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丹桂飘香。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中国甚至世界历史上都将载入史册的大会,是将影响中国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大会,对全世界的影响也十分深远。
三十载沐风栉雨,三十年春华秋实。过去三十年,深圳律师曾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云程发轫,拥抱将来。在未来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我们必将面临更多未知和更多挑战。愿《国际法律观察》越办越好,愿大家一起努力,共同推动深圳律师业朝着全面国际化的方向继续迈进。
赵东川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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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建议
邹平学
作者:邹平学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兼高级研究员、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理论研究基地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基地深圳大学港澳及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武汉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专业、澳门城市大学葡语国家研究院兼职博士生导师。
◆在前海、河套等某些特定区域实现中国内地法和香港法的并行发展。从专业领域来说,香港可以继续主打金融、航运、保险、大宗货物买卖等传统优势领域,而深圳则主打知识产权、私募股权投资等新兴领域。
◆推动香港仲裁、调解机构到深圳设立代表处。支持粤港澳仲裁联盟发挥作用,加强大湾区内国际商事仲裁的交流与合作。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引入深圳。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香港及外籍高层次法律人才来深圳发展提供便利,推动两地法律专业人才的交流合作、互相支持,支持深圳地区高校法学院加强与香港就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展开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7月1日在香港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主动对接‘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深圳作为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之一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有关战略要求,根据广东省委提出的“中央要求、湾区所向、港澳所需、广东所能”,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一、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和优越条件
(一)基本情况
一是仲裁方面。香港《仲裁条例》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及允许第三方提供资助仲裁,以紧贴商界的需求。
世界上信誉卓著的争议解决机构在港设有机构,这些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常设仲裁法院等。香港亦被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列为其标准合约争议解决条款中的四个指定仲裁地之一。
香港拥有大量出类拔萃的争议解决人才。以律师为例,香港有11000多名执业律师及1600多名执业大律师,另外有大约1500名来自3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外国律师,他们精通中英文及其他语言,拥有丰富的知识、专业经验及全球视野,服务领域覆盖银行及金融、航运、建筑、知识产权、资讯科技等,能够为区内外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服务,为企业的跨境交易及投资提供妥善的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
香港特区政府鼓励商界使用仲裁解决争议。香港法院对仲裁抱持友好态度,运作良好的独立司法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保障。通过不同的国际公约及区域安排,在香港所作的仲裁裁决可在所有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内地及澳门特区获得承认与执行。
得益于“一国两制”,香港通过与内地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成为了唯一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正是由于上述优势,在伦敦大学皇后学院公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香港获评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点的第三名,较2018年的排名上升了一位,超越了巴黎,多年来亦一直维持世界首五名之内。
二是调解方面。香港《调解条例》提倡、鼓励和促进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同时,香港是亚洲第一个拥有《道歉条例》的司法管辖区,促进和鼓励各方之间道歉,防止争端恶化,以最大程度维护各方间的合作关系。
受惠于“一国两制”,CEPA的框架下签署的《投资协议》,为促进和保护两地投资的措施设立了“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处理投资者指称另一方政府违反协议实质性义务而引致其投资受损的争端,可为区内外投资者解决投资争议提供多一个符合成本效益的选择。
三是网上争议解决方面。香港于2020年4月加入《亚太经合组织网上解决争议合作框架》,通过发展经济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机制,解决跨地域、涉及不同语言和司法区的跨境争议。政府律政司支持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已于2020年6月推出,为中小微企提供成本低廉,而且安全、创新、完善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
此外,香港已与31个海外经济体签订了22份投资协定,确保缔约双方的投资者在对方地区的投资获得保护,除了在港投资获得保障,区内外投资者可经由香港对外进行投资,以享受投资协定带来的利益。
(二)优越条件
一是香港回归以来继续适用以基本法为宪制基础的普通法制度,使得香港成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地区。
二是香港有一套现代化的、健全严密的法律体系,成功运用于市场经济和国际金融、商贸领域。香港的商业法及财产法,涵盖知识产权、公司、财务、债务重组法例等范畴,为参与国际商业交易的人士所熟悉。
三是香港普通法制度支持的资本主义制度为香港商业发展提供了稳固的金融体系。香港的土地、股份、股票、债券和衍生品产权界定、登记、注册、交易一直得到法治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断获得巩固。
四是香港的普通法与英国、美国、澳洲等世界发达经济体的法律相似,与国际商业交易规则接轨,在不少范畴媲美甚或超越美、英、加等其他普通法地区,在亚太地区与新加坡、新西兰和澳洲等国各有千秋或是更显拔萃。这对于投资香港或者经由香港投资内地或其他经济体的投资者都是信心的
保障。
五是香港的法治一直受到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
力报告》显示,香港司法独立多年来排名亚洲第一。根据世界银行世界管治指标显示,香港的法治指标由1996年的69.85分上升到2020年的91.83分。世界银行《2019年世界管治指标》为全球超过200个经济体作综合和管治指标评分,香港从回归前的排名前70位上升到现在排名第14位。世界正义工程发布《2020法治指数》,香港在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位列第五,全球排名16;“民事司法”、“刑事司法”、“廉洁程度”、“公平有效的替代争议解决”均获得高分,其中廉洁程度排名全球第八位,秩序与安全范畴的排名成为全球
第二。
六是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得到了国家的强力支持。例如,在中央政府支持下,拥有47个成员国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亚非法协)第59届年会,于2021年11月首次在香港特区举办,正式宣布在香港成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该中心已于2022年5月25日正式在香港成立。此外,在中央支持下,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落实了借调本港法律专业人员至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同时开放予本地公私营界别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二、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基本需求
(一)利用大湾区建设机遇,巩固和加强国际贸易仲裁中心地位,促进香港法律服务业在湾区内全面发展
林郑月娥前特首今年6月9日在“纪念香港回归二十五周年涉外法律事务研讨会”上致辞指出:“香港作为我国唯一普通法地区,以及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点之一,正好善用法治,协助内地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有效应对法律挑战,从而实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目的。”各方人士一致认为: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与多个国家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是全球公认的具有良好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自由经济体之一,已设立的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在国际商事纠纷仲裁方面有地位、有影响,信任度、美誉度很高。这个优势应当继续得到巩固和加强,需要得到内地和大湾区的支持。香港特别希望充分发挥这方面的优势,允许大湾区内民商事主体将争议提交香港仲裁机构仲裁。这一点目前没有什么障碍,内地鼓励扩大解释“涉外因素”,注册地在内地的外资企业也可以申请境外仲裁。
(二)推动大湾区法律专业服务标准统一和专业资格互认
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香港的法治、专业人才、先进的专业服务业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等优势,在香港设立大湾区调解中心,以统一调解规则、调解员资格认定标准等为抓手推进三地规则衔接。
(三)进一步扩大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和司法开放程度
之前香港希望允许大湾区内案件当事人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希望允许香港律师作为代理人在珠三角九市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这些需求已经解决,内地允许涉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香港法律,国家批准港澳律师如取得大湾区执业律师证书,可以在大湾区从事除刑事和行政诉讼之外的诉讼业务。香港希望允许香港法官在珠三角九市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法律适用的案件时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由于香港的法官有外籍法官,国家法官法要求法官必须是中国国籍。
(四)推动大湾区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以香港先进行业标准、职业资格和认证体系为基础,建立大湾区内现代服务业如建筑设计、财务管理、会计审计、交通运输等执业资格、经营牌照互认和转化机制。
(五)助力特区更好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香港希望继续得到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吸引更多的国际机构落户香港和在香港召开决策性会议,推动国际法律交流合作。
(六)扩大深化与大湾区的合作关系
三、几点建议
(一)正确定位深圳与香港各自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
深圳自身有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枢纽城市的目标,又要支持香港建设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因此,深圳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关系,通过开放市场,健全涉外涉港澳法治交流合作机制,把握两地差异化发展的特点和各自的空间,既全力支持香港,又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在香港建立SCIA(HK),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明确自身协助香港做大做强的功能定位,避免让外界误解为是与香港展开竞争。
(二)充分认识深港两地在争议解决方面的差异化发展特点,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深圳要利用位于内地,对于涉及内地企业的争议有天然的内地司法机构支持优势,与香港实行错位互补、差异化发展,香港的争议解决可以主打普通法、但以中国内地法为辅,而深圳则以中国内地法为主,普通法为辅。建议在前海、河套等某些特定区域实现中国内地法和香港法的并行发展。从专业领域来说,香港可以继续主打金融、航运、保险、大宗货物买卖等传统优势领域,而深圳则主打知识产权、私募股权投资等新兴领域。这种不同的业务模式,符合现实需求,能够形成差异化发展和互补增益的关系。
(三)推动香港仲裁、调解机构到深圳设立代表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但没有在深圳设立代表处。
建议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引入深圳,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深圳进行宣传,举办论坛,合作开设普通法课程等活动。支持粤港澳仲裁联盟发挥作用,加强大湾区内国际商事仲裁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港法治交流合作,打造交流平台,创新交流合作机制
2.发挥地缘优势,加大两地法律专业人才的交流合作、互相支持力度,
完善交流机制。一是扶持支持在教学、培训和仲裁、调解以及审判工作中加强普通法在深圳的学习推广;联系协同大湾区其他城市,支持帮助广东高等法学教育、律师培训等机构,加大与香港法律法学界的交流合作。二是鼓励内地法律专才报考香港律师会的注册境外律师或海外律师。香港法律服务市场对具有中国内地法背景的资深执业者,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级别的专业人才或者资深仲裁员、调解员有一定需求,深圳可以提供优惠措施,放宽他们
的赴港限制。鉴于他们要同时在深港两地执业,两地都会有一些居留限制,都需要办理执业证和缴纳费用,深圳可与香港方面协商,尽量减少他们的执业成本,促进人员的流动,实现支持香港发展和提升内地资深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相得益彰的结果。三是支持深圳两级法院和香港律政司开展合作试点,开展已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律师在香港通过在线方式参与深圳法院的庭审程序,落实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政策。
3.支持深圳地区高校法学院加强与香港就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展开合作。一是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在深圳高校法学院设立奖学金,支持深圳高校在校法科本科生和研究生赴港高校交换学习和深造。二是在市教育工委和高校党委的领导下,鼓励深圳高校法学院通过学分认可的方式,和香港高校、香港律师会合作开展香港法、普通法的课程教育;支持鼓励深圳大学法学院吸纳香港高校法学教师,开展特色学科共建,支持深圳大学法学博士点的建设。三是将港澳基本法、港区国家安全法、“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实践、香港法治特色与优势、大湾区规则衔接等课题纳入干部培训计划。支持鼓励市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吸收香港会员,开展法律比较研究。
(五)积极主动推进深港制度对接和规则衔接工作,运用好特区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进行针对性立法,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高地
1.成立工作专班。深圳可成立支持香港建设国际法律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工作专班,吸收官方与民间人士参加,梳理深港合作涉及的规则衔接的需求、问题和意见,列出清单及时报送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在两地居民往来、跨境社保等优先合作领域开展先行先试。
2.上报中央支持。对于涉及到不属于深圳事权范围内的规则衔接问题,深圳可就希望全国人大、国务院的中央事权解决事项提出具体建议方案,上报中央。
4.开展司法合作试点。例如,允许深圳法院通过个案试点认可香港法院的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等。
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中心2022年重大课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研究》课题组
执笔:课题组首席专家、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港澳及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
本文责任编辑:申勇
关于深圳建设联动港澳面向全球的
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议
黄郭勇
作者:黄郭勇先生曾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有过十余年工作经历,在国际贸易、金融、资本市场等领域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经验。2017年加入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目前担任国际合作与发展处处长,负责涉外仲裁办案、国际合作、粤港澳合作、行业交流等工作。2022年,黄郭勇先生被委任为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秘书长,为机构运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战略部署,以仲裁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平台。按照中央最新文件精神,应当充分发挥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先行优势”,打造联动港澳、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
一、高水平国际仲裁服务是全球标杆城市重要标志
(一)国际仲裁水平是衡量城市国际化程度和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指标。世界银行发布的年度《营商环境报告》始终把商事争议解决的质量、效率、费用及革新机制作为经济体营商环境的衡量指标之一。国际仲裁是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航运、国际金融等商事领域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成为全球知名的国际仲裁中心,是一个国家、地区真正成为国际贸易、海洋、金融中心的标志。目前全球已形成英国伦敦、法国巴黎、新加坡、中国香港、瑞士日内瓦、美国纽约、瑞典斯德哥尔摩等七大仲裁地,而这些城市也都是全球公认的国际大都市。其中,伦敦有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巴黎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日内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AMC)和瑞士商会仲裁院(SCAI),纽约有美国仲裁协会(AAA),斯德哥尔摩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正是由于拥有这些声誉卓著的世界级仲裁机构,绝大多数国际商事主体更愿意将商贸交易的法律连接点设定于这些全球标杆城市,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商业活动、商业资源的聚集积累,进一步助推城市的国际化程度和全球影响力。
(三)国际仲裁对深圳巩固大湾区核心引擎地位、代表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与合作具有重大支撑性作用。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必须以商事法律的融合与衔接为基础,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内部法律体系多元化和制度差异性,国际仲裁是打通制度隔阂、推动形成统一商事争端解决标准、构建大湾区统一市场的最重要制度供给。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经贸纠纷也在所难免,而这些国家多半是发展中国家,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经验相对较少,这就给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深圳作为中央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有必要抢抓机遇,代表中国参与商事仲裁领域的国际竞争,这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性作用。
二、深圳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与条件
在国内城市中,深圳法治环境相对优越,国际仲裁事业起步早、声誉佳,经过多年探索、积累、发展,在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城市方面有独特优势与条件。
(一)拥有海内外知名的国际仲裁品牌。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简称深国仲),由深圳市政府在广东省政府的支持下创设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更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在国际上声誉卓著影响广泛,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37个国家和地区,其569名仲裁员来自境外,涵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覆盖。可以说深国仲是国内(含港澳)最先登上世界商事争议解决舞台的中国品牌,代表了中国仲裁国际化的先进水平。
(二)拥有丰富的涉港澳商事仲裁实践经验。深圳国际仲裁事业一直走在改革开放前沿。利用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特区仲裁规则与时俱进,立足国情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惯例,在国内率先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率先引入选择性复裁程序,实现一系列创新突破,积极回应港澳和国际仲裁市场需求。深圳国际仲裁在粤港澳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香港回归以来,受理的涉港案件数全国第一,在港承认执行案件数全球第一,在港澳地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四)拥有服务国家战略的对外合作体系。深圳国际仲裁主动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组织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知名仲裁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还参与创建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建设,对推广中国仲裁、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起到重要作用。一系列国家战略层面的实践经验,成为深圳打造国际仲裁中国高地的又一先发优势。
三、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若干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精神,以及中央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要求,缩小与全球标杆城市顶尖国际仲裁机构的差距,主动应对激烈的全球竞争和国内一线城市及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竞争,深圳要以更高境界、更大追求,对标国际一流和世界顶级,加快建设联动港澳、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具体建议如下:
(一)高标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围绕国际贸易、国际并购、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海事海商、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加快汇聚高端律所、顶尖法学院校和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以点带面,建设国际高端法律服务业产业集群,打造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一流国际法律服务高地,逐步提升深圳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全球影响力,努力建设国际商事仲裁的全球优选地。
(二)运用特区立法权进一步助推国际仲裁创新发展。强化法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体系,进一步发挥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吸纳港澳及其他境外著名代表性专业人士加入理事会。充分发挥港澳理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机制的共商、共建、共治。推动先行示范区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顶级品牌。
(四)以合作方式集聚国际著名仲裁及争端解决机构。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区际商事争议争端解决平台。支持权威国际组织和境外知名争议解决机构在前海合作区以合作方式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五)率先构建国际仲裁战略发展全球布局。依托深圳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完善北美庭审中心等海外工作平台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通过合作方式在海外建立国际仲裁庭审中心,逐步完善在欧、非、亚的全球庭审中心网络。
域外仲裁机构与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内的新发展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NewDevelopmentofForeignArbitrationInstitutionsand
AdHocArbitrationintheFreeTradeZonesofChina-Some
CommentsontheOpinionsoftheSupremePeople'sCourt
onProvidingJudicialSafeguardtotheConstructionofFree
TradeZones
袁培皓
本文的任何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
Abstract:SupremePeople'sCourtonProvidingJudicialSafeguardtotheConstructionofFreeTradeZones(hereinafterreferredtoas“Opinions”)whichhasanimportantimpac.TheessaywillanalyzerelevantimportantarbitrationcasesontheapplicationofforeignarbitrationinstitutioninChinaandthedecisionbytheSupremePeople’sCourtinthesecasesinchronologicalorder,anddiscusstheissuesofforeign-relatedelement,theeffectofthearbitrationagreement,theproceduralrightsofarbitration,and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arbitrationaward,beforeanyconclusionoftheimplicationoftheOpinionsandtheprospectoftheforeignarbitrationinstitutionarbitrationbusinessinthefreetradezoneofChinapresents.Meanwhile,theessaywillmakecommentsontheOpinionsandprovidesuggestionsontheinnovationofthearbitrationregimeinthefreetradezoneofChinaviaconsideringtheactualneedsoffurtheropenofthenationalmarketpursuanttotheencouragementoftheBeltandRoadInitiativesandthestrategyofdevelopingfreetradezoneinChina.
关键词: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效力临时仲裁自贸区仲裁域外仲裁机构
Keywords:Foreign-RelatedElement,EffectofArbitrationAgreement,AdHocArbitration,ArbitrationinFreeTradeZone,ForeignArbitrationInstitution
一、前言:《意见》对我国新一轮仲裁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
临时仲裁和域外仲裁机构如何进入中国仲裁服务市场,中国仲裁真正的国际化道路如何实现,我国现存的200余家家仲裁机构1如何有序演进,如何逐步构建中国多元化多层次的仲裁服务体系等问题,正是自贸区仲裁在本轮改革中亟需解答,并正面回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但看到了这样的问题,还于2016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了《意见》,该《意见》第9条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部分承接了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内“涉外因素”判断态度上的转变,解决域外仲裁机构来华仲裁的门槛问题;第二个部分是明确了“域外仲裁机构”在华仲裁或“域外仲裁机构”在域外仲裁并最终在华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司法保证;第三个部分则为自贸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选择临时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打开了有法可依的大门。
这是一次堪比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对我国仲裁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1995年的《仲裁法》为顺应当时的经济改革,解决臃肿低效的“行政仲裁”体制,将我国95年以前模仿苏联模式建立起的以垄断性,行政化为特点的行政仲裁,逐步改革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具有民间性,去行政化特点的现代商事仲裁体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们成功的将过去依附于行政机关,庞大而低效的3000多个行政仲裁机构,10000多名专职仲裁员和20000名左右从事仲裁工作的辅助人员的历史包袱,改革为今天以市场为导向,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线,全国仲裁机构仅剩251家的情况。此外,仲裁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水平也大幅提升,今天的仲裁员多为外部的法律精英,且大部分的仲裁机构共享了相当一部分优秀的仲裁员,极大的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仲裁的公信力,公正度,专业性以及审案效率都得到了大幅提升,而国家对仲裁的财政投入甚至还能做到逐年下降。经过1995年《仲裁法》的洗礼,我国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还进一步实现了财政独立,自我管理,他们不但能够做到财务上自收自支,在案件管理中也能做到公平独立,这为我国仲裁服务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有鉴于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通知》也必然会深刻的冲击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通知》第9条第1段首先解决了域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门槛问题,触及了仲裁司法审查中的“涉外因素”判断问题。其次,在《通知》第9条第2段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花了重要篇幅规制了域外仲裁在华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框架,以仲裁协议效力为抓手解决了域外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安全性问题。最后,《通知》更是对临时仲裁这个长期徘徊在中国商事仲裁大门外的中国仲裁国际化问题进行了直接回应,“短、平、快”地给出了临时仲裁在华施行的指导性意见,在自贸区的框架内为临时仲裁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段与前面第二段的内容有重叠,请作者把这两段斟
酌融合,明确指出“意见”的重大影响表现在哪几个方面)下文将通过“涉外因素”与“临时仲裁”为逻辑顺序,分析根据《通知》内容,域外仲裁机构在华直接开展仲裁业务的合规与操作问题,并简评《通知》本身可能引发的具体法律技术问题。
二、缘起:域外仲裁机构的中国梦
1.《仲裁法》颁行前后的探索与实践
2.争先抢滩上海自贸区
2015年4月,在我国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上海自贸区扩区之际,国务院即宣布“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以提高上海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建立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此项政策宣布后,首家域外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于2015年11月落户上海自贸区。
2016年3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宣布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代表处。同年6月,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亦在上海自贸区宣布其上海代表处正式成立。至此,三家在亚太乃至全球极具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仲裁机构相继完成了中国布局,且都指向了上海自贸区。
尽管三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各种场合下对于能否在华开展真正的仲裁业务态度暧昧,我们还是可以感受到域外仲裁机构对于进入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热情。同样的,从我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中,亦能明显感受到“一带一路”及自贸区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于域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态度的明显转变。
自2014年起,中国就开始通过对外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对内探索“自贸区”改革的一系列内政外交,试图稳定并扩大其在现行全球化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成功果实。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为有关国家创造近11亿美元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外放性和包容性会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和中国加深经贸往来。经济的互联互通紧密联系,必然带来外国法律,外国律师以及域外仲裁机构与中国法律,中国律师、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各级法院的联系和对话。在这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域外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程序性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提上了各方工作日程。
三、序曲:从“明确的仲裁机构”到“涉外因素”的适当放开
1.从仲裁规则到“明确的仲裁机构”
2003年4月,德国旭普林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ublinInternationalGmbH,简称“旭普林公司”)向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其与中国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简称“沃克公司”)仲裁协议效力之案([2003]民四他字第23号,简称“旭普林案”),案涉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是:“Arbitration:15.3ICCRules,Shanghaishallapply.”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仲裁条款的字面意思,认为该条款“虽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仲裁机构。因此,应当认定仲裁条款无效”。2006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援引了最高院前述的无效仲裁协议理由,驳回了旭普林公司在华申请承认与执行该案ICC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不仅立即在2004年,就建议中国客户在选择ICC仲裁的条款中明确其机构名称,ICC还进一步在2005年的官方材料中修改了中文版示范条款,增加了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机构名称。2012年,ICC在修改全新的仲裁规则时,更是特意加入了只要适用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即视为当事人同意接受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管理仲裁案件的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不能确定明确仲裁机构”为由,认定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比利时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生于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地点应在厦门和布鲁塞尔之间转换。”为无效条款。
2.“涉外因素”认定的变化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多种法域并存的国家,域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困难重重,那约定在香港仲裁是否能解决问题呢?作为中国内地的世界窗口,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特的地缘政治,普通法体系以及对临时仲裁,国际仲裁的司法支持,让域外仲裁机构产生了绕道香港开展对华仲裁业务的想法。
2011年六盘水恒鼎案7中,两个中国当事人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地点在香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一国领域内发生的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关系到该国的司法主权,也属于该国家的公共政策范畴,当事人仅能在其现行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作出约定,至于脱离或者超出该国法律许可范围任意作出约定,应当认定违反了公共政策。”因此,最高院最终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从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要想将一个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机构仲裁,该争议本身必须首先具备“涉外因素”。一个不具备“涉外因素”的争议,是不能提交域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
2012年的江苏航天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涉外因素”的严格判断标准,对于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均认定为不具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2014年朝来新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不但重申了“涉外因素”的严格审查标准,还进一步明确指出,通过规避“涉外因素”,选择域外仲裁机构产生的仲裁裁决将无法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但是如果具备“涉外因素”,域外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被视为中国《仲裁法》项下的仲裁委员会呢?在2013年的安徽龙利得案中,最高院的复函最终确认了本案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并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由按照该等规则所指定的一位或多位仲裁员予以最终仲裁。管辖地应为中国上海,仲裁应以英语进行。”的仲裁条款有效。本案中,最高院的答复,干脆简单,一反过去对域外仲裁条款“抠字眼”的严格审查,刻意回避了“管辖地应为中国上海”的瑕疵,直接认定该协议符合《仲裁法》16条的规定,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这样,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具备了“涉外因素”,在中国境内选择域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属于有效的仲裁条款。但是,我国严苛的“涉外因素”审查标准,还是让域外仲裁机构望洋兴叹。
自此,我国法院通过实际案例向外界释放了自贸区内企业“涉外因素”认定的新尺度,由于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的争议具备了“涉外因素”,本案的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最终得到了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上海黄金置地公司案的裁定一出,再次激起各方热议。上海一中院的裁定与此前不久的北京朝来新生案对于“涉外因素”认定的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个转变,其实就是“一带一路”与自贸区战略大背景下,为了支持更加包容,外向,开放的自贸区投资贸易环境,中国的人民法院主动根据2013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对自贸区内企业间的“涉外因素”作出的自由裁量。
通读《通知》第9条第1款,我们观察到,中国法院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放宽到了那些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在自贸区内,且均为百分百纯外资的外商独资企业。这是硬标准,有别于《通知》第9条中所规定的其他“企业”或有中方参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综上,扫清了“涉外因素”认定门槛的域外仲裁机构,是否就可以在中国内地有效开展仲裁活动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仲裁服务本身的内涵上。仲裁协议有效,仅仅只解决了域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市场资格的问题,要想真正在中国竞争激烈的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存活,域外仲裁机构必须给中国当事人完整的国际化仲裁服务体验。这也就是牟笛律师在其《外国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源流与演变》中所提到的“用户体验”。我认为,这样的“用户体验”不仅应包括牟笛律师所提及的两个方面:“1.域外仲裁机构能否在华仲裁活动中保障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性权利,2.域外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裁决能否顺利执行”,还应当包括域外仲裁机构能否向中国内地的用户提供无差别的国际仲裁服务,或临时仲裁服务。
如前所述,1995年的《仲裁法》主要解决的是改革国内仲裁行政化的历史问题,对域外仲裁机构在华仲裁活动考虑不多。因此,1995年《仲裁法》的立法技术中对于涉外仲裁的表述不但混乱,且具有明显中国特色。例如,没有将临时仲裁纳入到中国的仲裁体系中。再如,《仲裁法》中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和定位。在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的管辖法院上,《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表述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概念。这反映了我国仲裁制度中,以机构仲裁为出发点的立法逻辑。最高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在历史上的各种复函中,也常常使用了境外仲裁机构的表述,与本次《通知》中改用了“域外仲裁”的提法形成鲜明对比。本次《通知》所透露出来的国际化方向,可能预示着我国下一步修改《仲裁法》的思路。而这恰恰是域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活动,尤其是临时仲裁活动所真正需要的程序性法律保障。
四、主题: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与突破
如前所述,域外仲裁机构要想真正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立足,就一定要做差异化仲裁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选择域外仲裁机构的当事人,一定是那些熟悉并信任域外仲裁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所熟悉的仲裁方式很可能更多的是临时仲裁而非机构仲裁。
本次《通知》第9条第3款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这其实就是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为临时仲裁进入中国开了绿灯。只要满足本条的三个特定,就可以在中国内地开展临时仲裁活动。
1.三个特定之“特定地点”
我国自贸区覆盖的城市和片区众多,在未来选择临时仲裁的“特定地点”时,对起草仲裁协议的各地律师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仲裁法》对仲裁活动司法协助和监督的最小行政区域为某一城市的“区”。为免争议,在起草临时仲裁条款的“特定地点”时,最好细化到一省自贸区内某一城市的具体“区”内。
2.三个特定之“特定仲裁规则”
首先,《通知》第9条第3款所述的“特定仲裁规则”一定不是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然最高院没有必要浪费笔墨重点强调“特定”二字,这也不符合最高院放开临时仲裁的本意。全球范围看,适用于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创设了一套既可以为普通法系使用,又可以为大陆法系接受的临时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2010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主要对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员的指定和回避,准据法的选择,裁决以及仲裁费用等重要的程序性事项作出了规定。
3.三个特定之“特定人员”
《通知》第9条第3款所指的“特定人员”指的就是仲裁员。在许多施行临时仲裁的国家,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指定机关可以是仲裁地的法院、某一仲裁机构、某一行业协会,甚至某一个人。由于临时仲裁在我国尚属新鲜事务,《仲裁法》中尚未对如何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并协助临时仲裁推进开展的事宜作出规定。为稳妥起见,建议在《通知》施行的初期,还是选择“特定地点”的仲裁机构,也就是当事人选定的某一特定自贸区内的仲裁机构来完成代指定仲裁员的工作。原因有二:1.仲裁机构具有丰富指定仲裁员的经验,能够选择最适合特定案件的仲裁员,顺利完成仲裁程序。2.仲裁机构对于现行《仲裁法》非常熟悉,能够保证选定的仲裁员符合仲裁地法律的要求,不会指定出不适格的仲裁员。而我国的法院还没有指定仲裁员的经验,对于特定地区特定领域的仲裁员并不熟悉,因此,我认为自贸区的仲裁机构比自贸区的法院作为初期的代指定机构是更加稳妥的做法。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域外仲裁机构来代指定仲裁员,不过这样的选择往往意味着高昂的仲裁费用。
当临时仲裁有了一定的发展,当事人也可以完全自由约定他们所信赖和熟悉的仲裁员。当然,按照前述“特定仲裁规则”的分析,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时,各行业协会也会是非常适宜的代指定人选机构。
五、结语
过去几十年间,域外仲裁机构在华开展仲裁活动可谓苦难重重。近期的上海黄金置地案,和最高院的《通知》不但为中国仲裁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化做了准备,也让域外仲裁机构终于看到了曙光。《通知》将自贸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的“涉外因素”做了扩大解释,同时又对临时仲裁进入中国仲裁实践开了绿灯。虽然,具体的技术性问题还有不少,但是中国仲裁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已经给出。
《通知》是中国仲裁史的重要一笔,今天的仲裁人将有望在短期内看到中国仲裁与世界仲裁的全面接轨,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道路已经浮现。我们的仲裁事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天地。
应对美国反倾销的路径选择
王娟
作者:王娟,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持中美(纽约州)律师执照,国际法学博士,曾任大学法学教师。为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马来西亚仲裁员协会、香港仲裁司学会资深会员(Fellow);先后受聘为武汉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先锋)、广东省涉外法律服务讲师团和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
电邮:wangjuan.shenzhen@dentons.cn
【摘要】当前我国受美国反倾销税令约束的产品达97种,多个行业牵涉其中,影响重大。应对途径主要有五种:变更产品的原产地或变更产品、申请范围裁决、申请情势变更审查、申请年度行政复审获得分别税率、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应对途径
在我国出口市场依然以欧美占主导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美国的反倾销是很多“走出去”企业难以回避的话题。截至目前,受美国反倾销税令约束的中国产品包括铝型材、瓷砖、冷轧钢板、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铜版纸、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冷冻暖水虾、大型家用洗衣机、床垫、石油管材、木制卧室家具、编织电热毯等97种产品,涉及多个行业,影响重大。若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意味着要么企业的利润空间压缩,要么价格优势丧失,有的出口企业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那么,如何应对美国的反倾销呢?
一、应对美国反倾销的路径之一:变更产品的原产地或变更产品
变更产品原产地要在第三国有实质性生产活动,仅仅在第三国转运或安装不能达到改变原产地的目的。还有的企业想要通过变更产品来避开美国的反倾销税,但仅仅做微小修改不能达到变更产品的目的。不论变更原产地还是变更产品,成本都较高,对研发能力要求较高,不一定适合所有的企业。
二、应对美国反倾销的路径之二:申请范围裁决(scoperuling)
利害关系人包括我国生产商、出口商、美国进口商、美国生产商、第三国加工商等,都可以申请范围裁决,实践中更多是由美国进口商提出申请。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可以积极配合和引导美国进口商提出申请,一方面有利于降低美国进口商的采购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持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价格优势。
三、应对美国反倾销的路径之三:申请“情势变更审查”
四、应对美国反倾销的路径之四:申请年度行政复审,获得分别税率
美国的反倾销税率主要包括个别税率(individualrate)、分别税率(separaterate)和国家税率。个别税率是针对强制性应诉企业的,分别税率针对的是主动提出申请并能证明其独立于政府控制的企业,而国家税率是针对不合作或不被知晓的企业。强制性应诉企业通常是2-3家,数量有限,大多数想要获得较低税率积极申请、积极配合的企业获得的都是分别税率。与国家税率相比,分别税率通常要低,有的产品还低很多。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为例,2019年适用的分别税率有2.67%、4.06%、4.79%,而国家税率为238.95%。两者差别之大可见一斑。
申请分别税率要求申请人必须有将案涉产品销售到美国,且买方与申请人没有关联关系;同时,申请人要举证证明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独立于政府的控制。比如调查期内有效的营业执照、调查期内有效的出口许可证等可以证明其法律上的独立性;而事实上的独立,则要求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自己能制定出口价格,独立于政府,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能保留其销售收入,并对利润分配或损失的处理有独立决策权;有权协商并签订合同及其他协议;有权选择其管理层等。通常,如果申请人的股权结构显示国有股控股,则美国商务部会推定其受政府控制,申请分别税率成功的可能性很低。
五、应对美国反倾销的路径之五——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是指在调查期内未出口到美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并且与已经出口到美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关联关系。对于想要拓展美国市场的企业来说,如果其产品又是受美国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则可以考虑采用这种路径,争取获得一个较低的个别税率。
美国近期对新出口商复审的标准作了调整,2021年10月20日之后提出的申请将适用新的标准,包括:复审期间,要求申请人预存一定的现金(cashdeposit),而不是保证金(issuanceofbonds);在决定案涉销售是否构成真实销售时增加了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决定案涉销售是否构成真实销售的必要信息缺乏时,或者生产商或出口商未能证明其与非关联的买方存在真实销售时,可以撤销复审。
总体而言,我国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生产或出口的产品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途径来应对美国的反倾销。
深圳市涉外律师/涉外法治服务团人员展示
雷芳琳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雷芳琳律师有丰富的海内外求学经历,国内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及经济法硕士学位,海外毕业于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获欧盟商法硕士学位。
雷芳琳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股权、创业顾问。
雷芳琳律师热衷于研究企业法律问题,在法国学习和工作期间不仅对比研究中欧企业运营及传承问题,更积极参与法国及欧盟民商事法律研究工作。回国后,致力于研究商事领域的法律灵活适用问题,常年专注以法律智慧助力企业少走弯路、不踩红线。
雷芳琳律师在法国求学期间,曾在巴黎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回国后一直专注为中外企业和个人提供股权、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风控、创业顾问法律服务,在涉外投融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经验。被广东省律协评定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被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评定为深圳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雷芳琳律师现为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蛇口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发展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深圳市涉外法治服务团成员、深圳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国际投资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大湾区律师讲师团团员。
邮箱:leifanglin@sincerepartners.com
王偕林律师
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商涉外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
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实践经验,主要专注于RCEP框架下中国企业走出去ODI业务专项法律服务、涉港涉外投融资及股权并购、资产收购业务、跨境电商平台维权及风险防控、粤港澳大湾区中外合作办学合规风控等领域。王律师担任了数家境内外企业与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投资和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对顾问单位法制化设计、操作及疑难问题的解决,项目法律风险权衡,促进单位法制意识并强化法律管理手段等问题有较深的涉及和研究。
王律师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荣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与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港澳台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助理,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蛇口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会员,模拟国际投资仲裁竞赛(FDIMoot)中国赛事裁判。此外,王律师受聘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人文社科学院职业导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邮箱:wangxielin@huashang.cn
杨柳青律师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律师是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人才,主要业务领域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境内诉讼与仲裁、破产及重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兼获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证书)
社会职务: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广东省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理事和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历:
杨律师代理过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辽宁、山西、重庆、湖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法院,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杨律师曾经及现在为深圳腾讯、泰邦生物集团、法国液化空气、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香港)、深圳汉能基金、北京供销合作总社、韩国矿物资源公社、韩国上市公司TOPEngineering、北京铁路局、际华集团、北京大学、美国邓白氏、ElliottManagement、中融国际信托、大连亿达房地产、中铝矿产、中植集团、新加坡凯发集团、RealtyManagement、天津华荣基金、雷石投资、TCL等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投融资、私募基金、国际贸易、能源、科技、基础设施、房地产、生物医药等。
杨律师在加入金诚同达深圳分所之前,曾在北京市竞天公诚事务所从事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并曾在其他事务所从事投资并购业务。
联系方式:18811759267
张叶丰律师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语言:中文、法语、粤语、客家话。
社会职务:担任深圳市律协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法国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亚洲事务部理事、华商区块链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深圳市前海香港商会商业顾问、获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广东省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全国智库专家等社会职务。
专业领域:区块链、数字经济、元宇宙、涉外投融资、境内证券资本市场、多元化诉讼仲裁争议解决。
专业讲座:“数字经济发展与区块链实务前沿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讲座交流会)、“国际商事仲裁趋势”(商学院讲座交流)、“疫情下涉外商务活动法律风险防范”(深圳贸处会交流)、“《电子商务法》与跨境电商”(第二届616全球跨境电商节讲座)、“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运用”(罗湖区人民调解日)、“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某上市公司集团培训)、“《民法典》普法讲座”(某上市公司集团培训)、“私募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某上市公司集团培训)。
专著、汇编:《元宇宙法律实务》、《深圳创客法务指引》、《企业海外合规实
务研究》等。
联系方式:(+86)18998996068
邮箱:zhangyefeng@hs-lll.cn
职慧律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职律师先后取得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英国伦敦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
专业领域:包括跨境投资(跨境股权并购、企业合规体系建设)、金融与资本市场(跨境贷款、境外发债)、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跨境电子商务)
业界荣誉:2021TheLegal500亚太榜单以及2020TheLegal500亚太榜单荣获特别推荐律师、《商法》杂志“2013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此外,职慧律师为多家跨国公司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同时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开展跨境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