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与法的概念、特征和木质,是法学界分歧较大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拟从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法及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希望借此加强部门法学与法学基础理论的相互联系,以进一步推动它们的健康发展。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们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反映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多种作用和人们对法的不同认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法或一般的法,是指社会管理组织确定的、旨在调整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由该社会管理组织所拥有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以特定形式表现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这里的社会管理组织是指对社会拥有管理权或具备管理职能的社会性组织,确定包括制定、修改、继承和认可。在没有形成国家之前的无阶级社会里,社会管理组织主要指由氏族或部落首领为主组成的社会管理性组织。在形成国家以后的阶级社会里,社会管理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在阶级消灭和国家消亡后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管理组织是指那时的新型的社会管理性组织。这第一层意思主要解决产生法的主体和机制问题,法是一种由社会管理组织人为确定的行为规则,它必然反映确定者即社会管理组织的意志和利益、必然受社会管理组织所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这是法区别于由个人、家庭和其他非社会管理性组织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一个特征。
这里的调整有干涉、协调、整治的意思,旨在是指立法的目的所在,调整关系表示法的功能和作用。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都是与人为活动有关的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在没有形成国家以前的无阶级社会里,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阶级性。在形成国家后的阶级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指阶级关系,也包括一个阶级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在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不同于以往任何社会的新型关系。这第二层意思主要解决立法者的目的和法的作用、对象问题,法是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行为规则,这是法区别于那些旨在阐明、认识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以及自然和人体内部活动规律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一个特征。
这里的强制力是指确定法的社会管理组织所拥有的强制力,强制力是实施行为规则的保证手段。在无阶级社会里,这种强制力由该社会的社会管理性组织拥有。在形成国家后的阶级社会里,这种强制力就是国家强制力。这里三层意思主要解决法的效力即法的强制性问题,具有社会管理组织所拥有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这种强制性,是法区别于以其他形式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一个特征。
这里的特定形式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社会管理组织确定某个带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表现,例如社会管理组织领导者的口头指示,社会管理组织制定的计划、政策文件和其他非法规性的文字材料,等等。而法只是其中某些被称之为法规的特定表现形式的总称。至于法的特定形式包括哪些,应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法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的表现形式看,法是各种法规的总称,从法的内容看,法是各种行为规则或法律规范的总和。这层意思说明,法是用特定形式来表现的行为规则,这是法区别于用非法规形式表现的行为规则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