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危害及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法条司法解释)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当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随着城市飞速发展,有些人身在高楼,却依然没有适应高楼规则。本文从高空抛物的危害、刑事、民事责任等方面,对高空抛物进行一次梳理,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高空抛物的危害

结合常见案例,有人总结了7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情形,分别是:1.烟头: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2.菜刀: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3.啤酒瓶: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4.花盆: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5.砖石:轻则致伤,重则致命;6.爆竹: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7.晾衣杆: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1.高空抛物视频(不适者,建议跳过)

(1)工人楼上施工,大风将钢管吹落,两名路人被砸中,导致一死一伤

(2)内蒙古呼伦贝尔一商场墙体脱落,女子被砸倒地身亡

(3)山东菏泽高空掉下玻璃窗,路人被砸当场倒地

(4)深圳20楼玻璃坠落,路过男童被砸身亡

2.高空抛物的杀伤力

二、刑事责任

(一)法律依据

1.2019年10月2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第5条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6条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7条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2020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3.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即《刑法》第291条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认定高空抛物罪应注意以下要点:

(二)实务要点

1.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对于“高空”的逻辑,有人认为,“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由此认为,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认定成立高空。这种观点并无法律依据,值得商榷。

法发〔2019〕25号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法发〔2019〕25号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

法发〔2019〕25号第7条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

法发〔2019〕25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2.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法发〔2019〕25号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3.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

法发〔2019〕25号第1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4.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四、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2022年1月5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其中,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入选。

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祁建建点评: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破坏,可见于其危害的高风险、严重性、不可预见和不确定性。本案被告人与他人争吵之际故意向楼下抛掷菜刀,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应知该行为会对楼下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可能构成严重伤害,甚至会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但其被楼下质问后不思悔改又向楼下抛掷第二把菜刀,虽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显而易见其主观恶意大,确属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能够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之目的,并发挥刑法保护法益、保卫社会、化解风险、安定人心的功能。

徐某某高空抛物案对警示公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修订刑法、运用刑事法规范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加强对高空抛物人员的震慑,提示公众自省自律、提高守法意识。本案楼下居民发现高空抛物险情立即通过大声质问、报警等行为警示楼下过往行人,并促使徐某某受到应有惩罚,也具有示范意义,这进一步提示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与高空抛物行为作斗争,鼓励社会成员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效性,应对高空抛物案件的证据与证明难题。

典型案例2: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73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纠纷中物业公司责任的认定

——苗某某诉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苗某某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在仁美社区27号楼2单元楼下,被天台掉落的砖块砸伤,后送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二被告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公共部分负有管理的义务,事发时涉案天台周边堆放大量砖块,被告有义务排除危险源,但疏于管理造成原告被砸伤的后果,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在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暂计224554.46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苗某某在仁美社区27号楼2单元楼下歇息,被天台抛下的砖块砸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右肩袖损伤。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苗某某右肩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右肩胛骨骨折内固定物后续需取出手术费用约10000元。原告受伤后当即报警,经公安机关到当地调查,有多个在场人员反映当时楼顶有未成年人玩耍,在苗某某受伤后跑掉,楼顶地面有散落的砖块若干,但最终未能查明抛砖人的身份。

甲物业公司为仁美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与仁美村村民委员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部分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甲物业公司保管案涉楼顶通道门钥匙,因消防要求将该门打开,但未设置警示标志。乙物业公司承揽包括该小区的垃圾清运工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有收集、清扫、运输村居内垃圾的义务,外部保洁范围包括天台。

裁判结果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及时清理楼顶杂物亦未设置风险提示,对造成原告被楼顶抛出的砖头砸伤负有一定责任,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两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适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各赔偿原告苗某某10%的损失。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随着小区楼房越盖越高,楼上抛物、坠物致人损伤的风险增大,各种因此受伤的案例层出不穷,有些因为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而不能得到赔偿。《民法典》及时规定了关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情况的处理,为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及本院到事发楼顶勘验的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系由楼顶抛下的砖块砸伤。从楼顶周围围墙、斜坡、雨水沟、女儿墙的设置,及当时没有大风等较大的自然动力,即使有砖头从围墙上滑落也会掉在雨水沟内,而不会翻越女儿墙并掉落到距楼体十余米的位置。结合公安机关初始调查时群众反映有未成年人在楼顶玩,在原告受伤后跑掉,从楼顶落下的砖块应是当时在楼顶的未成年人抛出,该“未成年人”为侵权人。后来周围群众对未成年人是谁均表示不清楚,与该小区是拆迁安置楼,居民均系熟人有关。原告不起诉有可能抛物的“侵权人”,而要求先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也有“熟人”的顾虑。若法院依职权追加有可能抛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有破坏当地熟人社会伦理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因此,法院尊重当事人诉权处分,将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独立审理。甲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委托合同》约定,对小区负有管理义务,其将楼顶通道打开,未对楼顶上下人员及楼上物品进行管理,未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造成原告受伤负有一定责任。乙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对小区天台、上人屋面的保洁义务,而其未及时清扫楼顶砖块,亦负有一定责任。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两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判决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既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也注意了小区邻里和谐关系。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主动履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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