3]”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只有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发生现代转型,才能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奠定基础。

(一)体现“民本主义”思想,重视发挥人的价值

“民本主义”思想源于儒家“民为邦本,本固邦守”的思想。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统治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爱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民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办案的包拯主张“:民者,国之本也”,立法应当以利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我国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鉴实施的。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是以确认、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我们的法律实践活动必须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实践“司法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只有真正倾听群众心声、实现群众利益后才可能使广大群众相信法制的力量,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将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去,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稳步前进。

(二)推行“礼法并重”,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思想认为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能使人一时不敢犯罪,是治标之举;而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强人性中“善”的东西,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感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才是治本的方法。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不断下滑,人们开始对依法治国产生怀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2001年1月,同志正式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增强道德约束力,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才能缓解道德和法律的对立局面,以礼法的互动来保证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追求“和谐社会”,维系和睦人际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三纲五常“”亲亲尊尊”,追求“和谐”社会氛围,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根绝诉讼、以调解来解决民众纠纷。儒家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让,就不会发生纠纷,所有人都应当以和为贵。“无讼”是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阶层的终极理想。尽管当时的“息讼”、“贱讼”思想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忽视,但是这种注重调解的传统在缓和社会矛盾、保护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审判中,调解依旧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法院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誉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通过基层组织、法院等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诉讼资源。应该说这种重视调解的优良传统对安定社会、维护团结所做出的贡献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新晨

(四)探索“混合法型”,适应法系融合趋势

中华民族经过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探索和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混合法”样式。所谓“混合法”是指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以往的判例或者按照统治者的意思判决。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制定成文法典,它对于维护全国立法、司法的统一,规范全体臣民的行为,明确行为准则方面是有巨大作用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成文法典又不可能包罗万象,难免会出现法律与现实生活脱轨的现象,这时“判例法“便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结晶“,混合法”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体现。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好好总结判例法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在现有法律模式基础上重新构建“混合法”的科学样式,让“判例法”在今天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当今世界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成为必然。因此在面向未来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不能放弃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而应在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清朝服饰;形象;朝鲜使者

中国与朝鲜两国山水相连,关系源远流长,中国儒学很早就传到朝鲜,并对朝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至朝鲜朝时期都非常深远。朝鲜基于儒学“事大”思想与中国建立了宗藩关系,而朝贡是这种宗藩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朝鲜每年都会派使节到中国朝贡,这些朝鲜使节完成外交任务回国后,要向国王汇报出使情况,所以他们对中国的评价往往会影响朝鲜国王对中国大事的决策。可见朝鲜使节不仅担当着朝鲜的外交任务,也是中朝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的主要媒介。朝鲜使节到中国后记录了他们在中国期间的活动,以及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认识。清朝时期把这些文本统称为“燕行录”或“使行录”。朝鲜使节在“燕行录”中使用大量笔墨来描写中国服饰,服饰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朝鲜使节对清朝服饰文化的态度其实就是对清朝文化的态度。服饰也是建构异国形象诸多因素之一,所以本论文主要想通过朝鲜使者笔下的女子服饰的描写,来考察十八世纪上半叶清朝女子形象。

在当时的朝鲜社会中,受阴阳相济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子一直处于从属地位,一切服从于男子。宋儒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并将这种道德规范加上妇女身上,女子的服饰必须要符合道德规范,出门必须遮面,这其实就是对妇女人身自由的限制,而满女不遮面出门体现的正是男女平等思想,这其实是一种进步。

另外,朝鲜使节发现“汉女皆传粉,胡女则否,旧闻汉女有夫,虽老皆传粉簪花,今不见尽然。”7朝鲜使节认为汉女多涂粉,对汉女涂粉并不反感。而实际上满族入关之后,汉满女子相互影响,满女也涂粉,对于满女涂粉,朝鲜使节则描述成“厚涂真粉”。在朝鲜社会中,认为女子“浓涂脂粉,何异塑鬼,故古人不许妇人时世之妆。”只有才会涂粉涂胭脂,戴耳饰,所以满女戴耳饰,涂厚粉,与朝鲜社会女子相比,(下转第103页)(上接第102页)满女传递出一种妖艳的形象。

十八世纪上半叶,朝鲜使节描写满族女子,重点是在描写满族女子的妆饰,通过朝鲜使节的描述,我们发现朝鲜使节一方面是受朝鲜朝社会集体想象物的影响,将汉女塑造成正面形象,而满女则为负面形象。另一方面也是受朝鲜朝社会传统的审美观影响,从儒家道德观的角度否定满女。从服饰传播和接受学的角度来看,朝鲜的审美观带有种族中心主义色彩,即以朝鲜社会的标准来对待其他文化,并认为朝鲜社会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及审美观点等是最正确的,是最佳的选择。朝鲜这种种族中心主义是受中国传统“华夷”观的影响,排斥蛮夷习俗、文化。正确认识各不同民族服饰美的特点,就能够打破束缚服饰文化发展的各种禁锢,从而使得各民族健康的着装观念与优秀的服饰形式得到充分的交融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葛兆光.大明衣冠何处在.史学月刊,2005,(10):41-48

[2]刘广铭.朝鲜朝语境中的满洲族形象研究.延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3]刘明新.解读满族服饰习俗的文化内涵.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1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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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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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起源(精选三篇)1. 从法的起源过程看道德的基础作用 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孕育着法的萌芽,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建立,法也产生了。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作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基本组织形式———氏族公社演变为国家,社会调控的规范形式———氏族习惯演变为法。人类最早的法律规范就脱胎于原始社会的道德规范。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ru8ai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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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二、比较法的观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起源和现状 1、对历史的扫描 有人认为,该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多倍的赔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罗马和埃及已采用③。在罗马法中甚至已产生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观点④。 有人考证,在中世纪英国已产生惩罚性赔偿制度⑤, 当时主要适用于欺诈和不当阐述⑥。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471.html
5.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1919郑竞毅说,这两派虽然论证过程不同,但却“最后之主张则殊途同归,双方均坚决地以法律系专属于阶级(社会)的,而且亦异口同声地对资本主义者的神权和其他唯心论极力加以攻击”。从郑竞毅的论述来看,当时的一部分中国法律学者已经对苏联斯图契卡和帕舒甘尼斯的法律思想有所研究。郑竞毅写作这一文章正是在30年代初,显然他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1805657/13.html
6.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体系(一)起源时期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同时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城邦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便沾染上了浓厚的宗教气息,这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宗教色彩浓厚的基调。在这一时期,古希腊的法律观是神话的法律观。古希腊人认为,法律源于神赐,因而法律是神圣的;正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https://m.douban.com/note/783572110/
7.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何勤华(1)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载《法学》1996年第3期。 (2)参阅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29页。 (3)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718页。 (4)参见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129页。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46&page=2
8.中国法律史(ppt课件).pptx中国法律史;第一章;;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321/8066035137005047.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