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殴打他人的处罚……………………………………………………5

私藏枪支的处罚……………………………………………………6

盗窃罪的处罚………………………………………………………6

抢劫罪………………………………………………………………7

故意伤害罪…………………………………………………………8

故意杀人……………………………………………………………9

诈骗罪………………………………………………………………9

道路交通标线是如何按标划区分的……………………………12

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12

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13

什么是人行横道线?……………………………………………13

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13

行人步行行车中的违章现象……………………………………14

事故现场能做些什么?…………………………………………17

乘车人的公共道德………………………………………………19

行人上街和横过道路……………………………………………20

办理迁入业务……………………………………………………21

办理迁出业务……………………………………………………21

变更登记…………………………………………………………21

办理出生登记……………………………………………………23

办理死亡业务……………………………………………………23

办理户籍补录业务………………………………………………23

办理居民身份证…………………………………………………24

其他………………………………………………………………25

什么是毒品?……………………………………………………26

毒品的分类………………………………………………………26

毒品的概念………………………………………………………27

毒品的危害………………………………………………………28

新《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有……………………………31

如何发现早期吸毒者?…………………………………………36

海洛因为什么被称为“4号”?………………………………37

为什么6月26日被定为“国际禁毒日”?……………………37

海洛因是怎样从药品变为毒品…………………………………38

对涉毒行话、黑语的探释…………………………………………43

吸毒人员复吸有征兆,六种现象供参考…………………………47

毒品和药品的区别………………………………………………48

一、殴打他人的处罚

二、私藏枪支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

四、抢劫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五、故意伤害罪

六、故意杀人

七、诈骗罪

二、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车道分界线是用来分隔同方向行驶的交通流。凡同方向车行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均应划车道分界线。车道分界线有两种,即车道分界虚线和导向车道分界实线。车道分界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变更车道行驶;导向车道分界实线,不准车辆越线或变更车道。

三、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或向左转弯。凡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的道路,应划黄色中心虚线。用于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驶、各行其道、分向行驶。

四、什么是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信号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线,采用两条平行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可不划斑马线。

五、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用以划分上下行方向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设置的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中心黄色虚实线与其平行的虚线组成的标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八、乘车人的公共道德乘车时要遵守公共秩序,依次上下车;要发扬雷锋助人为乐的精神,扶老携幼,不抢座位,主动给老人、小孩、病人、残疾人和孕妇让座位;要做文明乘客,主动购票,服从验票,积极配合、帮助驾驶员、售票员维持好车上的秩序。

二、办理迁出业务

1.由本人持迁出地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2.由本人持准予迁入地公安机关所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以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县局治安大队办理。

三、变更登记

(一)姓名变更

公民变更姓名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慎重办理,18周岁以上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变更。

(二)性别变更、更正

因申报户口或微机录入等原因造成的性别差错,需持以手续一下手续更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写明错误原因等;

2、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如原始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3、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三份证明材料。

4、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三)、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人首先凭户口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更正审批表》,然后持

2、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三份证明材料。

3、填写完整的《变更审批表》办理此项业务。

更正14周岁以下人员出生日期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分)局审批,审批材料由县市(分)局保管。更正14周岁以上人员出生日期经派出所、县市(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审批材料由市局保管。

四、办理出生登记

须在新生婴儿出生30天以内,持《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及本户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很多百姓在家中生育,须出具乡政府证明(在家中生育的证明),父母结婚证,准生证、户籍地派出所三份材料后,方可办理。

五、办理死亡业务

六、办理户籍补录业务

由本人持本人申请及村委会申请,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到所在辖区派出所进行审核(取三份证明材料,并填写户籍补录申请表),由派出所收集后,每月统一到县局治安大队审核后,由派出所办理;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

按照州公安局关于停止受理无指纹信息身份证的紧急通知要求,从2014年11月7日起,省厅制中心将停止办理没采集指纹信息的身份证,到时各县办理无指纹信息的身份证省厅将一律退回,不予以制证,现要求各县在办理身份证时必须采集指纹信息。

(一)办理流程。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群众,由本人携带户口本,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也应同时采集。

(二)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得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八、其他

(一)打印户口簿。户口薄首次办理、打印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次打印需收取工本费6元。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按照川价发(2005)28号川价发(1996)83号收费标准,收取每证10元。

(二)开户籍证明。群众需开户籍证明,携带户口簿或者身份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因户籍地派出所停电、停网等原因不能打印的,需派出所出具证明,前往城区治安大队打印。(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什么是毒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分类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三、毒品的概念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四、毒品的危害

十八世纪末,英、美等西方列强对中国大量输入鸦片,至1938年(清道光十八年)已达40000余箱(每箱重133磅),约2500吨。西方列强利用鸦片,不仅从中国掠走了不计其数的白银,同时也毒害了大量中国百姓。据统计,清末中国的烟民人数约为400万,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在鸦片烟毒的疯狂吞噬下,中国人沦为“东亚病夫”。

吸毒不仅使人意志颓废、思想混乱,还对人体的免疫系统、心血管、神经系统、呼吸消化和泌尿生殖等系统都会造成严重损害,严重摧残人的身心健康,同时由于吸毒者大多是性乱者,尤其是女性吸毒者,通过滥交、卖淫等,极易交叉感染各种性病,其中最严重的是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甚至导致死亡。怀孕妇女吸毒也极易造成胎儿的致残、致畸、死亡。近几年,我区已有14例因吸毒过量导致死亡的案例。

有的吸毒者因吸毒造成倾家荡产,最后铤而走险,进行偷窃、抢夺、卖淫,甚至抢劫杀人,严重地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据统计,我区目前发生的盗窃、卖淫、伤害案件中有30%以上与毒品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艾滋病(AIDS)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它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传入人体后,会导致人体免疫系统全面崩溃,最终使人死于各种感染和肿瘤。目前,艾滋病死亡率极高,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全世界尚无一种有效的手段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故被称之为“世界超级瘟疫”。吸毒易导致艾滋病的传播,是因为吸毒者之间常常共用一支注射器注射毒品,从而导致感染艾滋病。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05万人,其中由于吸毒所感染的高达68%,我区于2004年初发现首例本地籍男性吸毒者感染上了艾滋病的病例。因此要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流行,首先要控制吸毒现象的发展蔓延,毒品问题不解决,艾滋病灾害就不会消除。

毒品能使人成瘾,主要是由于吸毒者反复使用毒品,从而造成的生理上的依赖,一旦中断毒品(供应),就会出现强烈的戒断症状,只有再供应毒品,才能解除这些症状,从而愈陷愈深不能自拔,这就是所谓的“上瘾”。这种戒断反应使人非常痛苦,甚至可以危及生命。同时由于反复使用毒品,使吸毒者在精神、心理上产生依赖状态,即强烈的渴求感,也称为“心瘾”。从而出现了一种周期性用毒的强烈欲望和强迫觅毒行为,以获得心理上满足和避免躯体上的痛苦,正是这种精神、心理上的依赖性难以消除,使得许多吸毒者在戒毒治疗后一而再、再而三复吸毒品,这也是目前世界医药界尚待解决的难题。

实践表明,多数吸毒成瘾者第一次吸毒后有一种浑身困乏、非常难受的感觉,而渴望第二次吸毒,生理依赖与心理依赖又互相强化,因心理依赖而加重生理依赖,生理依赖产生的戒断症状又反复加重了心理上的依赖,从而导致成瘾。因此那些认为偶尔吸一下毒品无所谓的看法是非常错误的,也是危险的。

在我国,容易沾染毒品的重点人群属于吸毒的高危人群,从年龄来分,以青少年为主;从职业来分,以无业人员、个体户和流动人口居多;从层次来分,文化素质低的占多数。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吸毒者,在现实中高危人群更容易沾染上毒品。因此,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禁毒预防和宣传教育,是开展禁毒工作的重点,也是禁毒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1)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2)思想空虚,寻找剌激。(3)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4)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5)亲友间的相互影响。(6)精神苦闷,情绪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脱苦恼。(7)因治疗疾病,长期服用某种产生依赖性的药物而成瘾。

在吸毒者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青少年的比例最高,吸毒者中80%以上是青少年。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判别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品的侵袭,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因此,对青少年进行远离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浙江省禁毒条例》中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编入有关教材,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家长对其进行帮教、戒毒;对戒毒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与监督。

五、新《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其它一些主要的禁毒行政法规: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19种。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公民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同时,也鼓励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如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第170号令发布《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禁毒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条例》规定禁毒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禁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及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条例》还规定对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业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003年5月20日司法部审议通过并予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六、如何发现早期吸毒者?

七、海洛因为什么被称为“4号”?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将海洛因称为“4号”,其实,海洛因并无编号。有关国际禁毒组织在对毒品的排列时曾分为10个号码,因海洛因在世界毒品的走私犯罪活动中占主要的地位,便将海洛因排在了第3和第4号,即3号或4号毒品,由此使人们误认为海洛因还有1号和2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际上对海洛因只定性而不定号,只要是海洛因,一般只标明含量和数量,而不认定是多少号的海洛因。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更加隐秘的从事毒品交易,把这种误称代号沿用了下来,使“4号”成为了毒品犯罪分子称谓海洛因的代名词。

八、为什么6月26日被定为“国际禁毒日”?

联合国于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举行了“联合国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的138个国家的三千多名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打击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简称“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每年联合国禁毒署根据全球毒情流行的情况,都会议定一个主题,我国国家禁毒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会议出一个我国的禁毒主题。从根本上改变收——戒——复吸——再收戒的恶性循环,帮助吸毒人员真正从生理和心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

九、海洛因是怎样从药品变为毒品的

一百多年前,德国的一家药品生产公司合成了一种可疑的药剂,在一些不知情的人身上做试验。在实施了很少几次试验之后,公司就草率地将这种东西当成药品四处贩卖,还把它吹嘘为包医百病的万能药剂。这种药成为全球畅销药品。这家德国公司大发横财,其原因之一也在于这种药能让人上瘾。

几年之后,公司没有人愿意再谈起这一药物。现在这种物质不再是公司的产品了,它是魔鬼的杰作。曾经是用途广泛的药品现在在世界各国被宣布为非法;制造它的人被认定是犯罪分子;贩卖它的人在这个世界的某些地方是要掉脑袋的;消费它的人则作为等死的人被排斥于社会的边缘。

上面所说的公司的名字叫拜尔。拜尔公司发明的这种药物就是海洛因。

1897年8月21日,拜尔公司的化学家费利克斯·霍夫曼在实验室里合成了一种叫做二乙酰吗啡的物质。对此他的老板们喜出望外,他们认为这种东西可以替代能让人上瘾的止痛药吗啡。当证实一些用于实验的鱼、海马和猫吞下这些药物依然能够活命之后,公司的家属包括孩子也开始试着服用,没毒死人,也没有人上瘾。于是在合成后不到一年,在没有进行彻底的临床试验的情况下,公司便将它上市销售。

拜尔公司的老板们认为发明这一物质是“英雄般”的事迹,因此取了这个名字(“海洛因”在德文中意为“英雄”)。故事接下来就是药品历史中最荒谬的一页。直到上个世纪30年代,拜尔公司还在销售高纯度的名牌海洛因。世界各地都对这种药效强劲、用途广泛的药品欢呼雀跃,成千上万的病人争相服用。很久以后,它才逐渐被看做是恶魔般的毒品。

柏林53岁的药剂师米歇尔·德·里德尔在他著述中讲了海洛因问世、上市和作为药品最终没落的故事。

里德尔描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时代,那时候,世界似乎是颠倒的,大家都很狂热。在这段“美好的旧时光”里,德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洛因生产商。拜尔公司的总裁们自豪地说:“海洛因真是个好生意。”大部分医生称赞它是高品质、安全的药物,具有神奇的药效,能止咳、止痛和治疗其他所有疾患。

从婴幼儿、成年人到老人都是海洛因的消费者。它以粉末、混合剂或栓剂的形式被服用,妇女还使用含有海洛因的卫生棉条。海洛因无处不在——为得到它不必铤而走险去犯罪,而且拜尔公司的海洛因在药店里库存充足,不是用锡箔纸遮遮掩掩包成小包,而是装在考究的药瓶里,一瓶就有25克,这种剂量在今天足以造成数十人吸毒过量,在火车站的厕所里孤独地死去。

拜尔公司和它的医生们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难道当时真的是所有人都觉得海洛因如此完美,以致他们毫无顾忌地把它作为止咳药给婴儿服用?拜尔公司的老板们是不是明知道这种东西有害而仍然肆无忌惮地推销?

当这种药品上市时,除了大获成功之外,看不出它有任何异常之处。仅一年之后,拜尔公司就将海洛因销往20多个国家,主要销往美国。早在1902年,海洛因的利润就占整个药品行业的5%,销售量急剧增长——1898年为45公斤,10年之后达783公斤。因拜尔公司并未得到海洛因的专利(这种物质在科学文献中已经广为人知),其他公司也加入了这一赚钱的生意:桑多兹公司、霍夫曼·拉·罗赫公司、勃林根公司、格阿公司以及克诺尔和梅尔克公司。

这种药物取得巨大成功,还由于拜尔公司残酷的经营手段。从一开始就有少数坚强不屈的药剂师说,这种药物有毒并且致人上瘾。当时的公司代理人卡尔·杜伊斯伯格要求下属,如果还有人胆敢说海洛因不是安全药物,就要把他们“打得闭口不言”。

付出得到了回报,医生们就像是自己上了瘾一样疯狂地给病人开海洛因,一个医生在专业杂志上写道:这种药的价值因为“绝对没有毒害而变得更高”了;另一个医生欢呼说,海洛因是“所有止咳药中最安全、最棒的一种”。

但海洛因并不只是能治咳嗽。拜尔公司很快就发现海洛因对所有的病都有效。从1906年起,拜尔公司建议在治疗疼痛、抑郁、支气管炎、哮喘和胃癌时使用海洛因,里德尔说:“在当时人们了解的疾病中,只有很少几种不在海洛因的适用范围之内。”

健康人也能从海洛因中找到很多乐趣。登山俱乐部建议俱乐部成员在登山前服用此物,因为它能使呼吸更为顺畅,能让他们登得更高。

拜尔公司的这一药品在疯人院也大行其道。1900年,那不勒斯精神病院的大夫给病人们开出海洛因,记录说有“持久的镇定作用”,“甚至有几个痊愈的病例”;俄国精神病医生用海洛因驱散“灵魂的痛苦”;德国杜塞尔多夫市的一位大夫用它缓解“勃起疼痛”。海洛因成了万灵药,什么时候都有用,对可怜的妇科医生米尔特尔也是这样:1899年她因患有“女子慕男狂”躺在维也纳的玛丽亚·特蕾西娅妇科医院里,只有服用了海洛因之后病情才有所缓解。

医生们记录的海洛因的副作用是昏沉、晕眩和便秘,别的没有。那些在海洛因问世之时即警告说它有上瘾的危险的医生只是少数。给2000多名病人开出海洛因的格林纳威奇大夫说,不用担心“用药后会产生病态的欲望”。

这种说法和几十年后孩子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有关海洛因的知识形成鲜明的对比。为什么在威廉二世时代的人不会上瘾,而他们的重孙子们却会上瘾呢?当年皇帝的子民们和今天的吸毒者有什么区别吗?

那时候的人没有想到要去用鼻子吸或者注射高纯度的海洛因,因此,欧洲在海洛因致瘾方面保持了“干净”的记录:直到1920年,德国药品当局还对“海洛因瘾”这个词汇一无所知。

而拜尔公司最大的主顾美国很快就上道了。那时候的美国就已经是吸毒者的天堂,有几十万人在给自己注射吗啡。1910年后,许多吸毒者改吸海洛因。

随着医院逐渐被海洛因上瘾者充斥,国家加大了对海洛因的控制并且限制给病人开海洛因。海洛因贸易开始转入地下进入黑市,价格上涨了,随之而来的是为了获取海洛因而发生的犯罪增多。对生产商来说这可是个福音,因为正是在黑市上,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制药公司才开始赚大钱。20世纪20年代末,全世界的合法海洛因的年需求量仅为2吨,而年产量却高达9吨。著名的生产商做起海洛因生意来就像黑手党一样行动诡秘。霍夫曼·拉·罗赫公司是这些无赖公司之一:里德尔说,这家瑞士公司定期给走私集团提供海洛因。20年代中期,汉堡的警察发现,这家公司在海上运输海洛因、吗啡和可卡因,并且掩盖事实,把它们说成是“无害的化学品”。该公司给海洛因取的化名叫“耶克斯特”,把可卡因叫做“牙米克”。

十、对涉毒行话、黑语的探释

十一、吸毒人员复吸有征兆,六种现象供参考

防止吸毒人员复吸是社区戒毒工作的中心工作之一,要防止吸毒人员复吸,首先要知道和了解吸毒人员复吸的征兆。发现复吸征兆,及时介入,就会减少其复吸的机率,对帮教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人渐消瘦。这是吸毒者最明显的征兆之一。

二、开销增大。吸食毒品的人每天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毒资。

三、热衷交往。打探“毒友”的下落。

四、谎话增多。为逃避帮教或公安机关的打击用谎话掩饰自己复吸的事实,转移人们的视线。

五、行为反常。吸食传统毒品(如海洛因等)的人大多会出现反应迟缓、目光呆滞、说话缓慢甚至不想说话的行为,有的则变得脾气暴躁;而吸食新型毒品(摇头丸、冰毒、K粉等)会出现神情恍惚、自言自语、说话滔滔不绝等现象。

十二、毒品和药品的区别

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具有医疗价值,合理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滥用的就是毒品。如吗啡针剂、阿片片、处方桔梗散、可卡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而毒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如海洛因、大麻、冰毒及摇头丸等它们在临床上不具有任何药用价值,仅有毒品单一属性。“药品”和“毒品”具有双重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生产、使用的药品就是毒品,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就是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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