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3、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3、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内国经济法是指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或经济立法中的涉外部分.内国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要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以及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范畴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主要是指各种国际性非政组织制定的用以调整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商务规则。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5、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征。
6.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旨。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
7.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体现的法理原则的内容。
(1)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各国有权对它们实行切实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必要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政策法令,接受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和管理监督;不得强行索取特惠待遇,不得干涉东道国内政。(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在国际生产分工、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资金融通、国际运输、公海资源等领域,全面地逐步变革现行的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不要求互惠的优惠措施。(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国家不论大小,不论贫富,应该一律平等。
8、概述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南北关系
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南北关系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既充满矛盾与对立,又存在依存与合作,其实质在于打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与剥削。发展中国家只有经过斗争,才能获得与发达国家的合作。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南北矛盾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始终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1)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2)1952年,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3)1962年,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4)1974年5月,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和除旧布新的全局上,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以及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会议明确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对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维护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