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一——总纲
2.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二——环节一:数据要素制度体系
3.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三——环节二:国家数据基础设施(NDI)
4.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四——环节三:公共数据开发开放
6.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六——环节五:数据技术和产业
7.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七——环节六:数据交易与跨境流通
8.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八——环节七:数字中国建设
9.国家数据要素化总体框架之九——环节八:数据安全体系
公共数据是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模体量大、数据质量高、价值潜能大、公共属性强、安全要求高、可控性强等特点。公共数据不仅要政府体系内部流转和使用,而且还要在社会上顺畅流动并被充分利用,才能释放出更大的价值红利,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数据的开发开放成为是数据要素化的最有效抓手。在近20年全球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实践中,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方面开展了长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形成了大量政策文件和特色做法,走在了全球数据要素化的前列。但是,与公共数据的实际规模和潜在价值相比,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程度不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共数据的自动化采集汇聚水平低、开放数量少、开放质量差、应用场景少等方面。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是数据要素化的基础和前提,不仅能为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数据技术创新提供语料数据和应用场景,而且也是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前提。
一、涵义、类型和发展阶段
(一)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涵义
(二)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类型
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采集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数据运营等四种不同方式。其中,采集汇聚是公共数据开发,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数据运营是公共数据利用。
1.采集汇聚
2.数据共享
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数据时,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所需数据的过程。公共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能共享三种类型。
3.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公共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的过程。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能开放三种类型。
4.数据运营
(三)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历经了四个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为探索期,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2002—2007年)
200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文),部署了“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电子政务建设工程,首次提出“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开启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序幕。
2004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首次提出“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资源同等重要”,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成为我国第一个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门制度。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早在2004年的34号文就首次提出“信息资源是生产要素”。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www.gov.cn)正式开通。
2.第二阶段为成长期,以信息公开为主(2008—2014年)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正式施行。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标志,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及监督、保障等,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确定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规则。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9方面政府信息充分公开。2019年4月3日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2007年版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012年上海市上线开通了中国第一个开放数据门户网站“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标志着我国从信息公开迈向数据公开。
3.第三阶段为发展期,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为主(2015—2018年)
2015年3月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明确表示政府应当公开非涉密数据,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表态支持政府数据开放。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其中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强化安全保障”三项任务,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数据要素制度。要求促进交通、医疗、就业、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政府数据开放,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的互联共享,明确提出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
2016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信息化发展纲要》,提出“开发信息资源,释放数字红利”,包括加强信息资源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等。
2016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附则等6章共26条。提出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政务信息共享原则;要求建立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出政务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要求建设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明确共享平台是管理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提供安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务信息使用安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等。
2017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包括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概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附录等8部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部分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类、政务信息资源元数据、政务信息资源代码等3部分。其中,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类包括资源属性分类、共享属性分类、涉密属性分类、层级属性分类。政务信息资源元数据包括核心元数据和扩展元数据。其中,核心元数据包括:信息资源分类、信息资源名称、信息资源代码、信息资源提供方、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信息资源摘要、信息资源格式、信息项信息、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发布日期、关联资源代码等13项。政务信息资源代码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码和政务信息资源顺序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部分包括责任分工、编制流程、前期准备、编制与报送、汇总与管理、目录更新等6项内容。
2017年12月25日中央网信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方案》,确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工作。
2018年1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贵州省为试点地区,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重点开放信用服务、医疗卫生、社保就业、公共安全、城建住房、交通运输、教育文化、科技创新、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财税金融、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生活服务、气象服务、地理空间、机构团体等领域的公共信息资源。
4.第四阶段为成熟期,以深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为主(2019年—现在)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中四中全会第一次正式提出“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以个的第五种生产要素。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确定了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地位。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包括创新数据管理机制、深化数据高效共享、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包括建设背景、总体要求、总体架构、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5部分,提出“1+32+N”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框架结构,并部署了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推进任务。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成为继共享和开放后公共数据开放的第三种方式。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包括: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等。
二、开发开放现状
(一)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法律制度正建立健全
在国家层面,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初步构建起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制度体系。
(二)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自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数据局、数据管理局、政数局、数政局等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治理、运营和安全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在政务数据开发开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各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按需归集本地区数据,形成基础库、主题库,满足跨区域、跨层级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应用。
(三)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正在形成完善
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称“编制指南”),各政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政务数据目录的统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各级政务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要求全量编目,逐步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全国政务数据“一本账”正在形成和完善。许多部门和地方建立了数据目录分类分级管理机制,采取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并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
目前,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以政务数据为主体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初步形成,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汇聚编制政务数据目录超过300万条,信息项超过2000万个。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库初步建成,在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安全生产等领域主题库建设,为经济运行、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政府职责履行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区积极探索政务数据管理模式,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统一归集、统一治理辖区内政务数据,以数据共享支撑政府高效履职和数字化转型。
(四)国家一体化政务数据平台已经初步建成
(五)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形成
全国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连接71个部门和32个地方,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对全国政务数据共享提供的数据支撑能力,已基本建立起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累计实现百亿级政务数据交换和数十亿次接口核验,有力支撑了“一网通办”等应用场景的全面推开。其中,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支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的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数据有效流通和充分共享。各地方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部门内、本行业内数据流通和共享。此外,全国各地方各部门以应用为牵引,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能力,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
目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已经建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起了覆盖71个国务院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2+71”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初步实现政务数据目录统一管理、数据资源统一发布、共享需求统一受理、数据供需统一对接、数据异议统一处理、数据应用和服务统一推广。全国已建设26个省级政务数据平台、257个市级政务数据平台、355个县级政务数据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已接入各级政务部门5951个,发布53个国务院部门的各类数据资源1.35万个,累计支撑全国共享调用超过4000亿次。
(六)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量和开放数据增加
三、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一)存在问题
经过20多年探索实践,我国在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等方面已取得较大成绩,有力支撑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是,与公共数据的庞大规模、公共数据的潜在价值、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期望、以及与美欧等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突出表现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的水平低、范围小、质量差、数量少等方面。
1.采集汇聚的自动化水平低
2.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范围小
目前,我国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主要依托电子政务建设和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进行推动,公共数据共享范围仅限于政府各部门的政务数据,而大量掌握在公共事业单位和央国企业手中的水电汽、通信、交通、医疗、教育等民生类公共数据,以及掌握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手中的个人信息等公共数据,还不在当前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范围之内。
即使是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我国大多数地区和部门都将政务数据开放划分为主动共享/开放、有条件共享/开放和不予共享/开放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政府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开放类;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开放类。主动共享/开放的数据不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大大减少了可供共享/开放的数据数量。尽管可以通过脱敏方式推进数据开放,但需要增加投入从而进一步降低和打击了部门积极性。因此,在各部门各地区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探索实践中,由于数源部门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承担安全责任,但不享受相应的收益,造成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意愿不强、动力不足,基本都倾向于将数据定为有条件共享/开放类或不予共享/开放类,只有极少部分责任小的数据才会被列为主动开放类。因而,主动开放的公共数据仅局限于责任小、价值低的一小部分。
3.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质量差
“有用数据的不能共享开放,而共享开放出来数据的基本没用”已成为当前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真实写照。目前,只有个别地方共享开放平台能维持较稳定的数据供给。部分平台甚至存在无法访问、网站崩溃、页面卡死等问题。而大多数地方和部门共享开放的数据质量低,甚至以虚假的、无法理解的数据填充内容;普遍存在生硬格式转化、碎片化、低容量、高缺失等质量问题;部分数据集名称表述不够清晰或文字过长、过于复杂,难以被用户理解;已经开放的数据集的持续更新比例较低;有些已经列为有条件开放的数据,但实际上并未开放;对用户所有的反馈均采用“模板式”回应等。
从2022年度全国政府数据开放评估得分来看,全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均得分只有20.47分,仅浙江和山东2个省级平台以及上海、青岛、烟台、福州、深圳、济南、杭州等7个市级平台高于及格线。特别是在数据层上,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府数据非常少,在数据层45分的总分中,得分最高的济南市分数仅为29.31分,只得到总分的一半多一点,得分最低的日照市分数只有22.92分,比总分少了一半以上。而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存在大量的高缺失、碎片化、低容量的数据集,并且无法做到稳定和持续的动态更新。
4.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数量少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23年11月30日,全国共有21个省市共涉及1958个部门和单位在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资源40万多个,数据总量352亿个,其中,开放公共数据目录13万个,数据集17万个,API数据接口11.1万个,与2017年全国8000多个开放数据集相比,7年增长了21倍。但是数据开放总量与欧盟和美国相比有较大差距。
(二)问题成因
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程度差和开发利用水平低主要源于数据安全制度、数据管理机制和数据开发技术等多方原因造成公共数据“不敢、不愿、不会”共享开放。其中,数据安全的严厉管理制度造成公共数据“不敢共享开放”;数据持有者缺乏动力激励,造成公共数据“不愿共享开放”;数据持有者没有专业技术能力,缺乏先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支撑,数据流动的效率、安全和成本难以兼顾,造成公共数据“不会共享开放”。
1.公共数据的安全底线已成为发展红线
2.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过程中,牵涉到更加多元化的主体更多元和更加多样化的客体,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极其复杂。但是,我国并未在政府内部、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形成多元参与、权责均衡的数据治理体系,未建立有效的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导致各方参与数据开放共享的意愿较弱。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数据的开发开放是以部门为中心展开的,由于数据技术、条块分割体制等限制,公共数据大都处于部门割裂和休眠状态。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家层面已明确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但部分政务部门未明确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未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各级政务部门既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又归属于本地政府管理,政务数据管理权责需进一步厘清,协调机制需进一步理顺。基层仍存在数据重复采集、多次录入和系统连通不畅等问题,影响政务数据统筹管理和高效共享。
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的缺陷,造成两方面后果:一方面政府在内部体系中进行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的公共数据统筹管理的体系与能力仍然不足,导致各地各部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缺少联动协同,共享开放平台之间未充分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连通,共享开放的数据在内容和标准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公共数据开放后形成的利用成果也大多局限于本地范围或单个领域,跨地域跨领域的高质量深度利用成果很少。另一方面,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协同体系与生态,严重制约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深度和广度的拓展。
3.公共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足
4.公共数据全链条标准规范体系不统一
四、发展趋势
(一)公共数据安全要求将在一定程度放松
一是尽快出台《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法》或《数字经济促进法》。尽快制定出台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三法一例”)等数据安全法律层级相同的促进发展的法律制度,如《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法》或《数字经济促进法》,重点在个人信息权益、互联网上通过爬虫等技术手段获取数据、以及提高公共机构数据开放水平等方面,作出更有利于数据要素化发展的法律安排。
三是加大支持技术创新,实现公共数据安全可信生产流通。美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群体性突破,可能意味着全球数据要素化进程正进入一个重大转折的拐点——海量的、可以无限生成的合成数据正成为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主要语料数据源。这些已经过全面关联、智能泛化、反复训练的合成数据,已经能准确反映大多数原始数据的各种属性,原始数据可能会贬值甚至一文不值。因此,在这个拐点还未完全到来时,应尽快释放出尽可能多的公共数据,训练出我国自主的人工智能大模型。
(二)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健全
当前,公共数据的一体化统筹管理还没有实现。从公共数据构成来看,政务数据的管理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而非政务的其他公共数据管理由国家数据局负责;从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的环节来看,数据资产化环节由财政部负责,数据跨境流通环节由国家网信办负责,数据安全环节由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而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流通交易、治理应用等其他环节由国家数据局负责;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责权利匹配性来看,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和便利都由数据使用者享用,而数据开发的成本及可能带来的安全责任由数据提供方和中间数据加工方承担。因此,应从以下三方面强化公共数据一体化统筹管理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国家数据局对公共数据的统筹管理力度。政务数据是公共数据的重要组成部门,数字政府建设也是数字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将政务数据管理纳入统一的公共数据管理体系,将数字政府纳入数字中国建设总体,由国家数据局统筹管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国家数据局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统筹管理。正如一部车上的油门和刹车需要一个驾驶员统一操控一样,数据发展与数据安全,数据境内流通与数据跨境流通也应由同一机构统筹负责管理。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数据要素管理机制,将数据安全管理和数据跨境流通职能划归国家数据局负责,以便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际与国内。
三是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利益分配机制。承认公共数据持有者、公共数据加工者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贡献,并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出来,大力激发数据持有方和加工者对公共数据供给和加工的动力。
(三)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将更加完善
目前,我国已建成“1+32+72”的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平台,并将朝着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方向快速演化升级。一是对地方省市政务平台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以此为基础建立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将更加健全;二是将扩大到水电汽等非政务的其他公共数据领域,并将演化升级成为“国家公共服务领域数据空间”,为其他领域数据空间建设提供示范,为国家数据空间建设奠定基础。
(四)多元主体的公共数据开发生态将构建
在当前过低的数据安全红线是公共数据开发开放的前置条件情况下,公共数据开发开放不可避免地就是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打转,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流通交易、治理应用等所有环节,都必须由政府内部人员、事业机构和央国企进行运作推动,造成公共数据开发开放都是在广义的“政府内”循环,而社会公众和其他技术力量的参与的门槛很高、难度很大。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央国企等“政府内”单位,确实具有先天的数据安全优势,但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隐私技术等数据技术方面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仅仅依靠“政府内”组织很难有效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开放,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特别是吸引有独特技术能力的企业的协同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公共数据开发开放是一个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不仅在公共数据供给侧需要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数据产品,而且在公共数据利用侧同样需要具备数据搜索、理解分析、利用应用等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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