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信用证的审单有精确性标准、模糊性标准和原则性标准之分。精确性标准的主要理论学说为镜像标准说,模糊性标准的代表学说是实质相符理论,而原则性标准在法律上的反映则是严格相符二精确性标准因过于僵化和刻板,无法适应客观实践的需要;模糊性标准因具有随意性而日趋式微;原则性标准克服了镜像标准和实质相符标准的不足,为开证行的审单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标准,这种标准既给开证行提供了一个“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具体的审单尺度,同时,也给开证行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操作空间,可谓是灵活性和规范行相结合的典范。
关键词:信用证,审单,精确性,模糊性,原则性
所谓信用证审单,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所提交的货运单据、汇票、商业发票、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统称“单据”)进行审核(4),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是否相符的法律行为。对于信用证审单标准而言,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且还是一种社会实践过程(5)。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可以深入地洞察到信用证审单标准上不同理念的冲突与碰撞:信用证审单到底应该采取精确性标准,还是模糊性标准,抑或原则性标准?本文拟从法哲学的角度,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不同理念进行剖析、研究和思考。
一、精确性审单标准:镜像标准
要求按精确性标准对信用证进行审单的代表性学说是镜像标准(Mirm:Image)理论。镜像标准曾经是英美法院所援用的主要审单标准之一,即一方面是一个具体的、清晰的信用证对其项下单据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的描述完全一致、不差分毫,受益人向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交付的单据要像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单据的镜像一样。任何偏差,即使是很细微的,也是不能被接受的(6)。
精确性往往以严格性和准确性的形态出现,而“严格性总是与刻板性相通,准确性又常常伴随着繁琐性”。(7)以镜像标准作为理论载体的精确性标准,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和要求具有绝对的对应性,就像镜像一样。对信用证审单主张镜像标准,实际上强调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的完全一致性,它是绝对严格规则主义在法律上的反映。而绝对严格规则主义是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三权分立理论、以绝对主义的认识论为主要特征的理性主义的产物。它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安全性,同时也导致了法律的刻板性和僵化性。
将信用证的审单标准绝对化,不允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有任何细微的差别,这种主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信用证交易的确定性,但这种过于苛刻的要求对信用证受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开首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8].镜像标准理论,从表面上相当精确和确定,开证行在审核信用证单据时很容易把握,但事实上是不真实和不公平的,它使得基础交易下的买方(开证申请人)可能轻易找到拒付货款的借口。因而对卖方(信用证受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克兰对法的精确性持彻底否定的态度。弗克兰认为,法律的精确性是人类的一种幻想,是一种神话,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和有变化的。与信用证实务相比较,精确性标准显得过于刻板和僵化。有学者经过对银行信用证实务的调查,发现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银行第一次提示的单据中90%都存在不符点。研究数据还表明,在英国,初次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合率达到49%至51.4%;而在香港和澳大利亚,初次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合率还要高一些[10].虽然在第二次交单时,这些单据的不符点绝大多数被修正或接受,但第一次交单遭拒付的高概率还是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交易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影响到信用证运行机制的效率。显然,以镜像标准理论为代表的精确性标准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这种标准因过于刻板和僵化,难以适应丰富多彩的实现世界,无法满足信用证实务的客观需要,因而不宜提倡。
二、模糊性审单标准:实质相符
作为一个学术用语,模糊(Fuzzy)意指“界限不分明”。而模糊性,有学者认为是指“人们认识中关于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11].在《辞海》中,模糊性是被这样定义的:指事物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表示事物属性量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这一概念的本原意义源自模糊数学,出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札德(L.Zad即)教授提出的模糊集理论。札德指出:“这种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12].在此基础上,更有学者认为:法永远是模糊的,法的模糊性是其绝对属性,法的确定性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它是与法的普遍性相伴而生的基本技术特征[13].
研究法的模糊性,并不是要否定法的明确性,去追求模糊,“而是在法律的确定性中寻求不确定,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16].通过对信用证模糊性审单标准的研究,我们发现模糊性审单标准的实质相符理论,在信用证审单实践中支持者日益减少,因其确乏可靠性而已趋式微。
三、原则性审单标准:严格相符
(一)判例法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审单标准价值取向的确认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也通过判例普遍确立了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司法实践中亦普遍适用严格相符的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审单原则已成为当今各国的主流做法。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上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近几十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渗透和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规定已明显过时,法官往往参照有关判例处理案件。大陆法系法院在处理信用证审单标准案件时若缺少成文法律规范,法院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24].
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法院判例对信用严格相符审单标准及其原则性价值取向均予以肯定和确认。
(二)严格相符作为一个审单原则具有相对弹性空间
信用证审单的严格相符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不确定性。确定性规则详尽无遗地规定具体的行为条件,并未给司法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地、个别地调整信用证审单纠纷留下余地。而不确定性规则并不对信用证审单行为模式要件作出十分确定的规定,而是运用弹性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法国著名法学家和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它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25].法律从来只对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普遍的规定,它反映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是对个体共性的一般抽象和提炼,不考虑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情况。黑格尔也认为:“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26].
严格相符原则的不确定性,为银行独立判断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提供了一个较大的弹性空间,同时也让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得以在对“严格相符”的解释上充分发挥,让依据不同理论为基础的开证行在审单时得以根据自己的理念来决定信用证的具体审核细则。
(三)严格相符原则的具体含义
1.以审单主体为标准:银行审单员说
如上所述,在信用证审单标准上,UCP500本身并没有采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而是采用了“合理谨慎”的术语。所谓“合理谨慎”,根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解释,是指一个普通银行审单员运用与其专业知识及普通常识能够做得到的注意和谨慎。
从审单主体的角度看,界定严格相符具体含义的代表性理论是审单员标准说,美国Kozalchyk教授是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Kozolchyk教授认为,用于每日指导审单实践的原则必须明确对信用证项下的每份典型单据的最低要求,并明确怎样才构成审查提示单据是否符合这些要求时的合理谨慎。许多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相互矛盾的解释在银行及其律师中间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和不确定,而且对于“严格相符”这一概念的滥用已经到了不可遏止的地步。因具体审查是否相符的司法标准不确定,以及可能承担合同或过错责任,导致信用证开证行采取高度的自卫措施。Kozolchyk教授在其《严格相符原则与理性的审单员》一文中指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信用证编)并未提供一个衡量信用证审单的具体标准。找出一个最为合理的标准,也是美国法官、学者们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法院的大多数意见是采纳严格相符原则。然而,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该标准的含义理解不同,具体掌握的尺寸就不一致。总体而言,严格相符意味着当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在表面上相符时,一个理性的审单员将予以接受。
为了具有确定性和可靠性,单据相符必须是严格的。Kozolchyk教授认为,如果开证行知道将由它的同行来判断这种情况下是否单证相符,而不是由法院去判断,将会减少不诚实的行为发生。因为如果适用目前法院的严格相符原则,开证行能够很容易地找出理由不予合作,使受益人难以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适用目前的严格相符标准易导致缺乏可预见性和公平性。而审单员的实践经验有些已经被银行界依据特定的程序转化成正式的、书面的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有些成为非正式的、书面的习惯做法,如银行指导性的、解释性的工作手册等。审单员审单时通常会结合有关的司法准则,为了安全起见,审单员会考虑法院的严格相符标准的,他们知道如果仅凭自己的标准去操作,将冒着被法院认为不符合严格相符原则的风险[30].[page]
2.以审单客体为标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说
以审单客体为标准,严格相符原则应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相符;二是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交付的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即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
UCP500第13条要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充分体现了严格相符的审单原则。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认为,根据UCP500第13条的要求,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有三:合理谨慎、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之间表面记载一致。可见,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是严格相符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开证行审单的实施细则。我国最高法院在纽科案判决中说:在信用证关系中,开证行负有严格的审单义务,其以确定单证是否表面相符作为付款条件。且只有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才能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31].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说要求单单、单证必须严格一致,在各方面都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据上的任何偏差都可能导致信用证单据被拒付。如在BankMelliLranv.BarclaysBank一案中,一家伊朗的买方从英国的卖方处购买了美国卡车。伊朗米尔利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开出一张信用证,并在给议付行巴克莱银行的指示中载明“该信用证是用来支付一百部新的雪佛兰卡车的价金,且要求提示美国政府有关这方面的证书”。提交给巴克莱银行的发票上写着这些车处在“新的状态”(inanewCondition),政府的证书把它们称为“新的、好的”(new、good),提货单却写成“新、好”(new一good)。巴克莱银行根据这些单据付了款,并将之转交给米尔利银行。米尔利银行认为单证不符。McNair大法院确认单据存在不符点(32].
TexporTradersInc.v.TrustCo.Bank一案的判决也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要求的一个典型例子(33)。本案中,受益人在其提交的商业发票中将买方的地址写错,并且在所有单据中都未写明卖方住址的房间号。开证行因此拒付单据,卖方提起诉讼,要求银行付款,理由是这些缺陷并非实质性的,不会导致开证行的错误理解。但是法院否决了卖方的理由,认为这些误差已经违反了严格相符的基本原则。开证行在审单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双方当事人的住址,因此判决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
(四)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
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absoluteliteralcompliance)。修改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载明了信用证审单的标准为严格相符原则,但其官方解释明确指出,严格相符并非意味着盲目地与信用证的条款完全一致。
在前文引述的EquitableTrustCo.ofNewYorkv?Daws.PartnersLtd.案中,Summer法官指出,严格一致并非指延伸至信用证上或单据上的“i”的一点或“t”上的一横或明显的打字错误[34].英国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严格相符标准不能扩大适用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的“I‘s”和“t’s”这些省略形式中圆点位置的差异,或明显的印刷错误。在sopromaSPA、。MadneandAnimalBy一ProductCorpn案中[35],McNai:法官也指出:“细微差别忽略不计(deminimis)的原则不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就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我应该承认此观点的效力。但是,如果这样的细微差别是单独出现的,我会非常不愿这样做。”在该案中,提单上标明,装运鱼粉的温度不应超过100F,而信用证要求的是371/2℃,其间只相差0.5F.若该案中不出现其他问题,单独就此不符而言,法官很可能会判决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
在Toscov.FDIC一案中,备用信用证要求任何兑付汇票必须写明:本汇票是依据Clarkesville银行的“105号信用证”(LetterofCreditNumber105)开具的。但交单兑付的汇票上写着它是依“letterofCreditNo.105”开出的。由于受益人没有将英文中的信用证第一个字母“1”大写成“L”,而且还使用了“Number”的缩写形式“No.”,开证行决定不予付款。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它既不会影响开证行的利益,也不影响其它当事人的利益。美国法院对本案银行试图使用这种纯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表面相符没有予以支持。
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所使用的文字与发票不符,但如果这两种描述很清楚地指向同一种货物,如信用证规定“20管道切割机”,而发票上写的是“两台20管道切割机”,则尽管发票有些不规范,但银行应该接受该发票。作为比较,施米托夫认为,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是“两台机器”(twomachines),而发票上只写了“机器”(machinery),则银行应该拒收单据,因为“machinery”所指的只是一台机器(36].
严格相符不是要求单证十全十美[37].在美国,法院通常允许一些细微的差异,即“无危害的错误”(harmlesserror),只要这些差异不会导致错误理解。如在FlagshipCruises,Ltd.vNewEnglandMerchantsNat.Bank一案中[38],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在汇票上注明商品品牌“MENMB信用证号18506”,但是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上仅仅注明“信用证号18506”而省略了品牌“MENMB”,法院判决认为单证相符。同时,法院又强调,不应使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时必须通过解释来确定受益人提示的单据是否确实证明了必要的事实。
而在另一个案件NewBraunfelsNationalBankv.Odiorne中[39],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指明相应的信用证号,即“86一122一S”,但受益人的汇票中所示的信用证号却为“86一122一5”,开证行因此拒付。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依照严格相符原则,该差异本身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意义。但在本案中,开证行所开立的全部信用证,没有以数字结尾的,并且开证行的职员对受益人所指的信用证也没有产生怀疑。因此,这样的差异不会导致误解,即使是适用严格相符的原则,该不符也不能构成拒付的理由。
法为了普遍正义的实现不得不牺牲个别正义。而法的适用、实施又是一个将这些抽象、普遍的规则应用到活生生的具体法律事实当中的过程。现实生活是千差万别的,人们发现总是难以找到与具体个案能够准确对应无误的法条。执法者总是感到法律不够用,不够具体、详细。按照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银行不能象机器人那样行动,而应该运用他们的判断力,对每个案件作具体的分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派行委员会也认为,非实质性不符点,不能构成对外拒付的正当理由[40].[page]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纺织进出口公司诉黑龙江龙涤集团公司代理进口及信用证纠纷案”中,对于单据中存在的“明显不符”和“实质性不符”已经通过判例予以确认(41)。我国最高法院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含义的解读与国际商会主流意见基本上是吻合的。
(五)严格相符是介于绝对相符与实质相符间的相符
上述分析表明,各国判例法的基本倾向是,开证行承担对受益人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查的义务,并依严格相符原则,确定单证是否相符,单单是否一致。但是,严格相符原则并非禁止丝毫的差异。若此种差异是细微的,且不致使银行产生误解,开证行就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严格相符不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
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法律学者已经不能满足只是固守依据迄今的法学功绩所构成的很卓越的理论体系,而要探求一条道理,致力于解决这个体系与新的伦理思想之间的矛盾。”(42]开证行信用证审单中所遇到的严格相符原则,如何适应新的伦理思想,需要我们进行大胆探索和小心求证。如上所述,严格相符既不是绝对的字面相符,也不是“实质相符”,因而是一种介乎于绝对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严格相符所体现的是一种原则性和不确定性。Kozolckyk教授在信用证审单标准上所提出的理性审单员理论,就是我妻荣所提到的法律学者致力于解决这个体系与新的伦理思想之间矛盾,为探求一条道理而作出的努力。依照理性主义的看法,世界是可以通过经验认识加以把握的,而且为了社会安全,应凭借理性的力量,制订具有确定性的法律。然而历史主义认为,人的认识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因而是相对的,不确定的。为了使法律既具有确定性,又能应付社会发展变化造成的压力,必须将历史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对立加以调和,反映在立法上,便是对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对立加以调和。
结语
原则性审单标准克服了镜像标准的僵硬、刻板的不足,同时也避免了实质相符标准的随意性,从而为开证行的审单设立了一个合理的标准,这种标准既给开证行提供了一个“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具体的审单尺度,同时也给开证行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操作空间,可谓是灵活性和规范性相结合的典范。严格相符原则是从镜像标准的严格规则主义和实质相符标准的自由主义向调和的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主义相结合的方向靠拢的结果。严格主义与自由主义相结合,也就是精确性与模糊性的调和,可以避免英美法中的经验主义哲学传统和法律进化论对英美自由主义的信用证审单理论的影响,同时也可以避免大陆法系严格规则主义模式的僵化性,使信用证的审单标准能够与时俱进,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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