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简述环境科学及环境科学中环境的含义:

答: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2.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的三个方面含义:

答:(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2)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3.简述自然资源的含义:

4.简述生态系统的含义及与环境概念的区别:

5.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及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2)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6.简述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

答:能过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包括从发到国际或地区流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有害废弃物交易活动,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等。(2)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

主要是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环境标准宽松而将污染企业或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7.简述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

答:(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货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的遗失;(4)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

论述题

1.论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答: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都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当人类以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生存的全部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1)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2)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基础。(3)生态保护的目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调人类及其发展的所有外部条件都应当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

2、环境问题的成因。

答:(1)环境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生态贸易的影响。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1.简述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答:环境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有三条内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环境;(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认为环境破坏。(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括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分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2.简述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存在的局限。

答: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存在如下局限性:(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的差距;(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利益

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4.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5.简述公众的环境权益及其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答:一,权益:(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二、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6.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我国《民事诉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公民诉讼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其宗旨不在于通过诉讼维护专属于原告的权利,而在于通过私人诉讼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息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只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尚不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7.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哪些?

答: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开发利用环境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监督管理权,以及法律赋予的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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