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丨江志杰:刑事合规制度中适用“双不起诉”问题浅析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车轮继续行进,刑事合规不起诉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新兴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激励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发生。随着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和完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落实。本文通过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现状,特别是占比为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合规制度适用的探讨,分析其中“双合规不起诉”机制(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不起诉的同时,将不予起诉的政策福利辐射到具体的涉案企业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企业合规兴起的初衷和我国刑事合规现状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初衷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规制度旨在对企业或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合规整改后不予起诉,维系企业的生存发展。不起诉制度的出现,既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又彰显了法治的人性化。

第一、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激发企业合规意识

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一些涉及企业经营、经济纠纷等方面的犯罪,通过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维护员工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激发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对符合刑事合规要求的企业不予起诉,激励企业自我约束,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第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通过不起诉处理,可以使司法机关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为重要的案件中,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具有悔罪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的企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和人性化。

(二)我国刑事合规现状

第一、不起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不起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表明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比例仍较低,说明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起初,刑事合规不起诉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具备较强合规意识的企业。随着制度的发展,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至中小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这有利于更多企业认识到合规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检察机关职能转变,企业合规建设逐步完善

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发生了明显转变。检察机关从传统的追诉者转变为合规建设的推动者和监督者,通过提出整改建议、跟进企业整改进度等方式,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这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合规建设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加强合规建设不仅可以避免遭受刑事追究,还能提升企业竞争力。因此,企业纷纷加大合规投入,设立合规部门,制定合规政策和培训计划,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欧美企业合规的观察

(一)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企业合规

(二)企业主和管理者分离的现状利于企业合规制度实施

管理者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对企业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欧美国家的刑事合规制度在建立之初就是围绕这一现状进行设定的,当企业主或者家族逐渐远离企业管理层,职业经理人的个人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行和发展,极端的说,某些拿着高薪的职业经理人反而进行着某些不利于公司的活动,如何在内部对职业经理人监管是企业自身的制度事务,与此同时在国家层面面对这些大到不能倒的企业时,也亟希望建立一种可以单独惩治不合格经理人的法律制度,企业刑事合规不处罚不起诉制度由此被孕育出来。

欧美企业普遍重视声誉和形象,企业刑事犯罪行为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导致客户流失、商业合作破裂等问题。因此,欧美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刑事犯罪,并希望通过合不起诉制度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企业合规制度也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的机会和空间,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和能力。通过合不起诉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

三、中国企业与欧美企业的差异

制度的建立必须结合国情,当我们引入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就应该全面的考量制度本土融合的现实问题,借鉴并创设与我国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制度外衣。

(一)我国企业与欧美企业的差异

我国企业和欧美企业在各个层面均存在着巨大差异,厘清差异是寻求制度移植的前提。

第一、在发展进程上存在差异,欧美企业通常具有庞大的生产规模和全球化的市场布局,而中国企业除了几个头部大型国企外,更多的是以快速适应市场需求、灵活生产为主要特点的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则更注重在特定领域内深耕细作,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种差异源于欧美企业的历史积累和全球资源整合能力,以及中国企业的市场敏感度和快速响应机制。

第二、在管理制度上存在差异,欧美企业注重制度化、流程化管理,强调规则的透明度和一致性。而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则更注重人治和情感纽带,强调人际关系和信任体系。这种差异源于欧美人倾向于理性思考和逻辑分析,而中国人则更注重情感和人际关系的处理。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借鉴欧美的管理制度,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此外,中国的企业在企业文化上,在与政府部门的相互关系上亦存在诸多国情特征,在此不展开论述,总而言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必须重视我国占比极大的民营企业的经营特征,摸索一条既有利于合规制度实施,又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还有利于合规制度不断发展更新的道路。

(二)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应倾向于实质性保护民营企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建设尤其是刑事合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刑事合规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企业合规计划应考量我国民营企业的重要性和其生存压力。

首先,民营企业数量庞大,贡献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和经济效益。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和80%以上的就业岗位。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民营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容易诱发刑事违法行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谋求短期利益,可能采取不法手段,如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这些行为不仅对企业本身造成严重损害,还对整个市场环境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力度,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却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资源有限,刑事合规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刑事合规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此,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支持力度。

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如何建立符合我国企业国情的合规激励制度,是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初衷,围绕这一目的我们必须审视建立企业合规激励制度的本质追求,我们设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本质是基于“六稳六保”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指向,初衷就是保护我们赖以保障就业的企业首先得以生存,在中国民营企业生态中,企业主往往就代表着企业自身,如果在合规制度上强行区分企业和企业主,单独对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对涉案企业主则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不仅不利于合规制度的推进,还将违背合规制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初衷。

(一)强化司法服务意识,适应经济形势调整司法理念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加之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愈趋复杂,这对司法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体系必须适应新形势,转变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本着“六稳六保”保护民营企业的初衷而推出,其目的是保护经济健康发展,在司法环节更多元的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此举也有助于优化法治环境,推动司法理念转变。在此意义上,企业合规制度应向司法模式固化提出挑战,对企业合规制度本身也应秉持一种变革性的理解。

(二)适当突破法律框架限制,尽快出台法律修订案

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和认罪认罚虽然是不同的制度,但是大多数执行企业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都是以认罪认罚并预先退缴作为启动前提的,例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企业合规工作办法》规定了对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的条件之一为“自愿认罪认罚”。《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在企业犯罪后,对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的条件之一是“自愿认罪认罚”。涉案企业此时实质上具备了两个从宽处理的情节,在刑罚上理应作出合适的回应。目前较为可行的,就是依托企业合规初衷的基础上更宽泛的解读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案情节”和“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不能简单的受限于“相对不起诉”法定情节的限制,其合规计划和认罪认罚作为从宽情节,应当结合个案综合评价,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为实现“双不起诉”创造条件。此外,还应尽快研究出台真正适应新形势,实现保经济稳发展的法律草案,尽快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给予民营企业立法保护。

(三)对于“双合规不起诉”形成独立的评价机制

(四)为合规计划在检察系统内分配更多的司法资源

合规整改现在已经在法院系统摸索开展,但检察系统依然是合规整改计划的推进主力。通过观察司法实务,检察系统繁重的案件办理工作量一方面阻碍了检察官开展企业合规计划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无法满足“双合规不起诉”繁杂的实施、评价和考核的实现。厘清检察系统内部合规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区分,将合规整改从公诉中相对的独立出来,创设专门的合规整改委员会,更好的审查企业和企业主的关系,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实施“双合规不起诉”,实质的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同时也可以减轻主诉检察官的负担,推动合规高效有序进行。此外,合规专委会的设立可以更好的规范检察官的职权,也能确保企业对于合规计划的申诉或复议得到更好的反馈。

结语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推出之初,“双合规不起诉”曾活跃的出现,但随着质疑的声音,双合规的范围越来越小,逐渐的龟缩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至于目前的“双合规不起诉”其本身不需要合规就具备了不诉条件,其合规整改只是完成指标的一个规定动作。“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而我国经济与欧美经济不仅发展程度不同,企业的类型和结构也大相径庭,特别是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我们一直认为,过度理想化和象牙塔里的声音需要审视。真正符合国情的,符合司法实践的,能满足本土化需求的合规制度一定是建立在实质保障我国企业生存发展基础之上的。

作者:江志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顾问、大成刑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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