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治文化的概念,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若干概念之涵义与本文的讨论范围

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工作。而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系统。本文拟从法哲学方法论的意义上加以探讨,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样性统一”的命题

由此,马克思强调,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过程乃至一切科学思维的两个阶段,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或者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二者处于同一思维过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然而,对于形成和建立一个理论概念体系来说,“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并且是科学思维“所专有的方式”。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是科学理论思维所特有的、把直观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说,把在经验上得到的直观和表象材料,放在应有的逻辑联系之中,考察它们之间的客观必然的相互联系。经过这一过程,人们就可以在概念运动中反映、再现、复制所考察客体的自我发展的客观过程,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多样性统一”的具体的整体。

很显然,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多样性与统一性有机结合的过程。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离开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就无法科学地解释历史上存在的和现实中依然表现出来的千差万别的区域法治现象,也就无法科学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另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形式。认识和考察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层面之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复杂多样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的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否则,我们就只会把区域法治发展的空间展开,看作是一个充满了一大堆偶然现象的杂乱无章的法治序列。

三、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上)

为了进一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这个命题的价值意义,有必要深入考察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丰富的“具体总体”的基本地域单元的区域法治现象这个生动的“许多规定和关系”。从法哲学意义上讲,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之所以构成统一性基础,是因为一般只寓于个别之中,并且通过个别来实现。这里的作为“一般”之载体与实现途径的“个别”,显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运用个别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有助于我们透视区域法治发展运动多样性的内在奥秘。

四、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下)

第一,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妥当地处理好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黑格尔关于“个体性的普遍性”以及马克思关于“许多规定的总体”的论断,确证了整体性依存于个体性,个体性体现普遍性且为普遍性之基础的辩证关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长。毫无疑问,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贯彻整体性的原则精神,反映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这是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在各个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表现。国家法治发展的准则是体现在区域法治发展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因而是区域法治发展的最强大的基础和动力,制约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方向与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须贯彻个体性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国家法治发展通过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不能把国家法治发展作为大写的符号同区域法治发展截然对立起来。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也就会自然得出:不仅要重视国家法治发展,也要看到国家法治发展在实现过程中的区域差异性,进而重视和推进区域法治发展。

五、小结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正在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诸领域全方位的深入展开,这是又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这一革命性的变化,必然反映到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推动着区域法治的运动、变化、发展与转型。为了给这方面的研究确立更为扎实的基础,本文着重从法哲学方法论意义上探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进入方法论的讨论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三个概念的基本规定性。一般来说,区域既有全球意义上的区域概念,又有国家层面上的区域概念,后者主要涵盖以行政辖域层级为基础的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和县域三个层面的地区单元,以及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若干相同行政辖域层级的地区共同体,由此构成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法治发展反映了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变革的历史过程,它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有着相通的意蕴。而区域法治发展则是与国家法治发展相对而言的,它是国家的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文将主要从行政文化所包含的协作文化、效率文化、法治文化的角度研究其对电子政务绩效的影响。

3.法治文化对电子政务绩效的影响。法治文化主要是指政府公务人员是否具有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文明的法治生活方式。[13]法治文化是政府实现和谐管理的核心文化,[14]政府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充当着调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色,必然要求公平与正义。只有严格执法,根据制度行事的行政过程才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正义与公平。电子政务带来的另一个变化就是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如何公开?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必须公开?这些都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法治文化以价值观、意识形态和行为方式为表现形式对政府公务员执法观念、行为等产生影响,而公务员作为电子政务实施的主体,主体的观念、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电子政务绩效的高低。通过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假设H3:法治文化对于电子政务绩效有影响综上所述,本文形成以下研究模型:

二、行政文化对电子政务绩效影响的数据分析

(二)问卷信度分析本论文采用的分析检验方法主要是PLS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使用的软件是SPSS19.0以及结构方程软件SmartPLS2.0。一般说来,信度检验用Cronbach''''sAlpha和组成信度来检验。Alpha值一般要大于0.7,组成信度一般为0.7。本论文的Alpha最小值为0.6573,组成信度的值都大于0.84以上(表3),说明问卷有足够高的信度。

三、结论解释及建议

但是公众法治理念的形成远比通过普法教育让其了解法律规范要困难得多,这不是某一个个体的认识水平的表现,而是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社会意识是相对于社会存在的社会精神生活的总的概括,是由各种不同的情感、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构成的复杂的系统整体。社会意识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社会的法治意识是一个社会的公民总体关于法治的认识水平的体现。一种社会共识的形成是一个文化心理的塑造过程。这种文化心理的塑造有各种渠道,学校教育、人际交流、大众传播等都可以对其产生影响。大众传播对社会意识的影响也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的,可以是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也可以是新闻传播。作为一种有一定专业色彩和政治意味的社会意识,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新闻传播的联系尤为密切,在某种意义上新闻传播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

一、法治精神含义的理解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是检验国家法治程度的指标。尤其我国现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在公民心中种下法治的理念尤为重要。公民具有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素养,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高中学生毕业后要进入大学学习,然后就要走入社会参与祖国的建设。在整个人生的成长阶段,都生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从高中阶段甚至是从小学就开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尤为重要。高中生活是一个人人生旅程的重要一环,关键阶段要进行关键的教育,所以高中教师的政治教育还应该保持育人、树人的强烈观念。

二、培养法治精神的意义

高中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法治精神也是这个时期要形成的主要道德素养。目前,我国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还存在一些问题,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因为学校教育跟不上,其中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也都在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影响着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存在。在高中政治教育中,因为旧有的教育模式因素,法治精神的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让学生形成法治精神就会自觉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探讨。

三、法治精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成长与环境有关,对于一个高中学生而言,他们的成长有三个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这三个环境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造就人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高中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早已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我们依然看到一部分教师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薄弱意识,势必影响他们的法治教学质量。教育部早已提出要依法治校的理念,但是在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心中,法治意识淡漠,缺少法律精神,在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中表现出了法治意识不强,松散的校园环境和缺乏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都影响着学生法治精神的建构和形成。学生轻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轻视法律知识的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法治精神就会薄弱和淡漠。加之社会环境的大背景,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导致高中生的法治精神淡漠,社会及家庭都过分重视经济发展,很少有忧患意识,更不用说具体的法治精神的塑造。今年,香港出现了学生警察团,这是个很大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我们去借鉴。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应和社会接轨,和中小学衔接起来。这样,才能使教育形成系列化和体系化,形成具有实效性和高效性的教学局面。

四、体验式教学在贯彻法治精神中的应用

1.角色扮演的体验式教学

2.模拟法庭进行法律道德的体验

在宪法和人权史上,世界性的格言是:在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宪法、没有法治。这是创立古典人权正文样板的立宪国家――法国留给全人类的警句和财富。走向法治,须从把握法律的至上性始;把握法律的至上性,须从肯定人的高贵性始。当人类的一切行为围绕着人二字展开时,人权与法治的理想便由远而近了。

一、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概述

(一)人权的基本含义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首先,它指的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其次,法治意味着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有效防范国家公共权力的专横和滥用。第三,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社会状态。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制度化。所有的法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法律调控下有条不紊健康有序地运转。最后,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于基本人权的承认。宪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权的渊源,而是其产物。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切实维护。

二、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标,只能是保护人权。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二)人权法律化是现代法治的形象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人权法律化,在中国已深人人心,当然,它须具备一些条件。因为人权并不就是法律权利,并且,法律会消灭,而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会伴随人类始终。

首先,必要的、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次,必要的社会精神生活条件。人权既然由社会承认,就必须与该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准一致或大体一致。否则,人权就会成为某些人随心所欲的东西。再次,必须是一般主体所普遍具有的权利。至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也不应该超过一般主体所享有人权的平均水平,而只能保持一致或持平。最后,要有被一体遵行的现实可能性,否则,人权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形态存在,而只能以道德的形态或习惯的形态存在。

第一、二两个条件即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的社会物质、精神生活条件,表明的是人权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性,也表明人权的发展特性。第三个条件则是人权自身的特性。第四个条件表明了人权与法律相契合的特性。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是人权得以法律化的必要前提。它们共同促进人权的法律化,并将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是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由法律来保障的目的所在。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J].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53-62页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资源;法治

在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很大程度上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外国的经验不一定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法治道路应当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发掘。

1.1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1.2法律移植现象产生的原因

(1)法律移植是社会发展的规律之一。

①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来看,事物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法律也不例外。不同国家的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这是法律的特殊性。但是,作为调整各国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法律又有普遍性。既然法律具有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各个国家都面临着的共同问题,那么,一国移植他国的法律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②从社会学角度看,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社会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大系统,国家也好,法律也好,都是这一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不能脱离社会这个大系统而孤立地存在。因此法律移植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需和必然的。

(2)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

在古代和中世纪社会,虽然国与国之间的交通不甚方便,但法律移植已经非常普遍。比如,古代腓尼基及地中海诸国,曾经较为系统地移植了古巴比伦的商法。还有古代罗马移植古希腊的法律,中世纪西欧各国移植罗马法,中世纪欧亚非国家移植伊斯兰教法律等。

近代以后,法律移植的现象更为普遍,如法国移植古代罗马的法律,近代德国移植法国的法律,近代美国移植英国的法律,近代日本移植法国和德国的法律,近代亚洲国家移植日本以及西欧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移植美国的法律,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移植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等等。

1.3法律移植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以下几点:

(1)在研究、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有选择的移植。

在移植之前,有必要对输出国及输入国(本国)的法律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本国的法律在该领域的现状,是否需要移植,以及应该移植何种类型的法律;其次是研究输出国的法律形成过程及其社会环境及最终的社会效果;接着还要对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进行比较,看某法律规则的原产地与移植地、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相似;最后才决定是否进行移植。因此,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应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态度,经验主义与教条主义都是不可取的。

(2)选择适合的法律移植类型。

法律移植归纳起来有三类:第一类是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进行移植;第二类是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法律移植;第三类是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就其方式而言,第一类着重是“互补”,第二类着重于“完全采纳”,第三类是“同化或合成”。在我国,不同的部门法需要法律移植,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而第三种,则是在我国签订有关法律公约时所采用。

2.1本土资源的概念

所谓本土资源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人民由于其共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惯例,并由这些习惯、惯例上升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人们接受新事物的愿望与能力。

2.2本土资源的深层含义

①“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②“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

3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的矛盾和互补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资源,说的是外国法与本国法如何相处、结合的关系问题。从古至今,凡是法律移植都不可避免地要遇上这个问题。换言之,移植进来的法律,假如未能处理好与本国国情的关系,未能处理好与本国法的关系,未能与本国法融为一体,这种法律移植就不能认为是成功的。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过程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3.1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的矛盾

我们的本土资源主体是集体本位,重视集体利益,藐视个人权利;崇尚权威,仇视变革;崇尚和谐,压制分歧;诸法合一,重礼轻法。我们应该看到,西方法治思想由古希腊发源,其产生的社会文明基础是地中海海洋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法治建设从起步时就缺乏一个文化思想基础。同时由地中海文明所衍生出来并在以后的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巩固的崇尚自由主义、个人本位以及对人权的一种近乎执着的追求是西方法治由一种思想演变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理念的思想基础;私法至上,严格限制国家公权力、有限政府的观念以及支撑这些观念的一整套制度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3.2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的有效结合

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建构面对中西文化冲突应该注重本土特色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建构是在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巨大张力中进行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将继续承受着改造传统法律文化的任务。面对中西文化冲突,我们应该保留优秀的民族文化底蕴,注重本土特色,借助本土资源!创造一种法制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各国都有自己的独特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我们只有在文明锁链上前进,保持历史延续性,才能永葆中国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应该在与全球法律文化相沟通的同时注重本土特色。

法治建构必须注重本土特色与法律国际化的协调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含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律文明的共同性或相通性的因素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基础和前提。另外,法律文明的交流和传播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主要媒介机制。

关键词:资源;现状;权力;权利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社会经历了之后,从执政党到政府,莫不强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其结果是直接开启了中国法制的进程。此次法制进程的启动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它是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始发,还是一种政策工具的单纯重现,抑或二者兼有?

要回答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从清末开始传入的西方法治理念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影响后在中国社会生存现状;二是中国社会,特别是执政者和民众心中对以法律为表征的西方经验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以及其接受程度如何。第一个讨论要分析的问题是在此次法制进程中我们所拥有的资源问题;第二个讨论要分析的是作为主体即使用者和参与者对它的态度问题,他们的态度直接决定了此次法制进程的最终走向和结果。其实包括前述在内的诸多有关法治的提问,从根本上就是要讨论对中国推行法治所拥有资源的认识和使用问题,也就是我们展开讨论的这两个问题。

二、当今中国法治现状

关于法治的概念,在中国历史上论述颇多,通说认为不过是皇帝手中的器具罢了。但到了近现代,特别是在受西方法治观念影响下,学界普遍把人权、民主和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溶入到法治当中,以完成当代法治自我的价值实现,从而区别和摆脱旧时关于法治工具说的容貌。而这一举动,也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建设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也被提上了议程。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美好画面呈现在人们眼前。

然而,一部部法律接连出台,法制不断完善的同时,法治作为一种承载价值的观念,并没有成为我们心中的那个崇高的信仰,它来到我们身边,却触碰不到我们的内心。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又开始寻找法律之外的原因:比如法律根基――商品(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比如政治体制的掣肘之类,也有人从法律之内,比如法治文化的缺失着手分析,如此种种便带来了法治建设的艰难和民众心中信仰的难以成形。

这些分析都有其可取之处,从方法论上讲,都是可行可取的。然而,是否我们遵循这些思路就可以寻求到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法治的信仰缺失不是由于西方法治本身的问题或者西方法治承载的价值相斥和传播过程中肌体不全的原因,而是我们引进西方法治的设论出了毛病。西方法制作为一种制度,其生命力在于它所有的自身价值,而这些自身价值的形成,是发端于西方数千年来的社会文化之中,并成为西方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们在引进西方法治的同时,势必会引入这些价值。但是,从一个社会整合的根基上讲,一种外来的文化观念要扎根发芽乃至成为主流文化是何等的艰难,它势必会对引入国的固有本土文化产生冲击,甚至是相互排斥,其结果就是本国民众在心理上的不认同,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西方文化伴随着其在经济、政治,甚至军事上的强势,无疑取得了当今的话语主导权。中国在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时,是既主动又被动地选择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围绕冲击无可避免的话题,当代学者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分为两大阵营:法治激进派和法治保守派。法治激进派的学者普遍坚信西方法治的神圣性,是代表了中国文化的发展方面的;而法治保守派的学者在经历了大量的政治实践与法律实践之后,认为应当理解、同情与尊重中国的本土文化。当然,在激进与保守的过渡地带,还有一些“执两用中”的思路,例如以“新仁学”为思路的杜钢建先生和以“中国解释中国”的蒋庆先生。

然而,学理界的争论并未明确给出当今中国法治发展方向的评断,当然也就不可能为当今中国法制进程中提供实质性的精神支持,即对民众的心理安抚,或者说是一种根植于心理的信仰。而且,不管学理界的讨论如何激烈,作为执政者更为关心的是可供使用的现有资源是为何物,哪些路线、方针、政策,乃至于此次法治发展的基础,都是建立在现有资源之上的。所以,对执政者而言,这才是法治的实质问题,这才是供给民众心理安抚的关键;对民众而言,这才是他们心中信仰构建的源泉。

其实,对这些资源,学界的讨论已经有所触及。影响民众心理信仰的,从结构上讲,无疑是以本土文化为主体,外来文化为辅助。而本土文化所蕴载的法律信仰就是权力信仰,这与外来西方文化下权利信仰是不同的。正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深深扎根于中国民众意识中的对权力的信仰并非是西方权利文化通过制度上的变动短期内就可以改弦更张的。但是,在西方文化的强势冲击下,又必须考虑其具有的影响力。激进派与保守派关于西方文化的争论本身也从侧面说明了其影响力的存在。简而言之,西方法理所代表的权利文化现今没有获得中国民众在心理上的普遍认同,虽然其通过强势的地位与本土文化建立某种关联而求得自身的存活。然而,这一求生存的过程,从制度的建立、学者的提倡,直至于官方一定程度的支持等诸多动作来看,并未对中国固有的权力文化带来实质改变。这是开始中国法制进程的基本现实,也是我们所面临的基本法治国情。

三、中国法治视野下的权力与权利关系

就现今所拥有的资源来看,权力文化的主导性毋庸置疑,只是中国长达几千年的政治心理中,通常是外儒内法式的思维方式,权力文化亦通常是作为一种隐性规则存在于社会文化中,颇有些垂帘听政的味道;而作为西方泊来的权利文化,如同水面的那层浮油,看似无处不在,实际上却是毫无根基可言,所以它在中国只是存在于那些引进的器物(制度)层面。换句话说,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大致上是徒有其表而已。如果非要对当今中国的权力文化和权利文化的关系作出一种比喻,我们不妨给出如下假定:在当今中国文化中,权力文化侧重于社会文化的纵向属性,因其可深入到人的内心,是故有一种内在的约束力,表现出类似于道德的功能,统摄着民众的内心;权利文化侧重于社会文化的横向属性,因其以解决冲突为始发目的,所以其规制的是人的行为,故体现了一种外在的约束力。

在中国,经过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浸染之后,我们在心中的跪拜,就是权力了。这种统治着我们内心的最具合法性的力量,常常让我们为解决纠纷而求诉于国家政府时,最终是为了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就像秋菊说的那样:俺就是想讨个说法。而在此过程中,利益冲突的解决本身,最多也只是使心理平衡的手段及表征而已。同时,作为权力的拥有和行使的执政者,也完成了他与权力的真正融合,他的合法性基础也得以完全确立。所以,在此次法制进程中,执政者在面临选择时的倾向,自然也是十分明显的,作为在整体层面实际发挥作用的社会文化,权力文化因其触及到民众的内心深处,作为一种社会整合和调控资源,它是极具功利性和可行性的选择。当然,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执政者某种程度上的私心,特别是当执政者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私心会有明显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学理界普遍倾向于应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的行为,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在笔者看来,对于这种倾向的评判,实际上是在追问权利文化在当今法制进程中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城市开发建设企业;城市管理;依法治企

一、依法治企的内涵

(一)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企的定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转变,使得依法治企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要对依法治企这项政策的内容和定位等进行研究,全方位多角度的对其进行了解和研究,从而了解依法治企的内涵,更好的发挥出它的作用。

(三)依法治企的含义

依法治企简单来说,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就字面意思上来说很简单明了,但还是容易对依法治企的理解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理解成以法治企,一字之差就容易对其的理解出现极大的偏差。‘依’是依据和根据法律来进行管理,而‘以’则是完全用法律和制度来管理企业,前者有较大的主观能动性,能适应企业各个阶段发展的变化,后者则不然。我们在进行依法治企的时候不能单纯的将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进行企业治理,而是要把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管理的依据。对企业的依法治理,主要体现在对当前用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使用,从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此期间,法律具有惩戒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法律法规还可以在思想上指引和教育企业的各项生产活动。在实行法律惩戒功能的同时,还要注重其他的功能,不能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注重评价、指导以及加强思想教育的功能的使用,这才是依法治企的精髓。

二、城市建设企业的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的特点

文化是一种广泛的社会意识,在城市建设企业中,企业文化和企业经济一直是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中。企业文化是经济发展的环境要素,企业文化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城市建设企业的企业文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的发展,企业文化积极向上可以推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企业经济的发展,利用文化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则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各部门,各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企业文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只要有企业就有企业文化现象,就存在企业文化,它可以极大的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城市建设企业是城市建设工作的主体,所以,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推进城市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企业文化的内容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管理方式,它要求重视人,以人为中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方式,它主要强调把企业建设成一种人人都有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团体。企业文化也可以体现出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这也是企业的基本概念和信仰,比如说,我们城市建设企业的主要职能就是开发建设城市项目,促进城市建设的进程,所以我们的企业文化就是加快城市建设,围绕这一文化主题可以指导企业员工的思想和处世哲学,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兴旺发达。此外,企业文化还是企业全体意识的载体,代表了企业全体员工的思想意识形态。企业文化也是衡量企业是否优秀,能否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一个标准。

三、推动企业文化在依法治企思想政治工作中中发挥作用

(一)转变文化发展方向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集中表现。要想加强我们城市建设企业的依法治企的工作,就必须转变思想,转变我们企业文化的发展方向,在企业文化中加入依法治企的内容。当前企业对依法治企不够重视,没有把依法治企上升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我们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加强文化宣传与法制宣传,使依法治企贯穿企业的各项生产活动,贯穿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次,从思想层面上加强对依法治企思想的重视程度。

(二)积极深化改革,依法规范经营管理

四、总结

企业的文化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管理特点是比较缓和,能深入人心,而依法治企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企业管理方式。我们城市建设企业在城市管理和城市规划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需要对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治企是加强城市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此期间,加强城市建设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文化中增加新的内容,让企业文化潜移默化的转变员工对依法治企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观念,使依法治企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促进企业高效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1]埃德加H沙因.企业文化生存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约翰科特等.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M].华夏出版社,1997;

关键词:文化法院文化内容功能问题建设

一、文化、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内容

(一)文化的含义

“文化”一词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易经》记载:“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一词即由来于此。对于文化的定义,古今中外诸多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如《中国文化读本》(中国社科2000年版第125页)将文化定义为“文化就是一种整体的生活方式”①;又如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综合各家所说本文认为文化就是特定的人群在特定的时期,通常是很长的一段时期,特定的区域和领域里形成的对外表现本群体的风貌、行为、道德、本质等,即将自己展现给外界,使本群体外的人或群体了解、认识、接受、肯定本群体;对内具有约束、激励、导向、遗传等作用的一种物质和精神形态的总和。“文化”本是名词,但文化必须经日积月累才能形成,因此笔者认为“文化”又带有动词的色彩。

(二)法院文化的含义

(三)文化及法院文化的内容或者要素

文化是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总和,文化一般包括物质、行为和观念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质承载行为和观念,是最基础的部分;行为向外展示文化内涵,是最关键的部分;观念即心理,根据内因决定外因的哲学原理,观念对人的行为起着决定作用,因此观念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三个部分相互依存,互为整体,缺一不可。

法院文化同样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质要素如司法文书、审判设施、制服着装等外在表现,它是法院文化另外两个方面的载体,没有了这些基础性的设施,法院就无从存在,法院文化也就无从谈起;行为则表现为司法审判人员的各种行为,如审判、内部管理、宣传教育、文体活动、社会交往等向外界展示法院工作本质、价值理念等的具体行为;观念即司法审判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反应法官所具有的道德价值观念。同样,物质是法院文化的基础;行为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直接展现给社会和大众,最容易被外界评价和议论,是法院文化的关键部分;观念是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当人的道德观念高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人就会在道德的指引下自觉的遵守法律,此时人的行为不再需要制度等外在约束,而全靠内在约束,因此观念是文化建设的核心。

法院文化可具体表现为:法律之上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司法为民的价值观念等。

二、法院文化的功能

文化的功能即文化作用,是指一种文化对本群体成员和对外界的作用。根据文化学的一般理论,文化对内通常有以下几种功能:导向、激励、约束、学习、遗传、凝聚等功能,对外则有形象、宣传、辐射等功能。

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显著,法院文化也就更加重要了。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在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树立法院形象

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案件数量大约占全国总数的80%左右,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大而且艰巨。司法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体现法院文化整合的一致性,并给外界一种亲情感,在视觉识别系统中,会形成较强的视觉冲击而被社会认同,接受。因此,科学先进的法院文化有助于向社会大众展示法院的工作风貌,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让他们在有争议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用司法程序解决,而不是其他渠道。这样法律在人们的心中才会有地位,进而法院在人们的心中也就有了地位。

(二)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更是社会公众追求的理想和对司法活动的期望。在社会各界特别是老百姓的心中,法院是天平的守护者,打官司也是自己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在通过各种渠道如调解、协商等都解决不了争议的时候,他们相信法院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法官在他们心中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因此,先进合理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律得到全面实施,有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树立权威,才会得到信任,也才能使法律得到全面公正的实施,从而加快法治建设的脚步。

(三)实现高效廉洁

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审判人员个人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有可能直接影响法律的公正。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就需要先进合理科学的法院文化来武装我们的大脑,使我们的审判行为自始至终在自己内因的作用下自觉地完成,保持司法的廉洁性与高效性。

(四)宣传法律

法院是由司法审判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文化中的群体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乃至法官理应成为忠于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从而发挥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宣传作用。

(五)宣扬法律程序的功能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法院在实施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这样就向当事人展示了法律的程序性,使其相信法律程序的公正,进而相信法律实体的公正。

(六)学习功能

现代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各种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法律,每年都有许多新法颁布,要是不学习,就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司法审判工作。先进的法院文化需要具有学习能力,使学习成为建立先进法院文化的动力源泉。在法院文化形成一定的氛围后,让每个司法审判人员有一种强烈的求知欲望。这时学习不但是法院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更是个人发展的需要。只有先进的法院文化才能培育出终身学习,百倍努力,发挥特长,体现个人价值的现代司法人。

三、法院文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在解放前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法院文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解放后,由于受当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束缚,也没有现代意义的法院文化。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正式进入了轨道。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院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

(一)经费不足

(二)司法队伍素质总体水平不高

二、礼治与法治的区别联系

1.礼治是内生的,法令是外在的。

礼治从每一个人的细小行为甚至心理活动来进行规范,深入到男女老幼的日常活动中,人人都离不开它,从而人人以遵从它作为正常伦理道德。而法令是强制人们遵守的,有了它动辄得咎,没有它,过的更好,老百姓对其没有内在需求。

2.礼治是益人的,对提升个人的内在修养大有裨益。

礼治思想以诚心正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修养次第,鼓励人们遵之而行,使自己的品行层次逐步提升,进而在人际社会上获得美誉,因而礼治是益己的。法治是以刑罚为核心的,人们必然敬之畏之,不愿与之发生关系。

3.礼治的价值取向更切实。

礼治设计的行为规范切实周密,正所谓“君子以细行律身,不子以细行取人”,将个人修养结合人伦日用,在人民中能取得长久支持。而法家学说中的严刑峻法,是从统治者利益出发的、是为富国强兵服务的,在小农经济时代,人们会觉得“帝力于我何有哉?”把法律看做是离自己很遥远的事。

4.礼治是着眼长远的,法治则有急功近利之嫌。

古代秦孝公对商鞅说“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百年以成帝王乎”,而礼治着力点在日用生活方面,在慢节奏中演绎、提升人生境界,其出发点是在如何做人方面,看似与国家治乱兴衰并无多大关系,可以说是在长期的育人之后自然形成的国家大治,能取得长远的效果。

5.礼治的运行是靠传统来维系的

在一代代人的教育中形成共同的文化心理,与人为善、取人为善,在每个人的成长经历中都会或多或少接触到礼治,因而从礼治出发会更容易切入,相比而言,法治则缺少这种先天优势,人们对国家权力始终存在些许隔膜。在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礼治有着一种无可取代的优势,似乎可以说,在老百姓方面,信守礼的成分多,他们习惯于运用礼治思想对社会成员尤其是官员作出道德评判和要求,希望获得人性化的宽松的生存环境,而法治要求自己遵守的,却远不如礼治深入人心,因而一味的批判甚至想抛弃礼治是武断的。

三、当前文化建设面临的社会现实

四、礼治思想对文化建设的借鉴

(一)以“仁”为基石推广核心价值观

(二)以“和”为中心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礼之用,和为贵”,这六个字是儒家“礼治”思想的精华,也是在人类社会的一条真理。因为只有在“和”的状态下,人们才能从事具有创造性的事业,社会才能进步。“和”是“礼治思想”追求的最高境界。在人们慨叹社会风气越来越坏的今天,各种稀奇古怪、伤风败俗及丧尽天良的行为都出现了,真所谓“滔滔者,天下皆是也”,可以说维护社会秩序这道藩篱已成为无法逃避的问题。“和为贵”给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思路,中国人不喜欢了了分明,而喜欢朦朦胧胧,万事留余地,日后好见面,矛盾解决了,大家又能和和气气,开始新的合作。其实“和”与“中庸”意思相近,并不是“和稀泥”也不是“不讲原则”,而是一种难以企及的为人处世的境界,其要义是做人处事尤其是处理矛盾能恰到好处,从而达到各方都满意的程度,这比非此即彼、非对即错的思维方式要高明的多。“和”作为一种处世技巧更符合中国人的特性,应贯穿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出和谐的氛围,使这种和谐氛围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益保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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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的概念》与法律的规范性问题研究【摘要】: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如何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规范性特征,是法哲学家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以英国著名法哲学家H.L.A.哈特的名著《法律的概念》为依据,阐述了哈特关于法律规范性的理论观点。哈特从批判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着手,在提出自身关于法概念的理论主张的同时,对于奥斯丁理论忽视法律规范性的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53-2010158650.htm
3.“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1930—1985):一个知识考古学分析大咖说法蔡枢衡在该文中写道:“然三民主义的新中国之建设,尚在进行中,三民主义的法律文化之创造,尚有待于今后之努力。而欲创造三民主义的法律文化,必须完成三民主义的社会组织。”不仅如此,该文章题名中的“刑法文化”这一表述,亦可被视为“法律文化”概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除此之外,次年在山西太原出版的《新建设》杂志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20-08-25/content-1435904.html
4.朱景文: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理论问题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项政治使命,现在这一任务已经完成。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9275.htm
5.考研法硕法理学知识点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及立法原则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文化科技领域立法;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改进立法质量 2023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立法概述和原则 一、立法概述 1.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是专门https://www.gaodun.com/kaoyan/sh/1308309.html
6.普法宣传“法治”≠“法制”,不要搞错了,这个很重要!法制(Legal system)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法治(rule of Law)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2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人类世界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存在“法制”。 “法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zNDc5NzkzNA==&mid=2247566535&idx=4&sn=ef65fe67512d3ada513785a3e201595a&chksm=fa8ccfc6cdfb46d023540294ebdee09ba72c96899745e8837df7cfdd28868e1fc8bb5a2a9b4a&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