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人大制度发展史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该立法权主体扩大到289个;30个自治州以及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也享有地方立法权。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和“法工委”是不是一回事

人们常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搞混。有时明明说的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事,却冠之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张冠李戴,言不达意。其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回事,其全称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者貌似,实质不同。

两者机构性质不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内设办事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在大会期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因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担的职责不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并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而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也不具享有对议案审议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方面具体工作。

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由人大代表组成;法工委的组成形式不是委员制,而是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其组成人员有的是人大代表,多数不是人大代表,但是他们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

我国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

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参与我国立法体系建设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等。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我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第二,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贯彻民主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第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第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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