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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研究

文|傅信平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内容提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特征与法律品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渊源和组成内容,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凝聚最广泛司法认同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司法实践中,做实“如我在诉”、坚持能动履职、追求德法并举、推进诉源治理、锻造法院铁军均是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和“法理情融合”的裁判方法,积极探索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夯实法治基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司法裁判传承与发展

引言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与时代创新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创新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司法价值

(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三)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

(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

三、新时代司法裁判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和运用

(一)秉持“如我在诉”情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传承德法相济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抓实抓细“三源共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五)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规范化路径

结语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与发展演变,形成了涵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等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特征与法律品格。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阐释。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有益营养,才能发展出符合中国实际国情、体现中国本土特色、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导。这就要求,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让司法裁判实现“法、理、情”融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充分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探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现代化转型与创新性发展的现实路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我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制思想、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包含了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和专属器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弥足珍贵的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虽然儒家思想占据了思想文化上的统治地位,但也吸收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各派学说的法律思想及内容主张,形成了具有独特内涵与价值取向的法律品格和精神内涵,绵延至今依然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1.奉法强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锚定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文化乃至文明,都有其内生的价值追求和理想描绘。在先秦时期,我国的思想家就将“奉法强国”作为国家强盛的重要手段和必要保障,以法家为代表,主张国家强盛的前提就是制定系统完善的法律,不仅注重保障平民的基本权利,更要借此约束贵族特权、促进利益合理分配、实现阶级流动、维护统治者利益。及至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和商鞅分别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和“法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的论断,进一步反映出法家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关键,对于国家兴旺强盛和长治久安至关重要的基本观点,以及法律的性质就是国家治理的普遍规则,是国家与统治者利益判断标准的基本定义。

在注重制定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样十分重视注重公正和严格地实施法律,正所谓“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贞观政要·赦令》更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直接动摇依法治国的根基。明朝张居正提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法治警言,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是治国安邦固本的基石,阐明了法律的生命在于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2.民为邦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

在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便已深谙“民为邦本”的道理,从《尚书》中记载的大禹之孙太康因为沉溺于狩猎,导致朝政荒芜、引起百姓不满,最终被后羿占领都城的故事中即可管窥。百家争鸣时代,孟子提出“得民心者,得天下”和“民贵君轻”的政治主张,民本思想已然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唐太宗李世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论断,更是对这一历史规律的生动总结,历代的先进统治者和政治家,无不将民生稳定视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因素。由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始终体现为“民为邦本”,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为醒目的特征。

《尚书·五子之歌》中记载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简洁有力地总结了民本思想的真谛,揭示出民众是国家稳固的基础。这一“民本”理念,成为统治者关爱民生、体恤民众的内在约束和引导,发展形成了“德惟善政,政在养民”的施政理念,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们以此为基石,不断延伸其内涵与要求,进而提出了惠民、便民和利民等主张,最终将“民为邦本”理念的落脚点定位在维护人民的利益之上,是最鲜明的底色。

3.以和为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追求

从古至今,“和谐”始终是社会治理的最理想状态,其内涵不仅包括个体之间的“和”,还涵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层面。“以和为贵”的思想和价值观,提倡以“礼”的方式、以“和”的目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和”既是“无讼”社会治理目标的思想基础,更是实现“无讼”理想社会状态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方法。《论语》记载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观点,深刻地反映出孔子认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措施不仅不是诉讼,而是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诉讼的使用。

“和谐”的理想状态由此成为我国历代统治者的主要追求和重要政绩,“天人合一”思想就是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实现“和谐”的集大成者,主张整个人类社会乃至自然世界都应当实现和谐安宁,“无讼”观点进而成为这一思想的内容指导和行为方式。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孔子对于“大同”世界的构想和描绘,实质上就包含对“无讼”的治理效果和社会状态的追求。

4.德主刑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自我约束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提倡将刑罚的惩罚强制效果和礼数的教育感化功能相结合,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从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以窥见,儒家将“明德”与“慎罚”定义为主与次、原则与补充、前提与目标的关系,通过“明德”,实现对百姓的思想引导和道德教化,做到“自愿”守法;通过“慎罚”,让百姓畏惧法律的处罚,从而“不敢”违法,二者各取其长、互补所短。

“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在孔子看来,遵礼明德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之道,法律与刑罚应当作为辅助手段,如果仅仅依靠刑罚的恐惧,并不能让群众真正信服遵从国家的法律。随着儒家思想地位的不断巩固,以《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德主刑辅”思想最终实现了法典化和制度化。

5.隆礼重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文关怀

“出礼入刑”形成于周公制礼,“礼”逐渐具备了系统性和全局性,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虽然法家思想在秦朝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二世而亡,汉朝统治者再次对礼法关系进行了反思和改良,废除了部分秦朝的严刑峻法,及至汉武帝时期,根据儒家“定经制,兴礼乐”的思想主张,阐释和发展了“礼法合一”的内容和逻辑,“隆礼重法”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

“隆礼重法”完善了礼和法的关系,尽管后期的历代封建统治者对二者存在不同程度的侧重差异,但是,“隆礼重法”所主张的法律制度必须以礼法作为核心价值取向和观点支撑,实现礼的自我要求转化为法的强制性要求的治国理政模式;所提倡的以刑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并举的法典编纂模式;所追求的法理、事理和情理相统一,将儒家思想融入审判决狱等思想行为模式,始终是封建统治者的参考和遵循。

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始终注重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基本法治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这一继承与创新过程的最新成果,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大的历史延展性和蓬勃的时代生命力。

1.“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对“奉法强国”的继承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的科学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把“奉法强国”理念继承和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在法理层面,“固根本”是党执政兴国、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在现实层面,“稳预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秩序。在效益层面,“利长远”是推动党的事业发展和实现人民福祉的法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深刻而具体地阐释了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重大意义。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对“民为邦本”的继承创新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党的执政理念始终聚焦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江西革命时期,党领导的司法工作就紧紧围绕保障广大工农利益,如《井冈山土地法》,改变了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目标要求和理论方法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的干部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全面阐释了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厚与最广泛的基础,保障人民权益就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目的。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对“民为邦本”理念的继承和创新,更是人民群众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做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德主刑辅”和“隆礼重法”的继承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阐述了“德治”不仅是方法,更是内容,应当包含和体现出中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朴素情感的共同诉求及认同,应当注重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苏区建设时期,各级裁判机关就针对犯事者阶级路线和阶级成分的不同,作出轻重有别的处罚,以追求更好的裁判效果。如对豪绅、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等反革命罪犯,“应处以重刑,贫苦工农应该从轻”。同时,也不应当忽视“法治”较“德治”更具他律的作用,做到道德教化与法律指引的有机统一,实现对“隆礼重法”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达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想效果。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充分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德主刑辅”和“隆礼重法”的基础上,将之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和基本法治原理有机结合,进行了适应当代中国国情的创新性改造。

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对“以和为贵”的继承创新

“无讼息争”是中国传统社会实现人际关系友善,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的核心理念。在苏区建设时期,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就已十分注重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吸收和运用,并依此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在《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乡政府有权有责对群众争执进行调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求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平安和谐,确保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科学论断,不仅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内涵,更是“以和为贵”“无讼息争”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继承与发展。

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构建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司法体系,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举措。”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孕育出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间具有相通之处,二者的结合点或契合之处体现在,人民逻辑和人民立场是它们共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深刻指出人民性是人民司法事业所遵循和坚持的基本精神与原则。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法律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为邦本”的传统法律思想也是人民性的渊源和体现,红色司法传统赓续了法治为了人民的基本思想,如苏维埃政权倡导的群众公审大会等措施就是司法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求胜利的典型代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无论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民为邦本”,还是全面依法治国所强调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都坚定地遵循了人民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心中,源远流长,历久弥新,有着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传承并维系好人民群众内心的朴素认同。

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经验,更要传承和弘扬中国共产党的红色司法优良传统,创造性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情感认同和文化传统的现代法治体系。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融合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数千年治国理政的智慧,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上,并赋予了中国司法制度独特的内涵和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世界和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深刻而全面地指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建设和发展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新时代司法制度建设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许多现代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理念和制度。“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初步区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周太祖所提出的“狱不滞留,人无枉挠”体现了追求公正和效率的精神;唐代《唐律疏义》强调“诸断罪,皆须具引律文格式正文”,坚持据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宣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等被广泛应用,展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和公开性。这些历史智慧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和法治观念,至今仍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随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多样化,人民法院必须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理念与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相结合,坚持辩证“扬弃”,做到融会贯通、创新发展,提炼出适应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批判性吸收和创造性转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守正创新,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挖掘、继承、运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强国理念、民本思想、价值追求、人文关怀、道德规范和思维方式,使之与新时代司法裁判相融相通,为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历史积淀、文化根基和精神支柱。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先秦时代的民本思想,为古代中国政通人和提供了明确的政治准则,历经千年岁月而愈显生机勃勃。“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民为邦本”思想,并将这种民本思想推向了全新的境界。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司法裁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持“如我在诉”情怀,时刻牢记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是人民群众,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便民机制,实现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美好向往。“如我在诉”要求从人民群众感受出发,坚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是传统“民为邦本”思想在新时代司法领域的具体写照。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的作用有诸多精彩论述。“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等论述强调法是一种规则,是行为准则;“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等论述强调法对于国家治理、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法治作用在新时代更加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这一目标任务,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更好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能动履职要求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更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发挥法治作用、履行好人民法院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传统“奉法强国”思想的创新性发展。

“礼法结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强调“礼”既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价值追求,需要法律予以辅助,“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由此法律不仅止恶,还应劝善。这一特征延续至今,其所蕴含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价值取向仍深度存活于中国人的文化血脉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新时代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传承德法相济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努力使司法审判对“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德法相济”要求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传统“礼法结合”特征在新时代的内容再造。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文化理性、文化情感和文化经验相互交融的产物,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不仅可以作为法官的潜意识,影响司法裁量的判断,还能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衡平标准,检验司法裁量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院的司法裁判必须深度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礼敬、尊重的基础上转化发展,推陈出新,将优秀传统文化内化为现代司法建设的动力源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功用在于通过继承、弘扬、创新,使之与当代文化建设相互融合发展,并为法院之整体性建设提供指引。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应不断挖掘其中精华,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发传统文化的现代活力,发挥其在现代司法进程中的重要价值。

1.坚持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夯实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

因此,现代司法应在摒弃泛教化思想的基础上,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原始精髓,重新认识和评价其价值,通过创设路径有效对接现代司法,并转化为当代司法价值的源泉,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有机融合:应从案件当事人利益出发,用人文关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情理性分析;应从普通民众的朴素情感出发,避免僵化、机械化司法裁量;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社会公众的法律期望,在促进社会共识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2.坚持借鉴与弘扬相结合,夯实司法裁判的行为规范功能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主题广泛、内容广博,其基因体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根基和思想精华的“再总结”。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效融入现代司法实践之中,可以更好地发挥法治中的道德教化作用和多元处理方式,使中国古代法制传统中的道德约束、习惯养成、舆论监督等隐性功能得到充分实现。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体系,应该充分挖掘和传承传统文化精华,探寻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契合的价值理念,汲取现代法治建设的原生力量,应充分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充分挖掘和传承其中文化精华,汲取历史营养,择善而用。

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功能的不断分化细化,规范性指引功能不断凸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准确把握优秀传统文化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契合点,在尊重社会历史规律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地宣扬,如此才能在深层次对法治的运行起到正面效果,并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其不仅仅在于法律言语的宣传之上,更在于通过一定的司法行为和载体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予以明示。一方面要遵循内在的融贯性。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法律论证,关键在于“融入”的定位。它不是主观地、任意地“填充”,亦不是简单地机械“连接”。“融合”是着力于二者的共通之处,尽管可能在具体问题上是互补或者主导的,但通过融合的过程可以使这种内在的共性相互作用和相互包容。另一方面要强化司法正当性。在此情况下需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形式正当性,价值判断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立法者的意图;二是共识正当性,即以共同体一般成员理解的法律条文的含义为准据,按照同一语言共同体中普通成员使用的同样语词可能表达的含义去平衡;三是功能正当性,即要求获得公正或良好的结果,法官才能将优秀传统文化纳入裁判内容。

3.坚持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夯实司法裁判的精神传播功能

以家事审判改革为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往往内含一些基本的家庭道德伦理,如和谐、平等,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不仅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纠纷,更需要达到“治疗性司法”的目的,以在可能的条件下实现对危机婚姻与家庭的治愈。一方面,要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伦精神的引领作用,依托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针对性地制定纠纷化解计划,促进家庭和谐。另一方面,案件审理应从注重财产权保护转向充分注重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利,尤其是涉及家风文明道德的案件,更应凸显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和人性化特征。

现代法治理想的实现除了正式的规范性制度外,还必须依靠其背后其所属社会所承认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并将其作为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能够实现制度理性与经验理性、规则治理与道德自律、自治与管理的有机整合。

1.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转变司法作风

2.弘扬“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维护法律尊严

中国传统司法极为强调以法律作为断案的标准,“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公正司法”是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要特征,亦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必须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学习司法先驱的担当和智慧,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守护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规则优先,严格依法裁判,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引导各类主体遵守法律规则,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信法的良好风尚;必须严肃制裁各类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用活生生的案例培养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社会习惯,切实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必须认真研判不平等现象及其潜藏的社会风险,依法审理好当事人针对违法不平等对待提起的诉讼案件,敢于对违背法律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不平等现象和做法亮剑说不,积极化解因社会不平等引发的矛盾冲突,促进平等在发展中不断实现;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3.弘扬“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助推社会治理

4.弘扬“法理情融合”的裁判方法,避免机械司法

文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最为深刻的群体记忆、价值认同和情感归属,是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起源与家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伟大进程中,法治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重要战略部署,那就是要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升级为法治强国。文化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法治建设亟须体现和包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更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其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方面面,这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实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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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长春绿园法院宽严相济体现人文关怀刑事审判不仅要发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还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彰显人文关怀,体现刑事司法的温度。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对被告人韩某单处罚金,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也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和未来,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体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3-11/09/content_8925037.html
3.九江日报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度)2. 突发新闻中体现人文关怀 2022年2月7日,九江多地迎来了新春第一场大雪。湖口县的吴先生因路滑不慎摔倒无法动弹,闻讯赶来的吴先生同事、路过市民自发脱下棉衣手套给其穿戴,帮其撑伞,接力守候。《浔阳晚报》2月9日3版刊发的《风雪中,那份温暖直抵人心》等稿展示了人性的真善美和社会正能量。 https://www.jjxw.cn/zsck/xzjg/jjrbs/202305/t20230531_6046318.html
4.构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体系——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第三,《民法典》之所以增加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目的就在于构建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体系,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凸显了人文关怀精神,真正体现了“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的精神以及真正把人作为主体而非工具的价值理念,真正实现“民法中的人的再发现”。人格权作为事关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权利,无论是物质性还是精https://www.yqnews.net/cms/show-55560.html
5.温情执法应兼顾法理情这些无不彰显法律温情的一面。 温情执法暖人心。法律只有兼顾了法、理、情,才会更有温度,法律有情,更能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与柔情。 温情执法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也不是执法不严或选择性执法,而是更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受罚的原则https://www.ztnews.net/article/show-352436.html
6.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官沙龙”活动中华龙都网“所谓‘天理’,它其实就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秩序,是任何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人情’指‘民情’、‘民心’及法律体现的人文关怀。在司法过程中,讲‘天理’意味着司法工作者要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讲‘国法’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讲‘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在办案http://www.zhld.com/content/2018-04/08/content_812684.htm
7.引发群体事件范文12篇(全文)柔性化处置机制克服了法律固有的滞后和僵硬,通过“温和柔情”的执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理解与通融。从法律施行方式来看,应当满足正当程序理念,体现公平和正义,达到目的、结果的实体正义和手段、过程的程序正义。正当程序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公开性、公正性及程序参与者之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7s0qyffv.html
8.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完善/王利明在权利类型化方面,《民法典草案》有三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其将生命健康权置于各项具体个人权之首,宣示了“生命健康权”是最高法益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第二,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了信用权、隐私权两项权利,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具体人格权的内容。2009 年的《侵权责任法》受该草案影响,在第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3655
9.以上海名媛群事件为例浅析新闻采访中的“暗访与偷拍”在此案例中,公众号作者在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公开了他人不愿意透露的隐私聊天记录,用于负面娱乐化的新闻报道,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文关怀角度都存在问题。 2.不符合人权,使被暗访者成为大众娱乐消费的对象 被曝光者的行为可能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暗访者随意http://media-ethic.ccnu.edu.cn/info/1002/2484.htm
10.罗翔法学智慧与人文关怀并存,如何理解他提出的法治精神与自由的综上所述,罗翔的展现了他在法学、人性、道德以及法律实践与教育等多个方面的深刻见解和独到观点。他的言论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也富有启示性和教育意义。 《罗翔法学智慧与人文关怀并存,如何理解他提出的法治精神与自由的关系?》的文章就介绍到这了,更多新媒体运营相关内容请浏览A5工具 - 全媒体工具网!https://tool.a5.cn/article/show/122589.html
11.法规之外,期人文关怀之光的确,单就法律规定而言,银行没有错,甚至可以说人家本身就是在“依法办事”。可问题是,无论是从人文关怀还是节约社会资源角度,我们都应该多动脑筋,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去换取最大的效益。 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老龄社会的来临,这类问题恐怕会越来越多。规矩是人定的,当然也可以为人所改变,我们希望银行也好,相关部门也罢http://m.taihainet.com/comment/plss/2015-08-04/1494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