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频发背景下外贸企业的应对参考

受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叠加的影响,外贸行业的境外发展面临着高风险、高挑战的严峻形势,如何在危机中自救谋发展,是外贸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就美方采取的主要贸易保护措施及注意要点、国内稳外贸政策进行总结,并就复杂形势下外贸企业如何在挑战中谋取发展机遇、实现长远健康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中美贸易摩擦频发持续,美国对中国不断采取各类调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进出口贸易壁垒,给中国外贸企业带来了严峻挑战。

美方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为贸易调查措施、经济制裁、出口管制等,其中贸易调查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337调查、232调查、301调查。

根据有关统计,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双反调查时,具有较多争取和解、申诉方撤诉结果的空间,因此,在调查机构就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发起双反调查时,企业应根据美国法律、WTO规则有关双反措施的规定积极应诉、督促美国遵守规则,以争取撤诉、和解等低损害或无损害的结案结果。

需注意,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相比,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进口激增和产品价格无关,主要是依照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判定,此外保障措施调查中“严重损害”的认定一般要达到实质性损害的程度,该损害程度往往高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美国337调查是一种准司法行政调查,特点为调查期短、处罚严厉、对物管辖权(排除令),从期限上看,制裁措施分为永久、临时措施,类型主要包括: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禁止令、同意令、扣押和没收令、罚款等。

需注意,拒绝接收、未予答复USITC申诉状的后果十分严重。如果企业拒绝接收USITC的申诉状,或在限定期限内没有针对申诉状作出答复时,企业将被视为放弃出席庭审、获取文件、对调查指控提出质疑的权利,USITC会假定指控真实存在,对企业作出缺席判决。当被缺席判决时,企业会受到USITC发布的制裁措施,例如:“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普遍排除令”——禁止被申诉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企业的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除此之外,排除令还包含现存及未来产品(即使没有在申诉状中列明),因此排除令具有较高的覆盖范围。而如果企业选择积极应对申诉的,通过出庭辩护或协商、谈判等方式,会有较高的机会争取同意令、和解、撤诉等有利结果。

狭义的301调查,依据为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款,广义的301调查,依据为《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根据301条款,美国对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最终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性措施。

应对301调查,中国企业需要注意:

1.就有关产品排除申请,是美国利害关系方(USstakeholder)(含美国商会、生产商、进口商)有权作为申请人。

2.为降低301调查加征关税的影响,许多企业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关税筹划,降低关税成本,例如:

(1)从商品归类着手,核查征税清单,研究同一产品不同形态(如原料部件、半成品、成品等)对应的海关分类,通过转为出口原材料、零部件、组合加工或深度加工的产品等方式,出口不被额外征税的物项。

(2)海关估价

利用“首次销售规则”(FirstSaleforExportPrinciple),货物在进口到美国前已经过多次销售时,符合特定要求的,允许使用第一次或更早销售时的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而不根据进口商最后支付的价格计算关税,由此产生降低关税的效果。该规则的要求是指:①必须是真实经过从制造商到中间商再到最终销售的完整过程;②货物的首次销售就是为了向美国出口,或在首次销售时就明确目的地必须是美国;③制造商和中间商是公平、善意、独立地进行交易,无关联关系,或虽有关联关系但符合独立交易、不影响交易价格。上述要求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明,即须提供记录交易全过程和所有关键细节的全套完整文件,否则将会被拒绝使用该规则估价。

①产品名称、性质、用途是否改变;

②产品成品的生产过程和其进口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是否有本质的区别;

③产品的生产成本、劳动成本、投资金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增值要和其他组成部件的成本进行比较;

此外需注意有关原产地证书(CO)的效力。CO只能辅助证明原产地,不用作最终证据,它是由出口国根据自身规则签发的,由于出口国、进口国之间的规则不一定相同,而美国有权力根据自己的规则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企业为关税筹划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建立在严格遵循法律、政策、贸易规则的基础之上,所有为之开展的行为都必须审慎进行,确保有关行为(例如在关税归类、原产地标记、商品估价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因行为违法违规遭受处罚——被认定为疏忽过失类违法行为时可能面临数倍罚款,被认定为欺骗欺诈类违法行为时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评估有关行为能否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审计审查,除掌握研究政策规则使行为有法有规可依外,有一种方式常被许多企业用来验证自身为减免关税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具备合法性,该方式就是向CBP申请预裁定(prospectiverulings)。预裁定对提高申报内容的可信度有一定帮助,企业可通过申请预裁定,来预先评估自身采取的减免关税的策略方式是否合法、可行,提高申报通过机会。

美国的经济制裁,是指因外交、人道主义和国家安全等原因对特定国家实施经济制裁,通过在金融、商业等方面设定种种限制,除人道主义救援物品外(例如食品、药品等),几乎所有与受制裁国家直接、间接发生的交易都将被视为违反美国的经济制裁,由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负责经济制裁的管理以及具体的执行。而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总统就实施经济制裁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经常不需要进行任何事先通知。

1.经济制裁分类

(1)根据制裁效力,不同分为初级制裁、次级制裁:

初级制裁(primarysanction),是指美国主体不得与被制裁对象开展任何业务,违反此类经济制裁时将面临监禁(最高20年)、高额的刑事罚金、民事罚款。

直接式制裁,指国会直接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制裁目的和方式。(如《伊朗制裁法案》)。

2.经济制裁的实施

②在美国境内或被美国实体所有或控制的财产、财产权益都会被自动冻结;

③制裁进出口和转口行为;

④制裁金融服务行为(例如不能使用美元结算系统)

⑤穿透制裁的“50%原则”:对于SDN清单实体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财产权益的实体(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也会被视为列入SDN清单中,受到制裁。

3.应对提醒

为防范经济制裁惩罚风险,企业应研究美国有关法律,研判分析所涉及交易及对象是否被纳入制裁范围,如果交易对象被列入SDN清单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结合制裁力度,研判交易合规性

美国主体,包括:①美国公民或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绿卡持有人);②依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美国境外的子公司除外,但包括非美国企业的在美国的办公室和子公司);③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时在美国境内的自然人或实体。对中国企业而言,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出差到美国的员工、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美国籍或持美国绿卡的员工等,都可能被定义为经济制裁措施中的美国主体。

美国金融系统、中间服务提供者:被列入SDN清单的主体,其从事的交易都不能使用美元结算系统,也不能有美国中间服务提供者的参与。

美国原产产品、技术及服务,包括①美国当地的产品、技术或软件;②在美国境外利用美国技术所生产、开发的产品、技术或软件;③不属于美国原产但美国成分占有一定比例的产品、软件、技术(原产伊朗等国的,美国成分达到10%以上就被认定;原产一般国家的,美国成分达到25%以上会被认定为受管制的美国物品),被列入SDN清单的主体不能就上述“美国物品”进行交易。

如果涉及与初级制裁主体交易时,中国企业则应当注意遵守美国经济制裁制度,研判自身是否涉及上述“美国要素”。

(2)遭遇调查时的应对建议

附SDN清单检索、下载网站:

出口管制是美国经济制裁中贸易方面的制裁手段,是指美国的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工业与安全局(BIS)、司法部(DOJ)等政府部门以国家安全、反恐、高新技术保护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向某些特定目的地出口含有美国成分产品的措施。

出口管制标的分为军事防务类产品(MilitaryItems)和军民两用类产品(Dual-useItems),其中法律依据、清单依据为:

标的

法律依据

清单

军事防务类

(MilitaryItems)

《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ITAR)

《美国军火清单》

(USML)

军民两用类

(Dual-useItems)

《出口管制条例》(EAR)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商业管制清单》

(CCL)

受EAR管制的出口行为类型,涵盖从美国出口、从美国出口后再行出口及转卖以及视为出口的行为,其中视为出口指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籍人士(美国公民、拥有美国居留权或受保护的主体除外)传输、提供无形资产,包括技术、源代码、系统或任何其他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管辖的知识产权等(注意:不包括科研界广泛传播、作为基础科学研究、非加密的技术、信息等)。

美国的出口管制,由国防贸易管制理事会(DDTC)、国土安全部(DHS)、工业与安全局(BIS)、司法部(DOJ)、财政部(OFAC)、能源部(DOE)、核管理委员会(NRC)联合管理。其中,工业与安全局(BIS)负责军民两用品的出口管制,负责两用物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出口管制编号,并管理以下清单:①被拒绝贸易方清单(DeniedPersonsList);②未核实清单(UnverifiedList);③实体清单(EntityList)。

产品、技术属于EAR管制范围时,以下要素将会受到严格审查:

①是否纳入CCL商业管制清单(确定ECCN出口分类号码);

②出口技术、产品的最终用户;

③产品、技术出口目的地是否为受管制国家(可查询《商业国家列表》(CCC)确定是否为受管制国家);

④出口技术、产品的最终用途。

从前述流程可见,美国的出口管制实行全面控制,一直延续到对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控制。其中对最终用户的管制,BIS制订管理的三份清单文件(被拒绝贸易方清单、未核实清单、实体清单)列明了风险用户及特别设置的管制要求。

管制要求

被拒绝贸易方清单

(DeniedPersonsList)

被列入该清单的主体被禁止进行任何美国管制技术、产品的出口行为。

未核实清单

(UnverifiedList)

被该清单列入的主体必须出具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书面证明,并且与被该清单列入的主体进行美国管制技术、产品出口行为的也不享受许可证豁免。

实体清单(EntityList)

向被该清单列入的主体进行美国管制技术、产品出口行为的,每笔交易都需取得BIS许可。

为避免受到出口管制限制、惩罚,中国企业应注意审查交易的合规性,尤其在涉及EAR管制产品、技术的出口行为时,应事先就该交易活动是否被采取出口管制进行严格核实,例如企业拟采购标的属于EAR管制范围,而销售方被纳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应要求销售方申办、提供BIS许可证。

近两年贸易摩擦高发,中国外贸发展形势严峻,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为支持涉外企业积极应对负面影响、走出困境,国内出台系列支持政策,例如:

2018年1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商救济字〔2018〕1号),继续进一步加强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

2019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2019年12月4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发表谈话。在商务部推动下,贸易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边贸创新发展等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并加快了“五个优化”“三项建设”,开拓新兴市场,支持贸易促进平台建设,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完善跨境电商政策,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不断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进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促进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此外,今年为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山东省1月24日出台《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鲁政办字〔2020〕12号),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扩大进口、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加快发展、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出口、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政策落地、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中日韩通关便利化合作、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加大金融支持及出口信保力度、防范化解失业风险等,后于2月5日出台《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应对当前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的意见》(鲁商字〔2020〕12号),4月20日发布了《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清单》,等等。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加之疫情影响,国际环境不稳定因素显著增多,未来我国仍将面临高发的贸易摩擦挑战。为提高对贸易摩擦的应对能力,企业应当积极调整战略布局,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政策、规则,积极做好信息收集、市场调研工作,加强、规范经营管理,结合自身战略目标、经营特点,注重多元化市场的开拓,找短板、弥不足,重视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重视技术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贸易摩擦风险防控与应对机制。

关键点:学习、掌握、合理利用法律政策及贸易规则,防控风险。

许多企业对有关中美贸易摩擦、美国贸易制裁规定了解甚少,不仅容易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又因自身不具备足够的应诉能力,所以一旦遭遇美国采取的贸易救济、制裁措施时,这些企业不能及时主动地采取有效的手段,往往处于被动、滞后的地位。为减少损失,防控入境、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风险,企业应注意提高学习意识,认真做好中国、美国有关法律政策以及WTO等国际规则的研究工作,注重了解、掌握贸易领域的最新法律政策的动态和导向的变化,合理地将有关法律、政策、国际规则的规定为己所用。

关键点:出口转内销获政策支持,可紧抓国内市场发展机遇,并注重国际市场的多元化开拓。

1.国内市场的机遇

疫情影响同频发的贸易摩擦相结合,导致国际环境、外部需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当下开拓国内市场具备较大前景,是许多外贸企业危中自救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扶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作为全球B2B电子商务采购批发平台,阿里巴巴1688就于今年4月23日宣布上线数字化“外贸专区”,计划3年内帮助100万家外贸企业实现内贸线上批发交易过万亿元目标。5月6日,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发文点赞阿里巴巴1688——“聚焦解决企业采购批发难题,提升企业供应链竞争力,搭建数字化产销体系,多渠道帮扶企业出口转内销”,阿里巴巴1688的外转内方案、“轻入驻式”免开店全托管,助力缺乏内销经验、自主品牌、电商运营能力的企业迅速开拓内销市场,通过直播计划、金融支持、运营服务等多项帮扶纾困措施支持外贸企业的转型。

中国内需市场潜力巨大,在出口转内销获得国内政策支持和平台帮扶的前提下,调整布局、开拓国内市场对外贸企业而言不失为良好机遇。

2.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1)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开拓

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以企业为主体,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并强调:“以企业为主体,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有利于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和经济平稳运行;要积极推进同更多国家商签高标准自贸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研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企业完善国际营销网络,推动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出口;积极增加进口;促进进出口平衡稳定健康发展。”

外向型企业要想提高抗风险能力,除保有传统已有市场外,还应注意开拓多元化的国际新市场,减少对单一国家市场的依赖,避免把鸡蛋只放到一个篮子中。中国现阶段与欧盟、东盟、日韩、南美、非洲及“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建立的贸易关系,形成了新的贸易互助合作共同体,均为巨大潜力市场。就山东省而言。山东省商务厅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2020年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结合省内产业特点,创新“境外百展+”计划,打造山东出口商品系列展会:①加大对20国重点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各市开拓6-7个重点市场;②巩固提升传统市场;③深耕细作“一带一路”市场;④积极拓展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⑤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建成机遇,研究与日韩贸易创新突破口,深挖14国市场贸易潜力。

(2)紧抓美国市场的注意之点

尽管美国对各国家、地区的贸易摩擦频发,但基于行业领域、产品特性,对开拓或继续主攻美国市场具有优势的企业而言,仍需力保美国市场。就紧抓美国市场的企业,需要注意保持对美国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的严格调查研究和布局安排,掌握美国市场规则,建立信息风险预警、维权应对机制,防范因美国政策变化、频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导致自身经营发展受到冲击和限制的风险。

关键点: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重视技术创新,从价格优势转变为技术优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摩擦已是常态,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在各国频频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经常被作为理由而引用,如何正确应对技术贸易壁垒,成为企业对外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此情势下,企业应注意减少对打价格战的依赖,并应清楚地认识到,若想提升自身竞争力,谋求长远的经营发展,打铁还需自身硬,重视技术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才是免受贸易壁垒限制的有效途径。

在此趋势下,企业要提高生产水平、提升出口产品质量,生产无污染低污染产品、减少环境危害,要注重调整、优化、改善自身出口产品的结构,加大对“中国创造”的投入,提高产品的创新性,逐渐形成品牌和规模效应,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占据有利地位,凭借产品的环保、质量和科技优势来赢得出口、赢得市场、赢得效益。

为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环境变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贸易壁垒应对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构建起各类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在商务部官网公共信息服务板块下就链接着多个信息服务网,在此举例:

1.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该网站致力于及时跟踪和提供我国乃至全球在贸易救济领域最新的案件动态、产业动态和综合经贸信息;宣传贸易救济法律知识;交流贸易救济措施研究成果。

2.外贸实务查询服务网

该网站可查询内容包括贸易税费、监管条件、技术指南、境内外法规、外贸单证等。

3.国别贸易投资环境信息网

该网站旨在跟踪和发布主要贸易伙伴出台的各类贸易和投资政策措施以及政策和机制调整。

4.“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该网站主要包含服务“一带一路”、国别(地区)指南、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投资合作促进、统计数据、政策法规及业务指南、办事咨询、双随机一公开、不良信用记录等板块。

在国际市场不稳定因素日渐增多的背景下,构建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与应对处理机制对企业谋生存求发展而言不可或缺。企业需要提高内部自上而下式合规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识,以书面形式(例如规章、手册、指南等形式)确定企业合规控制制度,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预警评估、应对处理机制。

为推动境外经营企业增强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水平,《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文件于2018年12月26日出台。《合规指引》共30条,内容包括总则、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合规评审与改进,合规文化建设等八部分。《合规指引》提出,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合规指引》在强调境外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的同时,重点针对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日常经营等四类主要活动,明确了具体的合规要求。

《合规指引》明确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企业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企业可遵循《合规指引》,从自身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制定更具体的合规管理指引,以加强企业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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