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地方实践与妇女解放问题:兼评丛小平《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

摘要: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后,边区法院做出了系列司法修改和调整。丛小平的近期研究《革命中国的婚姻、法律与性别,1940-1960》详细考察了这一过程及其背景和影响。她指出,边区政府在施行婚姻法改革的过程中积极考量、吸纳了地方风俗和司法实践经验,出现了从婚姻“自由”到“自主”的核心法制理念的变化。这一立法司法建制过程体现了中共革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路线,激发并肯定了农村妇女的“自主”能动性,并没有背弃其妇女解放的承诺。这一研究回应和修正了20世纪80年代英文学界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妇女解放的主流观点,体现了新世纪以来中外学界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妇女解放问题研究的新趋势,具有鲜明的方法论意义。

丛小平的研究体现了21世纪以来中外学界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妇女解放问题研究的新趋势。这些新近研究不再执着于“妇女解放”与否这一层面的问题,而是转向婚姻、家庭和参政方式等妇女经历本身。这样的转变建立在大量地方档案、社会史料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学研究发生社会史转向的大背景下。学者们深刻地认识到不同地域、农村及城市的妇女经历复杂多样,地方群体参与社会变革的方式也往往出乎革命政策制定者和学者的意料。本文认为,在社会性别和史学研究都转向更加细微、具象研究的整体趋势下,丛小平立足丰富翔实的经验研究,展示了革命实践中地方与国家的冲突与融合,揭示出中国共产党社会变革的社会性别面相,回应了妇女解放的重要命题,具有鲜明的方法论意义。下文的讨论目的并不在于覆盖该书的全部主题和内容(3),而是仅就革命地方实践和妇女解放这一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学术脉络中呈现和梳理该书的贡献与不足。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妇女解放的“日常智慧”与革命史研究的社会转向

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这批研究刚刚问世之时,西方社会性别史领域内部就对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研究状况和趋势提出了质疑。1989年,玛丽莲·杨(MarilynB.Young)等19位致力于中国、欧洲及其他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性别史研究的知名历史学者集结出版了论文集《期许的笔记:向社会主义过渡中的女性》。编者在该论文集“前言”中正式提出了学者不得不面对的研究困境。一部分同情社会主义革命的史学家认为,东欧及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受经济和政治稳定等多方面条件的局限,妇女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其他问题一样,面临着发展与革命的矛盾。研究者敏锐地指出,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妇女解放问题与民族国家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难割裂。也有学者认为,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导致无法深入分析社会主义革命妇女问题。她们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和革命理论本身有着重大的缺陷和局限,如其缺乏对于社会性别分工的分析,缺乏有关“封建”思想文化持续存在的深入讨论,缺乏体现女性特别是普通女性视角和经历的材料,这进一步局限了开放性问题意识的出现[2](P8)。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些研究在中外学界有着持续的影响。“这些影响甚广的著作中关于性别和社会主义所得出的普遍性结论和所使用的理论框架甚少受到挑战。”[5](P7)王玲珍指出,这批研究的本质问题在于其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从更广阔的政治、经济、社会语境中剥离出来,并将社会性别研究和实践局限在个人权利和家庭革命的范畴之内。换句话说,这些研究更多地体现了这些作者及受到这些研究影响的80年代中外知识分子自身对于家庭和个人解放的愿景,而这一愿景自觉或不自觉地附和了当时的冷战意识形态思潮。

由此,我们今天的中国革命和妇女解放研究有必要对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而且,笔者认为这一梳理和反思应该在经验研究和问题意识两个层面并行。对于反思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革命的叙述,学者钟雪萍一针见血地指出,妇女解放问题富含革命与历史的双重内涵(7)。一方面,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革命特有的命题,革命解放劳苦大众的使命给广大劳动妇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变化,“妇女解放由此得以成为中国革命重大成功之一。另一方面,妇女解放的实践显示出革命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包括倒退的挑战”[6](P12)。钟雪萍指出,这对矛盾有共同的基础,即20世纪中国革命变革和重建社会结构的目标,以及革命主体对于这种变革和重建的强烈诉求。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妇女解放和中国革命历史的研究者才能以一种辩证和批评分析的眼光和问题意识回到历史,审视革命实践,反思革命与妇女解放的历史经验。这也是今天我们反思80年代研究、重新审视中国革命历史及其世界性意义的重要理论出发点。

二、革命的地方实践:婚姻自由观念在陇东

随着地方档案的开发和研究视野的开阔,越来越多的中外研究显示,中共革命由城市转向农村的过程激发了中共从话语、组织形式到政策层面的多方位变化。近期有学者提出“地理学视角”,从地缘、环境生态、红白区、民族志等多维和跨学科角度审视中共革命的历史进程[8]。该视角的提出无疑有利于推进细腻而不失结构性的研究。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地理人文学视角尚未明确纳入社会性别的维度。丛小平的研究显示,陕甘宁交界的地理人文状况形成了特殊的婚性风俗与家庭结构。其与中共革命婚姻理念产生的冲突和融合,塑造了革命实践的轨迹。

1939年,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边区婚姻条例》。该条例继承了苏维埃时期的婚姻法,整体上继承了以个人自由意志和情爱为基础的五四“婚姻自由”观念,即婚姻是个人意志和情爱的归属;与此同时,中共革命的期许是无论任何阶级和财产状况的个人都能享有这样的“婚姻自由”权利。然而,该婚姻条例实施初期引起了边区地方村民特别是青年男性农民家庭的强烈不满和抵制。边区政府分别于1944年和1946年两次修改该婚姻条例。

对于这段史实,学界并不陌生。然而如何评价这两次修改,成为20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性别史学者评析中共革命与妇女解放问题的一个焦点。朱迪思·斯泰西等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说明以男性为主的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屈服于农村男性和封建传统家庭利益,在政策制定上仍然存在性别歧视[9]。丛小平的新近研究指出,当时外来的中共“婚姻自由”观到达边区后,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她认为边区政府最终修改法条恰恰是革命政权与地方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而非父权制意识形态使然。

丛小平指出,该地的父权家长制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的,即父母包办未成年子女的婚姻。根据当地风俗,孩子最早两三岁、最晚十岁左右时,父母会给孩子包办婚姻。该地有早婚的习俗,最小适婚年龄为十二岁。为了保证订婚的有效,男方家庭要向女方交付一定的彩礼,并签订一定的书面或口头契约。从订婚之日到成婚,男方家庭会陆续将彩礼支付给女方。当然,一旦订婚双方出现问题,女方家庭需要偿还一定数量的彩礼。根据这一风俗,婚姻始于订婚,也必然涉及财产的转移。另外,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两个家庭的事情,而非仅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个人。

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试图在边区推动以个人性爱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美好愿望,这样的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认识,承载了五四时期“婚姻自由”思想和社会主义革命追求的性别平等和妇女解放的崇高信条。然而,长久以来婚姻在陕甘宁地方是农民重要的“生存策略”,是两个家庭而非个人的事情。在丛小平看来,这一地方婚俗与中共革命婚姻理念的巨大差距,是导致《边区婚姻条例》实施初期地方混乱的深层次原因。但丛小平没有止步于革命观念与地方实况的差距,恰恰在这一差距和冲突中,她进一步考察了地方男性农民、妇女和边区政府在婚姻法实践中的角色和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层次相对于以往的研究是重要的推进。

三、革命的地方实践:离婚案件中农民朴素的初衷和边区法院的调整

有学者注意到1937-1950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主要涉及婚姻和土地两类案件(1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39年《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后边区离婚率上升,退婚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对1939年案件的统计显示,各县共273起司法诉讼案件,其中48起为婚姻纠纷;仅1941年上半年,婚姻纠纷就上升到271起中的71起(14)。其中绝大多数是女方家庭提出的离婚诉讼或要求终止此前的婚约。此时边区也不断出现来自男性农民家庭的抱怨。这些数据和现象表面上看是《边区婚姻条例》实践初期妇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男性农民对此产生不满。然而丛小平的研究显示,事实远非如此。

如前文所述,中共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认为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自由意愿的基础上,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并没有考虑到边区地方已经存在的婚俗状况。地方婚俗认为婚姻始于父母包办的“订婚”,退订也就相当于离婚;退婚时,女方必须偿还一定数量的彩礼。《边区婚姻条例》完全忽略了这两方面的现实;该条例并不认为订婚是合法的婚姻状态,也没有涉及如何处理退婚和彩礼产生的经济纠纷。丛小平注意到,这导致地方法务人员在处理退婚问题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已有的风俗将退婚视为离婚处理(15)。更重要的是,地方档案显示,在边区政府宣传以个人意愿为基础的“婚姻自由”的同时,掌控“婚约”的父亲往往挟持其家中的男孩或女孩以“婚姻自由”为说辞,试图解除已有的婚约。这一颇具戏剧性的现实,恰恰是《边区婚姻条例》施行初期边区法院遇到的主要挑战。丛小平结合个案分析,证实了这一点。

边区高等法院的卷宗显示,在许多婚姻纠纷中,女方往往在政府的帮助下胜诉。丛小平指出有以下原因。首先,“婚姻自由”的政策实践实际上为女方家庭无偿退婚提供了法律根据。其次,案件审理过程中,父母往往会得到女儿的配合。这类案件的一般状况是,女儿在父亲的陪同下,以反对包办婚姻和婚姻自由的名义去乡政府请求解除婚约。政府需要女儿表态时,女儿大多数状况下会自愿与父亲配合。丛小平认为,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女儿能从退婚中受益。在当地风俗中,嫁妆是女儿的唯一私产,而订婚时因为孩子还小,彩礼(一般是银元和谷物)往往由父母掌持。但当女孩到了适婚年龄发生退婚时,重新订婚的彩礼有相当一部分会成为女孩的嫁妆,也就是她的私产。由此,女儿配合父母也是出于物质需求的动机[1](P57)。

丛小平指出,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实施初期的现实状况,不仅与中共婚姻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且对于男性农民家庭来说,这样的现实状况还涉及公平的问题。由于女方可以利用《边区婚姻条例》中“婚姻自由”的说法,摆脱旧的婚约,以此挣得更多物质利益,男方家庭会因为女方解除婚约、不加赔偿进而落入“人财两空”的境地。正如贺萧早些年在综述中总结的那样,农民的实践往往出乎革命政策制定者和史学研究者的意料[3](P995)。

不难看出,1944年和1946年边区政府出台的《修正婚姻条例》本质上是地方婚姻礼仪的合法化和现代化。这些条例在承认地方订婚、彩礼等婚俗的前提下,遏制女方家长利用婚姻牟利。由此,笔者同意丛小平得出的论断,即这样的司法修改,相对于地方的实际状况,推动了婚姻的平等。

四、革命的地方实践:陇东妇女参政的方式与国家的回应

笔者认为,丛小平的研究打开了地方实践以及地方—国家分析框架另一个维度的问题,即妇女入党、加入中共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生产运动,是女性参与政治、建设国家的唯一方式吗农村妇女以何种方式参与到边区政权和国家建设当中去,如何与国家权力产生互动地方农村女性在争取自身利益时利用了怎样的资源我们习以为常的动员与被动员的分析思维是否将妇女等群体圈定在一个几乎固化的组织机制当中我们是否兼顾了这些模式之外的、贴近妇女现实生活和利益的、看似散乱的活动所起到的作用

丛小平注意到,草原文化母系传统及当地人口的流动性等因素使得陕甘宁地区的女性长久以来就享有一定的自主。那么问题在于,中共革命的到来,如何影响改变了传统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地方女性自主。丛小平的研究发现,“抢婚”“逃跑”“搭伙计”“找干哥哥”等婚性风俗和非正式两性关系,可以帮助农村妇女一定程度上规避婚姻的不幸。寡妇再嫁、“招夫养夫”等地方婚性形式是在艰苦的社会环境中维护家庭成员稳定、保证后代繁衍的生存策略[1](PP70-84)。也就是说,革命到来之前的地方风俗和婚性观念允许妇女在不幸福的婚姻和父权家长制度外获得一定的空间和自主。而中共进入边区后,施行土地、婚姻等社会文化改革和政治宣传动员无疑是对当地原有的社会性别秩序的严重挑战,也相应地冲击了农村女性的传统生活空间。丛小平通过边区抗属问题揭示了这一新旧变革、地方与外来、传统与革命的冲击交汇的历史时刻农村妇女与国家的互动。

抗属问题是中共边区和根据地普遍存在的问题(20)。红军到达陕甘宁边区后,大量男子入伍参军,也有男子因成为地方干部或政府工作人员而离开原来的居住地。由此,边区短期内出现了大量抗属,这个变化对当地婚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按照当地的劳动分工习俗,男性通过劳力提供家庭基本所需,妇女基本不下地劳动,只负责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与此同时,丈夫因参军等原因离家,妻子与公婆共同居住,她们会面对诸多生活和精神上的压力。丛小平的研究显示,清涧县近一半的抗属婚姻出现了问题。当地许多男子在1934-1937年参加红军,到调查之时大部分战士已离家十年左右,有些人杳无音讯[1](P92)。在这种状况下,出于规避经济和精神压力等原因,妇女取消婚约、另嫁他人等情况频繁出现,边区抗属离婚纠纷随之增加。

1939年颁布的《边区婚姻条例》实施初期,农村妇女特别是抗属的抗争迫使边区政府和法院反思其司法依据,考虑如何应对地方婚性风俗。丛小平在书中援引了一段1942年边区高等法院在批示离婚案件时的判决书,颇能说明这一点。判决书指出:“不能机械地搬用婚姻自由原则,援引‘感情不合’条文,良以陕北乃经济文化落后之区,落后之妇女常因爱富嫌贫每每借口感情不合欲离穷汉另适高门,致令穷人有再娶之难,且减少其家庭劳动力,影响生产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妇女,滥用婚姻自由随便恋爱,乱打游击,朝婚暮离,视同家常便饭者。亦有离了婚,前妻不走,男人再娶,老百姓讥之为‘大小老婆’者。亦有……此皆由于对离婚操取绝对自由所致。”[1](PP100-103)(21)可以看出,法官清楚地认识到地方实际状况,不能仅仅从“感情不合”的理想型婚姻出发判决案件。

在边区妇女特别是抗属的抗争下,1943年边区政府出台了《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4年出台的《修正婚姻条例》也加入了关于抗日军人配偶离婚条款。1944年的《修正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配偶原则上不准离婚,但如果军人配偶五年内得不到丈夫的音信,未婚妻三年内不得音信,则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离婚或废除婚约。丛小平指出,这两部条例明确了抗属离婚的规定,实际上也强化了国家对农村妇女的制度控制,使得她们不得轻易离婚。与此同时,这些规定也给抗属们设下法定具体的期限,使得抗属离婚和改嫁都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护。可以看出,边区政府在抗属问题的处理上与前面叙述的离婚案件逻辑相似。边区政府回应了地方(抗属)基于生存需求做出的抗争,选择性地吸纳和规范了地方婚俗,国家基于地方的实际状况调整了对婚姻和女性身体的控制。

五、从地方到国家:革命与妇女解放

丛小平对于革命地方性的立体呈现和深入阐释,并未止于理念与实践的差别、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书中呈现出的边区婚性风俗的多样性、农村男女的能动性以及地方和边区政府司法人员的应变,彰显了参与到革命实践过程中主体经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从一个侧面呈现出延安时期中共政权较强的吸纳和整合能力。这一灵活的战略和文化定位政策,使革命政权和国家在承认传统自治的同时,也改造了落后的文化共同体。这些战略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的逐步发展和壮大。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妇女研究论丛》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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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家暴现象看宗法制对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影响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 古代婚姻制度起始于西周,发展于秦朝并出现最早的婚姻登记制度,家庭生活的重要特点是男尊女卑,女性毫无身份地位在家庭以及宗族当中。婚姻更多用来延续后代以及扩大宗族势力。发展特点也是典型的男性家长地位为主。而在隋唐时期进入鼎盛,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生活开放包容,女性地位有所提高,因此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53898.html
9.法律婚姻范文12篇(全文)其次, 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产生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夫妻的权利;而准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具有婚姻中专属于配偶的各项权利。再次, 婚姻中产生纠纷, 可以直接适用婚姻家庭法律来解决;而对于准婚姻关系中的纠纷, 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立法依据。最后, 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离婚手续来完成;而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要单方的通知便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aqz7ero.html
10.[渝粤教育]中国地质大学婚姻与家庭法复习题B.事实婚姻 C.姘居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甲乙已进行婚姻登记但没有举行婚礼甲死后乙() A.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遗产 8.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佳年龄 B.必须结婚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9.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是()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2004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