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有什么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架构(简单理解)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扩展)

注意: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本文中《刑事诉讼法》的章节划分、顺序排列、章节名称等和正规文本略有不同,但其中内容保持一致,一切都是为了方便理解与学习。

《刑事诉讼法》总共25章:

1.第1章到第10章称为总论。总论中,第1章和第2章称为“基础理论”,第3章到第10章称为“具体制度”。

(第1章到第10章的内容: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

2.第11章到第24章称为分论。分论中,第11章到第19章称为“具体诉讼阶段”,第20章到第24章称为“特别程序”。

(第11章到第24章的内容:立案、侦查、起诉、刑事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第25章称为“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离我们生活较远,略)

《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通俗来讲就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国家机关以立案为标志启动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执法人员的侦查行为去收集证据,收集完证据后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再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一审、二审)作出终审的生效裁判,最后移送执行,其实就是第11章到第19章的内容(具体诉讼阶段),其实整个《刑事诉讼法》就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第1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和第2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基础理论,贯穿《刑事诉讼法》的全局。第3章到第10章是具体制度,渗透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当中,每一步都离不开第3章到第10章的内容。

第20章称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求要对未成年人感化、教育、引导,程序要相对宽缓,要和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程序有所区别。

第21章称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和解说白了就是向对方要钱,至于赔礼道歉等那都是次要的,大家想一想,如果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那些有钱人一定会“拿钱买命、以钱赎刑”,这样法律的天平会向罪恶方倾斜,造成社会不公现象!所以,公诉案件原则上不允许和解,但有原则必有例外,在少量比较轻微的纠纷中,如果能通过和解(给对方金钱上的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让被害人内心得到满足,法律也是允许这样的情况存在的。

第24章称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针对的不是正常人而是精神病人,这类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解决的是有罪无罪,《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定罪量刑,但这里解决的不是有罪无罪,而是解决一种特殊的量刑程序,叫“强制医疗”,强行给你打针吃药。

第六百四十三条:

1.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有什么关系呢?先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又叫程序法)对于《刑法》(又叫实体法)而言,既有工具价值(服务实体),又有自身的独立价值(阻碍实体)。

1.对于《刑法》而言有工具价值:

具有工具价值:程序服务于实体,为实体提供保障,减少实体的误差,保证效率。

a.通过明确公检法等专门机关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公检法提供组织保障,可以有效查清事实打击犯罪。)

b.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职权、职责与权利、义务,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基本架构。(不仅有公检法,还明确说公检法你的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明确了职权和职责,为开展刑诉活动查清事实奠定基础。)

c.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与程序,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有序性保障。(除了规定它的权利义务,还要规定它的具体操作程序,怎么侦察、怎么起诉、怎么审判,一步一步严格按程序来办理,才能保证有序的高效的查清事实、打击犯罪。)

d.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与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法》中有一系列的刑事证据规则,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据的收集,防止非法取证,目的是保证查清事实打击犯罪。)

e.通过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减少、避免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程序越精密越科学,就越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保证实体公正、保证定罪量刑是准确的。)

f.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办案效率。(如普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但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比较简单,我们可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这样我们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就是程序和实体的关系,一个称为工具价值,一个称为独立价值。

“以上那六段话,讲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工具价值就是程序在服务于实体,程序在帮助实体实现。设置各种机关、设置各种规则和各种程序、设置各种权利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查清事实,保证刑法能够实现,保证打击犯罪。工具价值简单来说就是程序服务于实体,有利于实体实现。”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就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也就是说,仅仅有实体公正,还不等于公正,但是按程序一步一步来走,最后的结局无论是什么样的,我们都是可以接受的!这是程序自身的独特功能和独立价值,不论最后案件结局是否公正,只要程序公正,就认为公正。

但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主义在我国也不适用。比如美国辛普森案,O·J·辛普森(O.J.Simpson)是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卫,他涉嫌杀害他的妻子妮克尔·布朗·辛普森,最后法庭判辛普森无罪,原因是“作案手套大小的问题”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判辛普森无罪,虽然刑事上判了无罪,但民事上赔了很多钱,辛普森出狱后,也和别人承认了妮克尔·布朗·辛普森是自己杀的,但法律已不再追究,这就是绝对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法》不足(《刑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比如将某人定罪后,由谁来执行、怎么执行、用什么方式执行.....《刑事诉讼法》使《刑法》从僵硬的法条变为现实。)并创制《刑法》的功能(用程序法推动实体法改变,如用判例推动《刑法》改变,相当于创制《刑法》。

《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只有程序公正,实体才能公正,程序不公正实体就不能公正,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公正,就是依法取证了,可以定罪量刑;程序不公正,比如非法取证了,就要把证据排除,排除证据后,案件可能就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无法定罪量刑,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

工具价值指的是程序在服务于实体,独立价值指的是程序在影响制约实体。

下面简称为程序和实体的排列组合:

a.程序和实体有4种组合。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而言,既具有工具价值,又有自身的独立价值。(这里的工具价值也好,独立价值也好,是《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的,而不是《刑法》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就是程序对于实体的关系。

只有程序对实体的情况下,才可以评价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的联系。

所以,实体对实体、实体对程序、和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没有任何关系,换句话说,只要是实体开头的,就和工具价值、独立价值没关系。

程序对实体的话,要么服务于实体,体现工具价值;要么影响制约实体,体现独立价值。服务实体的话,是指有利于定罪量刑、有利于打击犯罪,程序服务于实体也只服务于正常的定罪量刑,并不会服务被告人。所以,与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无关。

程序对程序的话,只能体现一个价值,就是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就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这和实体没关系,就是指程序本身的价值。程序自身就是公平正义的,不用依赖于实体公正。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施。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A.实体对实体:如庭审中发现被告人有自首表现,法庭对他从轻量刑。(自首立功代表的是实体,从轻量刑、减轻量刑、定罪量刑、有罪无罪是实体!定罪学、量刑学是刑法的内容,《刑法》要解决的就是被告人有罪无罪(够不够成犯罪,二阶层)、量刑轻重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决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所以,实体对实体与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无关。)

B.实体对程序:庭审中发现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要求补充侦查。(立功是实体,补充侦查是程序。补充就是在修饰侦查,而侦查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程序。所以,与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没有关系。)

C.程序对程序:未成年人案件本来不应该公开审判,结果法庭公开审判了。(公不公开审理是程序问题,显然是违反的程序,违反程序会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刑事诉讼法》的程序,程序对程序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本身就是公正的体现,不依赖于实体公正,体现独立价值。)

D.程序对实体: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程序),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无罪(实体)。(程序对实体,程序在阻碍实体实现,排除了非法证据,阻碍定罪了,阻碍实体实现,体现独立价值。排除非法证据之后不起诉或排除非法证据之后不利于起诉,影响实体实现,独立价值。)

注意:工具价值的内在含义是程序要服务于实体,服务于实体就必须要有利于正常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正常的打击犯罪,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关系。

庭审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刑事和解,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和解是程序,从轻量刑是实体,工具价值是服务于实体,程序有利于实体实现,帮助实体实现,是帮助定罪量刑实现。也就是说,帮助正常的定罪量刑、帮助打击犯罪、必须有利于定罪和量刑,有利于打击犯罪。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是对被告人有利,而判断是不是工具价值与保护被告人没有关系,主要看有没有有利于正常的定罪量刑,按照正常程序,不应该给被告人从轻量刑,但是由于刑事和解,本该判10年,结果判成了3年,刑事和解程序阻碍了量刑的实现,体现了独立价值,独立价值就是阻碍实体。

a.有人来报案,公安机关在正式立案之前先进行初查了解情况,初查是程序,查了半天发现没人干坏事,公安机关不立案。一旦不立案就不用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会丧失金钱、自由、生命....实体上不会有任何损失,没有“实体损失”,所以不立案是代表实体的词。

再比如:

由于过了追诉时效,公安局不立案了,结束了。

由于过了追诉时效,案件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了。

由于过了追诉时效,到了庭审中才发现,法官经过审理发现过了追诉时效,判无罪。

初查(程序)———不立案(实体)

b.案件立案了,侦查的过程中,可以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鉴定等等,这些全都是程序,因为侦查是程序,查了半天没有犯罪事实要撤销案件。一旦对你撤销案件,和上面一样,没有实体损失,所以是一种实体处分,撤销案件代表实体。

侦查(程序)———撤案(实体)

c.案件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起诉,要讯问嫌疑人,要审查一下证据等情况,看看需不需要起诉,如果是不起诉,和上面一样没有实体损失。

审查起诉(程序)————不起诉(实体)

d.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一审和二审都代表程序,审判后发现不是你干的判无罪。就算提前关押过你,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一旦判你无罪,就不会再有任何实体损失。维护的是一种实体权益。

一审二审(程序)———判无罪(实体)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上诉代表程序,《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内容;刑罚、定罪量刑,是《刑法》的内容,代表实体。按理说,二审法院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办案,该加重就加重实事求是,这才是正常的定罪量刑,但是二审法院受到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里面学的代表程序,如果本来在二审中就应该加重判刑,由于上诉不加刑导致二审法院本该加重却无法加重,相当于阻碍了量刑,体现独立价值。)

《刑法》是实体:讲定罪量刑,讲追究刑事责任,要是不追究了,如“撤销案件、不立案、不起诉、判无罪...”都是实体,代表实体上不追究任何责任,没有任何实体损失,是一种实体的终结。(如过时效、从轻从重量刑是《刑法》内容为实体,如上诉、抗诉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为程序。)

定罪与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1、(狭义的)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2、犯罪的性质。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

(1).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

(2).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1.《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事程序条款”在《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3.“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6.《刑事诉讼法》规范限制了国家权利,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刑事诉讼法》有利于维护《宪法》制度,《宪法》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各种规则、原则落实。《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当然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间的工具价值来实现,也要通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来实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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