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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河南
2024年3月4日
母子公司的界定及常见法律风险
-XINGZH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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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现代商业经济中常见的治理方式,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立法角度,子公司作为一种立体的运营架构,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考量,法律并没有对子公司作出明确界定,子公司的法律概念是比较模糊的,通常人们依据学术和习惯对子公司进行定义。
一、母子公司的界定
母公司,是指存在控制协议或股权占有的条件下,能够掌控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存在控制协议或股权占有的条件下,受其他公司掌控的公司。
从长期商业实践角度看,母公司通常能够参与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且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控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能有效的对子公司进行远程管理。
二、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存在缺陷
一方面,母公司子公司都为独立的法人,这同时也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最大区别。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这就使得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越过子公司,去向母公司索取。
另一方面,子公司具有特殊性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业务上通常具有关联性,子公司实际上需要服从母公司的指挥。子公司的经营决策通常无法自己做出,对于财务、人员也需要受到母公司的监管。所以,虽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却存在着较大缺陷。
母子公司之间极易通过非市场化的交易,彼此之间实现一种利益转移。这种内部转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某一方的债权人利益无法达到合法化,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
三、母子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