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人合一的论文(精选5篇)

[论文摘要]《老子》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道”的本质内涵则为“自然”,是为“道法自然”;而“自然”乃是自本、自根、自主自成、自由之义,深蕴主体性思想的义理。由于“道法自然”的命题最终归结为“人法自然”,故“自然”的理念实为《老子》哲学的主体性价值原则.透露出对人之主体性的重视与强调。

事实上,已有不少学者通过对比中、西方哲学主体性思想的异同,梳理出中国古代主体性思想的若干特点;亦有学者着力于传统主体性思想的深入研讨,发现其丰富内容。本文即在此基础上,对《老子》哲学的主体性原则作一粗浅考察。

西周以来,传统宗教思想渐趋松动,但这种松动主要限于少数思想精英,占据社会思潮主流的仍然是普世的宗教人格神信仰,“天”、“天命”等观念虽已凸显出德性、义理诸人文义,但神性无疑仍是第一义的。至《老子》出,标举“自然”之“道”为宇宙本原,从形上学的高度彻底否定神性主宰之“帝”、“天”,这才从根本上动摇了宗教神学的权威。《老子》这一形上学突破的无神论意义甚为显豁,但其思想蕴涵绝不限于此,其中实涵摄主体性思想的深蕴。

《老子》形上学的核心内容为“自然”之说。《老子》第二十五章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谓“道法自然”,不是说在“道”之上、之外另有一“自然”存在并为之所效法,而是说“道”即“自然”、表现为“自然”;而所谓“自然”,乃是“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样”之意,故“道法自然”乃谓“道”自主、自成。盖老子以为天地万物生于“道”,依存于“道”、决定于“道”,而“道”则以其自身为存在依据,自作主宰、自我决定、自我成就。是为《老子》形上学之第一义。

根据“道”既超越又内在的观点,本体之“道”既超越形下万有,高远在上,为形而上之终极存在,又下落、遍在于天地万物,寓于万物而为物的内在本性,故“道法自然”的观点乃逻辑地展开为“物法自然”即天地万物自生自成的思想。《庄子》深得其旨,特拈出“自化”二字:“物之生也,若骤若驰,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何为乎何不为乎夫固将自化。”(《秋水》)所谓“固将自化”,是说天地万物原本乃是自我生成,自行变化的,其存在与发展并非由于外在的原因,而是取决于自身内在的固有本性。《庄子》又说:“天之自高,地之自厚,日月之自明”;“夫吹万不同,而使自己也。咸其自取,怒者其谁邪”“自高”、“自厚”、“自明”、“自己”、“自取”皆揭示万物“自然”,而非别有主宰。

关于“自然”的主体性意蕴,这里有必要加以辩说。如前所述,“自然”乃是“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样”之意。其中“自”字有“自己使自己如何如何”的意思,表示施动者即受动者,受事者即施事者。今人多释“自然”为“自己如此”,似无不可,实不尽妥贴,不能准确体现短语的语法结构和语法意义,尤不能准确表达出“自”字作动词状语所蕴含的主体性义理:人之所以成其为主体,关键在于人具有能动性,在于人是施动者,是行为活动的发出者,思想、行动直至完成、实现正是人的主体性的鲜明体现;同时,人是目的,人的行为活动只有最终指向人自身,其行为活动才能实现意义,人才能真正成其为主体,人的主体性才能真正确立。故作为施动者和受动者合一的主体之人,其主体性乃是为己与由己、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

作为主体之人的最高价值,“自然”不是一事实陈述,不是指人之实然,而是一价值判断,指人之应然。由于《老子》宇宙论之“道”兼摄生成论与本体论双重意义,“人法自然”的命题似乎面临着存在与价值的内在紧张,即一方面,作为天地万物之一的人由“道”所生,受“道”制约;另一方面,人又要“法自然”,求得自主、自决。逻辑的可能解释是,《老子》本原之“道”生成万物后实亦化而寓于、内在于物,于人而言,“道”既高远在上,是超越的、外在的,又寓于此身之心中,是内在的。正如论者所说,《老子》虽无“性”字,却有实际的人性论思想,即“德”论_6J。“道生之,德蓄之”,天地万物虽生于“道”,但既生之后,即内在地拥有“德”。“‘道’是从宇宙论上说的,‘德’是从人性论上说的,有‘道’而后有‘德’,‘德’是‘道’的真正实现者,也就是‘道’之在人者。”l7】“德”者得也,“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德”即“道”之所命赋,物之所以为物者,于人而言,乃是人的内在本质、本性。

老子把“自然”规定为本体“道”的本质内涵,进而将其转化、下贯为人的内在本质、本性“德”,这一对人之主体性的高度重视和强调意味着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在中国哲学史上,构建主体性原则并将其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实自《老子》始。《老子》又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将人的存在提升到宇宙本体的高度,这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极度推认和提扬。后来《中庸》之谓人“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说大致与此相当。按照《老子》天(道)人合一的思想,人的“自然”本性乃是终极之“道”所赋予的,《老子》虽无“性善”的说法,但“自然”既为终极之“道”所命赋,则其善与良乃不待言而自明。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乃至宇宙的主宰,关键在于人具有主体意识之自觉,具有“自知”之明,能够觉悟、把握和实现宇宙的本质、人的本质。与道、天、地的恒常长久相比,个体生命短暂而渺小,但人有能力亦有必要发挥主体能动性自得其“道”、自成己“德”,以获得“自然”的禀性,突破自我的有限、现实的拘局,将生命之精神提升至与宇宙精神相契合的自由之本体境界,从而实现生命的价值。是为《老子》“四大”说之要义。新晨

首先,作为主体之人的活动对象,客体不仅仅是自然界,也包括他人、社会乃至主体自身。将客体等同为自然界,把主客关系仅仅限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势必导致只承认人在认识、改造自然方面的主体性而否定人在社会政治、伦理道德、艺术审美诸领域的主体性。与西方哲学相比,中国传统哲学的主流固然不重视人在认识和征服自然界方面的主体性,因而导致科学的落后,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必定缺乏主体性思想和主体性原则。

论文关键词:儒家;科技伦理;当代价值

儒家科技伦理思想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积淀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群体智慧,是中国传统科技发展的主导因素,并且逐渐渗透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儒家科技伦理思想中所蕴涵的对科技的伦理性认识为当代中国科技伦理体系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

有关中国古代有无科学技术以及儒家思想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上的作用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中备受瞩目。在长期的研究和争论中,大致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科学可言,并最终把原因归结到儒家思想的理论特质上。这一派以张岱年先生为代表,他认为:“儒学的中心思想,我认为最主要的是关于人生价值的观点。

儒家肯定人的价值,肯定生活的价值和道德的价值由于重视人贵于物的价值,将注意力集中于人的问题,于是对物的问题有所忽视这种贬低关于物的知识的态度,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儒学没有能够为自然科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更没有为自然科学研究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儒学各派都表现了这一严重欠缺。另一派学者认为,儒家思想同样有自己的科技观,在大的儒家伦理框架下形成了自己的科技伦理思想。他们认为我国古代科技伦理形成于先秦时期,同时科技伦理范畴、科技伦理观念对后世科技伦理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体系,只有一些并不系统的科学思想和知识成果,然而中国古代有相当发达的经验层面的技术,中国古代的科技伦理主体是技术伦理”,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道驭术”,即强调“技术行为和技术应用要受伦理道德规范的驾驭和制约”。笔者也持这种观点。众所周知,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相应的生产水平,正是先秦时期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的扩大等因素,为儒家科技伦理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众多研究科技伦理思想的学者中,他们的研究方向又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先秦时期的儒家先贤们,在关于自然和农业等诸多的科技思想之中表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显示出了先进的伦理意识,注重人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有的学者更注重研究科学技术、自然与人的关系,认为在科学领域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人类的科技行为要尊重和关爱自然。这些观点的伦理意义在于,人不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而是居于自然万物之中、并与其和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笔者认为,儒家思想不但有自身完整的科技观,而且蕴涵着丰富的科技伦理思想,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其中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科技伦理思想。儒家科技伦理思想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世致用的科技观念

儒家讲究现实性,提倡经世致用,这也体现在儒家的科技伦理思想上。在对待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问题上,儒家格外重视和强调“六府”(水、火、金、木、土、谷)、“三事”(正德、利用、厚生)。在儒家看来,“六府”、“三事”是经世致用的“正经技术”,或者说正统的技术。在这些技术之外的东西,才是儒家抨击的所谓的“奇技巧”,即那些容易使帝王“玩物丧志”、或使黎民百姓耽于享乐而不做“正事”的技艺。《尚书》中说:“不役耳目,百度惟真。玩人丧德,玩物丧志。志以道宁,言以道接。不作无益害有益,功乃成;不贵异物贱用物,民乃足。”显然,“玩物丧志”、“贵异物”的“物”不是有用之物,而是“奇技巧”之物。有人说,儒家学说鄙视、排斥一切科学技术,将科学技术统统称之为“奇技巧”,事实并非如此,儒家对“六府”、“三事”这样经世致用的技术是非常重视的。孟子日:“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

(二)严谨求真的科学态度

儒家要求对待真必须严谨,所谓“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儒家认为:“知勇仁三者,天下之达德也。”(《礼记·中庸》)在儒家看来,“知”是与人的智力活动有关的智力与智慧。子夏说:“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论语·子张》)也就是说“仁”存在于“知”中。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知就是仁。对于真理性的认识,儒家强调要有执着的追求精神,“(孔)子入太庙,每事问”,并说“朝闻道,夕死可也”。

儒家伦理这种求知、求真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通过宋代大儒朱熹的“格物致知”,我们可以看到儒家对于学问的严谨和求真态度。朱熹所说的“格物”,既包含人世伦常之事,又包含天地自然之物。朱熹认为,宇宙间统一的理分至各具体事物之中,所谓“理一分殊”,只有在“物物上穷其致理”以后,才能做到对宇宙问统一的理的豁然贯通,亦即达到“致知”的境界。因此,朱熹反复强调要在人世间与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上穷理:“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一书不读,则阙了一书道理;一事不穷,则阙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则阙了一物道理。须着逐一件与他理会过。”(《朱子全书》卷十五)由此也可以看到,儒家学派反对拘泥师说、照搬书本,主张善于思考、勇于质疑、敢于创新的学习态度。

(三)以德化知的知识理念

中国古代科技伦理中关于以德化知、知德统一的思想是非常丰富的,其中以儒家尤为突出。儒家高度重视道德价值、道德自觉和人格完美,主张人们在寻求科学知识的同时,应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人生诸种需要中最高层次的需要。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恶,但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要遵循科技伦理规则。否则,如孔子言:“觚不觚,觚哉!觚哉!”(《论语·雍也》)没有相应的约束,滥用科学技术,也就违背了科学技术的最终目的——造福于人类。孔子认为:“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里仁》)知者当然是智慧的化身、科技的承担者,仁又是孔子伦理思想体系的核心,“知者利仁”,是指在仁的指导下,在仁的环境中知者才能成为真正的知者,科学技术才能健康发展。否则,就会出现“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论语·卫灵公》)的后果,科技发展就会失去后劲。因此,道德的发展与科技的发展应该是和谐的、有序的,人类在应用科技知识的时候需要以德化知。

孔子重视学习,一生以追求真理为己任,奉行“朝闻道,夕死可也”的学术精神。孔子重视学习的一个原因,是他看到了知识对人的德行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知识、真理是德行的前提。“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而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论语·阳货》)。好的品德都是应该喜好并加以修养的,但是,如果不通过学习而明白事理,通权达变地把握其实质,便很容易偏执一隅,造成危害。换言之,道德缺乏知识、真理的基础,行为就会走向反面。反之,任何知识的运用都需要道德价值进行约束,没有了这个屏障,其目的性也不再单纯地是为了造福于民,很可能成为工具的滥用。

(四)天人合一的整体思想

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博大精深,表现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就是主张“天人合一”。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源远流长,在儒学经典《易传》中就有“大人与天地合其德”的说法;孔子也讲“天生德于子”(《论语·述而》);董仲舒则进一步提出“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宋明理学又把人世间的理上升到“天理”的本体论高度,尤其强调道德原则与自然规律是相一致的,都是由存在于天地问的唯一“天理”所决定的,整个宇宙只有一个最高的理,即“理一”,而人与万物所衍生出的理只是这个最高的理的分支而已。剔除“天人合一”思想中的唯心主义成分可以发现,自然和人、自然规律和人的道德规范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儒家强调“至善”,儒家所说的善不仅表现在人性本善,因而提出人与人之间的和善,还包括自然生命的本善,更深层次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和善。人来自于自然,正是自然宇宙的本善赋予了人类,人类才有了“性本善”,自然与人类在生命的起源过程和目的上具有内在的、同一的、统一的共性,在共同的善本性的蕴涵中,达到了真正的合一与感应、协同与和谐。人在天人关系的运作中负有“至诚”、“尽性”的道德使命。《礼记·中庸》日:“自诚明谓之性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种赞天地之化育在实践中则表现为兼爱万物。《孟子·尽心上》日:“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要求人们从爱亲人到爱百姓然后将爱扩展至万物。这种天人合一的整体性思想是儒家科技伦理特有的。

综观儒家思想,我们发现儒家科技伦理思想深深植根于儒家思想的宏观系统中,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特征,孔子关于技艺的一些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儒家科技伦理的形成具有奠基作用。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而无恒,不可以为巫医”、“良农能稼而不能为穑,良工能巧而不能为顺”等语录,都表明他对技艺有独到的见解,为后世儒家学者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全面研究儒家科技伦理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和认识科学技术、规范科技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这种现实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尊重自然规律。把握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方向

儒家认为技艺之学不过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手段,科技的价值体现在人的具体应用上,它是人类适应自然的一种存在方式、一种选择,此种生存、生活方式的认知标准在儒家看来就是“善”。儒家科技伦理观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的整体认识之上,人的发展不能脱离自然,必须尊重并遵循自然规律,尊重与遵循规律的目的在于使人得到全面发展。儒家认为,发展科学技术的目的在于完善人的心灵,在于把握人在大地自然中的地位、作用,最终掌握自身的命运。这是一种深层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也可以看到,科学技术从一开始就是为人所用的,科学至上、唯科学主义不是人类认识并掌握科学技术的基本原则,儒家科技伦理思想所具有的以人为本理念更加重视人的主导性地位。今天,树立并弘扬这种科技伦理观,有助于人们在科技化时代把握人与科技的关系,从而有效地发展并利用科学技术,把握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方向。

(二)坚持“以道驭术”原则,约束科技行为,促进道德与科技的和谐发展

(三)弘扬“天人合一”思想,关怀生态价值,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宏大系统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他认为自然法不是源自上帝而是源自人的本性。霍布斯继承和发展了格老秀斯的观点,他同样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认识和解析自然法,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同样认为在人类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的社会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的社会,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平等、和平相处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中存在着一种自然法支配着人的行为,这个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

2.自然法的特点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内涵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存在于道家、儒家和墨家的思想体系之中。

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认为社会的管理和法律的制定应该“自然无为”,“自然无为”强调社会的发展应该顺应自然,要做到顺应自然统治者首先自己要不妄为,在管理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注意“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即保持百姓思想的单纯,保持社会风气的淳朴。

儒家认为自然法是宇宙运转的内在规律,即所谓的“常”。根据“天人合一”的思想,儒家认为人性中也有“常”,孟子说:“仁义理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这种人性中固有的,不是外界强加的“仁义理智”就是自然法在人性中的体现。英国著名的汉学家李约瑟说:“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即是儒家所说的’礼’。”③“礼”是儒家自然法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表现形式。“夫礼,天之精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是儒家的道德行为准则,并且指导具体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包括人制定的成文法必须要符合“礼”。“礼”的核心思想,“礼”的制度表现是“三纲五常”。

墨家对于自然法的表述是“天志”或者“天法”。“天志”即天的意志,它的内容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以爱人和利人为最高准则,且“爱”和“利”是没有等级差别的。“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可见“天志”是一种普遍的准则,人类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天志”,否则将“不可以为法”。

总结道家、儒家和墨家的自然法观念,我们发现:⑴自然法是普遍的、客观的法则。不管是道家的“天道”、儒家的“常”,还是墨家的“天志”,它们都是世界运转的内在规律,不会因外在变化而改变。⑵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基础。荀子将“礼”称为“法之枢要”,并且强调“非礼无法”,就是把“礼”作为人定法律的指导,不符合“礼”的法不能称之为法。同样的,墨子的“法不仁不以为法”也是在说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不能算作是法律。至于道家,虽然老子推崇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但是以宋钘、尹文为代表的稷下黄老认为“法”和“礼”都是源于“天道”,并且应该顺应“天道”。⑶自然法的内容是善。道家的“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儒家的“仁义理智”,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从本质上说都是对“善”的表述,同时自然法本身也有引导人向善的目的。

中西自然法比较

1.内涵不同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理性,而中国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伦理。古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就认为自然法是种神圣的理性,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被表述为接近“神的理性”的理性,到了近代,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③可见,理性是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中国的自然法观是以“天理”为基础的,这里所讲的“理”强调的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制的伦理。“人伦者,天理也”,天理即伦理。

2.特征不同

虽然中西自然法都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宇宙运转规律,并且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和准则,它们都有最高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是西方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而中国的自然法是可变的。如西塞罗所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决定的,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④中世纪时期,自然法是链接永恒法和人法的桥梁,永恒法是不变的,自然法因此也是永恒不变的。近代,格老秀斯摆托了神学的统治看自然法,他认为即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进一步肯定了自然法的永恒性。在中国,孔子说:“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为重,吾从下。”④这反映了孔子认为“礼”是可变,对于怎样守“礼”个人也可以有所选择的。

3.形成的背景不同

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发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人对待自然是一种对立和征服的态度。一方面商品经济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买卖关系,这为自然法发展中的社会契约精神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农耕文明占主导的中国,人依附自然、顺从自然,产生了“天人合一”的观念。因此中国的自然法主要讨论的是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农耕经济巩固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使得自然法讨论的重点在伦理。

4.影响不同

在治国方略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为法治提供了基础,而中国的自然法则导致了人治。在西方的观念中,自然法是一种超越人的权力的普遍客观法则且自然法是绝对正义的,因此在根据自然法的规则制定出来的人定法也应该对人类有着普遍的约束力且是公平正义的。洛克认为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而且有了国家和政府之后它仍然继续存在。⑤因此,政府作为契约的缔结者也必须受到契约的约束,同时政府的行为必须以既定的法律为依据。可见,受到自然法观念的影响,法治的思想在西方萌芽与发展是必然结果。在中国,受到“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自然法的观念被赋予了很浓的伦理色彩,自然法想要在人类社会得以实现就必须要借助人的力量。荀子在《君道》中如此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法不能独立,累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制源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可见,君子(即人)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通常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约束的对象是君主以下的官员和百姓,这是典型的人治。

在对待法律的态度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法律,而中国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君主。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西方人认为成文法不仅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在它的背后更隐藏着一种普遍、永恒且绝对正义的规则,如果违反成文法不仅是违反立法者的意志,更违反了某种强大的自然规则。在古代中国,成文法仅仅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如果违反了成文法也只是违反了君主的意志。人们少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多了对君主所代表的公权力的敬畏。另一方面,在西方作为契约缔结方的人民有义务遵守契约,并且对契约的遵守有助于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在中国,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人民作为被统治者只能被迫服从法律、服从统治者的权威。和法律相比,例如“孝”等伦理观念对中国人来说更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

注释:

①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629.

②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5-66.

③肖静.中国“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之比较[J].温州大学学报,2009(1):51-55.

④马建兴,蒋清华.超越中西的自然法之镜——自然法思想新论[J].太平洋学报,2006(11):45-55.

⑤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D].华东政法大学,2005:127.

参考文献:

[1]崔永东.中西自然法哲学之比较[J].哲学研究,1998(3):69-74.

[2]崔永东,龙文茂.“中国古代无自然法”说平议[J].比较法研究,1997(04):439-443.

[3]郭九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J].政法论坛,2008(1):82-89.

[4]贺毅.中西文化比较[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

[5]罗昶.中国“法自然”观与西方“自然法”说比较[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5):88-91.

[6]徐行言.中西文化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魏光奇.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论文摘要:作为西汉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董仲舒是中国儒学发展史和中国思想史上继孔子之后又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是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史上承前启后,有选择地借鉴到当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不仅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而且有利于搞好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急需在思想文化领域中进行创新,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思想文化的需求,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加速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稳步推进。但是,思想文化的创新并不是凭空就能实现的,必须有所继承,才能发展,而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恰是我们思想文化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和精神财富。

一、关于儒家思想文化研究

二、德育思想史研究类

三、教育思想史研究

董仲舒的教育思想为代表的汉代教育的基本特点,把教育与德政、人性论、天人感应、实践等结合起来,也论述了董仲舒的教育思想对于先秦儒家教育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对于封建王朝的发展和巩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董仲舒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地位,鉴于秦王朝对人民实行“严刑峻法”而迅速灭亡的教训,主张实行“德教”,董仲舒所提倡的教学内容也完全的儒学化了,他主张以“六艺”(《诗》、《书》、《礼记》、《乐》、《易》、《春秋》)培养人才,这虽然有利于人们思想的统一和儒学的继承和发展,但同时也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其他学术的传播和发展。以为人性是“天”所赋予人的一种先验素质,这种素质具有向善或恶的两种可能,教育则就是要通过人为的手段使人向善。董仲舒甚至认为,一个国家的兴废治乱都应取决于礼乐教化,对于教育的社会作用。四、政治思想史研究

董仲舒的政治思想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他的政治理想是“大一统”,大一统包括政治上的大一统和思想上的大一统两个方面。政治上的大一统,指的是“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把君权至上作为统一的关键。思想上的大一统即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是的儒学从显学而成为官学。书中也简要阐述了董仲舒的治国方略,但是只是做了一般性的论述,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董仲舒看来,“王者”只有实行“仁政”,“爱利天下”,才是通天道、法天意的表现,也才能得到上天的庇佑,实现统治的长治久安。赖红卫指出董仲舒为了强化统治者的廉政意识,他对上至最高统治者皇帝下至一般士大夫的重利行为都进行了批评,他说:“使诸有大俸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业,乃天理也。”提出“不与民争利”的廉政思想。董仲舒提倡德治,很重视内在仁义德性的觉醒和培养。任“德教”是对秦王朝“严刑峻法”的批判,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理想政治的实现是通过思想的一统,从而形成—个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同时还提出了他的民本思想和德政思想。

五、伦理思想史研究

董仲舒认为天赋予了阴阳五行道德属性,因此,他把德、刑、爱、乐、严、哀等等这些本来是社会现象的政治、法律、道德的属性硬加到阴阳、五行、四时等自然现象上去,从而把一个至高无上的天描绘成非常神秘的有意志的东西了。同时董仲舒用儒家伦理思想神化君主,将君权神授理论化,从而为汉朝统治的合理性提供论证;以天人关系为根据把三纲五常进一步系统化,把儒家伦理由家族伦常贯穿到政治领域;董仲舒还着力借用阴阳的一切知识来构筑君臣、父子、夫妻的具体行为准则,董仲舒把伦理关系中的贵贱尊卑原则提到了专制的极端,春秋战国时期伦理观念中所具有的民主性和平等内容在这里消失了。董仲舒政治伦理思想核心:“大一统”。董仲舒的“大一统”理论以政治一统为核心,以君权至上为关键,以文化一统为保证。所谓“君权至上”,董仲舒是在君权天授说的基础上展开的,其重点:一是神化君权,维护君主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约束和规范君权,使君主的行为符合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同时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伦理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说,使儒家伦理真正发展为政治伦理,并被封建社会统治者所采纳。

六、思想政治教育史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存山.董仲舒: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与影响[J].河北学刊2010(4).

[2]黄钊.儒家德育学说论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张彬,周谷平.中国教育史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2007.

[4]孔颖.董仲舒及其教育思想[J].民办教育研究,2008(5).

[5]丁小萍.中国古代政治智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其次,是专题研究。专题研究主要是指就天人关系在某一时期或者某一具体问题方面进行的研究。相对于贯通研究而言,专题研究的涉及面更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崔存民认为司马迁在《史记》里面通过对天人感应学说的怀疑,以及对一些事例的分析,否定了天命决定人事,指出了人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王振红则就《史记》中所述的天的观念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在五帝时期呈现明显的自然属性,夏商时期又具有了浓厚的宗教性,而在殷周之际,天的观念又以道德为主导”。李宏对司马迁与班固在“天人关系”方面的认识作了比较研究。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关于“天人关系”的整体宏观研究已经达到了比较深入的程度,但是专题方面的微观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

关于君主论研究

10年中,关于君主论的探讨,一方面是对君主的个案研究,另一方面是对史学家、思想家在君权、君道等方面的论述进行研究。第一,关于君主的个案研究。瞿林东在《一代明君的君主论——唐太宗和〈帝范〉》一文中指出,在唐太宗《帝范》以前,君主论的论述“大多是就某一君主而论,或是就某一君主同另一君主相比较而论,而非把君主作为一种政治现象作综合的理论阐述。唐太宗所撰《帝范》改变了以往认识上和撰述上的这种局面,鲜明地反映了一代明君的君主论。他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君主现象作综合的分析,提出了在那个时代具有普遍意义的认识”。这是对君主及其自身所作的君主论进行的研究。此外,就君主自身而言,还有一些作者把政治史、人物传记与君主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以探究君主的政治主张与政治实践,以及君臣关系。如曹升生在论到唐太宗的时候说到在唐太宗以史为鉴的政治实践中,“包含着驾驭大臣以构建和谐君臣关系的努力,正是通过对历史知识的援引发挥,唐太宗向大臣们灌输了忠君思想,宣传了治国理念,进而培育了尊卑有序、和衷共济的官僚系统”。

关于史学批评研究

10年中史学批评研究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是召开了专门以史学批评研究为主题的学术会议,即2008年9月,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和大连大学中国古代社会与思想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史学批评与史学文化”全国研讨会(大连),会后出版了研讨会论文集《史学批评与史学文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进一步推进了史学批评研究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关于史学批评研究的专著开始出现,如白云的《中国古代史学批评史论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该书“全面梳理了中国古代史学批评之发展脉络,具体划分为萌芽、确立、渐趋成熟、繁荣四个时期,深入挖掘了各个时期中国史学批评之遗产和成就;较系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史学批评之传统和理论;初步构建了中国古代史学批评史的基本框架,对推动中国古代史学批评的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于史学批评具体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史学批评自身的学科认识。瞿林东指出:“史学批评是史学理论发展的动因之一,许多理论问题是在史学批评中提出来的,又是在史学批评中得到深入阐说和系统发挥以至于形成体系的。史学批评又是史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批评的展开是活跃史学、繁荣史学的重要手段。”这就明确指出了史学批评的重要性,为史学批评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张越从史学批评与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学科之间的关系角度指出:“在史学理论方面,史学批评表现为‘论’;在史学史方面,史学批评表现为‘史’。史学批评与史学理论和史学史都有着密切关系。”

阐明了史学批评在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科中的重要地位。其次,史学批评的范畴研究。罗炳良就中国史学批评的范畴作了初步归纳,分为三大类型:特定时代的史学批评范畴、史学批评的一般范畴、史学批评的基本范畴。他还对史学批评范畴研究的理论价值作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历代史学范畴发展的考察与研究,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中国史学思想与历程的演变轨迹,有助于把握中国史学发展的脉络。”同时还指出现在“中国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学科对自身范畴的研究相对薄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科自身的深化和提高”。刘开军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史权”是史学批评的又一个重要范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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