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法的门前:《法律之门》阅读感想

1973年,《法律之门》的出版标志着美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性时刻。也正是这本著作,引导着我来到法的门前。

下面,我将以小标题的形式谈谈我在阅读本书时产生的感想。

一.法的门前:引言的震撼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这则寓言的题目,便是《法律之门》的直译。在此之前,我从未想到一部法律教材竟会以一篇寓言来作为全书的开篇,而之后更没有想到的是,八百余页的有关法律的论述,竟被称为卡夫卡这篇寓言的注脚……

从引言也不难看出全书的风格了。它不会像读者灌输“是什么”,而更多的是向读者提出“为什么会这样”。阅读过程中的不停思索,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

二、摘录:(有些会附感悟)

它(寓言)不能被诋毁为不知所云的纯粹抽象或者极端模糊。当我们想要诋毁寓言的时候,我们已经被它吸引住了。

它们(法律和政治理论)像一副我们佩戴已久的眼镜,近在眼前确视而不见,只被用来扫描和诠释世界,而其自身却几乎从未受到检视。

对待地图比对待地形本身更认真的旅行者,有更大的可能遭受灭顶之灾。

在既没有对比,又无人知道差异时,公鸡也能冒充孔雀和夜莺。

感悟:此句原出自特里温所著的《政府》一书中,编著者引用此语来阐释美国法律中先例法的重要性。但显而易见的是,这句话能带给我们超越法律层次的思想触动。

如果你想研究某个团体是如何锤炼出自己的价值观的——是抽象变为具体——那么,该团体被迫涉足冲突的场合最能说明你要研究的问题。

感想:这句话的适用层面也不仅仅限于法律。

当人们决定从事某种职业时,他们通常都想同时做两件相互不合的事情:第一,他们希望被改变,以获得职业特征——法律的、医药的乃至巫术的;第二,他们希望保持以前自我的完整,希望他们的职业仅仅是他们生活的附属,而不是代替他们和他们代表的原则。

感想:这句话让我对职业对于个人的影响有了更深的认识。有助于避免今后的工作带给我们的困惑。

当财主老爷经过时,聪明的农民深深地鞠躬,暗暗地放屁。

如果想要发现无权者的真实情感,就必须到他们觉得自己能够自由表达心声的地方——到奴隶的住处去发现奴隶在想什么,到阿巴拉契亚人家中去发现他们对不在地主的看法。

感想:对如何了解真实公意的经典论述。

某些领域的问题不得诉诸多数原则。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少数就会听任敌对的多数的主宰而被置于永远的仆从地位。

感想:如果想避免多数人的民主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我们便应该有这样的认识。

反对自杀的法律是政治荒谬的顶峰。将自杀视为一种重罪,主张个人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生命;而取人性命却成为国家独有的特权,因为个人被理解为国家的财产。

现代人是什么样子,国家就是什么样子。

感想:简单的道理,却易被遗忘。在抱怨国家“不给力”的同时,先让我们自己强大起来吧。

有人可能会问:“你怎么可以鼓吹破坏某些法律,而遵守另一些法律?”答案在于这样的事实:它们是两种类型的法律——正义之法与非正义之法。人不仅有法律上的而且有道义上的责任遵守正义之法;同时,人也有道义上的责任不遵守非正义之法。

我们这一代人应当忏悔的,不仅是坏人的可恶言行,而且有好人的可怕沉默。

感想:名言之所以被称为名言,就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普适性的真理——马丁·路德·金在致力于争取黑人正当权益的运动中留下的话语,在大洋另一端的古老国度同样能激发无数人的共鸣。

三、见微知著:路都是走出来的

美国,一个自由、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然而,她今日散发出的光辉的背后,也有一条布满荆棘与阴影的道路。下面,我谨列举一些曾经发生(也可能仍然存在)的社会现象,看完它们再反过来看看我们当今的国家,我们便会发现历史真的是如此微妙。

(一)艰苦的乡村生活

在《简朴的生活与艰难的选择》一文中,作者莫琳·弗兰妮丽向我们讲述了阿巴拉契亚乡村的艰苦生活,以及作为此地家庭医师的行医困惑。

同中国的乡村一样,美国的乡村同样存在着以下问题:低收入、更少的健康福利、教育水平低、老人与儿童所占比例过高等等。当然,工业污染也必不可少。这些都极大地增加了作者在行医过程中的难度,正如她在文中所说:“

而她的困惑,我相信对中国的基层工作者来说也具有代表性,那就是:当一个地区因整体环境的恶劣而使得即使他无论如何尽到了其职业的本分,也只能仅仅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时,谁应该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此文发表于1982年。

(二)LIFE:LivingIsforEveryone

在《生活是属于每个人的》一文中,米丽亚姆·戴维森讲述了在诺格莱斯低地发生的令人发指的罪行:

1.无节制的垃圾焚烧

2.供饮用的河流每周遭到3500加仑废物的倾倒

3.倾倒了20年

………………

污染的代价,无辜的居民承担:600个提到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中,290个死于癌症;而其他疾病(胰腺癌、骨髓瘤、狼疮……)更是不胜枚举。

当地的一些居民自发成立起一个组织:LIFE,LivingIsforEveryone:生活是属于每个人的。他们发动起反污染的战争……

“这不是生存和死亡之间的战争。”LIFE的成员,吉米·特耶彻对作者说,“这场战争是为了给生命以意义。”

很快,LIFE便遇到了我们十分熟悉的困境:当地的企业与官员联合一些专家,开始贬低LIFE对环境的忧虑。坏消息经常被压制……

此文发表于2000年。

其他有关环境污染的案例还有:麦迪逊诉达克镇硫铜铁公司案(1904)、俄亥俄州诉怀安多特化学品公司案(1971)、瑟斯奎汉纳化肥公司诉马隆案(1890)

(三)城管、钓鱼执法?并非“中国特色”

在此,我仅罗列书中所告诉我们的事实……

“亚历山大·威廉斯,作为纽约城的警官,19世纪70年代可是出了名,因为他“奉行夜间大棒的信条”,组建了“一支暴力执法队”,在“煤气房区”巡逻时“对歹徒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一顿大棒。”对威廉斯的指控不下18次,但警察委员会“一成不变地放过了他”。威廉斯是这样为自己“愤怒的大棒"辩解的:“警察的大棒比最高法院的裁决有更多的法律。”

我在阅读到这段文字的时候,第一个反应就是:怎么和那啥那么像啊……囧……

还有很囧的:

康斯托克执著地追剿生育控制的提倡者,他伪造签名写了一些要求帮助的诱骗信。这些信件发给那些有同情心的医生和改革者,为的是诱捕他们。

这种和“钓鱼执法”无比相像的行为发生在19世纪的……

四、中美教育比较:应当深思

中美教育的比较是一个老话题了。在此,我不重复大家广为了解的比较结果,而是着重谈一下美国教育中可能被很多人遗忘,但是却令中国教育望尘莫及的一个特点,即:对现存的各类问题毫不遮掩,甚至于大大方方编入教材,供学生探讨。

就以《法律之门》为例,一本关于法律的教科书会收录什么内容呢?让我们来看看:

还有些更绝的片段:

在法学院里,他们告诉你,法律是一门了不起的科学,是尽善尽美的理性。事实上,它是罗马法、圣经、教会法、迷信、封建残余、狂乱的虚构和冗长死板的制定法的大杂烩。教授们努力从混乱中得到秩序,在鬼都找不到的地方寻求意义。

——伊佛雷姆·图特《美国佬律师》

然后是克拉伦斯·达罗的《对库克县监狱囚犯的讲演》:

监狱里的许多人本不该在这儿,而外面的许多人本应该在里面。

……

你们一些人如果正好没有其他事情可做,又需要钱,就会在街上抢劫某人;但是,当我想要点亮我的房间或者办公室,煤气公司也会抢劫我。他们为25美分的东西收我1美元。尽管如此,所有这些人仍然是好人,他们是社会的顶梁柱,他们自主教堂,他们值得尊敬。

首先,冬季和夏季相比会有更多的人入狱。为什么?是因为人们在冬天更邪恶吗?不。这是因为煤气公司冬天开始掌控我们的命运。

看看法律是什么样子吧:当他们占有了物,他们便制定法律。他们制定法律不是为了保护任何人,法庭也不是正义的机构。当你们的案子进入法庭时,你们有罪或无辜都没什么区别,如果你们有一个精明的律师,一切就好多了。但你们不可能有个精明的律师,除非你们有钱。总之是钱的问题。

不应该有监狱,监狱没能实现它们宣称要实现的目标。如果消灭监狱,罪犯也不会比现在多。鉴于无法恫吓任何人,它们是文明的污点,一座监狱是它外面的人缺乏慈悲的证据,这些人设置了监狱,又用他们的贪婪所造成的受害者们填满这些监狱。

先不论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敢于将它们编入教材,并进一步挖掘其内在含义,我想,这就是美国的法制、美国的教育之所以伟大的证据。

我们还可以听听编著者们的教育理念:

《法律之门》意在鼓励读者独立思考。为此,阅读材料及其编排都是启发式的,它们批判已被接受的思想,提出有关价值的问题,使人窥见法律体系日常运作和历史发展中的艰难选择。某位学者或某个案例的论断与另一位学者或另一个案例所持的不同论断相并列,使本书读起来像一次多层面的对话,而不是一种传统教科书似的独白。

因此,《法律之门》不是一本法律教科书,不是一本法律的书,而是一本关于法律的书。它的设计鼓励以多种方法研究法律:政治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历史学的、文学的和哲学的。所有这些学科的观点在本书之中都有所体现。

一本导读性质的法律教科书,目的之一是为感知法律提供新的指南,以使现行法律秩序的强点和弱点得到充分的评价。

再让我们来听听陈兴良教授(译者邓子滨的导师)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法律教科书是一些高头讲章,严肃有余而活泼不足。英美法系的法律教科书则是信手拈来,浑然天成,虽然有时不失散漫之感。面对两种风格迥异的法律教科书,使我对于思想与文化的多样性有了更深一层次的体味。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教科书之不足是极为明显的,以至于某些学者把教科书这种问题称为最陈腐材料的代名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THE END
1.中国的法律,有人情味儿不可用大炮来自渭南检察【“中国的法律,有人情味儿”】“不可用大炮打小鸟”,这句著名的德国法谚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最生动的诠释,意指在追求目标实现时应当尽可能小地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以免“小错大惩”。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起外企行政违法案件时合理运用比例原则,保障了企业的合理利益,获得外商好评。https://weibo.com/5201566670/IppKw90bc
2.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在具引法典条文前提下,还强调罚当其罪,而非一味机械征引。例如,《大清律例》在“断罪引律令”条之下,专门规定一个条例要求“务须详核情罪”。“详核情罪”就是要求罪刑相适应。与此相应,古代判例判牍中反复出现的“情法两平”“情罪相允”等词语,都在提醒法司要注意罚当其罪:判罪既不可随意出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2173460731037977&wfr=spider&for=pc
3.厚植司法文化促进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司法文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法治领域的综合体现,应适应现代化的文明要求。文化陶冶人,司法文化是法律文化最丰富,最生动的诠释、展现,也最具感染力、思想冲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理服人,以文服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E2ODg5Mw==&mid=2653166735&idx=2&sn=fc833cd6fd34c9ea2e6bbcdcd557bacc&chksm=85fc1cc2e12095c7e9bce9072bb176b5039706b3a941a55883fffc560a51448e899258553dc2&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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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张远梁对强制性的法律,应通过在司法、司法过程引进更多的人情味因素[31],给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使当事人真正受到“人”的待遇,感受到人间的温暖,感受到法律这个领域的温暖,使其明白法律并不是毫无温情的。最终使之对司法、执法的结果心服口服,一句话,使大众在内心里彻底为法律的震慑力征服!这方面,珠海市检察院的改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6174647_10807.html
13.《“家”视野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书籍推荐具体说:中华民族更具有也更需要更多的“同”;中国社会因庞大的亲属关系会出现更多的“别”;中华民族是一个最具有人情味的民族,同时中国人对自己民族具有特殊的情感,因此它孕育着更多的“情”;中国民间社会离不开伦理风俗来维系,因此它需要更多的“止”。如果我们要承认“家”文化是中国人的安身立命之本或者欲将http://www.mzyfz.com/html/2018/2020-08-17/content-1435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