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学的职能,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认识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

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应用什么样的方法?

答:(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5、什么是个别性调整?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各有何优缺点?

答:个别性调整:就是使用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社会生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凡涉及这类情况或主体都得按此一般规则的行为方法和模式行为。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能够考虑到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

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不易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统一性。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程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6、简述社会调整发展的一般规律?

答:(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7、怎样认识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8、怎样认识法的产生的过程?

9、法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10、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答: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答:法的本质可分为三级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12、法的概念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理解?

答:法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3)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13、如何看待法的定义?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4、什么是法的作用?什么是法的职能?

答: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15、怎样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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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ppt从以上所引述的法律定义可以看出:虽然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也包含富有启迪的见解,但总体上说,它们不是真正科学的定义。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大都是以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为其哲学基础的,具有形式主义的或神秘主义的特点,它们的要害是没有揭示或故意用似是而非的言词掩盖法的阶级本质,若不揭示这一本质,任何一个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409/8056044016004071.shtm
7.法学概论笔记(15章)法学国家和法律都执行着政治职能(由政府同人民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和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不对立。 法律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https://zikao.chazidian.com/faxue/26297/
8.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第2版)性、差别和联系所制约的;是对法律现实的本质、作用、产生和发 展规律这类法学研究、法律工作的总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概括的 结果;也是人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把握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如部 门法,某项法律制度或法律行为)的方法论手段。 法理学的概念(范畴)体系,有自己固有的等级从属关系。在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27986
9.回归常识:对法理学若干重要概念和命题的反思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本文将对如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命题进行一些讨论、分析和反思:关于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本质;关于法和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关于法的形式(也即法律渊源);关于司法的概念;关于“民间法”的概念;关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的概念;关于“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关于“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M.php?id=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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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郭栋:法理的概念·反思证成及其意义中法评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法理”概念立体结构的扁平化呈现,例如,“法理”的基本语义清单有:“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的价值”“法的精神”“法的美德”“自然法”“法律原则”“法的本质”“法的规律”“法的学说”,等等。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376496300591415808
12.法律的概念(第3版)(精)作者:(英)哈特译者:许家馨//李冠宜 ISBN:9787519723408 单价:68.0 出版年月:2018-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币制:CNY 图书分类:社会科学 分类号: D90 语种:中文 页数:456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读者对象:本书适用于法学专业人员展开▼评分:5.0 (本馆/总:0/1人荐购) https://www.yuntaigo.com/book.action?recordid=a25sb2t6ZmM5Nzg3NTE5NzIzND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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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新定义律师执业性质——对《律师法》第二条的理解充分理解和把握的关键,在于“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三维护”规范。同时,应当正确理解新定义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 基于上述观点,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执业的载体,此前提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执业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执业的本质要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57657596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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