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的街道巷子里,春风悄悄吹过,落在人们的发梢间;暖暖的阳光,落在静谧的窗前,窗外风景树,绿绿嫩叶,勃勃生机,让人心眸舒然。
3月16日,阳光明媚。打开电脑,阅读电子案宗,进一步熟悉案情,了解当事人的诉请,厘清审理思路。
2023年2月24日,某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连带承担清偿所欠货款18万余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上午10时,第二法庭,书记员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原、被告双方都来了,说明双方有调解意愿。”我开门见山询问,“开庭前,能否进行庭前调解?”
“可以调解。”原、被告均。
“被告,你方对起诉状上的金额是否有异议?”
“对欠款金额的事实没有异议。”
“那调解计划如何?”
“在今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
“原告方是否同意?”我侧向原告席位询问。
“同意,但是要附加一个条件。”原告方法定代表人说道,“被告方在4月15日前付清了货款,则利息可以放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则由原告承担;如果在4月15日前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从起诉之日起,以所欠货款金额为本金基数,至付清货款日止的相应利息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意见如何?”我询问道。
“同意。”
3月20日早上,天空飘着淅淅沥沥的小雨,打开雨伞,行走在微风细雨的上班途中。
像往常一样,来到办公室,阅读案卷,了解案情。
这天下午2时,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开庭审理。
2019年,某建设集团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防水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设备等方式,分包给某防水公司施工,某防水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291万余元,某建设集团公司已支付价款233万余元,尚欠价款58万余元。2022年1月27日,某建设集团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58万余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某防水公司,约定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某防水公司持票据兑现被拒付后,多次向某建设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要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未果。
2023年2月16日,某防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58万余元,及从2022年7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58万余元为本金基数,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欠工程价款属实,可否申请调解?”我对某建设集团公司代理人询问道。
“申请调解。”
“某防水公司是否同意调解?”我对某防水公司代理律师询问。
“既然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请某建设集团公司先提出调解方案?”我接着说道。
“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3年6月底前付清所欠某防水公司的工程款58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于上述期限内一并支付。”
“某防水公司是否同意上述调解方案?”我继续询问。
“同意。”某防水公司代理律师愉快地说道,“谢谢法院,解决了双方之间的问题。”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在调解协议上进行电子签名确认。至此,该起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我和书记员以及双方代理人走出法庭,高兴地相互道别。“该起案件,解决了双方的问题。”心情还是挺好的。回到办公室,法官助理立即拟写调解书。看看窗外,微风伴着细雨,这世界充满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