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慈善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公募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一般都有极强的政府背景;非公募基金会只在特定的群体中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募集资金。企业设立的基金会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会。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6号)。
发起人应当根据所确定的登记层级、业务范围向对应层级的业务部门申请。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均在其官网公开,发起人可根据业务范围的管理职责来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业务范围是指为实现基金会宗旨而开展的具体慈善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符合业务主管单位业务领域,符合基金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资助某类困难群体”或者“资助某类慈善项目”或者“资助某类开展慈善服务项目的组织机构”表述方式来设定。《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活动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基金会的字号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基金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的设立流程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前期调研、名称核准、正式申请、批准登记、后续工作。
★名称核准阶段,基金会发起人需要根据前期调研时获取的信息准备名称核准材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名称核准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如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发起人、理事、监事成员等,此外还有《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基金会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基金会章程》《捐资承诺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复》以及党建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关接收材料后,审核其中的信息,符合要求的将通知进入正式设立阶段;不符合要求的,将向申请人通知原因,提出修改意见。
★正式申请阶段,设立人需要准备正式申请材料,出资并获得验资报告,确认党建工作。为了如期顺利地通过设立,在准备正式申请材料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及时开设验资账户,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验资户中的注册资金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二是及时确认基金会的党建形式,建立基金会内部的党建。
★批准登记阶段,正式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民政部门将向核准登记的基金会发出予以设立的决定书,颁发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要申请免税资格,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基金会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对企业来说,设立慈善基金会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极佳方式。但是,设立慈善基金会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在基金会的设立与管理工作中,务必始终注意合规性,把好事做好,保障基金会的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