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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买房子婚后加上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离婚时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二,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对配偶造成伤害的行为;其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经常性的打骂、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等。只有在上述法定情形下,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以公平合理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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