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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道是无情却有情》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
安提戈涅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个人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众之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就是说法容公情而不容个人私情。
事物是变化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犯罪,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法律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情的因素,它对罪犯进行惩罚,符合公平原则,合乎情理;它查明事实,据情裁量,是对违法者的有情,合乎情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重新做人。
但是法律有情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它作为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情是公正的理智的情。
法律有情,是指它使正义得以声张,她对对犯法者有情,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机器,它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举起这杆天平,你会感受到法律蕴涵着深深的情感。
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更应该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当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
于欢辱母案,昆山宝马案阳光下终结,邪不压正,显示了法律与公情的完美结合,法顺民情民心。法律具有动态性,蕴含人情味,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处处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法与情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柔化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遏制了犯罪的动机,有利于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情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同时,德法情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人性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