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正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我国将于2023年10月召开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中国企业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经贸往来时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影响共建“一带一路”的长远发展。因此,须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法律风险类型多元
共建“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类型多元,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种。
第三,跨国纠纷案件的风险。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贸易往来增多,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跨国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各异,双边和多边司法合作渠道有限,既不利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遏制和打击跨国犯罪。例如,中国和非洲“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但中国仅和5个非洲国家签订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而且只有南非、塞舌尔、毛里求斯等少数几个非洲国家加入了《海牙取证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等,这为中非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不便。此外,近年来,在一些非洲国家发生了涉及华人的犯罪案件,但中国仅同少数非洲国家签订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不利于打击此类跨国犯罪案件,保护中国企业和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间谍法》等一系列涉外立法,有力反击了某些国家的单边制裁、长臂管辖,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保护我国海外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远来看,为更好利用法律手段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还需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再次,扩大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交流。当前,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已超过150个,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时,需要了解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其一,可推动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共建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二,可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共建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法律研究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研究。其三,可适时举办“一带一路”法律论坛,扩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界人士的交流与对话,增进法治合作共识。
最后,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高中国企业的法治意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具体而言,要培养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懂国际经贸规则和外国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他们不但可以为中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提供尽职调查,也可以代理或帮助中国企业在国外和国际场所进行维权。此外,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企业也要不断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杜绝利用不正当竞争、行贿等手段承揽工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行本土化经营,维护良好的社区关系,重视在东道国投资的长远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研究专项项目“非洲本土化立法研究”(19VJX06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