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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考案例:职业病患者在申请职业病认定期间的权利应予保障——陆某诉某轧钢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例文号】:(2018)沪02民终2013号
18、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伤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争议。随着工作环境日益复杂,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伤待遇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长。停工留薪期也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不受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即使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职工的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19、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与周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伤情已被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未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周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负担。
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应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100303、5元;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3日解除,益阳某运输公司分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7439、5元。
【典型意义】: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文号】:(2017)湘09民终223号
20、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可参照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后被确认为职业病的,该病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普通病假存在本质区别,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判决正确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亦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效保障职业病患者各项权利,切实承担起企业应有的遵守法律、关怀员工、对得起良心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