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法律的核心要素──读《法律的概念》

梳理法律的核心要素──读《法律的概念》

英国学者哈特(H.L.A.Hart)的《法律的概念》(Hart,1961,1994)[1],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它弱化了一个旧语境,开启了一个新语境。在新的语境中,分析实证法理学具有了新的叙事策略和新的话语诉求。在中国读者的知识状态中,理解这些则需要一种语境融合中的新的解读。

一、法律的定义

“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Hart,1961:17)。[2]这是《法律的概念》中提纲挈领的一段叙述词语。

研究法理学,首要的问题是研究法律的性质。研究法律的性质时常被视为寻找和界说法律的定义。不奇怪,在中国的法律知识状态中,如果一个文本被称为《法律的概念》而其中不存在一个法律的定义,那么,其何以可称为《……的概念》?何以为读者提供一个区别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手段工具?遑论法律理论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话语一般会有这样一个暗示:各种分析性质的法理学研究的起点应指向法律定义的界说。《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说:作为一个定义,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阿奎那,1982年:页106)。[3]边沁的《法律通论》说:“可以将法律界定为一国主权者设想或采用的一系列意志宣告,其涉及某个人或某些人在一定情形下服从的行为。”(Bentham,1970:1)[4]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些论说通常被视为一种法律概念的明确阐述。虽然其内容可能不被同意,但其形式作为法律定义的一种方式则是无可质疑的。法律的定义,被看作法律论说被清晰理解的必要前提。

于是,我们的叙事方式和《法律的概念》的叙事方式之间的一个语境差异,在于“定义的看法”不同。

中国语境中法律定义的设想是建立一个法律的种差概念,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有文本便以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孙国华等,1994年:页79-80)[5]“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倪正茂,1996年:页22)。[6]

但是《法律的概念》认为:这种方式的“成功时常依赖尚未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之中的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在法律定义中,前述定义方式使用的最为明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则这一一般事物族系。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样令人困惑”(Hart,1961:17)。[7]《法律的概念》提醒人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则)没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义。依照前述的定义模式,对于一个概念的把握是无法清晰的,因为,无法最终把握可以不断延续下去的类概念。这就如同认识大象一样,如果想知其是什么,便需知道作为其类概念的“动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动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类概念“生物”的明确含义,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就需进一步理解“物质”、“存在”……

不仅如此,《法律的概念》还提出了另一个反对一般法律定义模式的理由:这种简单定义方式依赖一种默认的假设,即所有被定义为某物的事例,具有定义表示的共同特征,“但是甚至在较为一般的场合也可以发现边缘情形的存在。这表明一般术语所指称的若干事例具有共同特征的假设或许是个教条。术语的通常用法甚至专门用法时常是十分‘开放的’,因为这些用法并未将术语的外延限制在那些只有某些正常的并存的特征呈现出来的事例……对国际法和某些形式的原始法来说,情况就是如此。”(Hart,1961:17)[8]这里的意思是说,术语的用法具有模糊边缘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中既不能肯定也不能排斥定义对某些对象的有效性。

根据这种“定义的看法”,《法律的概念》放逐了法律的定义。这是告诉读者,推进法律理解的首要契机便是从“法律定义”的困扰与争论中摆脱出来。

在《法律的概念》之后的分析法理学的语境中,法律的定义成为众多法理学文本中的“缺席”。英国学者拉兹(JosephRaz)的《法律制度的概念》()[9]和《法律的权威》()[10],麦考密克(NeilMacCormick)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11]和《制度法论》()[12],美国学者戈尔丁(MartinGolding)的《法律哲学》()[13]……作为分析法理学的重要文本,不再界说传统意义的法律定义。当然,这不是说在《法律的概念》之后才出现了法律定义的全方位放逐,而是说,在其中阐述的反对定义方式的理由里,分析品格的法律话语自认为可以获得胜过“定义方式”的“他者”叙事手段,从而以另外的角度议论法律的性质。

面对颠覆“法律定义”的话语,中国语境的论者自然可以提出一个反驳:如果这种定义方式不能获得清晰的认识,那么其他叙事手段同样不能成功,因为,任何叙事方式都是由陈述而且都是由语词构成的,而任何陈述或语词都将面临被其他语词解释的问题。换言之,如果对陈述或语词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叙事方式本身便不会有清晰的认识。而对陈述和语词的澄清认识,总存在着“不断追踪”因而无法清晰的问题。比如,针对“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这一陈述,如果要想获得清晰的认识,就需理解“继承”这一语词的含义。而要理解“继承”的含义就要理解“获得”、“接受”、“转移”等语词的含义……这一过程是个“不断追踪”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语境论者还可提出一个反驳:如果一个定义不能涵盖边缘区域的外延对象,则其他叙事手段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因为,后者在说明一些对象的同时也将不能肯定地说明其他一些具有类似性质但又具有某些差异性质的对象。就此而论,不能认为可能存在的其他叙事手段要比“法律定义”来得有效或成功。进而言之,如果其他叙事手段可以存在,“法律的定义”也有存在的理由。

上述反驳是言之有理的。而且,它又意味着在《法律的概念》提出的批评包含着自我颠覆:获得清晰认识的目的只能导向不能获得清晰的认识。这是说,《法律的概念》的初衷是通过反省“法律的定义”方式以获得认识法律性质的清晰叙事手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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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哈特代表作《法律的概念》(第三版)全集免费在线阅读收听下载哈特无疑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哈特最大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法理学体系,挽回了“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哈特的代表作品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与https://www.ximalaya.com/album/49179406
14.浅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浅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 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本文依据二战后分 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 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https://doc.mbalib.com/view/cbbef68ba33a3d86013483c6c3d54b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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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社会规则体系到法律的生命与价值评哈特《法律的概念》在英国法理学家哈特笔下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作者通过三个亘古不变的法学问题“法律与强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规则”以及“奥斯丁理论的修正—奥斯丁理论的缺陷—规则模式的提出”的明线和“法律概念中核心与边界的关系”的暗线串联全书,对于读者理解现代法哲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http://www.legalweekly.cn/whlh/2023-06/21/content_8867558.html
17.书摘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价值《法律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英]H.L.HART哈特著 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 --- 制度(规则)——也可能被用来征服和保持其规模或大或小的从属群体永远处于低下地位,其方法是依靠主导群体所拥有的强制手段、团结一致、纪律以及从属群体的无助和组织无能。 https://www.jianshu.com/p/6234812ec1b3
18.分析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法律概念”——解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在这一理论构建过程中,《法律的概念》一书可为其法理学思想的经典代表作品。在该书中,哈特首先对约翰·奥斯丁的分析法理学,特别是“法律命令说”展开了严肃的批判分析,并在理论批判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其独特的“法律规则理论”。此外,哈特始终坚持从分析实证主义的视角阐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并由此而与诸多https://pkulaw.com/qikan/dc5bcd3bc003b456b18eeb9a68082a5abdfb.html
19.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将规则分为:()《贵州烟草商业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办法》规定,除因资金支付原因由一般账户向基本账户划拨款项之外,原则上资金不得在本单位内( )随意划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不按规则调动资金的行为,按大额资金管理,必须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贵州烟草商业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相关银行签订协议,按https://www.shuashuati.com/ti/0137f8b5ac2a41b8955e70a6d1e94b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