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gienicstandardsforthedesignofindustrialenterprises
GBZ1-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08月01日
前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眼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1808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术浯和定义
4总则
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5.1选址
5.1.1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5.1.3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1.4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5.1.5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5.1选址
5.2总体布局
5.3厂房设计
5.3.1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5.3.2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1.2m。5.3.3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5.3.4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5.3.5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5.3.6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GB50073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6.1防尘、防毒
6.2防暑、防寒
6.2.1.12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2.3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的规定。
6.3防噪声与振动
6.4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
6.5采光和照明
6.6工作场所微小气候
6.6.1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6.6.2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m3/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表8的要求。
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7.1一般规定
7.1.1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7.1.2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7.1.3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7.1.4工业园区内企业共用辅助用室的,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
7.2车间卫生用室
7.2.1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9。
7.2.2浴室7.2.2.1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7.2.2.2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0计算。
7.2.2.3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7.2.2.4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m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m2。7.2.3更/存衣室7.2.3.1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存衣室应分便服室和工作服室。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7.2.3.2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7.2.3.3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7.2.3.4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更/存衣柜可设在休息室内或车间内适当地点。7.2.4盥洗设施7.2.4.1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盥洗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1计算。
7.2.4.2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厂房内的盥洗室应做好地面排水,厂房外的盥洗设施还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7.2.5应根据职业接触特征,对易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或高毒物质的特殊工种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设置洗消室、消毒室及专用洗衣房等。7.2.6低温高湿的重负荷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7.3生活用室
7.4妇女卫生室
7.4.1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7.4.2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人~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7.4.3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人~100人的工业企业,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8应急救援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A.8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卫生学要求分别在GBZ2.1、GBZ2.2和本标准中给出,GBZ2.1、GBZ2.2给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限值称为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暂时保留的部分物理因素强度暂称为卫生限值,并将在适当时机纳入GBZ2.1或GBZ2.2。A.9规定产生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位置)周边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区域的电场强度<4kV/m是指该区域的最高容许接触水平,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特别是致癌效应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A.10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见表A.2。
A.11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可参考A.3配置。
A.12急救箱配备内容可根据工业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表A.4确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程旭阳,很好
这是我看到了最好用的一个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统一用表网站,不光让提供企业级资料的统一监管,而且提供大量的免费资料,已经购买了此公司的模板,使用还可以,只是操作培训方面需要加强,不然有很多功能都不知怎么使用?
范例不错,但有些范例的填写数据太少了些,希望可以改进。
如果有培训视频就好了,每个省出的统表都不一样,都不知什么使用,关键还是培训要跟上。
如果购买了,在工程中使用不知是否方便,真的能在手机上,在工地上方便的编制表格吗?
感觉还可以,但有些表格是要购买才可以查看的,并没有全部免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