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史如断狱”——历史考据学与律学渊源的知识史考察新闻报道

著名学者杨鸿烈在《袁枚评传》中指出:“数学与法学,可说是有清一代科学方法的总源头。清代最大多数的汉学家不是深懂得勾股开方,就是擅长刑律。数学之为科学方法,可毋庸多说;而法律的本身最是讲究条理的明晰,而在审判案件应用它的时候,又最注重搜集及调查证据”。过去学术界论述乾嘉考据学时往往也会提及这些学者在历算学、音律学等方面的贡献,但却很少将法律实践、法学研究与乾嘉考据学联系起来考察。实际上,法学中证据法规则与历史学中的考据法则存在极其相似的“底层语法规则”,故中国自古以来即有“治史如断狱”之说。孟德斯鸠亦主张,“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

起源:史、法同源

据学者王宏治《试论中国古代史学与法学同源》一文的研究,学术起源于巫史,这是在世界各大文明古国的历史上具有共性的规律。两者最初浑然不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才逐渐明确。“巫”专注于卜祝活动,是鬼神文化的代表;“史”则偏重记载人们重要的日常社会活动,掌握规范人们活动的制度,成为制度文化的代表。如果说殷商时代是巫史并重,那么到西周时,史官的地位就已经超过了巫祝,史官文化与最高统治者的直接利益紧密结合,成为主导文化,而巫祝文化则遭到官方排斥,逐渐淡化,进入民间。

基础:历史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中国古代学者如孟子、韩非、司马迁、班固等对于历史事实早已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但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概括的是宋人吴缜。他在《新唐书纠缪·序》中写道:“夫为史之要有三:一曰事实,二曰褒贬,三曰文采,有是事而如是书,斯为事实。”他认为“历史”包含“事实”“褒贬”“文采”三要素,而“事实”是修史中的第一要素,既不将历史事实看作单纯的人类社会过往历程,也不简单地认为史书记载的内容就是历史事实,而是强调客观历史与史家主观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司马迁的《史记》堪称历史著述的典范。但是,《史记》是司马迁的“发愤”之作,在“写什么”与“怎么写”上,司马迁不经意地掺入了个人好恶与价值判断。例如,《史记》为“循吏”写传记,仅涉笔先秦,而为“酷吏”作传记,独载述汉朝。这其实体现了司马迁对武帝政治的深刻贬损。又如司马迁并未亲历鸿门宴的历史场景,耳不闻其言,目不睹其事,身不预当时之得失,虚拟悬想,增饰渲染,未必信实有征。然而,后人并不否认其为“良史”。正如英国著名史学家爱德华·卡尔所说,“伟大的历史,恰恰是在历史学家对过去时代的想象为他对当前各种问题的见识所阐明时才写出来的。”

思想:“治史如断狱”

有学者谓:“治史如断狱”是明代福建名儒陈第语。此论似乎不妥,但明清以来,学者每每以断狱之法治经、治史,行文老辣,不肯放松一字,却是实情。所以,明清时期有许多以“学案”命名的论著,“终明之世,学案百出”。《戴案纪略》有这样一段话:“戴案一册,提纲挈目,敷陈实事,至其议论,如老吏断狱,大公无我,予夺得宜,其总论气魄雄迈,酣畅淋漓。”老吏断狱的风格被推崇为治史文字的典范。

清初史学家潘耒治学偏重考证,常常把“作史”与“治狱”并举,强调是非曲直。他说:“作史犹治狱也。治狱者,一毫不得其情,则失入失出,而天下有冤民;作史者,一事不核其实,则溢美溢恶,而万世无信史。故史笔非难,博闻多识为难;博闻多识非难,参伍而折衷之为难。”潘耒晚年说:“夫论事与断狱同,直者直,曲者曲,方为爰书。实者实,虚者虚,方为公论。倘不问其是非真伪,而概曰隐恶扬善,则是以徇庇为忠厚,以执法为峭刻也。”

崔述曾于嘉庆元年(1796年)任福建罗源县知县,后来又代理过一段上杭县知县。他任官期间,以经术饰吏治,事皆亲理,听讼断狱,重视证据。中国古代有“治河以《禹贡》、断狱以《春秋》、占天时以《邪风·七月》、察地理以《职方·九州》”的传统,史学一向在法律、天文、地理、水利、农业生产诸方面具有借古鉴今、直接为具体学科服务的功能。崔述以古史考证及古文献辨伪见长,著有《考古提要》《补上古考信录》《唐虞考信录》《洙泗考信录》等共三十六卷,合称《考信录》。崔氏鉴于后人治学经史分途的负面影响,力倡无征不信,慎言阙疑,疑古辨伪,反对强作解释,提出了不少卓然独立的精当见解。他主张:凡事之可信与否,当视其事之是否有征,不可征而必信之,非愚即诬也。凡有所考证,必追溯是非本原,无从考证者则存疑。

章太炎认为“今之学者非特可以经义治狱,乃亦可以狱法治经。”对于互相矛盾的记载,章太炎主张:“抽史者,若以法吏听两曹辨其成狱,不敢质其疑事”。他强调要重视汉人旧注,同时要灵活运用科学方法以确定一字数训之义,以补前人之不足。他在《国学讲演录·小学略说》中这样写道:“吾人释经,应有一定规则。解诂字义,先求《尔雅》《方言》有无此训,一如引律断狱,不能于刑律之外强科人罪。故说经而不守雅训,凿空悬解,谓之门外汉。”章太炎亲身经历“苏报案”,自然谙悉法律运作体系,这些对于证据的注重模式,对于其治学不无影响。

近代以来,这种以诉讼辩驳形式撰写的论文并不鲜见。张荫麟于1929年发表之《伪古文尚书案之反控与再鞫》一文,即以法官断狱,原告被告双方律师辩驳之形式出现。郭沫若在《十批判书》的“后记”中指出:“批评古人,我想一定要同法官断狱一样,须得十分周详,然后才不致有所冤屈。”蒙元史专家翁独健对于法学与历史研究的关系也有独到而精辟的见解,他提出要用民刑诉讼的方法去研究历史。他说:“治史如断狱,先要弄清史实,然后才能分清是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因此悉知法律,学会断狱、判案,对于研究历史,大有帮助。故每一个历史研究人员都应该具备法学知识,特别是懂得运用‘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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