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立法的光辉历程和伟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们实行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强大的制度支撑,让中国人民享有更幸福美好的生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发展道路、制度建设和治理方式正反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新时代对党的强国富民战略举措一脉相承的发展完善。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围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确立了社会主义的现实路径选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70年来,党领导全国人民所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是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基础。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实现现阶段历史任务和目标、提升目标质量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选择,既是实现历史任务和目标的方法途径,又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70年来,我国立法把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作为基础,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坎坷曲折共兴替,走过了一条迂回曲折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经由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意识的萌芽,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夭折造成社会的混乱无序,又到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再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这是一个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一个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一个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70年来,我国立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为基础,以改革开放为重大转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路线,以高度的历史自觉,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始终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国家实现了经济发展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秩序从无法可依向良法善治、国家治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治理的不断转变和发展完善,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辉煌成就。
一、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曲折探索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社会。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关键要看这种社会制度能否解决这个国家的历史性课题。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9~40页。]这是对中国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的科学阐释,反映了中国人民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现实基础和文化渊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20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积累了条件,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是对前一个时期的坚持、改革、发展。”[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载《求是》2019年第7期。]要对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实践作出正确科学的总结判断,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对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认知。回顾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两个阶段,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自己独立的思考与探索。
(一)关于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思考与探索
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要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并通过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一目的决定了中国革命的成功,必然带来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改变。
国家的建立昭示着一种制度的选择。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是与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这一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但在近代世界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后,则逐步走向衰落而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更不能适应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经历了两次巨变。第一次是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爆发,废除了封建帝制,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没有能够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第二次是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新中国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实现了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型。中国社会开始由封建的人治社会转向对民主法治的现代化社会道路的探索和实践。
(二)建立起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新中国一成立,就从根本上开始了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探索,并“逐步建立起三大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长治久安奠定了深厚久远的政治制度基础”。[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毛泽东年谱(1949—1976)>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37页。]
回溯历史,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但各种尝试都失败了。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些内容确认了《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其中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指引下,我国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从此,社会主义成为我国不可动摇的“立国之本”。
(三)建立起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一穷二白”,人民穷则思变,迫切渴望尽快摆脱贫穷,过上幸福生活。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探索建立起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从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以党的八大为标志,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艰辛探索。这期间,党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作出正确判断,提出了“四个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让全国人民在前进的道路上有了遵循。由于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足和经验缺乏,在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也发生了“左”倾错误,出现“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等严重失误,甚至影响到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法制建设被忽视,为“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埋下了隐患。但经过党和全国人民的努力,这个时期我国还是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
值得强调的是,这个时期国家的经济制度在体制上虽然是计划经济,但仍然强调了价值规律的作用,党在努力推进中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充分重视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比如,毛泽东同志从“共产风”的教训中,深化了两个理论认识:一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尊重价值法则,要搞商品交换;二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不能盲目扩大规模。在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的中央纠“左”工作会议上,毛泽东说:“陈云同志过去讲过要以市场第一,当时有很多人反对,我也没有开腔,现在看,还不是回到那个轨道”在纠正“大跃进”错误的时候,他还说,不懂得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是不懂得什么叫社会主义。[毛泽东思想生平研究会、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从<毛泽东年谱(1949—1976)>看中国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85、42、78页。]可以说,这期间我们党领导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实践探索,也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总结思考。这些都为后来改革开放的提出和推行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物质准备,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四)开始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曲折探索
新中国的成立,为以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提供了可行的政治前提和基础。以法治方式开始治国理政的探索,是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它从根本上保证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废除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和近代以来国民党的反动统治。
但是,由于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所以法制建设的步伐并不能适应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399、400页。]这是党的领导人从国家制度上对社会治理方式的理论探索与思考。
然而,由于当时国际国内斗争环境的复杂性,影响和改变了党的领导人的注意力,使党内“左”的思想不断占据对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导致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出现曲折,甚至最终导致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长达十年的错误实践,给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失。从1966年到197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宪法和法律、办法、决议和决定等9件(其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统计为1件)。虽然“文化大革命”前制定的法律多数仍然有效,但也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等激烈的大民主运动,使各级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一度陷入瘫痪和停止运行状态,致使新中国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幸夭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从1964年到1974年几乎没有开过会,更不用说制定法律了,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也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局面,在指导思想上进行“拨乱反正”,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重新回归正途,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依法进行治国理政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1977年8月,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宣告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重申在20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任务。
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探索虽然历经曲折,但在如何走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上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实践,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性成就,为我们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二、改革开放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旗帜。”“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6、71、104页。]改革开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和国历史上发生的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和历史转折。它抛弃了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左”的错误,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抛弃了进行大规模狂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式,实现了国家治理方式转型,使经济社会走向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
(一)以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贯彻改革开放始终的党的基本路线就体现了这个基本原理,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回顾改革开放所走过的道路,可以说,改革开放正是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为突破口和主体开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和标志,是新时代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动力。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就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过了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并由宪法所确认的,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经济发展内涵上实现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在经济发展保障上实现了由政策引导向法律规范的转型,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为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国家尽快摆脱贫穷,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邓小平同志从多个不同角度强调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性。
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8、63、64、116、373页。]
关于改革的目标方向,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中国坚持社会主义,不会改变。”“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345、364、143页。]
关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方法途径,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缺点在于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得好,对经济的发展就很有利,解决不好,就会糟。”“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7、148、203、373页。]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中国摆脱了各种思想束缚,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步完善和发展。
(二)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肇始,推动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全新转型
1978年,我们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会议强调:“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26、11页。]
面对这一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如何加强立法工作应当如何开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的真实写照,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中国走向现代化国家治理方式的全新转型。以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为标志,我国进入了依法促进改革的新时期。接着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作出个别修改,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规定了各级人大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及行使的部分职权等;会议还一次性审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迎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国家和社会秩序因此得到迅速恢复。这对于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法治不彰的国家发展建设来说,无疑是立法先行,以变法开始推进改革。以此为转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始探索出一条新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轨道。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三)以1982年宪法为罗盘,引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前进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及各个方面的基本的方针政策开始,到1954年宪法确认《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确立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再到即使存在严重“左”的错误思想的1975年宪法以及1978年宪法,又直到改革开放后通过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社会主义制度一直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坚持的“立国之本”。
1982年宪法是在继承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了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基本纲领、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充实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恢复和完善了国家机构和各项制度。这些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调准了前进的罗盘,提供了宪法遵循,奠定了坚实的宪制基础,也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立法一直坚持遵循的基本政治原则。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改,都与时俱进地反映和体现了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反映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和体现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都是围绕宪法所确认的党的基本路线制定的,都体现了宪法精神。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所有巨大成就都是坚持宪法规定的必然结果。40多年来,现行宪法不断修正、完善,既为新时期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又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成果。40多年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始终传承了社会主义的信仰追求,坚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宗旨追求。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历尽曲折,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没有变,并且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相应的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不久,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先通过关于修正宪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作出修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制度、行使职权等问题;这次会议还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机构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其地方立法权。这些规定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完善和发展。
三、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从1979年年初到1989年年底的十年。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抓紧制定有关恢复国家制度和开启改革开放的法律。
二是从1990年年初到2002年年底的十三年。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主要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布局。
三是从2003年年初到2012年年底的十年。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得到完善。
2002年党的十六大、2007年党的十七大都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为保证这个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即“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则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时期的立法工作,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和修改法律139件次,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1件,作出法律解释7件。
四是从2013年年初至今。这个时期的立法工作,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四、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再为立法举旗定向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不仅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立法工作起到了举旗定向的引领作用。
法律是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体现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要求,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一)正确处理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他强调:“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67、21页。]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关键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了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党和国家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始终坚持把法治作为实现这种统一的最佳途径和方式,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改革开放伊始,就有人把改革开放定义为往西方“普世价值”和政治制度上面改,否则就不是改革开放。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曲解。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会见外国友人时曾明确给予澄清:“对于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当时国际舆论特别是西方世界的舆论,以为我们是搞资本主义,或者以为我们这样搞最终要走到资本主义。经过这几年改革实践,他们慢慢懂得了,我们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坚持社会主义,是中国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十亿人的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对世界是个灾难,是把历史拉向后退”。当年,他在旗帜鲜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讲话中还明确指出:“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是没有前途的。这个道理已经得到证明,将来还会得到证明。”并强调:“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158、195、196页。]
我们要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两句话”,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是根基所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目的,离开这个前提和目的,抽象地谈什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能陷入单纯的方式和手段争论,最终陷入一种法治工具主义,这就忘了事物的本质,也就离开了中国的发展道路;但离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单纯地谈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会陷入一种简单的理想盲动主义,最终就可能会抛弃法治,重回“文化大革命”的老路,使我们的制度缺乏法治依托,使我们的事业走向倒退甚至失败。这是我们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中得到的启示。
(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我们党带领人民对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艰辛探索,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中,逐步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再次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发展强大的必由之路。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旗帜鲜明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页。]从改革开放伊始到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每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党都面临着对改革方向和前进道路的选择和回答。说到底就是要回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对此,早在1985年邓小平同志就作了明确回答:“我们总的原则是四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已经写进中国的宪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作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能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验立法质量的现实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他强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国家治理体系简单说就是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在我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在我国,就是党和政府运用国家制度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好的治理体系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较高的国家治理能力则能使治理体系的效能真正得到较好发挥。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是为国家确立各种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立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劣,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良法善治。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的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国情实际出发,围绕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围绕贯彻落实党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坚持遵循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立法活动规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适时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法律,不断完善了国家的各项制度,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强根固本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立法工作强根固本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即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法治道路;法治工作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什么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法治体系。这就再次突出强调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定了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2页。]立法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也是这个总抓手首要的工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立善法于天下,以良法促善治。坚持立法先行,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重要位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法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问题导向,使法律法规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对立法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作出一个重大判断: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呈现出许多新面貌,提出许多新课题。党的十九大分两个阶段规划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要使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
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党的十九大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站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部署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许多都涉及法治,提出的立法需求很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来解决。面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历史交汇期的任务特点,立法工作需要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立法工作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特色
(一)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实践的时代要求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伟大的社会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丰厚的实践沃土。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在为服务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行积极探索。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始终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相伴而生、相互促进,体现了改革开放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开放实践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就越迫切,对依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就越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围绕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及时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实践中各个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根据时代要求,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较好的法治环境。
(三)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民意要求
(四)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要求
(五)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六)体现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建设要求
(七)体现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要求
(八)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人间奇迹,谱写了人类历史上最瑰丽的诗篇华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这一伟大实践提供了根本制度基础,又在这一伟大实践中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最大进步是制度上的进步,最大成就是制度上的成就。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个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必将屹立于世界东方,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