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个冷知识,宋朝法律有500多条可判处死刑的死罪,比唐朝的240条多了一倍!
除传统的十恶不赦之外,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惘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各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等一般犯罪行为都可判处死刑!
按这个算,武松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这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杀人偿命。
可武松为什么没有被判处死刑呢?
因为宋朝法律规定,杀人真不一定要偿命。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任命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
这年七月,窦仪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而后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这就是宋朝的法律!
实际上,准确来说,宋朝是没有自己的法律的。
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宋刑统》沿用的是唐朝的法律。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宋朝沿用的就是唐朝的《刑统》。《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
最大的不同就是宋朝法律比唐朝更严苛!
同样的罪名,唐朝打十下就够了,宋朝要打三十下;唐朝只要罚钱,宋朝要流放。
这就导致宋朝的死罪比唐朝多了一倍!
这是因为宋朝的建立是篡夺后周,终结五代,可宋太祖在位期间并没有终结十国(直到979年宋太宗灭北汉,十国才结束)。
因此,宋朝法律继承了五代十国时期的“乱世用重典”思想。
《宋刑统》自颁布以后,虽然在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进行过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还是属于严法。
《宋刑统·序》记载:
可能有人会说那不对啊,既然宋朝法律这么严苛,武松杀人更应该判处死刑才对啊。
这是因为宋朝法律还有另外一个特点。
《宋史.刑法志》记载:
简单来说,宋朝法律有两个特点:
第一,立法制严;
第二,用法情恕。
啥意思,意思就是宋朝制定的法律是很严格的,可用法律制裁罪犯的时候全靠心情。
心情好,讲点法外人情,可以宽容点,甚至不按法律来;
心情不好,就严格按法律来,往死里整。
隋唐时期,中国法律上的死罪有两种:
一种叫真犯死罪;
一种叫杂犯死罪。
真犯死罪就是那种十恶不赦之罪,是真要杀头的;
杂犯死罪,就是那种按法律要判处死刑,但是可以用其他刑罚代替,不实际执行死刑的。
宋朝也沿用了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制度,而且发扬光大了。
而宋朝代替死刑的最常见的刑罚就算刺配,就是武松这种脸上刺字,然后发配流放。
除此之外,宋朝还在此基础上,又对死刑进行分类。
首先是一般死罪和奏请敕裁死罪。
宋朝将死刑执行权收回中央,地方官员要执行死刑,需要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审理,经中央司法机构裁定,方可执行死刑。
所谓敕裁死罪就是由宋朝皇帝亲自制裁、判处的死罪。
其次是情理轻死罪和情理重死罪。
就是按照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犯案情节轻重进行分类。
如果结合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的话分四种,即真犯死罪情理轻、真犯死罪情理重,杂犯死罪情理轻、杂犯死罪情理重。
这种死罪可以按案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比如,同样是杀人,《宋刑统》将杀人罪类型分为六类,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其中,“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虽无事先预谋,但在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愿,即“冲动型杀人”;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戏杀”、“过失杀”均指因各种原因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
按情理轻重死罪原则,在判刑上,谋杀、故杀处罚较重,而斗杀、误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则允许以金钱抵罪。
最后,宋朝法律其实有两个系统:
第一个就是《宋刑统》,这个叫律;
第二个就是宋朝皇帝的命令,这个叫敕。
宋代敕很多,基本上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数次颁布敕令活动。
宋朝在宋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敕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宋神宗朝敕的地位显著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经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天下刑罚,尽归皇帝一人裁决。
《宋刑统》则明确提出:
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皇帝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
啥意思?
意思就是,武松为武大郎报仇杀人,按《宋刑统》他应该判处死刑,可是,他这个案件可以报给宋徽宗裁决。
如果宋徽宗下令,免除他的死刑,那么他所犯下的死罪将会一笔勾销。
这就是为什么宋江招安的原因,既然梁山好汉打不过宋朝,取代不了宋朝,那么如果他选择招安,由宋徽宗下令,梁山好汉招安之前所犯下的死罪就不是事了,既往不咎。
说了这么多,食堂意思只有一个,宋朝,乃至整个中国古代,都是人治社会,不是法制社会。
天大,地大,皇帝最大,他想杀谁就杀谁;他想让谁活,谁就能活。
在这样的人治社会下,杀人有的时候是不用偿命的。
统治者不想杀你,你犯再大的罪,他都有一万种理由不杀你;
统治者想杀你,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你就算什么都没干,他也能杀你。
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在《宋刑统》颁布三年后,开封出了一件耸人听闻的大案件。
那天天降大雨,电闪雷鸣,暴雨冲刷下,开封城内,处处残垣断壁。忽然,一个官员府邸的一处断围墙,涌出一群婢女,四散奔逃,直奔皇宫,呼天喊地,连呼救命,声嘶力竭,大喊冤枉!
这些婢女是宋太祖赵匡胤的小舅子王继勋家的婢女。
王继勋是彰德节度使王饶的儿子,孝明皇后的弟弟。
王继勋残忍嗜杀,又凶又流氓,是开封城里著名的混世小魔王。
就在宋太祖颁布《宋刑统》这年,王继勋纵使将士强抢民女,整个开封被闹得鸡飞狗跳,妻离子散,破门灭家不计其数,
宋太祖依法斩杀100多名闹事将士,王继勋却屁事没有,逃脱法网。
后来,王继勋又被人告了一状,被贬为彰国军留后。
王继勋大受刺激,把心中的怒火撒到了家中奴婢身上。
于是,王继勋在历史上留下了丧心病狂的一段记载——
脔割就是碎割,瓜分,跟千刀万剐没什么区别。
王继勋府中成为一个屠宰场。
府中婢女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只能绝望地等待被剐。
可能是这血腥残忍的一幕连老天爷都看不下去了。
于是,电闪雷鸣间,天降暴雨,把王继勋家中的围墙冲垮了。
府中的奴婢抓住了这一线生机,纷纷不顾一切的逃了出来,直接披头散发地往皇宫跑,就在皇宫外集体喊冤。
此事一出,开封震惊,天下震惊。圣明天子脚下,京师首善之地,竟然出现这么个杀人恶魔。天下舆论,沸反盈天,不诛此魔,国法不存!
随便搬出《宋刑统》,无论哪一条、哪一款,王继勋都是死罪!
可是,宋太祖依旧包庇王继勋,王继勋又是屁事没有。
后来,王继勋改任右监门率府副率,继续留在开封。
开宝三年(970年),王继勋被调到了洛阳。
只不过他喜欢的食物有点不一样,他喜欢吃的是——人肉!
强市民家子女备给使,小不如意,即杀食之,而棺其骨弃野外,女侩及鬻棺者出入其门不绝。
这事都不用《宋刑统》了,哪朝哪代都是死罪,罪无可恕!
可是,宋太祖依旧没有依法处置王继勋。
开宝九年(976年)十月二十日,宋太祖驾崩,宋太宗登基。
王继勋是宋太祖的小舅子,可不是宋太宗的小舅子,等宋太宗料理完自己的事,马上将王继勋拿下。
据调查,仅从开宝六年(973年)四月到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二月,王继勋亲手杀的人就有一百多个人!
而这只是能统计得到的,至于统计不到的数量到底有多少,谁也不清楚。
王继勋就算有一百条命都不够填的。
最后宋太宗下令,在洛阳闹市当众处斩王继勋。
实际上,按法律,王继勋在建隆四年(963年)就应该被处死,可在宋太祖包庇下,他多活了14年,害死了不知道多少人!
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年)十二月,开封府又接到一个案子,当朝宰相陈执中家发生惨案,一叫迎儿的十三岁婢女被活生生打死。
当时有两个说法:
第一:陈执中亲自动手,把婢女打死。
第二,陈执中的爱妾张氏把婢女殴打至死。
而据司马光《涑水记闻》中记载:当时不知道迎儿犯了什么错,在张氏鼓动下,陈执中亲自动手,在这个寒冬时节,把迎儿双手捆绑,关在黑屋子里,然后毒打多次,直至遍体鳞伤、体无完肤的迎儿冻饿而死。跟迎儿一起倒霉的还有两个婢女,一个叫海棠,另一个不知名。海棠直接被当场毒打至死,而那个无名婢女那个被剪成秃发,上吊自尽!
按宋朝法律,无故杀死婢女,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这个案件曝光后,开封府很快接管此案,时任权知开封府的蔡襄,是陈执中的政敌,和陈执中的是一天二地恨,三江四海仇。
陈执中自动送了个把柄上来,蔡襄还不有仇报仇,有冤报冤?
于是,蔡襄马上对这案子展开详细调查,查,彻底的查,查他个水落石出,查他个清清楚楚。
于是,大宋两大言官机构,御史台和知谏院纷纷弹劾陈执中。
陈执中也不傻,知道事情闹大发了,于是他赶紧来个以退为进,“自请置狱”停职回家待罪,等待宋仁宗处理结果。
这是典型的杀人案,如果真按《宋刑统》,张氏可以判处死刑,陈执中也得丢官罢职。
可陈执中是宋仁宗的老师,还是他的从龙功臣,最信任的宰相。
宋仁宗有心包庇陈执中,于是无论言官们怎么弹劾,宋仁宗对陈执中都没有任何处置。
至和二年(1055年)二月,陈执中看言官弹劾得这么凶,宋仁宗还在力保他,自己屁事没有。
于是,他大摇大摆、大大咧咧地回到东府中书办公,继续当他的宰相。
直到这年六月,陈执中才被罢相,可这件虐杀婢女案并没有结果,杀人凶手张氏屁事没有。
可能是报应吧,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陈执中家中再爆丑闻,陈执中独子陈世儒的妻子用铁钉将张氏钉死(这就是包青天铁钉案历史原型),此为后话,暂且不提。
纵观王继勋和陈执中的案件,按照《宋刑统》都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可他们因为宋太祖、宋仁宗的包庇却没有伏法。
食堂说这两个案例就是想说,宋朝法律是一回事,执不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在宋朝杀人不一定要偿命。
说回武松。
《宋刑统》规定:
武松犯的是明明白白的死罪。
武松又不像王继勋和陈执中一样,是达官贵人有皇帝的包庇,可他杀潘金莲和西门庆为何没有被判处死刑呢?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原心定罪。
西汉大儒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说:
意思就是《春秋》断案的原则,一定要根据案发经过推究出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对那些动机邪恶的,就算犯罪未遂,也得从重治罪;对首恶分子要严加量刑;而对那些出于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量刑要从轻。
打个比方,在法家看来,杀人者死,不管什么原因,杀人就要偿命。
可在儒家看来这不对。如果一个人是为了报杀父之仇,杀死了仇人,要不要判处死刑?答案是不用!
因为这个人杀人的出发点是为了报仇,为父报仇天经地义,符合人伦大义,那么他是可以无罪或轻罪的。
如果一个人杀死了一个正在行凶的歹毒,要不要判处死刑?答案是不用!
因为这个人是杀人的出发点是制止歹毒行凶,这是见义勇为,那么他也可以无罪或轻罪。
反之,如果一个主观上就是要谋害一个人,哪怕是杀人未遂,也可以判处死刑,尤其是他谋害的人是夫君、父母、皇帝,那不管他有没有得逞,他的罪过都很大。
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原心定罪。
武松之所以杀潘金莲和西门庆,是因为两人私通,毒杀了武大郎,武松是为兄报仇,这点符合原心定罪中的“本直者,论其轻”。
中国古代人伦大于司法,武松为兄报仇符合人伦大义。
虽然因为县太爷收受西门庆贿赂没有秉公办理,导致武松报私仇。
但武松处理非常妥当,找齐了潘金莲和西门庆私通、毒杀武大郎的证据。
武松报仇,是完全符合人伦大义的。因此,县太爷和百姓都很同情他。
原文记载:
也就是说,县太爷将武松的谋杀改为了斗杀,武松并不是有意杀人,而是在和潘金莲、西门庆的争斗中错手杀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过失杀人。
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差别可就大了。
武松杀人案,完全符合宋朝死刑中的杂犯死罪情理轻,就是用武松杀人清理轻,并用刺配流放代替死刑。
总之,武松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武松为兄报仇而杀人,符合古代人伦大义,符合宋朝杂犯死罪情理轻;
第二,县太爷碍于人情、舆论,包庇武松。
武松不被判处死刑,而执行刺配刑罚,是完全符合宋朝法律的。
(注:有人说武松没被判处死刑,是因为他杀人后主动自首投案了,可以减刑,其实不对宋朝自首制度规定,杀人、强奸这种大罪自首是不能减刑的,特此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武松杀人案中,被判处极刑的是王婆。
王婆最终被判处木驴刑凌迟处死!
其实,这基本符合宋朝法律!
第一,
《宋刑统》规定“谋杀、劫囚”条规定:
意思是,教唆、帮助行凶的造意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仍然被视为首犯!
王婆就是潘金莲毒杀武大郎的造意者。
第二,《宋刑统》“谋杀”条规定:
潘金莲毒杀亲夫也符合这条,王婆作为造意者,一样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第三、宋代刑法中死刑刑罚只有,绞刑和斩刑,不含凌迟。
凌迟是宋朝的法外之刑,在宋代,凌迟仅用于遏制“杀人祭鬼”、谋逆等较为特殊或严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