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传统班主任的工作及弊端

多年来,高校采用传统班主任的服务管理模式,也称作辅导员,为促进大学生的管理和实现“学生自治”,提高大学生自我培养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对高职院校学生考分“相对较差”及独生子女高峰期的现实,这种管理模式也暴露了其诸多弊端。

(一)传统班主任的主要工作

1.生活服务管理

高校学生绝大部分属于住校生,班主任的生活服务管理包括多方面,实际上大部分工作依托班干部队伍实现自我管理,包括:宿舍纪律管理、校园生活管理、学生矛盾纠纷处理、治安事件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和财产管理、防火防盗等等,目标是构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重点是防止出现极端事件。

2.纪律管理

3.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的涵义比较广泛,也是培养有政治素养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政治要求。班主任根据学校和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一系列的精神文明教育活动,包括各种文体活动的开展、政治学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参与大型的政治活动、党团组织建设、各种宣传渠道和平台的建设及管理等等。

4.辅助教学

(二)传统班主任工作的弊端

传统班主任队伍建设,对班主任的知识结构没有针对性要求,只要有一定的学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即可,但是缺乏学生需要的针对性地专业知识和素养。这样导致重管理轻指导或者指导不足的弊端,如果一味地对康复专业的学生加强管理,但是面临学生对自己所学的康复行业认识有误区、对专业发展和未来个人的职业发展缺乏信心的现实,那么班主任就难于从根本上解除学生思想上的疑惑,从而导致学生管理工作就容易停留于“表面”,给学生造成“为管理而管理”的刻板印象,拉远了师生之间的互动距离。

(二)服务面广泛,难于“因材施教”

传统班主任担任了“辅导员”角色,由于学校采用绩效管理分配体制,一般一名辅导员需要管理一百多名甚至更多的学生,注重强化了“学生自治”,而忽略了或很难做到“因材施教”、“因人施策”。特别是独生子女高峰期到来的时代,大学生的综合素养面临诸多的考验,完全放手“学生自治”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不利的。

(三)重管理和服务,轻专业指导教育

为了维护校园平安和稳定,班主任容易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大部分班主任也能做到热情“服务”,但是学生最根本的专业思想教育却无形中缺失。通常情况下,专业教师下课后即离开了学生的“视线”,学生专业思想上的困惑甚至专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是“润物细无声”地时刻存在着,仅凭课堂、“线上线下”等形式的交流无法满足学生的需要,也无法及时捕捉学生的信息,于是隐患便一直停留。

二、专业班主任的工作优势

(一)学情分析

(二)专业指导教育

除了学校统一安排的大众化“专业认知教育”活动外,专业班主任还将采用多种形式的班级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专业分析和指导教育,包括:邀请优秀毕业生返校讲座及互动、播放专业现状和发展前景视频、示范康复实践技能、观摩康复行业、挖掘部分学生康复技术的兴趣点、开展小范围的学术讲座、提供或推荐康复专业的教材和文献、面对面或一对一地专业思想指导等等,有利于引导学生快速进入专业“视野”,并重新审视和规划自己的专业培养计划。

(三)班风学风建设

指导并引领学生抢占精神文化高地,是打造良好的班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专业班主任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将传统的寝室文化、教室文化、小组文化、校园内活动文化可以全部融汇到专业技术能力实践中来。笔者在教室文化布置中就采取了国内外康复专家的介绍和重要语录、寝室文化按照运动康复理念打造、实训室环境建设按照康复医院模拟情景设置、学生大型文体活动表演采取康复技能舞台化等措施,寓教于乐,深受学生喜爱;学校各种政治活动教育全部融合专业技能和工作实践谈体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首先要求立足争做康复行业带头人等。学生违纪违规现象的处理除了批评教育外,同时用康复行业职业素养要求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并将学生的个人行为与康复行业未来职业岗位要求进行对比教育。

(四)学业及创业就业指导

专业老师因为具有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且大多是“双师型”教师,拥有丰富的康复行业资源,在学生专业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创新等方面,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意愿,给予较好的指导意见,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和信心,甚至会为学生提供最直接的成长平台,这样专业班主任既是学生学业生涯的“导师”,也可能成为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恩师”。比如对学生某些专业特长的挖掘和深造、学生实习单位的选择、学生就业单位的选择或推荐、学生创业思想的指导甚至实际帮助等,都能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极大地促进了学生对母校的认同感,促进了学校就业工作的开展,满足了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期待。

三、专业班主任对专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一)确立班级共同的目标

班主任应注意对学生定期进行理想教育。定期召开主题班会,了解专业发展,激发学习兴趣,明确努力方向。让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近期目标、长远目标,确立班级的奋斗目标。“上学如上岗”,“目标”是做任何事情的动力,在学校里要学好专业课,学会一技之长,做一位成绩优秀的学生,康复专业要求学生刻苦认真学习、学习态度严谨、团结协作、不断加强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当学生有了明确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自我成长,也有利于教师帮助矫正学生的偏离行为。

(二)培养学生的专业思想争创优良学风

(三)引导学生进行专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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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复专业课程设计,引导学生知道学什么、怎么学,并注重理论联系临床;了解康复行业发展动态,康复专业人才发展的趋势,以及学生考“康复治疗师资格证”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认识自身的个性特质,综合优势与劣势进行比较分析,并学会运用科学方法,增强专业竞争力,实现康复专业目标。也有利于引导学生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将专业能力、知识和素质要求等有机融合起来。

(四)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高等教育必须重视人才的素质培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专业班主任可以结合专业及职业岗位要求,鼓励并组织安排学生积极参加课余活动和社会实践,以开阔视野,丰富学习生活,展示特长,收获知识。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利用活动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社交能力、协调能力。鼓励学生参加学生社团,竞选学生干部,让学生得到锻炼。学生参加有益的比赛活动,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增长才干,提高能力。康复专业能力的培养实践活动有:案例分析、知识竞赛、项目操作、技能操作大赛、创新和制作大赛、康复技能舞台展示等促进学生专业发展。

(五)指导学生正确选择实习和就业方向

学生对实习单位的不了解,导致选择也很迷茫,部分学生喜欢一起扎堆,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造成不能完成实习计划。专业班主任应掌握实习单位科室分配特点,结合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特长指导选择适合自己的单位实习。如传统康复和现代康复的选择,现代康复之间的选择等。同时,专业教师有丰富的医学资源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跟踪学生实习状况,了解学生是否掌握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来推荐就业单位。

(六)引导学生参与科研

参考文献:

[1]付文茂.影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因素分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2).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要培养具有专业能力和思想素质的法学人才,要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育充分融合,探索法学教育实践的基本模式和方法,培养法学教育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基本技能,并通过法学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成为国家所需要的“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育研究背景分析

(一)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阶段,改革进入到了艰难的攻坚深水区,为了更好地引领中国的改革开放,达成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我们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引领之下,建立法学的价值标准,使中国社会处于合理的配置状态之下。在这个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背景下,要普及中国的法律意识,依照法治精神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要以法律的正义为信仰,培育具有强烈法律职业认同感的法科专业人才。

(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

中国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推行和实施了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这个市场化的过程也即权力经济向权利经济转型的过程,这一过程尤其体现在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体现出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关联性。法学教育要充分认识到法学学科的自身特点,以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为引领,熟练应用法律规则和技术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从而促进规范化、完全化的市场经济发展形态,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

(三)加入国际世贸组织的现实需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要求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的统一,也即意味着要以法制政府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坚实后盾,可见,中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行开放的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建设法制的政府管理职能和形态。

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当融入到全球化的发展领域之中,要培育与全球一体化相契合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复合型、交叉型的法学职业人才,并在法学教育中与实践相融合,不断磨砺法学教育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以适应现代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需求。

(四)人权进步的民主需求

在尊重国家和保障人权的体系之下,我国的人权进入到了制度化的时代,这也意味着人民利益追求和权利主张的自由表达,要以权利秩序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建构国家权力制度。在这个背景下,要以人权保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在法学教育中致力于深化人权观念,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高尚的法律道德观念,不仅要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还要强化对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权教育,要在法学实践教育的过程中追求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

二、中国法学教育实践的模式探索与建构

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模式要与中国国情相契合,借鉴西方法学实践教学的优点,采用渐进式的、可操作的“三层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具体为:第一层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二年级,主要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并辅以法庭旁听、见习等手段,培育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获得对法律知识的感性认知。第二层次,在法学实践教育的二、三年级,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教学手段,开展实验法学教学,以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三、四年级,可以采用假期实习、法律援助活动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培育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建构

要建构与时代相适应的模块式课程结构和弹性学制,建构以学生自我设计和学习的跨学科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引领学生实现对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的融会贯通。要将法学实践课程纳入到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之中,强化学生对法律的实践操作技能,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实践的操作技巧。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组织体系建构

在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完善其组织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实践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对法学教学实践的规划、督促和联络。还可以成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由专门的教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成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教师则给予适当的法律专业指导和辅助;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课程中,教师则要成为教学的主导,引领和帮助学生提升能力。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师资体系建构

在法学教育实践的教学过程中,要通过政策的引导作用,聘请专业、富于实战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法学教学实践的指导教师,充实高校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使学生接触和感受到真实的法律实践,产生对法学知识和实践的深厚兴趣。同时,还可以采用“走出去”的策略,鼓励法学院的教师参与到社会法律实践之中,可以让学院的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操作、负责对案件的、担任法律顾问等,提升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能力。

三、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运行体系探索

(一)模拟法庭

学生可以选择不同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可以掌握法庭庭审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在教师的启发式指导之下,对案件过程进行设计,并且还可以运用证据和法庭规则,实施积极的抗辩,从而增强学生的组织能力、论辩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假期实习

假期实习可以使学生深入到公检法等部门,了解到公检法机关的案件处理程序、方法和流程,了解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基本素质要求,并在假期实习中加深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认知,提升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三)法庭旁听

这是一项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中的开放性实践活动,是为学生提供的一种真实、系统的法律实战训练,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领略和感受真实的庭审流程和程序,通过仔细聆听法官、公诉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问讯及陈述,观察法院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和步骤,从而获得对司法诉讼的感性认知,增强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心理观察辨析能力,增强学生的庭审自信心。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我国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而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制度,它也是中国法律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尤其是我国的贫弱残疾者弱势群体,需要获得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的支撑,以及早发现引发社会矛盾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供需矛盾仍旧十分突出,经费也成为了重要的制约性问题。高校作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可以为社会提供鼓励和支持,因而,需要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援助的积极参与,使学生直面社会现实形态,从法律的层面理智地考虑和分析问题,以实现为社会伸张正义的价值。并且,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精神。

(五)法律诊所

这主要是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件环境之中,学生亲自参与接案、调查、出庭、结案的全过程,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和模式的颠覆性变革。在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中,要以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为前提,学生要真实地接触案件以及当事人,询问和谈判、寻求证据等,并进行法律的实务操作,由此训练学生批判性的思维能力,强化对法律条文和知识的理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法学教育是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课程,它承载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具有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使命,在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探索中,要准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针对我国法学实践教育的不均衡发展现状,创设三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法庭旁听、假期见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方式,全方位地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能力,并且在健全的法学实践教育制度体系之下,更好地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的实效性。

[1]汪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联性的比较法思考[D].广西师范大学2010

[2]王妍.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关系[D].华东政法大学2010

[3]王坤.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及其改革[D].山东大学2010

[4]罗子棋.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论文关键词法科学生宪法心理宪法理论宪法信仰

一、法科学生宪法意识问题的缘起

在低年级组中,针对“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一问,近50%的学生认为没有密切联系;在“获取宪法知识的途径”的问题中,90%以上的学生都提及高中时期政治课程的学习是主要途径之一;对于“是否有兴趣学习宪法”,20%的学生表示没有兴趣。由于低年级学生尚未接受过专业的宪法学教学,未能从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的精神中体会到与宪法的关系。高中政治理论影响着该群体对宪法的认识,低年级学生也因此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

二、宪法意识不同层次对于法科学生的阶段意义

在宪法意识的内在结构中,分为宪法心理、宪法理论及宪法信仰等由低到高的若干层次。在宪法意识培育过程中,各层次的宪法意识在不同阶段影响着法科学生对宪法认识深浅、情感态度乃至内心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一)宪法心理影响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

在宪法意识范畴内,宪法心理是宪法意识的初级层次。宪法心理,是对宪法现象的不系统的、直观的、具体的感性认识。法科学生通过高中政治理论的学习,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宪法意识——宪法心理。该时期奠定的宪法心理基础,对法科学生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学习将产生一定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一方面,法科学生在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主要依附于政治理论,进入到法学专业领域后容易产生研究视角的混淆或偏差。法学与政治学存在学科上的本质差异,基于政治理论形成的宪法心理导致的研究视角偏差,间接影响到法科学生对宪法的态度及对宪法的研究方式。另一方面,宪法心理是一种直观、感性认识,其中不乏主体对宪法的初始态度和感受。前期对宪法形成的态度和感受多为个体的感性认识,往往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影响着法科学生钻研宪法的兴趣。

(二)宪法理论关涉法学知识体系的合理搭建

宪法理论,是相较于宪法心理较高层次的宪法意识,即一种对宪法整体、系统的理性认识。当法科学生从宪法常识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宪法意识即从宪法心理层次发展到宪法理论的较高层次。宪法学之所以开设于各具体部门法课程之前,归因于宪法在众多部门法中的母法地位。法科学生在大学时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添砖加瓦的过程,宪法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学精神的最终归宿。在部门法学习中,多数的法科学生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不擅长对法律之间进行联系与比较,其中包括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宪法学教学所养成的意识,是帮助学生厘清现代庞大法学学科体系的钥匙。”具备宪法理论层次的宪法意识,法科学生才能在各部门法学习中找到宪法的影子,既有部门法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有对宪法精神的体现。法科学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将会是一个具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

(三)宪法信仰关乎“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宪法信仰是宪法意识内在结构的最高层次,宪法信仰的树立成为宪法意识培育的终极目标。当前促进宪法实施,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我国法治工作中的要务之一,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也表明了培育国民宪法意识、树立国家权力行使人员宪法信仰的必要性。多数的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人”,终究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及法学研究领域,作用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培育,将关系到今后各领域“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有无。尤其是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公职人员,树立对宪法的信仰,时刻将宪法精神铭刻于心,才能够从意识层面运用权力监督的思维适时调整自己行为,以身作则。具有宪法信仰的“法律人”甚至是“宪法人”作为法治建设中的标杆,为社会尊崇宪法、促进宪法实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科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也必然经历从观念萌芽、认知发展直至信仰坚定的过程。在法科学生培育宪法意识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研究视角偏差和兴趣欠缺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大多数的初学者对宪法的感受及态度容易局限于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并存在将宪法学教学等同为政治理论“二次学习”的认识误区,造成研究视角的偏差,对宪法深入研究的兴趣不明显。不可否认宪法学与政治因素的交织,然而初学者宪法意识处于萌芽到发展阶段,其宪法意识在进一步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从感性认识的宪法心理发展为理性的宪法理论认知尤为关键。由于法科学生在中学时期大多是对宪法常识性问题的简单理解,形成了掺杂一些不规则认识的宪法心理。从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专业性出发,亟需在初学者原有的宪法心理基础上打破局限,摆正法学视角进入到专业领域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思考。

(二)功利化倾向导致宪法理论薄弱

其一,宪法现实运行制度与宪法理论地位的差距。宪法至上的精神和理论始终是宪法学教学中向法科学生授课的重心,但在实践中我国宪法实施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宪法司法化问题尚在探究。法的运行是法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未能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缺乏丰富、直观的司法案例以供研究,法科学生主要从国外案例及我国的宪法事例中获得对宪法的深度思考。基于功利因素的考虑,法科学生认为宪法在实践中欠缺实用性,对宪法少有深入研究的动力,宪法理论薄弱。

其二,司法考试体系中宪法知识考核比重低。司法资格考试历来是衡量法科学生法学知识功底和法律运用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从现行司法考试设置的考核结构看,宪法与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共同构成司法考试第一卷的考核内容,宪法知识考核比重小,分值低,侧重于现行规定的考核。由此,法科生对宪法的学习方式功利化,仅凭记忆背诵,并未深化对宪法理论的认知。

(三)树立“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教学目标不明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更多具有宪法信仰的人参与其中。高校的法学教育对法科学生的培养除了要求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的能力,还应把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情怀、法律信仰作为一项教育目标明确,其中包括宪法信仰的树立。“在当下中国,我们应大力培养精神,培养具有精神的“宪法人”,在法学院中的宪法教学中更是义不容辞。”宪法信仰的树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在宪法学教学的短期内完成,客观因素的限制性、宪法意识培育的长期性及内在素养的隐形性致使宪法学教学中对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宪法学教学正是为“法律人”宪法信仰这个最高层次的宪法意识最终形成奠定基础。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

实践与创新是当前素质教育所大力倡导的,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但是,我国现行的教学体系,无论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还是教学过程的设计,大都是由社会需要、学科体系、教师如何教等因素确立,学生的愿望、要求和发展需要基本上被忽视了。实践性教学力求通过让教师设置适当的活动和任务提供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使目前的封闭式课堂转变为开放式课堂,使学生投入到真实的情境中,在亲自听、说、读、写、演、做等实践中学习知识,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发展学生健康的情感,为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实践教学是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和有效手段

(二)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

(三)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不能脱离实践

法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特点。法律运行不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作出正确的规范。反之就会作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的各项规定,都是由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法的。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懂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二、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我国高职院校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理念有了一定的认知

1.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思想的飞速发展,法学教育观念有了一定的更新。各高职院校普遍认为,法学教育应培养懂理论、能操作的创新型法律人才,这一任务应通过实践教学来完成。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已为大多数法学专业所接受。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一部分已为许多法学专家所认同。目前,一些高职院校都比较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实习计划、大纲以及各项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除此以外还开设案例分析课传授法律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等活动,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目的。

2.法学实践教学呈多样化发展态势。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各高职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正蓬勃发展,实践方式极其内在的联系与互动构成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这一体系内容丰富,包括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知识学习、以程序锻炼为主的模拟法庭、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课程、以增强感性认识为主的法律见习和以融合知识、增加解决问题能力为主的实习以及专题辩论和毕业论文等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

1.学生主体地位没能得到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锻炼学生的各种能力,但是大多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的理解传授给学生,学生不能积极主动的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因而形成不了自己的知识,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以及适应社会角色的能力仍比较弱,动手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2.法学实践教学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名称和种类不统一,有的叫专业实习、有的叫法律实习等等,实践教学计划、内容以及考评标准等制度尚无统一要求,使得实践教学的开展无章可循,随意性较强,导致实际效果较差。

三、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几点设想

(一)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

要提高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效果,就必须改变法学教育界“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因此,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将其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来对待,从根本上扭转学生对实践性课程普遍持应付态度的现状,提高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唯有思想上、观念上的重视,才是提升实践性教学活动质量最有效的途径。

(二)完善诊所式教学机制

诊所式教学是法学实践性教学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的诊所式教学仍存在较大改善的空间,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无疑是提升我国诊所式教学机制的重要方法。首先,在诊所式教学中要提高学生的参与度,鼓励学生带案例进课堂,与老师和同学共同探讨解决方法。其次,诊所式教学老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带学生直接参与现实案例的解决(即随师出诊),让学生多思考、提出解决方法,最后由老师加以点评并确定最终的方案。

(三)开设实践教学课程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学生应具备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需要不断地参与实践。高职院校除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配置中有毕业实践课程外,在学生学习期间,除诊所教学实践课程外,还应开设不同类型的实践课程,如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民事诉讼实务、刑事辩护实务、行政诉讼实务等课程,让学生能有机会接触各种案件的审判实务知识和非诉讼实务知识,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而且实务课程的授课地点最好在法庭现场。

(四)强化课堂案例教学

只有在最基础的理论教学时即注重穿插、应用案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之后开展的各项实践性教学活动才能起到巩固和提高的作用,否则理论与实践很难达到互相扶持,相辅相成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时要努力避免“从理论到理论”的误区,对于相应课程的具体实务操作、主要流程、典型案例、热点问题都了如指掌,引导学生同时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思考热点问题,从而达到协调发展共同促进的效果。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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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6]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7]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N].法制日报,2013-06-19(09).

由于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可以从多方面综合性地促进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构建新的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个重点。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障碍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均衡性

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律院校的激增和法学专业的细化,造成不同层次的法律院校在师资、经费、学生生源、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和阶梯型。首先是地位的不均衡问题。各大法学院系的地位不平等主要是历史与现实原因造成的,实习单位倾向于资深政法院校或者名牌、重点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次是经费的不均衡问题。比如,部属政法院校在实习经费投入上比地方本科政法院校有着明显的优势。另外,由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引入的诊所教育仅仅是面向我国十几所著名高校或者法学院,而一些综合院校、师范院校的法学院或者法律系则不被支持。再次是人际资源的不均衡问题。当前的法学名家和专家多半集中于各大著名的法学院,他们具有丰富的司法人际关系,对于联系确定实习单位,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实习环境,争取更多的实习机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统一性

大部分的法学院系为解决实习基地的容纳规模问题,在实习方式上大多采取了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方法。虽解决了基地容纳规模问题,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在自主实习层面上增加了实习管理与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法学本科专业自主实习多半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实习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三)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科学性

法学本科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年,主要是第七学期或者是第八学期,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学生会迫于考研、就业的压力,对专业实习敷衍了事,甚至是虚假实习。

(四)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规范性

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上存在着诸多不健全因素。从学校来讲,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上重视程度还不够,所以在专业实习的安排与进行中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与非计划性,在实习的目标、内容、指导教师安排、考核等制度的制定上欠缺规范性和系统性。从实习单位来讲,在实习生的安排与指导上更多的是任意性,无法为实习生提供较为系统专业的实习任务,从而影响实习的质量。

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释困途径

为了适应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实现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即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针对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实习上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思想观念转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思想观念的转变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先导,只有思想观念改变了,教育的转变才能落到实处,因此,不管是教师、学生还是教学管理人员,尤其应当对法学专业实习高度重视,然后落实到行动之上。主要在以下几个层面上进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创新与实践。

(一)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以目标管理为主的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管理机制

2.成立专门的实习组织管理机构和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准备工作。制定周密、科学的实习安排计划和进行规范、有序的组织工作是确保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前提条件。在法学专业实习组织管理机构上,可以借鉴比较成熟的教育实习组织管理模式。

实行校、院(系)两级实习管理组织机构,由校教务部门制定出台《专业实习组织与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在专业实习上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院系成立由教学院长、院党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和实习年级辅导员组成的一级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管理法学专业实习各环节落实工作。另外,每次进行法学专业实习之前,校教务部门与院系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协商,一方面与实习单位做好法学专业实习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制定详细、周密的法学专业实习安排意见,并严格选定带队教师。

3.重视实习环节的过程管理,加强专业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工作。

4.制定科学、规范的实习质量评价制度,建立以目标管理为核心的专业实习管理机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是目前法学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普遍采用的实习组织方式。因此,建立严格的实习质量评价制度,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并将目标、要求与实习成绩评定结合起来,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以目标管理为主的实习管理机制,对确保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方面作用的发挥起着关键性作用。法学专业实习的目标和要求主要包括:实习日志、案例分析、各类亲手制作的司法文书、实结等。在评定学生的专业实习成绩时,不能单纯的以实习单位给予的成绩为准,应结合学生的实习态度与工作作风、业务能力、执行实习纪律情况、实习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实行奖惩制度,成绩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实习。建立实习质量评价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分散实习中部分学生不安心实习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规范法学专业实习、引导学生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素质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拓宽实习基地、加强沟通,建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良好的互动机制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因此,建立一批比较稳定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将为学生迅速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学实践能力提供了可靠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锻炼和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立后需要尽可能巩固、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学校应该与实习基地单位建立一定的联系机制,经常性的加强联系,巩固双方的合作基础。

如定期开展实习基地联谊会,组织实习基地单位指导教师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实习指导意见及对实习基地的建设意见,感谢他们的支持。当然还可以在实习基地建设以外的领域进行多方合作和资源共享。

如,进一步与实践基地领导协商,让他们也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实现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双师制,由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定期在实习基地单位开展法律理论培训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巩固双方合作的基础,实现“双赢”。

(三)尝试“两分法”实习方式,建立专业实习与课堂教学的良性互动机制

提高对法理学重要性的认识

编写独立学院适用的法理学教材

法理学课程分两段教学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实践教学;实践品格

法学教育在21世纪肩负着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储备的重大使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而现阶段的法学教育的弊端不仅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且最终也将影响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1、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要从事法律职业,首要的是要求对法学学科体系有一个基本的掌握,否则其它方面根本无从谈起。以我国为例,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为我们勾勒出一个法律人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框架。

2、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综合素养。作为法律人,在面对日益复杂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是知道法律为什么是如此;在此基础上,还要求进一步创新思维,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具体来说,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与法治信仰;法律职业伦理与执业规则;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推理及法律解释技术等。也可以这样说,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其职业素养,是法律职业有别于社会其他一般职业的关键所在。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在于传播法律专业知识,更在于培养出在传播法律精神、促进民主政治、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法律家和法学家[3]。

3、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职业技能。这一点已成为各国的普遍要求。如英国上议院法学教育与法律行为咨询委员会在其关于法学教育与培训报告中曾提出七项基本的职业能力;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出版的专门报告中,列举了十项能力;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公布的有关法律改革的报告,提出包括协商与调节的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4]。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看,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员也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的职业技能:沟通、协商的能力;谈判、妥协的能力;辩论的技巧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技能;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等。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人才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综合素质、职业技能三个层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缺乏专项的职业技能培养环节,造成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缺陷。

转贴于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法学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社会利益的科学。法学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即教育性和法律性,这就要求国家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在保障高校教育自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学院系批准条件、审批机构和资格审查程序,尤其要规定法学院系必须具备的最低办学条件。对法学教育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要对法学院系的设立,招生数额等进行调控和管理。对办学资格的审核,不能只根据社会需求、办学经费、藏书数量等传统的指标来评价,更重要的是对它的师资力量、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程度、课程设置(特别是实践性教学课程所占比重)以及对外交流等情况进行评价。在这些办学指标里,课程设置中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尤为重要。

(一)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法学师资是法学教育水平的保障,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高校的法学教师应当具有宽厚扎实的专业知识、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缺乏实务经验,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票据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税法的不熟悉税率的计算,教师只是照书讲课,自己的认知都不具体,怎能教会学生?因此法学教师除了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外,还需具备办案的实践经验或对法律实务比较熟练,才能在课堂传授知识并指导学生,否则法学教师就会落伍于时代要求,更不用说传道解惑了。为此,学校一方面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律师、优秀法官和优秀检察官来学校兼课,另一方面也可以安排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锻炼,以弥补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的不足,从而提高法学师资实践教学技能。

(二)设置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传统的实践教学往往从属于理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品。尽管目前许多高校极力倡导提升实践教学的地位,但由于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仍然没有多大的改观。为此,笔者建议采取如下举措:第一,将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中独立出来,单独设课。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而言,特别要重视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培训,而这一目标完全可以借助于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来实现;第二,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要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拓宽和整体优化,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高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三)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评价体系。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一般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即“一个体系、两块内容”。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较低,再加上没有详细的评价标准,因此实践教学评价的效果不佳,没有起到促进实践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评价体系。同时,为了提高实践教学评价的真实性(避免实践教学评估形式化)和科学性,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可以采取动态跟踪式的质量控制方法。

(四)确立稳定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在传统教学管理中,许多高校对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往往比较注重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而对于非课堂实践教学(如指导模拟法庭)则不给予计算工作量或者计算很少的课时或补贴。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因此,为了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该提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并针对教师的创新性和学生的实践教学效果设定不同的计算标准。此外,还应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改革情况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从而确立一套稳定的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五)实施宽严相济的柔性管理模式。传统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是一种刚性管理模式,即实践教学过程整齐划一,教学形式与内容单一,缺乏灵活性。而以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目标的新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则实行宽严相结合的柔性管理模式。既要严格把好实践教学质量关,同时又要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为教师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以及塑造学生实践品格提供条件。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了机遇[8]。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同质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原来承担的培训任务将会逐步减少,因此,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必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勇于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才能真正担负起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储备的重大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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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98-199

关于在民法中如何客观化“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过程,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提出,对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案件,适宜采用请求权方法并将该方法作为法律思维方式,从而在民法的大部分案件中具体应用了拉伦茨提出的“理解的循环结构”。同样,读书的过程也是一个结合个人所学及经历的体认过程,其中既有客观性成分,也有主观性因素。不同学识及经历的人,对于同一本书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所得。当然,作为法学方法论大家,拉伦茨书中所列内容十分庞杂深奥,需要我们认真体味其中的每一句话,并进行整体认知,才能全面掌握全书的真谛,掌握法学方法论的真谛。如果说该书还有需要质疑的地方,笔者认为是该书称为“法学”方法论是否范围过大。拉伦茨本身为民法学家,书中绝大多数例证也是以民法内容为例,书中的一些内容难以适用于刑法等公法领域。如在刑法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则”而严禁类推适用和法官造法。在私法领域中存在即使法无规定法官也必须对纠纷进行裁判的压力;但在刑法领域,不存在这种压力。从这个角度看,该书称为民法或者私法方法论更为适宜。建构一种法学统一的方法论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理解《法学方法论》的钥匙

由于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我国台湾学者所译,译者使用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书中的深奥内容给读者带来了一些困难。理清下面三个问题,将有助于更加透彻地理解该书。

(二)法教义学概念的含义在该书中,法教义学的概念多次出现。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中的一个本土特色概念,体现了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文化的重要特征并且成为其必要组成部分。但“法教义学”概念在国内法学界并不多见。法教义学将法律文本当作神圣、权威的文本来解释其中的“意义”,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3)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教义学的逻辑前提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法律永远是正确的。法教义学的方法是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为逻辑推理的起点,经过司法的推理活动,使法律更加周延、明确,从而满足司法对规则的需求。即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也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的体制。她强调“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不论一个案件是多么疑难或新颖,只要它是“法律的”,法教义学就必须给出一个“适当的”解答。

再者,要读懂拉伦茨的书,必须对西方法学史特别是德国法学史有清晰的了解。罗马法传统和宗教对西方法律演进具有重要作用,阅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和《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会对阅读其他西方经典法学著作有所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深刻体会萨维尼所说的:“法学是彻底的历史及彻底的哲学性之学”。同样,也可以体认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薄弱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应的哲学和历史支撑,缺乏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借鉴与交流。

三、围绕法律思维对一些法学基本问题的思考

《法学方法论》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它在法律司法适用上为法官提供了一整套思维方式和路径,借此实现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进而实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还在于其对法学中的基础问题如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等进行了探讨,从而会引起读者对法学自身一些基本问题的反思。

(二)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关于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的问题,德国法学界发生过长期争论。针对1847年基尔希曼“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演讲中的名言“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拉伦茨在1966年做了“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的演讲,提及了法学的科学属性。他说:“科学是任何可以用理性加以检验的过程,这种过程借助于特定的、为其对象而发展出的思考方法,以求获得系统的知识。在这种意义上———请允许我做这样的设定,法学也是一门科学。”笔者以为,所谓“科学”的标准是强调其学科的客观独立、无涉价值评判,但这只是针对自然科学而说的。其实,用的话说,科学只是一种方法。拉伦茨就是通过《法学方法论》提出在主观领域并且价值判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适用中如何将主观的价值判断的东西客观化和可评判化,从而对法律适用提出了一种科学的方法和思路。这样,法学或者法教义学才真正称得上是一门科学,而不是艺术。这是拉伦茨对于法学的重大理论贡献。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THE END
1.法律学科深入理解法律知识体系法律学科深入理解法律知识体系 为什么我想学法律?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社会中,法律不仅是维护秩序和公正的基石,也是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深刻认识到,了解法律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决定要学习法律。 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社会关系及其规范的一种科学,它包括了宪法、民商https://www.erdqcvtxm.cn/gong-qiu-shi-chang/408920.html
2.谈谈对法学专业的认识和看法谈谈对法学专业的认识和看法 法学专业,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分支,致力于培养具备法律思维、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人才。在我看来,法学专业不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对社会现象、人类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和规范的工具。 首先,法学专业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石。它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其https://localsite.baidu.com/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22561347&ucid=PHfzrjnLPWf&categoryLv1=%E6%95%99%E8%82%B2%E5%9F%B9%E8%AE%AD&ch=54&srcid=10005
3.谈谈我对法治的理解与认识谈谈我对法治的理解与认识 (五)自觉诚信守法。 一是自觉遵守法律,坚持奉公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 二是坚持明德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发扬家庭美德; 三是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https://3g.yjbys.com/jiuyezhidao/fanwen/qitafanwen/692586_2.html
4.《法学方法论》概要与思考法学的规范性在于承认法相对于认识主体的独立性,对现行法进行陈述性构建。法学的规范性是指行为要求或者标准的权威性或者约束性,人们的行为举止必须依照这种行为要求或标准衡量,它不同于事实上的被遵循(我理解就是应然和实然的二分)。 作为规范性科学的法学不能测量,因为法学研究对象是人的行为,研究行为就不能抽空行https://m.douban.com/note/819863335/
5.世界法律日四个角度理解法律的意义“在执业过程中,我遇到过不少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案例,无论是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还是故意违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达瓦表示,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基础,只有当公民对法律有了足够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对于公民而言,守法不仅是对外界的要求,更是对https://www.xizang.gov.cn/xwzx_406/bmkx/202404/t20240422_413104.html
6.法律学论文(精选8篇)第三,法律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法律是大众智慧的结晶,所以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程序是对法律的层层把关,道道过滤,步步改进,使法律尽可能地杜绝任性、私见和偏见,使之成为“天下之公器”,法律应是天下之公理,所有这些都使得法学成为最讲理的学问。而其他学问如号称https://www.360wenmi.com/f/filegdoti3dn.html
7.事案评论量刑法学网主要表现在:公民因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而遭致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刑法评价案件愈益多见。例如近年的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遭致刑事指控案、天津大妈摆摊气枪打气球被刑事起诉案,等等。 诸此问题表明,法典颁行之后,法学家们的确可能过于关注探究现行法而丧失了批判性;进而忽视了对传统法律、民间习惯法和外国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fsy/sapl/241615.htm
8.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发展法理论相当于德国传统中所讲的一般法学说,法哲学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哲学三大问题在法学的投影——概念论(法是什么)、认识论(如何认识法,法律知识如何可能,法学方法论是其中的主体部分)、价值论(什么样的法是公正的)。 如何理解“有用”?其一,不同于思维经济原则;其二,也不等同于唯一正解;最后,我们把法哲学有用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16135863566074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