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湿地资源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虽然国家已出台了一些保护湿地资源的政策,且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却无法有效地对湿地资源进行科学保护,中国保护湿地资源的道路还很漫长。在今后的湿地保护中,必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措施,形成有效保护体系,实现湿地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加大湿地保护区建设

2.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近十几年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得到保护,但到目前为止,在湿地保护中的专门规定主要是由国务院17个部委合作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除此之外,关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到地方均很少见。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有关土地和海域资源、动植物资源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在湿地资源保护上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湿地资源保护立法正是协调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之间关系,构建与完善中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确保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应需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并统一湿地资源的概念及管理目标,制定适于规范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行为的法律法规。

3.采取湿地补偿机制

目前中国政府为了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广泛地设立自然保护区,严格限定湿地资源的利用,这种做法虽然对于湿地保护有着良好作用,但却也使得湿地所在区域群众的传统权益无法实现。随着生计和发展的诉求不断增长,湿地所在区域群众的发展与湿地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由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是市场不能提供的产品,是应当由政府提供必要制度保障的公共物品生产,但因中国为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现有投入水平难以满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要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来对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持久的财政支持。

在中国林业保护的实践中,采取了对受影响的传统权益方予以补偿、贡献者予以奖励这种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中的一项制度安排,并被验证十分有效。所以,对于湿地资源的保护也可采取类似方式,建立起完善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可以使湿地保护区所在地群众通过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而获得一定收入,又可以通过将对湿地受益者征收的补偿金用于湿地保护,建立起“利用一反哺保护”机制,解决国家在湿地资源保护中投入不足的问题。

4.加强国际合作

5.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

在对湿地保护研究中,要充分发挥高新技术的作用,如通过RS观测范围广、信息量大、获取信息快、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和GIS的空间分析能力以及GPS的定位功能对湿地空间规划、决策以及湿地合理利用进行系列研究。

6.强化湿地保护宣传力度

由于湿地概念在中国引入较晚,不少人提到湿地还仍与废地、荒地联系起来,一些地方决策者及公众对湿地的社会经济与生态价值缺乏正确认识,对湿地保护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薄,只顾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对湿地资源随意破坏。而当前对湿地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比较滞后,普及力度、广度、深度都不够。因此,要注重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播媒体,利用各类公共场所及展览馆、博物馆进行图片、标本、实物陈列展览,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懂得湿地保护是造福人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从而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也应把保护湿地资源纳入公民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与提高民众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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