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知识链接: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9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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