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状况调研报告(精选7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状况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四、改善留守妇女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状况的对策措施: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采取综合措施维护留守妇女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家庭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让人人都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该摒弃的;清楚那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同时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她们无地自容。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创造条件,多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活动,缓解外出务工者心理压力,引领他们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三)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培养留守妇女形成"聪慧时尚、自信坚韧"的时代精神。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只具初中以下文化,而文化程度越高,处理家庭问题越富有理性。

1、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为解决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留守妇女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坚持务工促增收、创业促转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为农民提供信贷扶持,让有条件、有技能的农民就地发展种养殖业,切实为农民增收搭建平台。

2、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等丰富多彩的评选表彰活动,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3、要提高留守妇女维权和发展能力。

一是教育广大留守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二是加强普法普法、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三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其生产、生存能力。四是加强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为留守妇女提供平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使家庭更加和睦美满。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妇女之家建设投入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及时为遇到婚姻、家庭生活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各种帮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些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些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12年以来,我和村妇女主任共接待周石庄2例离婚妇女要求分配财产的案例,通过我们的调解,她们享受到了应有的权益。顺河镇妇联曾接待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6人,其中5例调解恢复和谐家庭,一例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种种现象表明,广大妇女已经不在是沉默的羔羊,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这些现象说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知道积极争取。

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较大

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的说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而当男女双方针对某一重大决策问题有分歧时,即使妇女知道自己是正确的,但多数情况下却仍然做不了主。这也同时说明了妇女所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还很大,妇女的权利观念仍趋保守,妇女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在调查妇女中,有10%甚至更多的妇女表示曾被配偶打过,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也可能被打过的,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从这个数字中,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与因素

由调查结果可看到,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家庭地位也在提高,可以说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土地纠纷、财产支配分割等存在的问题,依然容不得有半点松懈,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提高普法维权的力度、广度、深度,注重个案维权。

一、农村妇女心理健康现状

烦恼、多疑、抑郁、焦虑等不良情绪在一些农村妇女中显得较为突出。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现象较为严重,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不高,她们为家人的起居饮食而忙碌,却忽视了自己的存在,家庭暴力时有发生,沉重的.生活负担,使她们的社会交往极少,而她们主要人际关系中的婆媳关系、夫妻关系、邻里关系又由于种种原因弄得十分紧张。当她们内心有了烦恼、有了痛苦和不满时,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情感倾诉对象来倾诉和宣泄。

(一)文化素质不高,认识不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定义为“健康不仅是身体没有疾病,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可见心理健康是人的健康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一方面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自身的素质修养水平较低,被调查的妇女也没有接受过任何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心理健康宣传,对心理问题一无所知,认为“身体有病才是病”、“只有精神有问题的人才去看心理医生”的人不在少数,就连少部分村妇代会主任也认为“身体健康都保证不了,更不必谈心理健康问题了”,却不知道心理问题可以引起多种的身体疾病;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当家庭、婚姻出现问题时,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如何去调适自己的情绪,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的结果,势必是既毁了自己,又害了他人。这种状况很容易产生抑郁、焦虑、狂燥等不良情绪,当这些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缓解时,便容易引发精神失常或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以其他家庭成员为中心,否认自身价值。

妇女们在家要细心的料理家务,要耐心的教育子女,要温柔的侍候丈夫,要尽心的孝敬父母,在外要参加劳动,他们付出的辛苦甚至比男性更多,而她们却总是认为自己所做的大多都是辅助性工作,没什么价值,认识不到自己的重要性,她们在自己的心中没有位置。

(三)长期忍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

1、经济问题带来的心理压力。农村妇女常常被家里的经济问题所困扰,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状况,就必需从增加经济收入入手,手中有了钱,心里就有了底,日常生活需要一笔开销,孩子的教育需要长期的高额费用,为孩子结婚准备新房和筹办财礼也将用尽家中的大部分积蓄,若是家中供养高龄老人的生活,更容易碰到紧急事件或大宗花费,经济和精神负担自然比较重。

2、社会竞争带来的心理压力。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农民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同时,也因为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很多妇女喜欢和其他家庭做比较,谁也不想被落在后面,发现别的家庭某一方面优于自己的家庭,而自己又认为没有能力赶上别人,这便会由羡慕导致妒嫉心理的产生,同时还造成了普遍的心理焦虑。此外,子女教育、生活单调、寂寞、人际关系等问题,都给农村妇女们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

(四)缺少有效的心理沟通。

就多数农民而言,他们更愿意牺牲自己轻松生活而换取家庭更多的经济收入,农村的男性大多数为附近小企业打工,早出晚归,地里的农活主要靠妇女,收入增加了,相互交流的机会却少了。因为怕丈夫和孩子担心,平日里遇到不顺心的事,总是想独自面对或是深埋心底,而对婆媳、妯娌、左邻右舍又存在一种不信任的感觉,32%的妇女怀疑“有人会幸灾乐祸地希望我遇到困难”,这无疑阻碍了农村妇女情感的宣泄和心理问题的解决。

二、农村妇女心理健康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心理健康宣教

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农村妇女了解心理健康知识,使她们认识自我,解脱自卑心理的束缚,发挥自己的优势。只有具备了自信、勇敢、进取等心理素质,才能有勇气克服心理障碍和预防心理障碍的发生。

(二)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首先,通过各种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农村妇女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她们的致富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妇女的主体作用,通过树立典型、竞赛评比等方式调动她们的积极性,使她们赢得在社会、家庭中的地位。

其次,在精神上丰富农村妇女的业余文化生活,经常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一方面丰富了她们的文化生活,为她们的休闲娱乐提供了好场所和好内容;另一方面又可以扩大她们的社交圈,使她们在群体活动中,互助互信,养成开朗的性格,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选择正确的减压方式

首先,学会自我安慰、自我解脱。

第一,建立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会灵活处理和协调夫妻、婆媳等家庭关系,家庭成员相互理解支持,相互信任,遇到困难可以与家人一起商量解决,给自己创造一个轻松的生活环境。

第二,理性的面对是非成败,既不应该对自己过分苛求,也不应该对生活寄与过急的、过高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期望。

第三,养成经常与家人、朋友、邻里沟通的习惯。当内心有了烦恼、痛苦和不满时,可以很容易找到一个合适的情感倾诉对象来倾诉和宣泄。

其次,发挥妇联组织作用,提供外部帮助与支持。基层妇联要经常组织妇女参加集体活动,与妇女姐妹们建立有效的沟通,通过沟通主动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今妇联组织已经在农村普遍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员志愿者、心理指导员志愿者队伍,妇女们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心理问题,可以通过正确的指导与调解减轻和解决。严重的还可求助于村委会、乡镇妇联、司法机关,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使她们乐观地生活,积极地工作,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20xx年末,全县总人口47.91万人,其中:女性人口22.56万人,农村人口40.7万人。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民家庭夫妻分居,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困难的一系列问题。最近,县妇联对我县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进行了深入地调研。通过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入户访谈等方式,重点对xx县河路口、大圩、两岔河三个乡镇的7904名留守妇女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调查,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留守妇女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她们柔弱的双肩既担负着赡养老人、照顾小孩的重任,又承担着家庭生产的艰辛,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和希望,默默地支撑着家庭的负荷。

一、基本情况

1、文化程度。大部分留守妇女文化偏低。调查显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留守妇女7844人,占99.24%;高中学历的40人,占5.06%;中专以上学历的20人,仅占2.53%。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多,31—40岁的具有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较多,40岁以上的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较多。

2、年龄结构。留守妇女主要分布在30岁以上。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638人,占总数的8.07%左右,主要是因为生育、照顾幼小子女而暂时没有出门打工;30—39岁的1130人,占总数的14.29%;40岁以上的6162人,占77.96%;4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是较为集中的年龄段。

3、留守原因。调查显示:家庭经济状况差,生活质量低的留守妇女有2280人,占28%左右;无就业技能,致富能力不强的有6408人,占81.07%。大部分的留守妇女因为家庭不支持其外出打工或者自身不愿意外出打工是其主要原因;需要她们留守家中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照料农业生产是她们留守的客观原因,双重原因使得她们既向往外出打工又自我回避的矛盾心态,这一现象在35—40岁的留守妇女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现状及问题

2、精神负担重,安全感下降。由于丈夫长年在外,留守妇女精神负担明显加重,安全感下降。主要表现:一是出现婚姻危机。留守妇女大多是中青年,一些长期分居的留守妇女因为丈夫长期在他乡打工,夫妻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双方相互猜疑,再加上自我精神生活空虚,自我控制力不强,易受到不良现象和不法分子的诱惑,导致感情危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打工婚姻”离婚案呈上升趋势,尽管留守妇女为家庭作出了许多牺牲,但是对于丈夫出门打工几年不归、移情别恋的情况,她们还是“欲语泪先流”。二是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剩下老人、儿童和妇女,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致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农村留守家庭的小偷小摸现象增多,留守妇女的安全感大大降低。70%的留守妇女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心理压力,并且无人倾诉,既要操心孩子,又要担心丈夫,还害怕流言蜚语。

3、婆媳关系难处理,对子女疏于教育。自古以来,婆媳关系都不好处理,尤其在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处理好婆媳关系更是难上加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多例存在婆媳关系没有处理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的现象。不少留守妇女本身文化水平比较低,除了在经济上、生活上能为子女提供一定的支持外,无力在子女学习上、做人上给予有效教育与监管,只能听之任之,只是希望子女别做违法的事。由于80%左右的留守妇女认为对子女的教育就是拿钱给他(她)们上学,只要他们在学校听老师的话,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就行。有近50%的妇女几乎从未同子女谈过理想与抱负,有近65%的妇女不知道平时孩子在想什么、盼什么,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主要表现在吃饭穿衣上。调查还发现有的由于自身只有小学文化,子女上初中后不能对其进行辅导和监管,导致他们成天逃学迷失在网吧里。

三、对策与建议

留守妇女是目前农村最大的劳动力资源,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针对留守妇女面临的压力和困难,需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开展帮扶活动,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志青年回乡创业。要多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让青壮年劳动力能实现在本地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大量外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拓宽农村致富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动员和鼓励外出务工青年积累经验,更新观念,帮扶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加强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留守妇女自主创业。继续大力加强妇女技术培训,举办留守妇女技术培训班,让留守妇女懂得更多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种田,科技致富,提高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继续创办示范家长学校,深入开展“争当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活动,引导更多的家长特别是留守妇女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劳动、妇联等部门要继续坚持积极为留守妇女提供项目信息和致富门路,推广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投资少见效快的增收致富项目;要大力扶持留守妇女创业项目,在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使其能够敢创业、会创业、创成业。同时,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在农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合理流转土地,使农村留守妇女从繁重的土地劳务中解脱出来。

常言道:"妇女半边天"。农村妇女参政既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也是妇女政治地位提升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广大农村妇女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谋求政治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结合黄川镇妇女参政的现状,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何提高农村妇女的参政水平。

一、妇女参政的定义

妇女参政是指妇女群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和权利,包括民主参与和权利参与两个方面。农村妇女参政是指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资格和权利。

二、黄川镇农村妇女参政的现状

(一)黄川镇农村妇女参政所取得的成就

1、农村妇女参政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

在今年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之前,黄川镇通过书写标语,张贴妇女参政议政宣传海报,组织大学生村官宣传队,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宣传工具,就妇女入选支委做了大量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妇女参政的重要性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村妇女冲破世俗、敢于展现自我、接受挑战,全镇22个行政村中共有29名妇女积极报名参选。

2、农村妇女参政比例有了很大提升

黄川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妇女参政工作高度重视,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认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提高村两委中女干部数量和农村女党员发展比例。目前通过选举和党委任命,全镇22个行政村配备女性干部24名,其中女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3人,支部委员10人,确保了每村至少有1名女性干部,真正实现了女性干部全覆盖。

3、农村妇女参政能力有了很大改观

(二)黄川镇农村妇女参政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参政取得的成就是相对而言的,从横向比较以及整个社会的状况来看,农村妇女参政仍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妇女在参政议政中仍处于弱势

经过今年的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后,虽然实现了每个村都至少有一名女性委员,但24名女支委中,只有1名女支书,支委成员中妇女出现了职位的边缘化,女委员基本上是负责妇女工作的,女副支书没有多大的实权,形同虚设,妇女在政治上的弱势地位仍没有得到改变。

2、妇女参政的综合素质相对滞后

虽然目前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由于受传统习惯和观念的束缚,在男权文化的制约下,农村妇女长期与政治绝缘,文化知识素质、法律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与村民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约束着妇女的行为,并使其长期在家与外界隔绝,从而造成了她们对公共事物漠不关心根本谈不上什么参与意识;同时,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的文化水平与同龄男性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女性文盲的相对数和绝对数都大大高于男性;黄川镇11名有正式批复的妇代会主任中仅有一名妇代会主任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四名为高中学历,初中学历的有六名,整体来看妇代会主任的文化素质偏低。

3、妇女代表大会的职能老化

妇女代表大会是农村妇女唯一的群众性组织,是维护妇女利益的代表,是村庄妇女的形象体现,也是连接农村妇女与村民的桥梁和纽带。妇代会应该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一样,三年一届。但实际上,这一组织中的代表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任命或指派,其结果是造成了妇女干部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下级负责,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不高,影响了全体妇女在村民中的形象。黄川镇11名妇代会主任中50岁以上的有10人,由于长期任职,年龄老化,思想观念落后,很难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4、现行政策、法规缺乏实际操作性

国家为维护妇女权益,保证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当选,的确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村委会选举的具体操作中还不完善。如《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该有适当名额",只做了"应然"规定,缺乏硬性条文。这样,在具体操作中就有很大灵活性,所以许多基层组织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是明目张胆按自己的那一套行事,法规只是一纸空文,致使有许多地方出现了农村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的现象。

三、影响农村妇女参政的原因分析

(一)内在因素

1、生理因素

由于男女生理构造上的不同,与之男性相比,女性要经历特殊的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虽然在工作热情和态度上女性与男性不相上下,但由于自身生理限制,每到这些特殊时期必然会消耗她们一部分精力和体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中断她们的工作,使她们工作的连贯性和持续性难以保证。因此,与同龄男性相比女性就处于弱势,在工作中自身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展示。

2、心理因素

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下,男女处于长期的不平等地位,妇女逐渐形成了许多消极心理。对自身的自卑感,由于缺乏自信,她们时常担心自己没有完成任务的能力。对男性的依赖感,她们习惯于顺从由男性主导的所有事务,自我主体意识和参政意识淡薄。对家庭的内疚感,全身心的从政的女性,会因自己没能尽到家庭义务而自责。对成功的恐俱感,从政的女性获得升职,可能会被非议为贿赂领导或作风轻浮,因此害怕成功。对同性的嫉妒心理,潜意识里她们宁可选一个不称职的男性也不选一个优秀的女性来领导她们。对公共场合的羞涩感,女性在公开或人多场合讲话时感到紧张,不自觉地会有羞涩感。

3、文化因素

受教育程度直接决定了女性的文化素质水平。在封建社会中,把"女子无才便是德"作为评价女性的标准,女性基本上不会受到正统的教育。而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农村地区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现象,女孩子上学率低。因此,虽然在法律上我国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但整体上女性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率较高的现状,使她们在职业选择和职位等级上受到限制。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女性往往会因自身的较低的文化水平而失去竞争机会或在竞争中遭遇淘汰。

(二)外在因素

1、性别文化的制约

在等级有序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教条,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大大低于男性的地位,她们从不讨论或参与国家大事,只负责家庭事务。无形中形成了男性才能具有社会角色,而女性只具有家庭角色畸形观念。

2、政策制度不完善

尽管男女平等已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但大多数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贯彻运用。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有"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比例"的规定,但却没有一套可操作的程序制度作保证。乡(镇)、村两级在执行培养选拔女性的目标规划上,往往把"至少有一名女干部"理解为"只要一名女干部"。

3、经济地位偏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长期以来,女性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男性,这就必然导致女性在政治上也是从属地位。虽然"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有了一定改变,女性的经济收入也有了很大改善,但与之男性相比仍存在收入差距,经济地位仍然偏低。这种状况使得女性降低了对自身自信心和能力认识,减少参政的热情。

四、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营造良好的参政议政氛围,是解决问题的外在条件

(三)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是解决问题的理念支持

先进的性别文化既是平等的性别文化,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否能够正确对待性别差异,防止性别盲点,是对男权文化提出的挑战。在正确的性别文化观影响下,妇女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政治权利,从根本上克服自卑和依赖心理,积极主动地参与村庄的管理;男子也应该客观地评价妇女,从而形成一种协调共处的氛围,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四)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是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

在推动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参与政治事务的过程中,政府往往扮演着指挥棒的角色。政府首先要干预,不仅要制定适当的政策、法规,还要明文规定保证村委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从而使妇女参政法律化、制度化;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选民更多的了解女性,扩大妇女的知名度,灌输男女平等的思想;最后要派专人严格监督选举过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1、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农村妇女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往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用村规民约来解决,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又无相应经费,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宣传、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THE END
1.妇女的定义是什么?多少岁算妇女在刑法上妇女的定义为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法律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大于14周岁称少女,14岁以下(含本数)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https://mip.66law.cn/question/answer/15546084.html
2.法律如何定义对妇女的歧视中国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就对"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明确了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事由、行为、不利后果、因果关系、适用领域等关键要素,表明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制度性歧视,揭示了歧视妇女的主要根源来自私领域的歧视和结构性歧视。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歧视妇女"下定义,致使https://www.fnyjlc.com/CN/abstract/abstract1023.shtml
3.十四岁以上女孩称为妇女的法律规定律师普法十四岁以上女孩称为妇女的法律规定2020-04-22 2,324 普法内容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妇女不是单纯指已婚妇女。《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https://www.110ask.com/tuwen/10060169876196099223.html
4.就法律中如何定义“女性”的问题听取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挑战伦敦(美联社)——周二,英国最高法院开始审理一个妇女权利运动组织和苏格兰政府之间旷日持久的争议中关于“女性”定义的法律挑战。 英国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正在审理此案,该案件旨在澄清,根据平等法,持有性别承认证书的变性人是否可以被视为女性。 虽然此案的焦点是苏格兰法律,但发起挑战的活动组织“为苏格兰妇女”(FWS)https://6g.bwmwm.cn/guona/2231.html
5.对妇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大于14周岁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在我国对妇女范围的划定主要是基于年龄,并参考女性的生活状态。在刑事领域,已满14周岁的女性应该可以称为妇女。在民事领域,已满16周岁且已工作的女性可以称https://mip.64365.com/answer/mpbpk/
6.婚姻家庭法知识点6篇(全文)尤其是在相对弱势的家庭妇女、儿童法律权益保障上, 应当建立专门化的法律救助渠道, 如对待严重虐待儿童的家庭, 法律应当规定政府相关民政部门可以强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并指定其他人员充当监护人等。只有建立现代家庭婚姻救助机制, 才能及时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为相关受害方提供最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西方国家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ghri41p.html
7.法律规定几岁算妇女(几岁算妇女)法律规定几岁算妇女(几岁算妇女)金色枫叶 精选回答 1、女孩子过了14岁就可以叫女人了。 2、在官方字典里,女性的定义是成年女性的统称。不仅指已婚妇女,还指14周岁以上的女童、14周岁(含)以下的幼女和7周岁以下的儿童。司法解释中,14周岁以上的妇女定义为女性,14周岁以下的男女称为儿童。 3、现实生活中,女性https://edu.iask.sina.com.cn/jy/fvqV8nk1r9.html
8.农村女性外出务工的障碍及其对策——以农村女性平等就业权保障为在女性农民工权益的刚性法律保障方面,首先应当注重宪法的实施和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落实宪法规定的男女平权内容,包括平等就业权。(3)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其次,健全女性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规范,加强对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例如,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对女性农民工的https://ccrs.ccnu.edu.cn/list/H5Details.aspx?tid=6048
9.法律上的妇女是几岁以上女人(6) 旧时地位卑下者的自称。(7) 詈词。[微笑]亲,您好!满14周岁的才算是妇女,未出生的胎儿只能算是儿童。[微笑]亲,您好!是的亲。[微笑]亲,您好!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女者,指未婚女子。妇者,指已婚女子,故妇女泛指女性。https://wen.baidu.com/question/1120983748876974659.html
10.农村妇女权益(精选十篇)各地农村司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法庭,定期对妇女维权案件进行公示,并组织留守妇女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这些案件对人们进行法律教育、用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进而预防犯罪;另一方面,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得她们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如何预防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a160vw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