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梅特克莱德公司诉墨西哥合众国案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王一斐,010-88075551。

梅特克莱德公司诉墨西哥合众国案

案名

案号

ICSIDCaseNo.ARB(AF)/97/1

当事人

申请人:梅特克莱德公司(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

被申请人:墨西哥合众国

行业

废弃物管理

双方代理人

申请人一方:ClydeC.Pearce先生

被申请人一方:HugoPerezcanoDiaz先生

仲裁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仲裁地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

仲裁依据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2)

所涉条款

第1105条、第1110条

适用的仲裁规则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仲裁规则(1978)

仲裁庭组成

首席仲裁员:ElihuLauterpacht先生

仲裁员(申请人指定):BenjaminR.Civiletti先生

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JoséLuisSiqueiros先生

日期

仲裁程序开始日期:1997年

最终裁决发布日期:2000年8月30日

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条款,应向申请人支付金钱赔偿及利息。

主要争议点概要

核心争议点

1.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2.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或间接征收;

3.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其它争议点

墨西哥政府是否要为SLP州政府和G市政府的行为担责。

仲裁庭对核心争议点的主要结论概要

1.墨西哥政府未向投资者的投资提供透明、可预测的法律框架、G市政府拒绝填埋场建设许可和SLP州发布生态法令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2.G市政府拒绝填埋场建设许可和SLP州发布生态法令的行为构成对Metalclad投资的间接征收;

3.仲裁庭参照Metalclad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认定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裁决结果

支持投资者(一致裁定)

后续进展

墨西哥向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庭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和G市政府拒绝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超出了仲裁审理的范围,但并未发现仲裁庭关于SLP州生态法令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明显不合理,因此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

OnePageSummary

CaseName

MetalcladCorporationv.theUnitedMexicanStates

CaseNumber

Parties

Claimant:MetalcladCorporation(incorporatedunderthelawsofDelaware,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Respondent:TheUnitedMexicanStates

Industry

WasteManagement

PartyRepresentatives

RepresentativeoftheClaimant:ClydeC.Pearce,Esq.

RepresentativesoftheRespondent:Lic.HugoPerezcanoDiaz

AdministeringInstitution

ICSID

SeatofArbitration

Vancouver,BritishColumbia,Canada

InstrumentInvoked

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1992)

DisputedClause

Art.1105,Art.1110

ApplicableRules

ICSIDAdditionalFacility-ArbitrationRules(1978)

Arbitrators

PresidingArbitrator:ProfessorSirElihuLauterpacht,QC,CBE

Arbitrator(Claimant’sappointee):Mr.BenjaminR.Civiletti

Arbitrator(Respondent’sappointee):Mr.JoséLuisSiqueiros

Date

DateofCommencementofProceeding:1997

DateofIssueofFinalAward:30August2000

WebPage

ReliefRequest

ClaimantclaimsmonetarycompensationandinterestforRespondent’sexpropriationandbreachof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

IssuesoftheCase

ControversialIssues

A.WhethertheconductsofMexicoareinbreachof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

B.WhethertheconductsofMexicoconstitutedirectorindirectexpropriation.

C.Quantificationofdamagesorcompensation

OtherIssue

WhetherMexicoisresponsiblefortheactsofSLPandGuadalcazar.

Tribunal’sConclusionsontheControversialIssues

A.Mexico’sfailuretoensureatransparentandpredictableframeworkforMetalclad’sinvestment,Guadalcazar’sdenialoftherighttooperatethelandfillandSLP’simplementationoftheEcologicalDecreeareinbreachof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

B.Guadalcazar’sdenialoftherighttooperatethelandfillandSLP’simplementationoftheEcologicalDecreeconstituteactstantamounttoexpropriation.

C.TheTribunalassessedthefairmarketvalueoftheexpropriatedpropertybyreferencetoMetalclad’sactualinvestmentintheproject.

OutcomeofOriginalProceedings

InfavorofClaimant(UnanimousDecision)

Follow-upProgress

MexicorequestedtheSupremeCourtofBritishColumbiatosetasidetheAward.TheCourtfoundthattheTribunal’sfindingsonbreachof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andconstitutionofindirectexpropriationbyGuadalcazar’sdenialofoperationpermitwentbeyondthescopeofthesubmissiontoarbitration,butconsideredSLP’simplementationoftheEcologicalDecreeas“notpatentlyunreasonable”.ThustheAwardwaspartiallysetaside.

书面评析报告正文

一、案件概要

(一)投资事实

1993年,墨西哥工业固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onfinamientoTecnicodeResiduosIndustriales,S.A.deC.V.,以下简称“COTERIN”)相继从墨西哥环境资源局和圣路易斯波托西州(SanLuisPotosi,以下简称“SLP州”)州政府获得了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的联邦许可证、州土地使用许可证、运营填埋场的联邦许可证。

(二)被诉行为

由于地质研究表明填埋场建设地系地震多发地,且设施选址位于蓄水层,或危及公共卫生安全,自COTERIN被收购后,当地兴起抵制填埋场建设的公共运动。1994年10月,G市以Metalclad缺少市建设许可证为由命其中止建设。经过与联邦官员的协商,Metalclad向G市提交建设许可申请,并继续建设。

1995年3月,Metalclad完成填埋场建设,举行开幕式。然而,开幕式遭到示威者阻挠,SLP州政府军队和G市政府亦参与其中。为使填埋场得以顺利运营,同年11月,Metalclad与墨西哥环境资源局达成填埋场运营协议,承诺设立用于保护当地物种的缓冲地带、建立环境监管委员会以及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等事项。

尽管如此,G市在一个月后的市议会会议上否决了Metalclad的建设许可申请,认为其未经许可开展建设系不当行为,驳回其复议请求,并就联邦官员与Metalclad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Metalclad主张没有法律或行政程序规定表明填埋场建设必须获得市政府建设许可证。1997年9月,SLP州颁布了一项关于保护珍稀仙人掌的生态法令,将填埋场建设地认定为自然保护区,从而永久地排除了填埋场在保护区内的继续运营。

经数月磋商无果,1997年1月,Metalclad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并在SLP州生态法令出台后作出补充申请,主张墨西哥SLP州政府和G市政府干扰填埋场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待遇和第1110条征收补偿之规定。

l1997年1月2日,Metalclad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同年1月13日,ICSID秘书长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对仲裁请求进行登记。

l1997年5月19日,仲裁庭组成。

l1997年10月14日,Metalclad提交起诉状。1998年2月17日,墨西哥提交答辩状。在1998年8月21日和1999年5月3日,Metalclad和墨西哥分别提交了第二次书面意见。

l1999年7月28日,NAFTA缔约国加拿大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对NAFTA第1110条征收和补偿的解释作出阐释。同年11月9日,NAFTA另一缔约国美国也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指出NAFTA第1110条适用于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等同于征收”的表述并非旨在创造一个未被习惯国际法所认同的征收种类。

l1999年8月30日至9月9日,庭审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及各自证人出席庭审。

l2000年8月30日,仲裁庭公布裁决。

l裁决作出后,墨西哥向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01年5月2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仲裁庭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和G市政府拒绝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超出了仲裁审理的范围,但法院并未发现仲裁庭关于SLP州生态法令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

(四)仲裁请求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a)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直接或间接征收,且征收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并非出于公共目的,未按公正市场价值作出补偿;

(b)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与保障原则;

(c)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d)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000万美元的金钱赔偿及相应利息。

2.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

(a)驳回申请人所有仲裁请求;

(b)责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费用,包括代理费用和专家费用等。

(五)仲裁庭结论

(a)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NAFTA第1105条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和第1110条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

(b)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作出4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668.5万美元。

二、主要法律争议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1.墨西哥未向投资者的投资提供透明、可预测的法律框架,违反透明度要求。

2.墨西哥政府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然而,在市政府权力范围仅限于建筑缺陷审查的情况下,G市以环境因素为由否决了填埋场建设许可申请;SLP州在1997年9月所颁布的生态法令将填埋场所在地划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永久地排除了填埋场的运营可能。前述行为导致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落空。

3.G市否决填埋场建设许可申请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

在填埋场刚刚建设完成时,G市政府在市议会会议上否决了填埋场的建设许可申请,且未通知Metalclad参加该会议,并于之后驳回了Metalclad的复议申请。仲裁庭指出,这一行为超出了市政府的权限范围,且违反了正当程序,因此市政府否决填埋场建设许可申请的行为是不当的。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或间接征收

其一,G市政府否决填埋场的建设许可。如前所述,授予填埋场建设和运营许可证系墨西哥联邦政府专属职权,而G市政府在Metalclad未出席的市议会会议上以环保为由否决了填埋场建设许可,又针对Metalclad与墨西哥环境资源局达成的填埋场运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致使Metalclad无法继续运营填埋场。

其二,SLP州政府颁布生态法令,禁止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活动,从而永久地禁止填埋场投入运营。对此,仲裁庭认为其无需决定或考虑SLP州出台该生态法令的目的或动因,生态法令的实施本身构成了间接征收。

(三)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本案中,因违反NAFTA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和因违反NAFTA第1110条征收条款所产生的损失补偿是一样的,二者都源于Metalclad的投资因填埋场运营受阻而无法获得相应回报。然而,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双方意见不一。

1.申请人的主张

Metalclad提出了两种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第一种,通过对未来利润的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来确定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约9000万美元);第二种,评估Metalclad对填埋场的实际投资(约2000万至2500万美元)。除了前述赔偿请求,Metalclad还以其他业务遭受负面影响为由,提出2000万至2500万美元的额外索赔请求。

2.被申请人的主张

墨西哥认为,在本案中,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法并不可取,因为被征收的企业并非持续经营企业。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墨西哥也提出了两种计算标准:第一种,可基于COTERIN的资本市值确定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约1300万至1500万美元);第二种,通过直接投资价值认定赔偿数额(约300万至400万美元)。

3.仲裁庭的裁定

首先,仲裁庭驳回了Metalclad以其他业务遭受负面影响为由提出的额外索赔请求,认为墨西哥的行为与Metalclad其他业务价值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且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仲裁庭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展开分析。根据NAFTA第1135条第1款第a项,仲裁庭可裁定违反条约的当事方支付金钱赔偿及利息。NAFTA第111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征收补偿应等同于征收行为实施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且不得反映因征收意图被先行知晓而导致的投资财产的变化;估值标准应包括持续经营价值、资产价值(包含有形财产的申报税收价值)及其他适合于确定公平市场价值的标准。

关于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仲裁庭将参照Metalclad对填埋场的实际投资进行评估。仲裁庭援引了Bilounev.GhanaInvestmentCenter一案。该案仲裁庭认为被征收财产的价值即为申请人对该财产的投资,尽管仲裁庭承认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评估应考量利润损失,由于申请人未能就利润损失提供任何具有现实性的评估,仲裁庭最终未支持关于利润损失的赔偿请求。本案中,对于Metalclad投资的认定,仲裁庭指出,当国家违背其义务时,裁决应尽可能地消除该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使情况恢复到如果没有发生该项行为则很可能存在的状态(thestatusquoante)。

三、简要评析

Metalclad案的裁决引起了公众对于投资仲裁机制牺牲东道国公共利益以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广泛质疑,即仲裁庭对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倾斜是否不当抑制了东道国的合理规制权。

其一,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作为第一起涉及NAFTA下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之争的案件,Metalclad案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作出扩张解释,认为透明度、正当程序及稳定的法律与商业环境是衡量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标准。此后的NAFTA案件也有仲裁庭作出类似认定。但NAFTA在第18章所规定的透明度为一般义务,若以此衡量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使之宽泛、模糊化,将增加东道国的应诉压力,亦不利于东道国制定、实施公共政策。

其二,关于征收补偿条款。仲裁庭对NAFTA规定的征收条款进行了扩张性解释,认为可能构成征收的措施包括东道国的“任何法律、规章、程序、要求或做法”。征收不仅包括公开、故意地剥夺财产所有权的直接征收,也包括隐蔽地或偶然地、产生部分或全部剥夺财产使用权效果的间接征收。这一观点在此后的案件中被不断援引,仲裁庭关于征收的扩张性解释也引发了较大争议。在Tecmedv.Mexico案中,仲裁庭在裁决东道国行为是否构成征收时援引了Metalclad案,认为“无论东道国的环境措施是否对东道国具有明显的利益,只要这种行为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投资者的财产使用权或理应获得的财产利益,就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观点只考虑到东道国环境措施对投资者的效果,而忽视了该措施保护东道国环境的目的。

(本文经对外经贸大学池漫郊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副教授、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华博士审核。)

争端投资者仅在其和其所代表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根据第1117条诉诸仲裁:

(a)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和

(b)放弃他们就争端缔约方被指控违反第1117条的措施而根据任一缔约方法律在任一行政法庭或法院、或依据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起或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依据争端缔约方法律在行政法庭或法院进行的不涉及损害赔偿的禁令救济、确权救济或其他特别救济程序除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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