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基础上说,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对私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社会公共利益

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从17世纪中叶开始,逐渐进入自由竞争时期。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整个社会生活基本上被分为两个互不相干的部分:市民的个人生活和政府的政治生活。市民生活即经济生活与政府的政治生活各自有着自己的运转规则,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与这个时期相适应的经济学理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

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奉行和实践着“看不见的手”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但是,自由竞争与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相互对立的孪生兄弟,竞争必然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导致垄断。当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时,资本主义社会的格局发生了变化,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年—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遭到了重创。在这种情况下,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思考自由放任主义能否适应垄断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开始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介入到经济生活中去。与这个时期相适应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凯恩斯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在1926年发表的《自由放任的终结》一书中,明确表明了自己公开摈弃自由放任原则。他认为,国家通过货币流通和信贷的调节,就可以解决失业和经济危机。1936年,凯恩斯又发表了他的代表作《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的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

上述可见,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运作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所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过去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线,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运用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了。

二、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理基础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法也有它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从其存在的社会和阶级本质去区分它的历史类型,也可以从法的自身结构形态的变化中来划分。如果从法的分化与综合发展过程中把握法的发展规律,可以说从人类社会有法之日起,法的发展经历了如下阶段:

1、综合一体阶段。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大体上都处于这一阶段。所谓综合一体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里,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而且基本上是以刑为主。具体说来,就是这个时期对各种关系,包括经济、民事关系的规定和处理主要是以刑法来规范,以刑罚手段来解决。在这一阶段中,民法未能独立,经济法当然也就不能产生。之所以如此,是同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因为这一时期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比较简单、单一,而统治阶级主要是通过武力、严酷的刑罚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当然在这些综合的法典里不乏有相当数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但它们并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分化发展阶段。当人类社会进入到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客观上要求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整。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资产阶级要求民主、要求法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法学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学上表现为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逐步确立并成为官方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在法学上则表现为立法原则的逐步确立,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或称过错责任原则。这三大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确立了权利本位主义,确立了私法自治、私域独立的地位。这其实正是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也是自由放任主义的体现。而表现在法学领域的变化就是诸法一体结构解体,一分为二,刑民分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对社会经济关系民法调整模式的确立。在这一阶段,经济法并没有分化出来,是因为经济生活中还没有产生这种需要,自由竞争要求的是经济领域中的放任、自由、自治,因此,民法成为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考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各国为恢复战后经济,始终未放弃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并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国家干预之下的市场经济,在立法上则是体现国家干预特征的经济立法内容和领域的大大扩展。其中以日本为主要代表。日本在战败和接受“波茨坦协定”以后,进入被美军占领和控制时期,经济体制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就是实行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和民主化经济的目标,经济法的立法也围绕着这些变革进行,由此日本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这个时期各国经济法的发展在特点上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一是各国经济经过二战以后的恢复、重建,进入了和平发展时期,各国政府逐渐把经济发展放在了重要地位,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经济法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并日益完善。二是经济法逐渐从其立法中剔除了非经济性因素,即过去各国颁布经济立法主要是为了战争的需要,或是为了恢复战争后的创伤,这种立法带有临时性、针对性和补救性。现在开始自觉运用经济法来维护经济的运转和协调发展,即开始真正发挥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调节、管理、协调等职能。特别是二战以后经过了几十年的经济和平进程,经济法得到了更为全面的发展和完善。

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最明显的动因是战争和经济危机。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首先,现代战争是需要动员国内所有经济力量的总体战,因此,凡是准备或进行战争的国家都必然需要制定大量的战时经济法,对经济实行全面控制,从而形成战时经济体制。如前所述,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要求,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涉及经济领域的单行立法,以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为了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成立了德国的经济委员会,宣布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即国家的经济生活一切服从政府的命令和需要。此时的战时经济法随之发展起来。

第二,经济危机的发生是各国迫不得已加强经济干预的又一重要原因。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带有规律性的现象。经济危机给各资本主义国家带来的创伤和代价是惨重的,而这种危机的消除和解决又是它自身所无能为力、无可奈何的,只有依靠外部力量的作用。而这一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强有力的干预措施。因此,经济危机的发生迫使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采取了大量的干预措施,危机对策中的经济法也就随之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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