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民:中国租界适用《中华民国民法》论

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中国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部正式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民法典是《中华民国民法典》,分编颁布于1929至1930年。对于这部民法典的适用情况,特别是中国租界的适用情况,人们知之甚少,有必要进行一些研究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提供一些必要的借鉴。

中国租界适用《中华民国民法》论

内容摘要《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民法典,于1930年全部颁齐,开始适用。中国租界也适用这部民法典,审判一些民事案件,其中包括房屋欠租、房屋迁让、借款、离婚等一些案件。中国租界是一种通过不平等条约,由在华外国侨民自主进行管理的城市自治区域。它们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施行自己的法制,不受中国政府的管辖,成了“国中之国”。经过中国人民的长期斗争,1930年中国政府收回了租界里的司法权,设立中国自己的法院,开始适用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中国租界法制也因此而翻开了新的一页。

关键词中国租界法制《中华民国民法》近代法制史租界史

《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后,中国租界便开始适用这一民法典,审判各种民事案件。1940年,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就审判了不少此类案件,其中包括了以下一些案件。

(一)适用于房屋欠租案件

(二)适用于房屋迁让案件

(三)适用于借款案件

(四)适用于离婚案件

总之,《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后,中国租界便适用其规定,审判了租界里发生的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关于租赁、债权、婚姻等案件,至今在档案中仍可见到这样的案件。

中国租界虽为中国领土,但其是外国侨民通过租赁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立自己的各种管理机构,进行自治的城市区域。《中华民国民法》要在中国租界内适用,必须同时具备在租界内建立中国法院与民事诉讼法相配套两个基本条件。

(一)上海公共租界里首先设立了中国法院

1.规定了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中国法院

上海公共租界协定首先规定,中国政府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中国法院,其中包括初审法院“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各一所。“中国政府依照关于司法制度之中国法律、章程及本协定之规定,在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置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各一所。”而且,高等法院分院的上诉法院是中国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民刑判决及裁决均得依中国法律上诉于中国最高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可知,上海公共租界的中国法院已经归入中国的法院系统,三级三审制在其中得到了体现,即形成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体系。

2.规定了上海公共租界的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与章程

上海公共租界协定同时规定,设在上海公共租界里的中国法院适用的是中国法律,而不是外国法律。“所有中国现行有效及将来依法制定公布之法律、章程,无论其为实体法或程序法,一律适用于各该法院。”考虑到上海公共租界自己制定法规的延续性以及规则的稳定性,由其制定的法规中国法院也要适用。“至现时沿用之洋泾浜章程及附则,在中国政府自行制定公布此项章程及附则以前,须顾及之”。可见,上海公共租界中国法院要同时适用中国法律与租界法规,而适用租界法规成了一种特例,为中国华界法院所不具备。

3.规定了废除与中国法院不符的一些制度

根据上海公共租界协定,南京国民政府在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立了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与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公共租界也因此而成为中国租界中,最早设立中国法院和适用《中华民国民法》的区域。

(二)上海法租界里也设立了中国法院

2.没有明指取消外国审判人员观审与出庭规定

上海法租界协定没有像上海公共租界协定那样明文规定,要取消“领事委员或领事官员出庭观审或会同出庭”的制度。究其原因是,该制度运用于会审公廨,上海法租界协定明确取消会审公廨,其制度的依存机构不复存在,自然就一定被废止。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再另作规定了。也就是说,尽管上海法租界协定没作明文规定,外国审判人员观审与出庭的制度同样不会在新设的中国法院内适用。然而,它们在表述上还是有差异。

3.明文规定协定的延长期间为三年

尽管上海法租界协定与上海公共租界协定有所差异,但只限于个别、枝节方面的差异。从总体上看,它们并无本质区别,关键性内容完全一致,即南京国民政府在上海的这两个租界内设立中国法院并适用中国的法律。这就为上海租界适用《中华民国民法》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上海租界适用这一民法典了。

(三)上海两个租界协定的延长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1.协定被延长适用

上海公共租界协定与上海法租界协定到期前,中外政府代表进行了协商,同意延长并通过照会的换文方式加以确认。

2.与《中华民国民法》配套的民事诉讼法也被适用

中国法院的设立与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中国租界适用《中华民国民法》创造了条件,使其不再有障碍。

(一)中国租界是中国近代“国中之国”的畸形区域

中国古代没有租界,到了近代才出现租界。而且,中国租界逐渐发展成为“国中之国”,不受中国政府管辖。

1.中国租界是中外不平等条约的产物

2.中国租界建立自己的管理机构与法制并变成了“国中之国”

3.中国租界具两重性

中国租界作为一个“国中之国”明显具有两重性,即积极性与消极性。中国租界是这种积极性与消极性的结合体。这里也以上海的租界为例。

(二)中国人民为收回中国租界的司法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1.中国广大民众要求收回会审公廨

中国租界里的会审公廨建立以后,实施外国审判人员的审判、陪审与观审制度,不仅肆无忌惮地损害中国司法权,还造成司法不公。特别是在辛亥革命与五卅运动以后,会审公廨的拙劣表现,更是激起广大中国人民的愤慨,收回中国租界司法权成为人们的共同愿望并为之而不懈努力。

2.中国的学者要求收回会审公廨

3.中国共产党坚决要求收回会审公廨

正是由于中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中国租界的会审公廨才会被收回,中国租界的司法权被废止,中国租界里的中国法院被设立、运行,《中华民国民法》才能被适用。

(三)中国租界里设立中国法院经历过曲折过程

中国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中国租界的司法权就一直被其所把持。在中国人民的压力下,中国政府开始了收回会审公廨的历程,但由于西方国家的阻挠,以致这个过程十分曲折,这里以收回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为例。

1.会审公廨终于被收回

2.设立临时法院取代会审公廨

上海公共租界的临时法院是会审公廨过渡到江苏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的过渡性法院。这是一种专门审理租界里发生的各民、刑事案件及违禁案件的法院。根据1927年8月14日,江苏省政府与驻沪领事签订的上海临时法院协定可以发现,它收回了部分租界的司法权,限制部分权利,但还有一些司法权没有被收回,还不能算是货真价实的中国法院。

3.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取代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

从1864年上海英美租界建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到1930年设立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相隔66年。其中,中国人民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历经无数困难,终于收回租界的司法权,实不容易。

结语。中国租界中设立中国法院、司法权被收回后,仅存7个年头。1940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租界被日本侵入,相继沦陷。中国租界成了日占区,中国租界的司法机关也成了日本控制的司法机关,不再属于中国政府的司法机关。在日本控制下的租界司法机关干尽了坏事,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行为,纵容日本入侵者,汉奸肆虐,无恶不作。抗日战争结束以后,中国租界才彻底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司法权才真正回归中国,中国法律包括《中华民国民法》才得以畅行无阻地被适用。

此文系作者为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租界法制文献整理与研究”(19ZDA153)的中间成果之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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