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教程(第三版)教学.pptx

新编21世纪社会学系列教材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法社会学教程(第三版)完整版教学课件第一章第一节法社会学是什么第二节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显著特征第一节法社会学是什么一、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二、法社会学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三、学习法社会学的目的与意义从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算起,法社会学这一学科已经产生百余年了。应该说,法社会学这门学科的诞生,得益于法学家们试图借助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的努力。因此,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大多数是法学家而非社会学家

第二章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目录CONTENTS第一节萨维尼:作为“民族精神”的法律第二节埃利希:“活的法律”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第四节韦伯:现代法律的理性化第五节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法律与秩序第六节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第七节庞德:社会学法学第一节萨维尼:作为“民族精神”的法律

19世纪初,一场围绕是否应当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论战在德国展开。萨维尼认为,法律如同语言、建筑、风俗一样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而不是主观意志的产物。民族的习惯和信念等是法律的真正源泉,因此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是“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并“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而当这一民族丧失个性时,其法律就会趋于消解。所以,法律绝不是立法者可以任意制定和改变的。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于习惯。每个民族都有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惯,这些传统和习惯通过不断地被使用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第二节埃利希:“活的法律”

埃利希认为社会中通常存在两种法律:一种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一种是社会秩序本身,即人类社会整合的内在秩序。这种内在秩序是原生性秩序。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法的最初形式。因此,埃利希将这种社会秩序本身称为“活的法律”。这些“活的法律”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活法”在国家法出现之前就已存在,自发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而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仅是法的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中心是社会本身。他反对将国家法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认为“活法”才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

涂尔干致力于探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何以可能,即个体如何结合成一个有序的社会。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提出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一对概念,探讨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社会团结的性质和特征发生了怎样的演变。涂尔干认为社会成员间存在一定的向心力和联系,即“团结”。如果没有这种“团结”,作为成员集合体的社会则难以存续。涂尔干将原始社会或传统的农村社会的那种团结称为“机械团结”,把那种建立在社会分工、社会成员的异质性和相互依赖基础之上的社会联结方式称为“有机团结”。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

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强烈的集体意识使得社会的法律具有高度的压制性和约束性。这种法律把所有违反和破坏集体意识的行为都视为犯罪。犯罪已不是对特定个人的侵犯,而是对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威胁和冲击。因此法律的任务是惩罚那些违反和破坏集体意识(如风俗习惯)的个人,严惩偏离规范的行为。而法律对惩罚的判定不是基于合理地分析个体对社会规范的实际破坏程度而定,而是出于道德义愤。此外,惩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使违犯者遵守社会规范,而是表达对违反集体意识的行为的义愤,治愈越轨行为给集体意识带来的伤害,从而强化人们对集体的激情和服从,巩固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这种惩罚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其典型的惩罚形式是将违犯者驱逐出社会或者判处死刑。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

与以机械团结为纽带的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工高度发达的有机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根据社会分工从事某一专门的活动,承担某种专门的职能。涂尔干认为导致社会分工程度提高的原因是人口的增长使社会容量、物质密度(单位面积上的人口数量)和精神密度(个体之间的交往、联系的强度)增加,导致人们互动频率加大,进而加剧了生存竞争的激烈程度,其后果是犯罪、战争等社会冲突出现,社会面临解组的危险。而职业专门化的社会分工则是降低竞争和冲突的一条有效途径。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

有机团结的客观标志是复原性法律。这种法律对违犯者的惩罚比较理性审慎,相对比较宽容,其惩罚的目的不是对集体意识和集体情感的表达,而是维系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相互依赖关系,将被越轨行为破坏的依赖关系恢复到原先的正常状态。这里的犯罪行为不再是对社会整体的威胁,而是对个体的侵犯。其惩罚形式通常是金钱补偿,或者允许释放被监禁者,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涂尔干认为,在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复原性法律能够为经济生活提供保障,避免由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秩序的紊乱。总而言之,涂尔干将法律视为社会团结的外在的客观标志。第四节韦伯:现代法律的理性化

理性行动工具合理性行动行动者对行动的目标进行充分的权衡,并以最为有效的手段实现目标。价值合理性行动对终极价值的信仰是行动者的目的,而行动的现实成效则不是行动者所考虑的。非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其特点是人们开展社会行动时,把喜、怒、哀、乐等情感和情绪作为自己行动的主要依据。传统行动其特点是既不算功利,也不追求超功利的理想,它所坚持的是习惯的继续和历史的沿袭。第四节韦伯:现代法律的理性化

韦伯指出现代社会的实质标志是高度的目的理性化,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越来越依赖于效率计算。韦伯详细地描述了一个形式理性化了的法律系统的特点:韦伯的国家理论与其法社会学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因为现代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是法律。韦伯对实质理性的法律和形式理性的法律进行了区分,并用法创制和法发现来阐释现代社会中法律的理性化形式。韦伯认为当法律判决是基于理智所不可控的手段(比如神谕、神判法和宗教法)做出时,它就是形式非理性的。第四节韦伯:现代法律的理性化

伴随着社会的异质性、多样化程度的加深,法律的数量在逐渐增多,日趋精密和复杂。与此同时,法律的形式化程度也在逐渐提高,日趋法典化和非人格化。韦伯还讨论了身份契约向目的契约演变的历史过程,以此来说明法律的形式理性化。韦伯认为身份契约允许订立契约的各方变动位置。这种契约“在内容上均一味着人们在法律整体资格上的转变,即人们的整体地位和社会行动样式的变更”,个体并不是为了具体的目的(如赠予礼物、期待获得一些特定的物资效用等)而订立契约。而目的契约则与参与者的身份无关,其订立契约的目标是获得一些具体的结果(如可用于换取钱财的商品)。第五节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法律与秩序

马林诺夫斯基对法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一书中。该书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原始社会秩序的形塑力量和机制是什么。马林诺夫斯基认为那种将原始人假想为本能地服从部落法律的观点是与人性相悖的,而且任何社会都存在要求公民做出重大的自我牺牲的法律、禁忌和义务,人们是基于道德、情感或注重事实的理性,而不是出于任何“自发性”来遵守它们的。原始社会中的大部分行为是建立在互惠的锁链上,双方均衡长远利益,平等收益。原始社会的法律并不是呆滞单一的习俗“块”或习俗“束”,而是存在冲突的。它们不仅是人类感情和法律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法律原则之间长期斗争的结果。第五节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法律与秩序

除了法律规则以外,原始社会中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主要是由心理动机或力量来支持的规范和传统戒律。换言之,法律规则只不过是总体习俗中的一个确定的形式。而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能被感受并确定为一个人的义务和另一个人的权利诉求。它们不仅只依靠心理动机,而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是由建立在互赖基础上和互惠服务的同等安排的认同上的特定社会约束力机制所强制执行的,并将这些权利主张融入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得以实现。(加之)配合了必需的公共控制和批评的礼仪形式后,可以在绝大多数的交易中被完整地执行,从而更增强了它们的约束力”。第六节霍贝尔:原始人的法

《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法人类学必须将法律视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必须从社会文化中研究法律。人类学对法律的研究是沿着行为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研究路径进行的。根据人们获取食物的方式将人类社会史划分为三个大阶段,即渔猎文化阶段、农业文化阶段和机械文化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描述。法律与宗教都有各自的领域,宗教应对的多半是人与超自然力量之间的关系,而法律处理的往往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宗教既不包括所有生活,也不包括法律。第七节庞德:社会学法学

庞德于20世纪早期提出并发展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法学学派,主张重视法律的实际运行,关照法律运行的社会效果,提高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并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提升法律的最终目标等。庞德强调实际的法律运行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之间是存在差别的,而导致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以及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脱节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律的功能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庞德将利益分为三大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人们是否认可和保障某一利益是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做出的。复习思考题1.简述埃利希“活的法律”思想。P13-142.谈谈你对韦伯法律理性化的理解。P18-193.比较马林诺夫斯基和霍贝尔对原始社会法律的研究。P20-254.谈谈你对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的认识。P27-28

第三章现代法社会学理论目录CONTENTS第一节西方现代法社会学发展概况第二节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第三节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第四节伯克利学派第五节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显著特征第一节西方现代法社会学发展概况

一、研究中心从欧洲转移到美国二、多种学术流派相继形成三、实证研究方法广泛运用四、研究规模迅速扩大欧洲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社会学三大理论传统的奠基人马克思、韦伯、涂尔干早期社会学的其他理论大师斯宾塞、滕尼斯、齐美尔、帕累托、托克维尔等一、研究中心从欧洲转移到美国123现代社会学(二战前)美国理论研究上,贡献出了以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冲突理论、社会交换理论、符号互动理论四大理论流派。经验研究上,贡献出了以《街角社会》《中镇》等为研究代表的一大批至今仍被奉为典范的经验研究成果。一、研究中心从欧洲转移到美国12现代社会学(从20世纪40年代-70年代)法社会学的其奠基人孟德斯鸠、贝卡利亚、梅因、耶林、马克思等人,还是其创始人埃利希,以及早期的理论大师萨维尼、韦伯、涂尔干、狄骥等人。欧洲庞德、霍姆斯、卡多佐、格雷等。

美国一、研究中心从欧洲转移到美国

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包括:现实主义法学运动、计量法学派、法律与社会研究运动、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伯克利学派、纯粹法社会学学派、ADR(中文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研究运动、司法行为主义等。法学研究领域快速发展:法律与经济研究、法律与文学研究、女性主义法学、种族主义法学等。社会法学的理论大师庞德也继续发挥其影响力,使其社会控制和社会工程理论不仅在理论上更加深化,在实践中也开始发挥作用。法人类学家也突破了既有的西方法理学模式,取得了快速发展。二、多种学术流派相继形成

第四章当代法社会学理论目录CONTENTS第一节欧洲当代法社会学理论第二节美国当代法社会学理论第三节日本当代法社会学理论第一节欧洲当代法社会学理论

传统的法理学模式:法律从根本上讲就是规则,法律是逻辑过程,逻辑决定结果。法律从一个案件到另一个案件是不变的、书面的,是所有人都可以获得的。法理学模式是参与者的视角,从业律师用它来探求法律条文是如何逻辑地引出一个特定的决定,法官也例行公事地运用法理学模式,将法律逻辑应用于案件的事实来形成他们的决定。法理学模式将差别待遇视为异常现象,一种应被纠正的对道德的偏差行为。在理想的情况下,法律条文本身就可以决定案件应当如何裁决。一、布莱克:法律的“纯粹”社会学(二)案件社会学传统法理学模式VS案件社会学的模式

一、作为意识形态的法社会学二、日本战后法社会学发展的主要特征三、棚濑孝雄:纠纷与审判的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的视角贯穿于战后对民法解释学的反思。法社会学促进法学家特别是诉讼法学者对审判制度的根本反思。在法社会学的刺激之下,日本法学界致力于建立“作为经验科学的法律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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