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1

第一节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概念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反映国家意志;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

三、法的历史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法国著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德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3、法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4、法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但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治所需要的几个因素同时存在时,法治才能实现。

5、法律文化: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法律文化具有时代性、思想性、稳定性、民族性等特点)

6、法律意识: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以人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程度为标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

7、法律继承: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续、继受的关系。

8、法律移植:一国或一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筛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本质: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所表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他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就是要用法律治理国家或地区,法治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基础,法治的核心是人人依法办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基本内容概念和基本形式;主体;程序法的创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一项专门活动。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分为制定和认可两大类。法的创制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法的创制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核心环节),法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决定性环节),法律案的公布。

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体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分类标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得法,国际条约。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的遵守守法:一国或一地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或者不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法的执行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和实施法律的行为。法的执行的原则:依法执法,合理执法

三、法的适用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错必纠,依法赔偿。

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违法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法律,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或者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特征:违法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种类:按违法主体不同,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违法;按违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不履行义务和越权的违法行为;据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

2、法律责任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法律责任关系,习惯称谓制裁。特征:产生的原因是违法;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追究和认定的主体是特定的;落实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种类:据责任主体不同,分为一般主体责任和特殊主体责任;据责任人违法时的主观过错,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据违法和责任的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3、法律制裁概念:狭义的法律责任,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违法主体依其所应负担的责任而应承担的责任

方式。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五、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法律事实概念: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种类:按照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三、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民主的含义:国家制度,国家用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传统习惯、思想、作风、意识、观念、精神、态度这些意义上被使用。关系: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在: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五、宪法的分类以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按宪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六、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七、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固定的作用,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保障的作用,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指引的作用

八、违宪审查体制违宪审查的概念:特定的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与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相抵触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议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确立了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的违宪审查体制。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概念: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二指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二、经济制度概述: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

三、政权组织形式

1、概述:也称为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国家性质的联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的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

3、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4、我国的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省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无记名投票。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概述: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即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

2、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我国的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职能,把国家领土分为许多大小不一、层次不同的部分,建立相当的各级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1、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定资格。

2、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一,范畴不同;二,范围不同;三,权利义务不同。

3、公民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力或愿望。

4、公民义务: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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