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4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检察官:依然需法律特殊保护法治中国澎湃新闻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王亮检察官表示。他还指出,强奸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地位(不对等)与之发生性关系,表面上看女孩没有反抗,甚至是自愿主动,但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依然需法律特殊保护

红星新闻:根据现有媒体的报道,鲍某明和女孩认识的时候对方还未满14岁,但女孩称发生关系的时候已经年满14岁。有声音认为,这是男方故意钻法律的空子。

王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

不满14周岁的女性法律称之为“幼女”。为了进一步保护幼女,法律规定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试想,我们先认定一个女孩儿14岁生日当天对于性还是懵懂无知、完全没有同意能力,生日一过对于性就能完全认识理解了?就陡然具有同意能力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表面自愿,行为人就能当然免责?

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涉嫌强奸

红星新闻:在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中一个焦点是,女孩是否自愿。我们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

王亮: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表面来看同意、自愿甚至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就可以当然免责?确实不能一概而论。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基于非法建立的所谓“收养”关系,成年人同样对未成年人负有帮助、看护等特殊职责,利用其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这里的迫使不限于暴力方式,还包括威胁、引诱等方式。

我想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就在于制定者已经充分认识到性侵的本质。性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形式,除了满足“性欲”外,性侵害的实质是权力压迫的方式,即有权势的人,利用其优势,对地位比自己低的女性的一种性的剥夺或性的霸凌。因此,比如父母对子女、教师对学生、领导对下属等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优势而产生的便利,通过这种便利而对女性实施控制和性暴力,导致女性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涉嫌强奸罪。

由此,我们看到尽管女孩已满14岁,但如果她是未成年人,处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精神依赖性较强或认知辨认能力有限的弱势状态,而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这些弱势状态或者有意营造、加固这些状态,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不知反抗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仍然可能涉嫌强奸罪。

或者,表面上看女孩没有反抗,甚至是自愿主动的,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特殊关系,以及其在经济上、知识上、地位上的优势,使女孩陷入错误认识,如让女孩认为与之发生关系是理所应当的,或感觉是报恩等。行为人利用了女孩陷入的此类错误认识而与之发生关系的,同样可能认定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红星新闻:就是说,即使女孩年满14岁但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时,女孩在口头上也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身份和权力的不对等,用诱骗的方式和其发生性关系,同样可以认定为强奸?

王亮:对。强奸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有些犯罪分子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利用了地位(不对等)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受害者向施暴者表达亲密就是“自愿”?

曾有12岁女孩被性侵3年称呼继父“老公”

红星新闻:有媒体报道,鲍某明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女孩主动向鲍表达亲昵甚至寻求依赖。如果属实,您怎么看被害人在遭受性暴力后,主动向强暴者表达亲密?

王亮:我认为对于此类现象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待。

首先,正好印证了我们最开始说的,有些犯罪分子刻意制造未成年人对其的依赖状态,而且利用了这种依赖。

其二,这也是遭受侵害后,一种比较常见的表现,有人认为这符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症状,实际上就是被侵害人对加害人的非正常依赖。有很多真实案例,不能简单地把向加害者表达亲密的举动作为女性同意、自愿的判定依据。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有意制造出来的。法律要做的就是通过寻找有力的证据揭穿犯罪分子的伪装。

红星新闻:可否举个例子?

王亮:我在经手的强奸案中,就遇到过受害者向施暴者表达亲密的情形,是一个继父奸淫女儿的案件。

女儿12岁被继父强暴。这个案件从2015年到2018年,持续了三年。女儿甚至以“老公”称呼继父。女儿刚刚小学毕业,继父就以读初中为由,把她带离了妈妈所在的环境,以便有更多的(实施奸淫)的机会。

从开始的威胁,后来慢慢变成了引诱、利诱,如给女孩儿很多零花钱什么的。表面看来是在照顾女孩。实际上,他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方便他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家庭成员侵害呈上升趋势母亲监护责任重大

决不能将未成年女儿交给陌生成年男性单独“抚养”

红星新闻:近年来,您在工作中接触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呈怎样的比例?

王亮:相对数不多,绝对数不少。从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比例来看,并不算高;但是从绝对数来说,目前几年确实呈现增长势头。因此,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既不用过度恐慌,也绝对不容忽视。

红星新闻:据你了解,这些性侵幼女案的受害人和其家庭有没有一定的共性?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都有一个身影——被害人的妈妈,轻了说可能称为马大哈,重了说就是监护疏忽、不负责任,或者说对孩子没有充分尽到抚养和看管义务。

比如2018年,我办理过一个亲生父亲强奸13岁女儿的案件。这个女孩其实在很早的时候,就给她妈妈说过这个事,但当时这位妈妈反而责备女孩,指责女孩行为不检点。

妈妈原本应当成为孩子的依靠。但妈妈的这种态度,会让女孩感觉失望无助,甚至可能怀疑是否真的是自己的原因,还会担心这样会影响爸爸妈妈的关系等等,就会默许或者纵容继续的侵害。后来女孩怀孕,爸爸带着女孩去医院准备生孩子的时候,医生觉得不对报警后才案发。

类似案件的共性是,母亲和女儿同为女性,可能是女孩最信任、最能够保护自己的人,但是由于母亲的疏忽、失职、失误,甚至是指责、羞辱这样极端错误的方法,导致侵害得以继续或加大。

不管何种缘由,都不能把未成年女儿交给一个陌生的成年男性单独“抚养”,并且是在完全非法的状态下。如果确实没有抚养能力,要送养孩子,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因为收养法律的完成过程,就是公权力介入进行审查干预的过程。如果履行了法定程序,可能犯罪在这道阀门上就已经被堵住了。

犯罪分子不会觉得孩子小保护意识要从婴幼儿开始

建立家庭容错机制亲子间沟通渠道非常重要

红星新闻: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性侵犯?家庭如何给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

王亮:有女孩的家庭,要记住一句话,你可能永远都觉得你的孩子还小,但是,想要实施性侵害的犯罪分子不会觉得你的孩子小。从婴幼儿就开始,父母就要有很强的保护意识。

比如说女孩把一个东西搞坏了,或者她有了喜欢的人,甚至她觉得同学哪个东西好看,偷偷把它拿走了,但她觉得不太对,来告诉你。这时,如果你很粗暴地咒骂,可能以后孩子有什么事情不敢跟你说了,因为她会考虑我会不会被骂、会不会被打?会不会被羞辱、被嘲笑等等。

所以,不是说单指在遇到性侵时,我们才去考虑这些问题,而是平时沟通渠道就要畅通,容错机制要建立起来,让整个家庭建立起宽松的、可以交流的氛围。

第三,有适当的技巧。如技巧之一,平时可以做一些模拟,妈妈假装成成年男性,做一些动作,然后告诉孩子,哪些是不对的、不好的、不允许的。通过场景模拟,让女孩认识性侵害,懂得自我保护的常识,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又如技巧之二,家长要让养成这样的观念:尽量不让孩子与异性在密闭场所单独相处。这里的异性,包括父亲、爷爷、叔叔等等。此外,不少家庭,孩子很大了都还在和父母同床睡觉,这样很不好。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该怎么办?

错误示范:有家长为了取证继续让女孩和侵害人发生关系

红星新闻:如果女孩已经遭受了性骚扰甚至强暴,应该怎么做?

但千万不要自作主张地采用错误的方式搜集证据。我办的一个案子,母亲发现这个情况之后,为了取证,让女孩继续跟侵害她的人发生关系,又遭受了接连几次伤害。没报警,自己去收集证据,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这个时候,应该交给公安机关、交给司法机关,千万不要自作主张。

孩子不幸遭受性侵害后,家长的态度很重要。现实中经常出现这种场景,家长闻讯后歇斯底里,边哭边打孩子。的确,对家长来说,孩子被性侵当然也是一次心理应激事件,是一个重大的心理创伤。但成年人应该调整思维,有足够的担当。这个时候,如果家长自己先崩溃了,孩子会更恐惧,受到的伤害更大,所以这时家长应当先稳住自己的情绪,尽量去安抚孩子,让孩子认识到错误不在自己,给孩子足够的安慰和安全感。

同时,不要排斥心理治疗。目前我们办理此类案件,会根据具体情况引入专业心理治疗师,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治疗、抚慰等,但往往家长会很排斥,认为这样做是旧事重提,可能会伤害孩子。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还是要相信科学,让专业的人来进行治疗和辅导。因为孩子会表现出不同的状况,都需要专业的判断。比如孩子有可能产生抑郁、焦虑、暴躁、强迫等诸如此类的比较外露的情绪,也有可能把情绪隐藏起来,故作镇定或者强颜欢笑,但无论是哪一种心理创伤无疑已经悄然埋下。

王亮:根据每个孩子的自理能力、性格的不同,可能有所不同。我个人的建议,孩子可以单独睡觉,不需要特殊的照料之后,就要考虑分床睡了。特别是像妈妈给儿子洗澡、爸爸给女儿洗澡的情形,我觉得读幼儿园之后,都要逐渐杜绝了。

我办理过一起案件,一位小学生,她妈妈还曾经洗过她带血渍的内裤,都没有引起太大的注意,后来女孩又被侵害了很久。

【王亮简介】

王亮,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成都检察“亮晶晶”团队创始人,天府检察“天府亮晶晶”团队核心成员。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在读。第五届成都市道德模范,四川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多次荣立个人二、三等功。最高检、央视“守护明天”节目主讲人,最高检、教育部“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讲师。

(原题为:《14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不算强奸?检察官:未成年人表达亲密不能简单视为自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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