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告(申请人)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获知该委员会不存在“某单元式楼房补偿面积认定依据”的信息,认为其作为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拆迁许可证前未依法确认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存在行政不作为,进而向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出的复议决定结论正确,但理由存在不当,依法予以指正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性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案件提示
复议机关在审理投诉举报履责类复议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履责内容是否属于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予以审查。对本案中核准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依法确认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的职责,仅属于核准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一个前置环节,属于过程性行为,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应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予以审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