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传承《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23)》修订的重要内容解读–专业文章–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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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本次修订针对在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保护等领域出现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回应,修改力度较大,从修订前共9章61条,增加至修订后的10章共86条,呈现了非常多的立法亮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更好地宣传和运用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本文对新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以下解读。

一、体例的增改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23)》,相对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07)》的立法体例,总体上增加了两章,从八章扩充至十章,并对部分章节的位置与名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改与完善。具体如下:

第一,将原“第五章人身权利”部分的内容调整至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原“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顺延)。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第三编新增的立法内容,新增了3个条文,扩充至9个条文。

第二,将原“第六章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拆分为“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两章,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具体条文的数量也从原来的8个条文扩充至14条(分别为5条和9条)。

第三,新增“第八章救济措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第一章总则”修订重点内容

1.明确了男女平等国策的具体阐释。将“第二条妇女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与男子一律平等。”修改为“第二条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职责。即明确了其“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职责。

3.明确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即新增“第六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委员会或者妇女工作委员会,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妇女联合会。”

5.新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即新增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建立性别统计报表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三、“第一章政治权利”修订重点内容

1.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或数量的规定。例如,将原第十条第二款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

四、“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修订重点内容

1.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在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职责。即新增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2.明确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原二十八条的基础上,修改为“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4.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构建妇女保健及常见病预防服务制度。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并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并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5.新增妇女健康知识服务制度。即新增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妇女提供必要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健康知识普及、培训和指导。”

6.新增妇女心理健康服务制度。即新增第二十五条:“鼓励开展妇女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心理咨询服务网络,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服务的渠道。”

五、“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修订重点内容

2.设立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教育和两性平等教育制度。即新增了第二十八条“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等特点进行生命、性与生殖健康、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等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男女平等教育纳入地方中小学课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制度。即新增了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保障专项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家庭建设能力、家庭教育能力。”

六、“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修订重点内容

1.明确政府在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的职责。即新增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2.明确政府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和用人单位在妇女“三期”时提供便利的职责。即新增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大对社区、用人单位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设备,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

七、“第六章财产权益”修订重点内容

1.明确妇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即新增了第三十九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3.明确了妇女平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的权益。即新增第四十三条“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

八、“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修订重点内容

1.进一步明确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即将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离婚诉讼期间和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女方探望子女。”

2.新增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职责。即新增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明确了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即新增第四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5.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即新增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

九、“第八章法律救济”修订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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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对妇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大于14周岁称少女,14岁以下(含本数)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在我国对妇女范围的划定主要是基于年龄,并参考女性的生活状态。在刑事领域,已满14周岁的女性应该可以称为妇女。在民事领域,已满16周岁且已工作的https://m.64365.com/tuwen/29043.aspx
2.何种法律定义了14岁及以上人群为妇女虽然法律未明确界定妇女的年龄阶段,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违背妇女意愿,使用强制、恐吓或其他方式,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者,以及与不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者,均构成强奸罪。故通常将年满14岁的女性称为妇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https://v.66law.cn/wenda/3200349.aspx
3.婚姻家庭法知识点6篇(全文)之所以很多婚姻家庭问题不能够得到最及时的解决, 这与我国当前婚姻家庭救助机制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 我国在当前和未来婚姻家庭法现代化变革中, 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 建立现代中国特色的家庭婚姻救助机制。尤其是在相对弱势的家庭妇女、儿童法律权益保障上, 应当建立专门化的法律救助渠道, 如对待严重虐待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ghri41p.html
4.理论基础法律价值定位的考量就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而言,一方面要满足法律正义观和报应观的要求,对该种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妇女性自主法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要考虑该行为的犯罪化是否符合伦理价值和得到公众的认可,以此来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能积极发挥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功效。因此从前述判例可以看出,我国对婚内强奸的犯罪化采取了区别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286.html
5.形婚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角度进行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婚姻https://baike.sogou.com/v7598522.htm
6.十四岁以上女孩称为妇女的法律规定律师普法十四岁以上女孩称为妇女的法律规定2020-04-22 2,324 普法内容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妇女不是单纯指已婚妇女。《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https://www.110ask.com/tuwen/10060169876196099223.html
7.妇女权益保障法40问妇女权益保障法40问 1、为什么要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管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芳面的考虑: (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https://sflc.nxu.edu.cn/info/1012/2407.htm
8.法律如何定义对妇女的歧视中国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就对"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明确了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事由、行为、不利后果、因果关系、适用领域等关键要素,表明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制度性歧视,揭示了歧视妇女的主要根源来自私领域的歧视和结构性歧视。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歧视妇女"下定义,致使https://www.fnyjlc.com/CN/abstract/abstract1023.shtml
9.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探究.doc(三)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 虽然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歧视女性,但现实招聘中对女性歧视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应当彻底消除对于女性的就业歧视,国家应该出台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应该明确就业歧视概念和定义范围,明确在就业歧视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设立对就业歧视企业的惩罚机制,保障女性在就业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1208/143326326.shtm
10.维权NGO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被关闭媒体:西媒炒作看热闹众泽被关闭后,1月31日,就在美国总统选举爱奥华州初选开始前夕,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在推特上批评中国当局强行关闭“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并表示“支持郭建梅”。希拉里曾于1998年6月造访过这个机构。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其中强调,作为“提高妇女地位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6_02_02_350029.shtml
11.案例解读浅析我国民法典对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利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单方决定终止妊娠是我国法律给予妇女的特殊保护,是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一项独立权利,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不受他人的意志左右。 3. 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享有继承权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808058_1120753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