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法律规范解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条例》的主要法律规范作如下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特点

《条例》共5章38条,主要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法律定义,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就是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讲明了立法的宗旨,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表述。

二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信息公开一类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被统称为“阳光法案”。大家都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阳光之下,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腐败行为。目前,已知有68个国家制定发布了同类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主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有同类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是,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那么,《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透明、廉洁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通过制度建设真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关键环节,不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也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表明了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目的在于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

四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作用。据统计,我国目前80%的公共信息都控制在政府手中,这些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同时,这些依靠行政权力收集起来的信息资源,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这些信息发挥更大的社会公益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就是政府要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是一致的,提出了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在政府信息方面服务的具体举措,《条例》必将会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引。

三、政府信息的法律定义

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好以下三点:

从政府信息产生的方式上看,即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比如本机关制定发布的公文;也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获取的信息,比如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从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看,政府信息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都有一定的载体,比如,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胶卷、磁盘、磁带或者其他存储介质,没有依附一定载体形式的口头消息和传闻等,都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要加强政府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责任,《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同时,《条例》规定在中央政府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确定办公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前急需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要抓紧对《条例》施行前的政府信息进行由近及远的清理,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指南包括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等内容,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什么渠道获取政府信息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获取什么信息的问题。

(三)要建立健全制度。制度建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要以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范。《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的具体制度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审批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

(四)要遵循法定原则。《条例》把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以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2、坚持及时、准确提供政府信息的原则。《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及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的要求;准确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要求。

为了实现及时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时限。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负责人同意最多再延长15个工作日。从国外执法实践看,实施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出问题最多的是不能够按照规定时限提供,而《条例》规定的时限比许多国家规定的时限都要短,这是需要在实践中重视的问题。

3、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关乎国家整体利益,不能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而受到损害,因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也是一个很大很严肃的概念,哪些政府信息会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有较高政策观念和水平的领导负责,慎重衡量,严格把关。如果对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的政府信息不慎重处理,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以维护“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为托词随意处置,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就会变成一句空话,从而会失信于民。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是《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有一个共同的提法,叫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我们国家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也使用这样的提法,虽然《条例》没有明文这样规定,但国务院召开《条例》颁布的新闻发布会上,立法机关强调《条例》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是:除了法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其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那么,政府信息就被分成为两种,一种是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种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一般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但是对于没有列入国家秘密、公开后仍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也不得公开。

第二,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是绝对不能公开。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办理了解密手续的,就可以公开;虽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传播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又分为两类,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一般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需求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来获得。也可以说,主动公开是我们行政机关想让人民群众知道什么,而依申请公开则是人民群众自己想知道什么。由于有“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一般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不作过多的规定,着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如何获取,从而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我们国家过去由于长期受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缺乏积极与民众沟通的现代意识,而且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有一些是不想公开的,从这一个角度上讲,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更具有革命的意义,会给行政机关的行为带来深刻的影响。

(二)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的行为,因而方式和程序相对简单。一是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上,《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比较便利地获取政府信息。3、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上,1、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保密制度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运转,确定可以公开的及时公开;2、对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两个方面,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相对复杂一些。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有关制度

为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了几项制度,主要是:

2、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常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3、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单位内部实行责任制,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年度报告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渠道

1、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由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

(三)《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也是以国家强制力对不承担法律义务行为人的法律制裁。《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由行政机关和其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至关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首要的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2、由行政机关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是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是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是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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