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保险法制经历了深刻变革与快速发展。尤其是1993年的“市场经济入宪”和2001年中国的“入世”,基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对内发展的双重需要,保险法制得以迅速完善,保险业也逐步成为中国整体发展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已突破18万亿元,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的风险保障额高达6897万亿元。同期,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也渐趋体系化、丰富化、成熟化。
新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历程
基于历史节点,中国保险法制70年来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一)初创及中断时期(1949年至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旧法废止,新法待立。这一时期的保险立法以服务于国家计划经济、避免国民经济建设遭遇重大风险冲击为首要目标,并主要体现为当时的政务院(财政部)1951年颁布实施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和强制保险条例。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规定》《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等。这些文件与条例内容均非常简略,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立法相去甚远。但即使是这些简略规定,在1958年之后,随着国内“极左”思潮影响扩大化与民主法治建设遭受严重破坏,也随之陷入长期中断与停滞状态,同期国内的保险业务也全部停办,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
(二)恢复重建时期(1978年至1995年)。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的民主法制事业开始恢复,保险立法工作也逐步被列入议事日程。1980年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并开始对外开放国内保险市场。1981年年底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1983年,国务院公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一部专门法规,其中不少规定为1995年《保险法》所承继。同期,《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也有不少关于保险的内容。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后,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为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中国第一步全面调整规范保险市场的基本法——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中国保险法制的完善之路
新中国成立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是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发生深刻变革的40年。经过40年来的变革与发展,保险法已经成为中国目前最年轻、最具活力、最富吸引力和发展潜力的法律部门之一。同时,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并需要在以下两方面尽快完善:
(一)现行《保险法》亟待进行再次全面修订。现行保险法自2009年修订之后,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如基本概念界定不科学、条款逻辑混乱、前后规定矛盾、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无法及时回应保险市场发展中诸多现实需求等,其中既有保险合同法的问题,也有保险业监管法的问题。2014、2015年的修订均只涉及对个别条款的完善。2015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原中国保监会主导下的《保险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也推出了专家版的《保险法修订稿》,但因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一度被搁置。如今,中国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目标已明确,相应机构调整也已大部分到位,对保险法进行系统全面修订的条件已经成熟,故宜尽快启动。
(二)新兴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加强。比如,中国现阶段在相互保险、环境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巨灾保险、年金保险、无人驾驶与保险科技、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均处于刚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成果较少,而市场需求强劲。故需及时借鉴保险市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经验,推进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