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素琴(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
魏旭丹(1997—),女,天津人,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
摘要
关键词
关键词:赋权;成果共有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证分析
一、赋权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初步成效
(一)“赋权”概念的由来
“赋权”并不是一个固有的概念,在本文是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简化表述。它特指单位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利划分,能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赋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内核。
“赋权”制度脱胎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制”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许义文是我国最早提出职务发明共有制的学者[1]。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最早见于2010年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的“职务发明混合所有制”探索与试验[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中央层面最早出现在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赋权制度在2021年被写进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
综上,笔者认为,“赋权”是指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协议对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在法律上原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通过赋予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或特定期限的使用权,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共享或者收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其将科技成果转化后奖励变为成果形成时、转化前或者转化中奖励;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从现金、股权等物质奖励变为权属奖励;赋权后,成果完成人(团队)身份发生变化,与单位不再是纯粹的管理关系,而是兼具管理及合作伙伴关系,二者同享权利,共担义务。
(二)赋权学理研究的变化
赋权理论研究的发展脉络与赋权实践发展并行,可概括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学理研究聚焦于赋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讨论。早期多数学者对赋权持反对意见。如葛章志等[3],吴寿仁[4],邓志新、黄金火[5],陈柏强等[6],唐素琴等[7]。也有学者支持“赋权”改革,如徐兴祥等[8]和楚道文等[9]则认为“赋权”制度存在合理性并体现公平效率。第二阶段,从赋权制度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转为制度建构和完善的探讨。随着赋权试点的推进,越来越多学者持支持态度并开始在制度建构和完善上提出建议。刘群彦等提出了衍生成果赋权给科研人员及其创业企业、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债务处理、协议定价和评估定价的关系处理等建议。康治平等从赋权形式、收益激励、决策管理、保障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路径和对策建议[11]。张智颖等提出了建立“科研团队控股+技术经理(经纪)人持股、跟投”股权激励相容模式[12]。张玉强等针对赋权面临的问题、风险及负面影响提出了对应建议[13]。程行坤提出了赋权优化措施[14]。宋伟等分析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利行使过程中所面临风险以及防范措施[15]。
(三)赋权制度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1.劳动财产权理论与利益平衡
2.产权理论与公共利益保护
(四)赋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赋权试点三年期间,赋权实践蓬勃发展,赋权试点的辐射影响也得到充分展现。
1.赋权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赋权试点期间,科技部分别在2022年和2023年组织赋权试点单位总结赋权试点进展情况及典型改革举措,为赋权在更大范围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让我们看到赋权试点的初步成效。
2022年初,科技部对试点单位典型举措进行了归纳:(1)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模式,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2)创新管理制度及决策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率;(3)加强专业化机构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技术专业服务能力。
2023年3月,科技部再次组织试点单位进行经验总结,具体包括:(1)部分地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如浙江省科技厅在全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双百千万”专项行动[16]、四川省科技厅部署推动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工作[17];(2)北理工、西南交大等六家单位构建了高效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模式[18-19];(3)四川大学、上海交大等八家单位进行了赋权试点单位的经验总结;(4)成都理工、南京工业大学等五家单位提出了科技成果评价经验等做法;(5)西工大、西南交大、湖北工大等三家单位进行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20-22];(6)浙大和西安交大以专利开放许可的视角进行了探索[23-24];(7)北航设立了概念验证中心[25]。
2.除国家确定的赋权试点单位外,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政策扩大试点
随着赋权试点的开展,赋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措施的融合度越来越紧密,赋权制度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势在逐步发挥。安徽和上海两个地区的做法比较突出[26]。2023年7月17日,安徽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通知》(皖科区秘〔2023〕221号),该通知允许安徽省属或中央在皖的公立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年。通知强调,借鉴中国科大“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赋权工作方案。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科委、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科规〔2023〕9号)[27]。该实施方案中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将围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规保障3个方面,包括7项改革试点任务、1项保障任务。试点期限自试点启动后3年。这两个地区的做法不仅在总结国家赋权试点经验上继续推行地区赋权试点,而且在加强赋权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度融合方面,为其他地区在国家赋权试点结束后的政策走向提供了借鉴。
综上,赋权制度从观念到政策再到法律,其形成过程跌宕起伏,政策文件众多,但政策文件的关系及效度仍不清晰。这些政策文件不仅涉及赋权推进中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还涉及赋权在各地区各单位特色性发展。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赋权试点已经初见成效,吸引地方作为主要的科技创新举措。从另一个侧面也提醒,在国家层面急需对赋权实施的利弊以及制约因素进行认真总结,尽快将赋权成功经验进行推广,避免或者减少试错成本,从而使赋权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助力。
二、2019年成果共有制和2023年“赋权”问卷对比分析
(一)两次调研问卷基本情况的说明
1.2019年问卷的调研背景和目的
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五部分提出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28]。为了落实国家政策,2019年初,中国科学院部署了“职务科技成果政策研究和试点方案”研究项目。2019年10月,为了解科研人员对“赋权”的态度以及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项目组开展了专门针对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人员的问卷调研(以下简称2019问卷),共回收447份有效问卷。笔者以该问卷为基础形成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研分析报告》。
2.2023年10月问卷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9月,在国家赋权试点即将结束前,项目组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国科学院科研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对“赋权”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认识,为下一步赋权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再次组织了全院范围的问卷调研(以下简称2023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441份。
3.两次问卷的可比性说明
第二,关于调研问卷问题题型设计的说明,详见表3。
(二)关于受访者对实施“赋权”的态度
1.2019问卷受访者对“赋权”的接受度及参与度
2019年调研中多数科研人员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持积极态度,愿意参与试点的受访者占总人数的93.74%,见表4;不管是否有转化经验,对成果共有权试点持支持态度的人员约占总人数的94%,见表5。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部分受访者对实施成果共有权持积极的态度,但只有34.9%的受访者填写准备向单位提出职务成果共有权的要求,50.78%的受访者则表示不确定,见表6。
可知,科研人员对于一项新的对科研人员有利的改革,从态度上是积极肯定的;但因为对新改革的具体内容、实际操作以及权利义务不明确和清晰的情况下,对是否实践仍持观望态度。进一步挖掘发现,科研人员对于成果共有权实施观望的原因集中在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国有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等方面,见表7。数据显示,82.77%的受访者担心成果共有权如何实施的操作细节不明确,在执行层面有障碍。
2.2023问卷受访者对“赋权”的总体态度
2023问卷受访者对于“赋权”持积极态度的人数超过85%(表8的B和C两项之和),该比例总体略低于2019问卷持支持态度的受访者93.74%。需要说明的是,在赋权试点收尾阶段,2023问卷多数受访者仍对“赋权”持支持态度,说明赋权试点是有成效的。并且,2023年问卷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该比例略低,更加反映调研的可信度。
(三)“赋权”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
1.“赋权”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障碍的影响
对职务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障碍和问题,2019问卷如表10所示,科研人员认为排在前三位的障碍和问题分别是“缺乏转化专业人才,科研院所与企业对接能力较弱”(58.84%)、“技术成果不成熟,达到转化条件的较少”(56.15%)、“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诸要素配置不完善”(44.3%)。2023问卷设计了同样的问题,统计结果显示,选择人数排序前三的分别是“可转化成果成熟度不够,达到转化条件的较少”(358人,占83.25%)、“缺乏转化专业服务人才,科研院所与企业对接能力较弱”(339人,占78.83%)、“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不足,科研人员动力不足(318,占73.95%)”。可见,不管采用何种激励方式,“专业人才”和“成果成熟度”问题依然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很难从根本上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尽管赋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成果转化的障碍,但受访者对“赋权”持较高的期望,认可“赋权”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促进作用,见表12。与此同时,受访者对于实施赋权的消极影响也存在担忧,见表13。尤其是在国有资产流失(46.7%)、管理成本增加(42.1%)和对科研人员的干扰(33.7%)方面,需要加强认识和采取措施。因此,未来赋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应当从解决科研人员关切的上述问题入手。
调研显示,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奖励政策或利益分配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排在第一位,如表14,比例约为53.5%,依次还有“价值评估”“决策机制”“转化失败资金风险”“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不健全”“技术秘密泄露的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由此可以推知,如果赋权可以推动奖励政策或利益合理化分配,一定程度上会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3.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方面
2019问卷如表15所示,受访者倾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许可或转让”占77.4%、“作价入股”占58.61%、“自行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占53.24%。
2023问卷如表16所示,“转让和许可”方式仍居首位,其次是“设立企业,作价投资入股”以及“赋权后设立企业,自行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可见,针对科研院所和高校,如果可行,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还是倾向于以转让和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并不是首选,而赋权后的主要优势是便于成果完成人作价投资。
1.赋权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
3.关于成果完成人的赋权比例问题
2023年调研中针对赋权权属比例也设置了问题进行调研,见表18。从结果来看多数从事科研的人员(含双肩挑人员)认为赋予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不低于70%更为合适;但科研管理人员对此问题看法分歧较大,除少部分选择赋予全部所有权以外,其他占比几乎相同。可以看出不同属性的受访者对该问题有较大争议,赋权比例不仅影响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科研管理人员的认同感也很重要。
三、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思考
(一)加强政策与法律的有效衔接,
保障赋权制度的稳定性
(二)鼓励事前评估,加强事后监管
(三)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缓解决策执行压力
(四)明确赋权比例,平衡激励与效率
赋权比例实践中尚未达成统一,某种程度上一事一议确实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效率,但是因科技成果具有新颖性、复杂性、价值高等多个特性,且目前赋权处于试点阶段,为尽可能保证赋权效果得到最大发挥,保障后续转化过程不会因一方权利人的要求而终止,赋权共有前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对后续权利如何行使进行约定,该约定应相对具体且明确,避免过于笼统使得约定优先原则被架空。从国家层面,《赋权实施方案》规定的赋予科研人员70%比例是否是下限还是上限,目前尚不清晰。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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